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董事长可以直接任命

2024-05-14

1. 国有企业董事长可以直接任命

一、国有企业董事长可以直接任命
董事长是由董事会投票选举产生。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公司法》第四十五条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二、中外合资公司监事可以由董事会任命吗
在2005年的新《公司法》颁布之前,过去的三资企业法及其他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并不要求三资企业设立监事会。但是新《公司法》颁布之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06年4月24日共同发布关于印发《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的通知。其中规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由公司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公司法》通过公司章程规定,而外商合资、外商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外商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应当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各地对这一条款是否要求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监事会的理解不一致。
为此,国家工商总局外资局发布《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重点条款解读,进一步说明: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设立监事会,只有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两名监事,不设监事会。由此可以看出,监事制度是《公司法》强制要求设立的,而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对此并没有另外规定,因此,根据法律适用原则,所有类型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应当设立监事制度,而对于监事制度的组织形式(监事会还是监事)、产生方式(选举还是委派)、任期、职权等具体事宜可以由公司章程根据各自公司的情况进行规定。另外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对于2006年1月1日以前已经设立的外商投资的公司是否对章程进行修改,公司登记机关不宜做强制要求,可由公司自行决定,如果修改则报审批机关批准和登记机关备案。
根据以上,在2006年1月1日之后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都应当设立监事会。

国有企业董事长可以直接任命

2. 国有企业的董事长是怎么产生的?

国有企业董事长的产生方式:
1、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由公司章程规定,该公司章程由股东共同制定,董事长实际上是从全体股东中选举产生的,代表股东的利益。
2、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产生自股东大会,董事长产生自董事会,代表广大股东的利益。
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一方担任董事长,他方担任副董事长。
4、具备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由企业的章程规定,一方担任董事长,他方担任副董事长。

扩展资料:有限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所以也不一定有董事会,但至少需从股东选出一席董事(公司负责人)对外代表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有董事会,至少要设三席董事。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选举产生。
董事长是公司董事会的领导,其职责具有组织、协调、代表的性质。董事长的权力在董事会职责范围之内,不管理公司的具体业务,一般也不进行个人决策,只在董事会开会或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开会时才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投票权。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董事长

3. 国资委有权任命国企董事长吗

法律分析: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任免。
法律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第十七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
(一)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及其他企业负责人;
(二)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并向其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的任免建议;
(三)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控股的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推荐国有控股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人选,并向其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人选的建议;
(四)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参股的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
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对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的任免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国资委有权任命国企董事长吗

4. 国有企业董事的职责

法律分析:董事会的职责包括: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7、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这些是公司董事会的基本的职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5. 国有独资企业董事长由谁任命

法律分析:一般两个部门任命,组织部或国资委
法律依据:《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国有全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中由出资人机构委派的董事,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对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过程中向出资人机构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负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国有全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中由出资人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违反第二十九条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出资人机构应当对国有独资公司、国有全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的章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予以纠正,对因违反公司章程导致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国有独资企业董事长由谁任命

6. 国有企业的董事长是怎么产生的?

国有企业的董事长,一般都是任命制的,由主管企业的上级部门任命。他的职责是,对上,要保持国有资产的(保值)或增值。对下,要保障员工的收入随效益的增长而增长。对外,则要承担社会、道德、生态和政治等责任。对内,要努力经营获得利润,满足员工的需求,保障他们职业的人生安全和身体健康。
因为,国有企业没有个人的财产寓于其中,或不占主导地位。董事长的责任心和积极性主要靠丰厚的年薪、个人的政治素质、品质和信仰支撑,加之事业和社会声望的吸引来辅助。由于企业内缺乏严密的监督机制(监事会、工会、职代会都在董事长的领导之下),容易形成家长式的专制管理。外部的审计一年半载一次,仅能起到震慑作用,无法从根基上保证好人必须做好事,坏人也不得不做好事。于是,,腐败的萌芽由此而生。当然,国企的财务由政府委派。的确能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堵塞贪污腐化的源泉。可同时,也阻碍了国企适应市场而灵活经营的活动。由此,使国企陷入一种两难的境地。到目前为止,国企改制尚在探索之中,一旦掌握平衡,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现代企业制度,董事长就会成为戴着脚镣手铐,表演出色舞蹈的人。简而答之,仅供参考。

7. 国有企业法人是由谁任命

法律分析:国企公司法人代表应该由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担任,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法人条件即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十一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国有企业法人是由谁任命

8. 国有企业法人是由谁任命

法律分析:
关于国企公司法人代表应当由谁担任的问题,国有企业法人代表可以由国有企业的上级机关任命或是出资人国资委任命,也可以是在外聘请。我国法律实行单一法定代表人制,一般认为法人的正职行政负责人为其惟一法定代表人。如公司为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或经理。
国企公司法人代表应该由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担任,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法人条件即可。
法定代表人与公司法人在内部关系上也往往是劳动合同关系,故法定代表人属于雇员范畴。但对外关系上,法定代表人对外以法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时,其与法人之间并非代理关系,而是代表关系,且其代表职权来自法律的明确授权,故不另需法人的授权委托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