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2024-05-14

1.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如下:森林植被恢复费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建设工程需要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批准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预缴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按照恢复不少于被占用或征用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所需要的调查规划设计、造林培育等费用核定。一、农田征收补偿条件:1.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2.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3.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二、农田征收补偿程序:1.拟定征地方案 征地方案由拟征地所在地县、市人民政 府或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征地方案,包括征地的目的及用途,征地的范围、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的种类及数量,征地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2.审查、报批及批准 征地方案拟定后,由县、市人民政 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批准权限,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人民政 府批准,获得批准的,批准此征地方案的政 府将作出用地批复,下级政 府以此为依据进行征地。3.征地方案公告 征地依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在当地予以公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三条 保护、培育、利用森林资源应当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保育结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2.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如下:1、森林植被恢复费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2、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建设工程需要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批准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预缴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按照恢复不少于被占用或征用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所需要的调查规划设计、造林培育等费用核定。具体征收标准如下:1、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2、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3、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4、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5、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未被批准,有关林业主管部门需要将预收的森林植被恢复费退还用地单位时,应当由有关林业主管部门汇总实际发生的退还金额,并附有关证明材料,按照财政部规定的退库项目,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办理森林植被恢复费退库手续。法律依据《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一)占用或者临时占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预收;(二)占用或者征用除重点林区以外林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预收;(三)临时占用重点林区以外林地的,由县、地(州、市)、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规定的审批权限负责预收。其中,属于国家林业局审批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预收。

3.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省级征收的森林植被恢复费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其中,20%由省级统筹用于全省范围内调查规划设计、资源勘查监测、整地、造林、抚育、生态修复、护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资源管护等;30%通过财政专项转移支付下达市(州)、县(市、区),集中用于重点区域调查规划设计、资源勘查监测、整地、造林、抚育等;10%通过财政专项转移支付分配被占用林地所在市(州)用于调查规划设计、整地、造林、抚育等;40%通过财政专项转移支付分配被占用林地所在县(市、区)用于整地、造林、抚育等。集中用于全省范围内异地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比例按有关规定从严控制。一、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的标准设定1、恢复原则。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以恢复林地土壤、恢复原有植被为主要目标,实行原地、同面积、等质量恢复,防止水土流失,避免立地条件恶化。2、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工序要求和质量标准。恢复林业生产条件,一般应当经过覆盖物清除、地面平整、表土覆盖等工序,有硬化路面、建筑地基等硬化层的,应当彻底清除再覆土。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可以针对建设、采石、采砂、采土、采矿、开垦等毁坏林地的不同类型,参照《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T 1036—2013)中的“损毁土地复垦质量要求”,分别确定相应工序要求。恢复后的林地土壤质量和生产力水平不低于该标准中对应区域、对应类型林地的复垦质量控制标准。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可以结合实际,提高有关指标的标准或者补充部分指标。3、恢复植被的工序要求和质量标准。恢复植被应当先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恢复植被的植物选择、工序要求、质量标准等,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参照《裸露坡面植被恢复技术规范》(GB/T 38360—2019)确定。植物(林木)种子、苗木的质量应当达到相关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最低等级要求。4、恢复期限。经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自使用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的施工;其他情形下,综合考虑总体作业量、现场作业条件、当事人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施工完成期限。恢复植被的,应当在施工完成后设定一定期限的养护期。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实际,设定施工完成期限和养护期的具体期限标准。二、补种树木的标准设定1、补种原则。补种树木,以确保森林面积不减少、森林质量不下降为主要目标,通过在原地或者异地种植不少于被盗伐、滥伐、毁坏、烧毁的林木株数的树木,恢复森林植被,修复森林生态。2、补种地点。补种树木优先在原地进行,原地无法满足补种株数要求的,超出株数可以异地补种。异地补种地点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林地保护利用、造林绿化等专项规划,权属清楚,相对集中连片,一般限定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原地补种的,林种应当与原用途保持一致;异地补种造林的,林种按照有关规划确定。3、补种工序要求和质量标准。补种树木的树种选择、工序要求、质量标准等,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参照《造林技术规程》(GB/T 15776—2016)等标准、规范确定。原地补种的,优先选择原树种或者本地乡土树种;异地补种的,根据补种地点周边森林类型和立地条件选择树种。植物(林木)种子、苗木的质量应当达到相关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最低等级要求。4、补种期限。补种树木的期限根据当地造林季节确定,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按照整地、造林作业、抚育管护等工序分别设定相应期限。造林作业一般应当在当年造林季节结束前完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当年造林季节已结束或者在造林季节内难以完成的,可以延长至下一年度造林季节结束前。造林作业完成后,应当设置一定期限的抚育管护期。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实际,设定抚育管护期的具体期限标准。法律依据:《甘肃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八条 森林植被恢复费专项用于林草主管部门组织的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包括调查规划设计、资源勘查监测、整地、造林、抚育、生态修复、护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资源管护等方面。第九条 省级征收的森林植被恢复费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其中,20%由省级统筹用于全省范围内调查规划设计、资源勘查监测、整地、造林、抚育、生态修复、护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资源管护等;30%通过财政专项转移支付下达市(州)、县(市、区),集中用于重点区域调查规划设计、资源勘查监测、整地、造林、抚育等;10%通过财政专项转移支付分配被占用林地所在市(州)用于调查规划设计、整地、造林、抚育等;40%通过财政专项转移支付分配被占用林地所在县(市、区)用于整地、造林、抚育等。集中用于全省范围内异地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比例按有关规定从严控制。市(州)、县(市、区)级林草主管部门征收的森林植被恢复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全部用于本区域范围内的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4.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为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我国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5. 什么叫森林植被恢复费

促进节约集约利用林地、培育和恢复森林植被、实现森林植被占补平衡的费用。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的范围、标准和时限要求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确保及时、足额征缴到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减免或缓征森林植被恢复费,不得自行改变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
要向社会公开各类建设项目占用征收林地及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情况,提高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上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坚决查处不按规定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的行为。

扩展资料
制定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限制无序占用、粗放使用林地。
(二)反映不同类型林地生态和经济价值,合理补偿森林植被恢复成本。
(三)充分体现公益林、城市规划区林地的重要性和特殊性,突出加强公益林和城市规划区林地的保护。
(四)保障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民生工程等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控制经营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
(五)考虑不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森林资源禀赋和恢复成本差异,适应各地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工作需要。
(六)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考虑企业承受能力,并建立定期评估和调整机制。
(七)体现公平公正原则,对中央和地方企业不得实行歧视性征收标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

什么叫森林植被恢复费

6. 森林植被恢复费如何征收

法律分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按照不同的林地采取不同的标准进行征收。
法律依据:《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五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 
(一)占用或者临时占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预收。
(二)占用或者征用除重点林区以外林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预收。   
(三)临时占用重点林区以外林地的,由县、地(州、市)、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规定的审批权限负责预收。其中,属于国家林业局审批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预收。 
第六条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按照恢复不少于被占用或征用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所需要的调查规划设计、造林培育等费用核定。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一)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 
(二)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
(三)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
(四)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
(五)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可按照上述规定标准2倍收取。对农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占用林地,在“十五”期间暂不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

7. 请教森林植被恢复费缴纳问题:

1、征占用林地分为两种:永久征用和临时占用。
2、2中情况都需要缴费。但各省可能标准不同。如江西省用材林地是6元每平米。荒山是2元每平米。
3、按什么标准缴纳需要你当地林业部门资源监测中心鉴定。
友情提示,沟通是关键。

请教森林植被恢复费缴纳问题:

8. 什么叫森林植被恢复费

促进节约集约利用林地、培育和恢复森林植被、实现森林植被占补平衡的费用。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的范围、标准和时限要求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确保及时、足额征缴到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减免或缓征森林植被恢复费,不得自行改变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
要向社会公开各类建设项目占用征收林地及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情况,提高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上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坚决查处不按规定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的行为。

扩展资料
制定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限制无序占用、粗放使用林地。
(二)反映不同类型林地生态和经济价值,合理补偿森林植被恢复成本。
(三)充分体现公益林、城市规划区林地的重要性和特殊性,突出加强公益林和城市规划区林地的保护。
(四)保障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民生工程等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控制经营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
(五)考虑不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森林资源禀赋和恢复成本差异,适应各地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工作需要。
(六)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考虑企业承受能力,并建立定期评估和调整机制。
(七)体现公平公正原则,对中央和地方企业不得实行歧视性征收标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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