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运人凭单交货的义务及其依据

2024-05-14

1. 承运人凭单交货的义务及其依据

1签发记名提单在签发记名提单时,由于提单不可转让,因此只有在提单上注明的收货人才有权提取货物。在我国,记名提单也必须出示提单凭单提货。虽然《海商法》没有明确规定,但由于《海商法》未将记名提单与可转让提单区分开独立规定,从而可以推导出这一结论。但是,笔者认为,记名提单的性质类似于海运单,必须要求收货人凭单提货的必要性并不大。如果不是记名提单的记名收货人,其即使持有记名提单也不可能据此行使任何权利,可转让提单的持有人是依据持有提单的事实依法行使权利,而记名提单的记名收货人更多是凭其身份主张债权。因此,建议《海商法》可以将记名提单与可转让提单分别规定,不再要求收货人必须凭单提货。记名提单交付货物时,只须提货人能够证明自己是提单上注明的收货人即可。2签发可转让提单在签发可转让提单时,承运人凭单放货义务就十分必要了.货物交付法律关系是一种提单上的法律关系,货物交付请求权来自于提单,是一种提单上权利,由提单所承载。提单概念在国际范围内并不统一,但各国对提单功能的认识却是一致的,即认为提单具有三大功能:
(1)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
(2)提单是表明承运人接收货物的依据;
(3)提单是一张物权凭证。我国《海商法》第71条关于提单的定义就明确了该三大功能。对于前二项功能,可以明确地在第71条中找到依据,但对于第三个功能,笔者认为值得探讨。仅从第71条的条文中,是否可以推导出提单物权凭证的功能?或者说,第71条中"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是否是表明提单具有物权凭证的功能,还是表明提单的另一项功能?也可以说,货物交付请求权究竟是一种基于物权的请求权,还是一种基于债权的请求权?一种观点十分普遍,提单是物权凭证,持有提单即享有提单项下货物的物权,承运人因此负有依正本提单在目地港交付货物的责任。"提单是承运人据以向收货人交付货物的物权凭证。提单代表着提单项下货物的物权,谁合法持有提单,谁就有权向承运人提取货物。提单持有人凭单提货是行使其物权的重要表现。可见,凭单提货只是提单物权性的表现,而不是提单债权性的表现"这显然是将货物交付请求’权视为一种基于物权的请求权。

承运人凭单交货的义务及其依据

2. 提单运输中承运人的基本义务

提单运输中承运人的基本义务包括:1、告知义务。承运人应当向旅客及时告知有关不能正常运输的重要事由和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2、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输旅客的义务;3、在运输过程中的救助义务;4、安全运送义务。运输合同生效后,承运人负有将旅客安全送达目的地的义务,即在运输中承运人应保证旅客的人身安全。承运人的责任有哪些1、承运人的最低法定义务。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有四项必须承担的义务,即适航、管货、不做不合理绕航和应托运人请求签发提单。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条款不能减轻或免除这四项义务,否则该条款无效,但运输合同可以再增加承运人的其他义务;2、承运人的最高法定免责。与承运人的基本法定义务相对应。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九条 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第八百一十三条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承运人未按照约定路线或者通常路线运输增加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运输费用。

3. 提单运输中承运人的基本义务是什么

一、提单运输中承运人的基本义务是什么1、提单运输中承运人的基本义务包括:(1)告知义务。承运人应当向旅客及时告知有关不能正常运输的重要事由和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2)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输旅客的义务;(3)在运输过程中的救助义务;(4)安全运送义务。运输合同生效后,承运人负有将旅客安全送达目的地的义务,即在运输中承运人应保证旅客的人身安全。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九条 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第八百一十三条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承运人未按照约定路线或者通常路线运输增加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运输费用。二、承运人的责任有哪些1、承运人的最低法定义务。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有四项必须承担的义务,即适航、管货、不做不合理绕航和应托运人请求签发提单。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条款不能减轻或免除这四项义务,否则该条款无效,但运输合同可以再增加承运人的其他义务;2、承运人的最高法定免责。与承运人的基本法定义务相对应。

提单运输中承运人的基本义务是什么

4. 提单运输中承运人的基本义务

一、提单运输中承运人的基本义务是什么1、提单运输中承运人的基本义务包括:(1)告知义务。承运人应当向旅客及时告知有关不能正常运输的重要事由和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2)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输旅客的义务;(3)在运输过程中的救助义务;(4)安全运送义务。运输合同生效后,承运人负有将旅客安全送达目的地的义务,即在运输中承运人应保证旅客的人身安全。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九条 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第八百一十三条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承运人未按照约定路线或者通常路线运输增加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运输费用。二、承运人的责任有哪些1、承运人的最低法定义务。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有四项必须承担的义务,即适航、管货、不做不合理绕航和应托运人请求签发提单。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条款不能减轻或免除这四项义务,否则该条款无效,但运输合同可以再增加承运人的其他义务;2、承运人的最高法定免责。与承运人的基本法定义务相对应。

5. 提单运输中承运人的基本义务

一、提单运输中承运人的基本义务是什么1、提单运输中承运人的基本义务包括:(1)告知义务。承运人应当向旅客及时告知有关不能正常运输的重要事由和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2)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输旅客的义务;(3)在运输过程中的救助义务;(4)安全运送义务。运输合同生效后,承运人负有将旅客安全送达目的地的义务,即在运输中承运人应保证旅客的人身安全。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九条 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第八百一十三条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承运人未按照约定路线或者通常路线运输增加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运输费用。二、承运人的责任有哪些1、承运人的最低法定义务。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有四项必须承担的义务,即适航、管货、不做不合理绕航和应托运人请求签发提单。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条款不能减轻或免除这四项义务,否则该条款无效,但运输合同可以再增加承运人的其他义务;2、承运人的最高法定免责。与承运人的基本法定义务相对应。

提单运输中承运人的基本义务

6. 货交承运人的义务划分

买卖双方基本义务划分 (1)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2)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将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置于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控制下,并及时通知买方。(3)承担将货物交给承运人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4)自负费用向买方提供交货的通常单据,如买卖双方约定采用电子通讯,则所有单据均可被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数据交换(EDI)信息所代替。买方义务(1)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进口和经由他国过境的一切海关手续,并支付有关费用及过境费。(2)签订从指定地点承运货物的合同,支付有关的运费,并将承运人名称及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卖方。(3)承担货物交给承运人之后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4)根据买卖合同的规定受领货物并支付货款。注意事项交货问题《2000年通则》规定,在FCA术语下,卖方交货的指定地点如是在卖方货物所在地,则当货物被装上买方指定的承运人的运输工具时,交货即算完成;如指定的地点是在任何其他地点,当货物在卖方运输工具上,尚未卸货而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处置时,交货即算完成。 FCA与FOB两种术语均属F组术语,按这两种术语成交的合同均属装运合同。买卖双方责任划分的基本原则是相同的。FCA与FOB的主要不同在于适用的运输方式、交货和风险转移的地点不同。FCA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交货地点视不同运输方式的不同约定而定,其风险划分是卖方将货物交至承运人时转移;FOB术语仅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交货地点为装运港,风险划分以装运港船货物落至甲板为界;此外,在装卸费的负担和运输单据的使用上也有所不同。

7. 货交承运人的承运人责任

承运人的责任与免责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规定了承运人和托运人的权利和义务,承运人的义务就是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并有权收取运费。但是由于海上货物运输具有特殊的风险,所以我国海商法及海牙规则都规定了承运人的免责条款。在海上货物运输中如果货物发生灭失或损坏,承运人就必须对此作出解释,这种解释就是证明承运人是否履行了法定的义务,是否可以援引免责条款。船长作为承运人的现场代表,在履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因此船长必须完全了解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内容,特别是有关承运人的责任和免责条款。只有这样,船长才能知道在履行合同中应如何做,并能在产生纠纷和争议之前,及时地收集到有利于承运人的现场证据。首先,船长应该明确承运人的基本义务和责任,就是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恪尽职守,照管货物,不要绕航。关于船舶适航。我国海商法及海牙规则对此都作了规定,承运人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应当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并使货舱、冷藏舱、冷气舱和其它载货处所适于并能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那么如何来认定承运人是否做到了谨慎处理而使船舶适航呢?应从以下几方面来考虑:第一,所谓适航的船舶,就是能够抵御通常的海上风险,或是在通常的航海环境中,不会对货物产生危险或损坏的船舶。第二,一个恪职尽责的承运人,应该在航次开始前,对船舶进行仔细的检查,看是否存在缺陷,如果存在缺陷,那么在船舶开航前应该消除缺陷。第三,对船舶的仔细检查是指对船舶定期的适当而全面的检查,包括船上的维修保养工作、操作规程、船舶管理及常规命令等。由此可见,承运人能够作到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船长和船员起了关键性的作用,因为所要进行的检查工作和维修保养,都是通过船长和船员来完成的。所以作为承运人代表的船长,就必须对船舶进行完善的管理,组织船员进行各种检查工作和维修保养工作,并认真地做好各种记录,这些记录包括各种日志、工作计划、每日工作记录和各种报告表等。一旦发生了关于船舶适航性的纠纷,承运人和船长就能够提出以上证据,证明承运人为使船舶适航已做到了谨慎处理。关于恪职尽责照管货物。中国海商法及海牙规则的规定为,承运人应当妥善地装载、搬移、积载、运输、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承运人恪尽职守照管货物的义务,是从接受货物开始直到交付货物为止,在这期间承运人必须作好一切必要的工作,确保将货物能以接收时的良好状况交付给收货人。在运输途中,船长对货物的照管负有完全的责任,对装卸作业也负有完全的责任。所以在装卸作业中,必须对作业中的非正常情况作好记录,尽量得到有关当事人的签认,并且应当拍照或摄制录像带,所有这些记录都将是极有证据价值的说明和特性参数,如果船长对实际装船货物的状况和特性有怀疑的话,可以要求委托公正检验师或专家进行验定,并出具检验报告。为了避免在货物出现灭失或损坏时承担责任,承运人就必须通过准确而详细的记录和现场证据,证明自己已履行了充分恰当、谨慎地照管货物的义务。关于绕航。中国海商法及海牙规则都作了规定,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习惯的或地理上的航线将货物运往卸货港,船舶在海上为救助或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而发生的绕航或其它合理的绕航,不属于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由此可见,不合理的绕航将构成违反合同。在实际工作中,要解释什么是合理的绕航是相当不容易的,在确定绕航是否合理时,考虑的因素不仅要包括承运人的观点,而且还要包括货主的意见。为救助海上人命或财产可以绕航,但是船舶不能在事故地点毫无必要地延误时间。其它合理的绕航,一般认为存在以下两种情况,第一,如果存在危险或即将发生危险,承运人为了保护或保存货物可以绕航;第二,如果运输合同中包含了自由绕航的条款,可以绕航,但仅仅依靠这样的条款而绕航是不安全的,因为对这类条款的解释是非常狭窄的,并作了限制条件。实际工作中,如果船舶偏离了协议的、直达的或习惯的航线,或者航程中发生了延误,船长必须立即通知承运人,同时还必须对发生绕航或延误的确切而详细的原因作出全面地记录,这些记录包括航海日志、船岸通讯、航向记录、海图及气象航海警告等。在明确了承运人的责任后,就应该明确承运人的免责是什么。规定承运人责任的目的就是以相似的良好状况交付货物,但由于海上货物运输的特殊风险,法律又规定了承运人的免责,即由于非承运人所能控制的或不可抗力的原因所造成的货物灭失或损坏,承运人可以被免除相似的良好状况交付货物的责任。中国海商法及海牙规则对承运人的免责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货物的灭失或损坏,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这包括驾驶船舶或管理船舶中的过失、火灾、天灾或海难、战争、政府行为、罢工、救助人命或财产、货主的行为、货物的特性及包装缺陷。当货主对货物的灭失或损坏提出索赔时,承运人要想抗辩索赔,就必须首先证明已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已适当地保管和照料了货物,并且没有发生绕航,然后才可援引免责条款。即承运人履行责任条款是援引免责的前提和基础,同时承运人在援引免责条款时,还必须对免责的原因和事实负有举证责任。从现在的仲裁和诉讼案例看,对承运人的免责有越来越严格的限制。所以在考虑援引免责条款时,应注意以下几点:承运人决不能过分地依赖免责条款,因为对免责条款的解释是狭义的;承运人应不断地从经验和案例中吸取教训,因为免责的范围在不断地缩小;承运人只有在保证船舶适航、照料货物和防止货物发生灭失损坏方面做了一切可能作的事情后,免责条款才能对承运人有所帮助;承运人在援引免责条款时,负有完全的举证责任。

货交承运人的承运人责任

8. 提单下承运人的义务有哪些

一、提单下承运人的义务有哪些1、提单下承运人的义务包括:(1)根据合同规定的期限、数量、起止点,合理调度车辆,完成运输任务;(2)负责装卸时,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装载标准,确保装卸质量;(3)负责运输,安排装排装载货物的车辆,集装箱应完全清洁,货物应捆扎牢固,覆盖严密,运输过程中要定期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保证运输质量。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六条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第六百零七条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二、承运人的主要权利有哪些?承运人的主要权利包括:1、承运人的留置权;2、承运人的提存权;3、收取承运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