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能享受免征消费税政策

2024-05-14

1. 是否能享受免征消费税政策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 
(七)、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具体指供残疾人专用的假肢、轮椅、矫型器(包括上肢矫型器、下肢矫型器、脊椎侧弯矫型器),免征增值税。 
(八)、残疾人个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九)、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1.从2002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应税固定资产是相对免税固定资产而言的,免税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①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②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③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
2.从2002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二、农业生产资料货物免征增值税 
(一)、农膜 
(二)、生产销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以及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复混肥”是指用化学方法或物理方法加工制成的氮、磷、钾三种养分中于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肥料,包括仅用化学方法制成的复合肥和仅用物理方法制成的混配肥(也称掺合肥)。税收管理员应做好有关资料的收集、保管,以备检查。 
(三)、生产销售的阿维菌素、胺菊脂、百菌清、苯噻酰草胺、苄嘧磺隆、草除灵、吡虫啉、丙烯菊脂、哒螨灵、代森锰锌、稻瘟灵、敌百虫、丁草胺、啶虫脒、多抗霉素、二甲戊乐灵、二嗪磷、氟乐灵、高效氯氰菊脂、炔螨特、甲多丹、甲基硫菌灵、甲基异柳磷、甲(乙)基毒死蜱、甲(乙)基嘧啶磷、精恶唑禾草灵、精喹禾灵、井冈霉素、咪鲜胺、灭多威、灭蝇胺、苜蓿银纹夜蛾核型多角体病素、噻磺隆、三氟氯氰菊酯、三唑磷、三唑酮、杀虫草、杀早双、顺式氯氰菊酯、涕来威、烯唑醇、辛硫磷、辛酰溴苯腈、异丙甲草胺、乙阿合剂、乙草胺、乙酰甲胺磷、莠去津。 
(四)、批发和零售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不包括农机配件)。 
三、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政策
自2001年7月1日起,对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
四、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政策
对供电部门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及电工经费)免征增值税。 
五、自2012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

(一)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上述产品中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

(二)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既销售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上述鲜活肉蛋产品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增值税免税政策。

是否能享受免征消费税政策

2. 免征消费税

法律分析:我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出口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家限制的产品外,免征消费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3. 消费税的附加税是否享受减免

消费税的附加税是有减免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教育和地方教育附加全额免征。减免教育费附加总的原则是:减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同时享受减免教育费附加的照顾。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水利建设基金的缴纳义务人,符合条件,均可享受优惠政策。

消费税的附加税是否享受减免

4. 消费税的附加税是否享受减免

我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出口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家限制的产品外免征消费税主要有:1、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其实际出口数量和金额可免征消费税;2、来料加工复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3、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企业在国内采购之后运出境外,作为在境外投资的;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理、修配业务的:外轮供应公司、 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和远洋国轮,并收取外汇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第七条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5. 消费税的附加税是否享受减免

法律分析:我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出口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家限制的产品外免征消费税主要有:
1、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其实际出口数量和金额可免征消费税;
2、来料加工复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
3、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企业在国内采购之后运出境外,作为在境外投资的;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理、修配业务的:外轮供应公司、 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和远洋国轮,并收取外汇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第七条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消费税的附加税是否享受减免

6. 消费税享受10万以下的免征嘛

法律分析: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
消费税享受10万以下的免征。
消费税计算公式:
消费税计税方法:消费税=(关税完税价+关税)x消费税率/(1-消费税率)。
1、从价计税时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额×适用税率
2、从量计税时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适用税额标准
3、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a、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
b、用于其他方面的: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 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4、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由受托方交货时代扣代缴消费税。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 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5、进口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 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 ×消费税税率
6、零售金银首饰的纳税人在计税时,应将含税的销售额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额的销售额。
金银首饰的应税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组成计税价格=购进原价×(1+利润率)÷(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7、对于生产、批发、零售单位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或未分别核算销售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7. 增值税10万免税政策

法律分析: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法律依据:《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就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10万免税政策

8. 消费税减免税

 消费税减免税
                         我国消费税减免可分为政策性减免和临时性减免。政策性减免主要是国家为了鼓励出口创汇以及根据国际通行作法对纳税人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
       
          (一)汽车消费税 
         对生产销售达到低污染排放限值的小轿车、越野车和小客车减征30%的消费税。
         计算公式为:
         减征税额=按法定税率计算的消费税额×30%
         应征税额=按法定税率计算的消费税额-减征税额
         低污染热电厂放限值是指相当于欧盟指令94/12/EC、96/69/EC排放标准(简称“欧洲Ⅱ标准”)。
         (2000年6月7日财税字[2000]26号)
          (二)出口应税消费税 
         1、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免税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摘自《消费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另有规定的”是指国家限制出口的应税消费品。
         (摘自《消费税实施细则》)
         2、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免税规定
         (1)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出口和代理出口的应税消费品,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消费品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后,凭有关凭证按月报送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消费税。
         (2)下列企业出口的应税消费品特准退还或免征消费税:
         ①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应税消费品;
         ②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应税消费品;
         ③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应税消费品;
         ④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应税消费品。
         (3)下列出口消费品免征消费税:
         ①卷烟;
         ②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消费品;
         ③有出品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的应税消费品,依据其实际出口数量及金额予以免税;
         ④来料加工后出口的应税消费品。
         国家规定免税的消费品不办理退税。
         (1994年2月18日国税发[1994]0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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