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职工购买公有住宅楼房管理办法(2018修改)

2024-05-15

1. 北京市职工购买公有住宅楼房管理办法(2018修改)

第一条 为实施《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有住宅楼房,是指由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和由产权单位自行管理的公有单元式住宅楼房,包括新建楼房和已住用的楼房(以下简称新、旧楼房)。
  本市行政区域内有自管公有住宅楼房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和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均可依照本办法向职工出售公有住宅楼房。
  简易房、危险房、违章建筑和近期需要拆除、产权有争议以及具有历史价值的楼房,不准出售。第三条 凡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职工,均可向所在单位或现住房产权单位申请购买公有住宅楼房。
  新楼房和腾空的旧楼房,应优先出售给住房困难户。第四条 职工购买公有住宅楼房,实行准成本价。新楼房的准成本价,每年由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部门评估测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旧楼房的准成本价,按重置价成新折扣计算。重置价是指出售当年新楼房的准成本价。
  公有住宅楼房的实际售价,按建筑面积计算,依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地段、环境、层次、朝向等项因素的调节标准调节,以每套住房标价。第五条 职工第一次购买公有住宅楼房,依法免征契税。第六条 职工购买的住宅楼房,供暖费用、燃气设施维修更新费用的收取,按职工承租公有住宅楼房的办法执行。电梯、高压水泵的运行、维修及更新费用,由售房单位负担。第七条 职工购买公有住宅楼房,应当依法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过户和产权登记,领取不动产权属证书。第八条 职工依照本办法购买的住宅楼房,享有合法所有权,可以依法使用、继承和抵押。对住宅楼房出售、出租的,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 出售的新楼房,售房单位须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期限和项目保修。旧楼房出售前,售房单位须对房屋结构和装修设备进行检修,保证住用安全和正常使用。
  职工购买住宅楼房后的管理和维修,按《北京市私有住宅楼房管理与维修办法》执行。第十条 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收入,由售房单位存入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委托的金融机构,纳入本单位住房基金,所有权不变。第十一条 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以贱价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补足房价款,可并处所得房价款2倍以下,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追究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第十二条 本办法以准成本价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规定不适用于高收入家庭的职工。第十三条 单位向职工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具体形式,依据本市房改统一政策和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售房方案按隶属关系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并报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和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2年7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职工购买公有住宅楼房管理办法(2018修改)

2. 北京市职工购买公有住宅楼房管理办法(2007修改)

第一条 为实施《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有住宅楼房,是指由政府房管部门直接管理和由产权单位自行管理的公有单元式住宅楼房,包括新建楼房和已住用的楼房(以下简称新、旧楼房)。
  本市行政区域内有自管公有住宅楼房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和房管部门,均可依照本办法向职工出售公有住宅楼房。
  简易房、危险房、违章建筑和近期需要拆除、产权有争议以及具有历史价值的楼房,不准出售。第三条 凡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职工,均可向所在单位或现住房产权单位申请购买公有住宅楼房。
  新楼房和腾空的旧楼房,应优先出售给住房困难户。第四条 职工购买公有住宅楼房,实行准成本价。新楼房的准成本价,每年由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部门评估测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旧楼房的准成本价,按重置价成新折扣计算。重置价是指出售当年新楼房的准成本价。
  公有住宅楼房的实际售价,按建筑面积计算,依市建设委员会制定的地段、环境、层次、朝向等项因素的调节标准调节,以每套住房标价。第五条 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实际建筑面积,由区、县建设委员会测定。
  建筑面积,包括使用面积、结构面积、阳台面积,以及按比例分摊的共用建筑面积。
  计算共用建筑面积,应将电梯间、电梯工休息室、配电室、高压水泵房、设备层、地下室、楼房内供暖锅炉的建筑面积扣除。第六条 单位以准成本价向职工出售公有住宅楼房,依法免征营业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适用零税率。
  职工第一次购买公有住宅楼房,免征契税,自住期间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第七条 职工购买的住宅楼房,供暖费用、燃气设施维修更新费用的收取,按职工承租公有住宅楼房的办法执行。电梯、高压水泵的运行、维修及更新费用,由售房单位负担。第八条 职工购买公有住宅楼房,须按《北京市房屋买卖管理暂行规定》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办理立契过户和产权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第九条 职工依照本办法购买的住宅楼房,享有合法所有权,可以依法使用、继承和抵押。对住宅楼房出售、出租的,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 出售的新楼房,售房单位须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期限和项目保修。旧楼房出售前,售房单位须对房屋结构和装修设备进行检修,保证住用安全和正常使用。
  职工购买住宅楼房后的管理和维修,按《北京市私有住宅楼房管理与维修办法》执行。第十一条 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收入,由售房单位存入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委托的金融机构,纳入本单位住房基金,所有权不变。第十二条 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以贱价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由房地产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补足房价款,可并处所得房价款2倍以下,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追究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第十三条 本办法以准成本价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规定不适用于高收入家庭的职工。第十四条 单位向职工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具体形式,依据本市房改统一政策和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售房方案按隶属关系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并报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和建设委员会备案。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2年7月1日起施行。

3. 北京公有住宅购买问题

我来为你解答:

1、公房是否可以购买这个问题,你应该去询问房子原所有单位;

2、如果单位答复你可以购买的话,你应该按以下程序来办理:
 
    一、应提供登记申请资料:

  (1)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

  (2)原产权单位的房屋所有权证书;产权过渡房屋,还应提交部分产权的房屋所有权证书;

  (3)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审批表;

  (4)出售公有住房缴款收据或销售不动产结算发票;

  (5)双方申请人身份证明;

  (6)房屋平面图(测量成果报告);

  (7)为完成登记所必需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申请登记流程:

  (1)房管局交易大厅预审(查档)

  (2)到房管局评估所进行评估、公证

  (3)到房管局物业管理中心交税和物业维修资金

  (4)到交易大厅取号,到指定的窗口受理

  (5)到缴费窗口缴费

  (6)一周以后持业务受理单取证

房产人阿斌为你解答。

北京公有住宅购买问题

4. 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商品住宅楼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实施《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居民(以下简称居民),购买商品住宅楼房(以下简称商品住房),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商品住房买卖的行政主管机关。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商品住房买卖的行政管理,监督本办法的实施。第四条 居民购买商品住房,一律按本办法的规定向市或区、县的房地产交易机构登记。商品住房,由房地产交易机构统一筹集,并组织出售。第五条 商品住房的价格,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会同市物价局、市计划委员会、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共同审定。实际售价以建筑面积计算,依地段、环境、层次、朝向等项因素调节,按每套住房标价。第六条 居民购买商品住房实行限量。购房人新购住房与原住房(包括承租的公房、自有私房)建筑面积数额相加,一般不超过家庭人均30平方米。第七条 购买商品住房,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购房人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和所在单位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无工作单位的,持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的证明),到房地产交易机构办理购房登记。
  二、购房人与售房单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与供暖单位签订供暖协议书,交清购房款,另按房价款2%的比例交存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维修基金(以下简称公共维修基金),取得进住证。
  三、购房人持房屋买卖合同,向市或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办理立契过户和房产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第八条 居民第一次购买商品住房,免征契税,购房后自住期间,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第九条 商品住房的售房单位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期限和项目,负责售出商品住房的保修。
  商品住房售出后的管理与维修,按照《北京市私有住宅楼房管理与维修办法》执行。第十条 居民购买的商品住房,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购房3年后,可以依法出租、出售。在3年内因特殊情况出售的,房地产交易机构有优先购买权。第十一条 禁止单位假借居民名义购买向居民出售的商品住房。违者,由市或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没收所购房屋,限期腾退;情节严重的,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行政责任。第十二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1992年7月1日起施行。

5. 北京市购买公有住房的条件是什么

北京共有住房不可以买两套,北京公有产权房申请的条件,申请购买本市有产权住房的家庭要符合以下的条件,申请人要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家庭成员包括夫妻双方跟未成年的子女单身家庭申请购买的,申请人要满30周岁,申请家庭要符合本市住房限购条件,并且家庭成员在本市没有住房,一个家庭只能购买一套共有产权住房,如果有以下情形的,不能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申请家庭已签订住房购买合同,征收安置房补偿协议的申请家庭在本市有住房转出记录,并且没有不良记录就可以申请有住房家庭夫妻离异,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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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购买公有住房的条件是什么

6. 北京如何购买公有住房

北京市职工购买公有住房流程如下:
1、职工家庭在购房前应向公有住房出售单位办理认购手续,预付手续费100元(不购房时不予退还),领取购房用的有关统一表式资料。
2、职工家庭在购房前必须协商一致,确定购房人、职级人、工龄人,签订《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并由单位出具《工龄证明》和《职级证明》。
3、售房单位根据职工家庭提供的证明等文字资料,按照公有住房出售的政策规定,核准后把有关信息输入电脑,计算出职工家庭购房款及相关费用,经购房人确认和选择付款方式后,由售房单位与购房人签订《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并由购房人支付定金1000元。
4、购房人在合同规定的时限内,持《购买公有住房付款凭证》和现金到售房单位的开户银行(指定的建设银行)付款。
5、购房人付款后,由售房单位向购房者出具《出售公有住房专用票据》。
6、由售房单位为购房者代办申领《房地产权证》手续,购房者应缴纳土地收益金和超面积部分房款的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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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商品住宅楼房管理办法(1997修改)

第一条 为实施《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居民(以下简称居民),购买商品住宅楼房(以下简称商品住房),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是本市商品住房买卖的行政主管机关。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商品住房买卖的行政管理,监督本办法的实施。第四条 居民购买商品住房,一律按本办法的规定向市或区、县的房地产交易机构登记。商品住房,由房地产交易机构统一筹集,并组织出售。第五条 商品住房的价格,由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会同市物价局、市计划委员会、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共同审定。实际售价以建筑面积计算,依地段、环境、层次、朝向等项因素调节,按每套住房标价。第六条 居民购买商品住房实行限量。购房人新购住房与原住房(包括承租的公房、自有私房)建筑面积数额相加,一般不超过家庭人均30平方米。第七条 购买商品住房,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购房人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和所在单位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无工作单位的,持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的证明),到房地产交易机构办理购房登记;
  (二)购房人与售房单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与供暖单位签订供暖协议书,交清购房款,另按房价款2%的比例交存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维修基金(以下简称公共维修基金),取得进住证;
  (三)购房人持房屋买卖合同,向市或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办理立契过户和房产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第八条 居民第一次购买商品住房,免征契税,购房后自住期间,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第九条 商品住房的售房单位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期限和项目,负责售出商品住房的保修。
  商品住房出售后的管理与维修,按照《北京市私有住宅楼房管理与维修办法》执行。第十条 居民购买的商品住房,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购房3年后,可以依法出租、出售。在3年内因特殊情况出售的,房地产交易机构有优先购买权。第十一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1992年7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商品住宅楼房管理办法(1997修改)

8. 《北京市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指导意见》

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京国土房管方字[2001]1027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改革加快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通知》(建房改[2000]105号)和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发[1999]21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北京市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宅问题的指导意见》,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进一步深化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关系到广大企业职工的切身利益,有利于尽快解决国有企业职工住房问题,理顺企业内部的收入分配关系、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收入分配制度;有利于逐步实现企业的主辅分离,把住房建设和维修管理职能从企业生产经营职能中分离出来,减轻企业办社会负担,实现住房建设和维修管理的社会化。各区县、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做好组织实施工作,确保本市企业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顺利进行。执行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请及时反馈。
附件:北京市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宅问题的指导意见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总工会
北京市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宅问题的指导意见
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经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通知》(建房改[2000]105号,以下简称《通知》)和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发[1999]21号,以下简称《方案》),结合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原则和内容
(一)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改革住房实物分配方式,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为理顺企业内部的收入分配关系、建立与现代化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收入分配制度服务;逐步实现企业的主辅分离,把住房建设和维修管理职能从企业生产经营职能中分离出来,减轻企业办社会负担,实现住房建设和维修管理的社会化。
(二)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原则是:在《通知》和《方案》规定的统一政策和本意见指导下,因企制宜,方式多样,方案自选,民主决策,稳步实施;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相结合;兼顾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利益,三者合理负担。
(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内容是:积极稳妥地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按全市统一房改售房政策,加快自管公房向职工出售的步伐,盘活存量住房资产;结合职工收入水平的提高,推进自管租金改革,有条件的单位可在全市统一的公房租金水平基础让,适当加快租金改革步伐,逐步实现公房租售比价合理化;全面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货币分配;利用自用土地集资合作建房,按不低于建造成本价向职工出售。
二、采取多种渠道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
(四)有条件的企业应按照《方案》规定的时间停止实物分配,逐步实行货币分配。企业应根据《方案》的精神和本指导意见有关规定,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加快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住房补贴制度。职工可利用工资积累、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资金,并通过住房贷款,自主购买商品房或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五)有自用土地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单位发展规划的前提下,经批准可在自用土地上自建住房。所建住房原则上按不低于建造成本价向本单位职工出售。
(六)鼓励成立城市社会型住宅合作社,进行合作住房建设,按照住房建设成本向职工收取合作费用,解决中低收入职工家庭的住房问题。
(七)通过危旧房改造,改善职工住房条件。
(八)尽快建立和完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供应体系。符合市政府规定条件的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最低收入职工家庭且住房困难的,可申请实物配租或租金配租。
三、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货币分配
(九)企业单位停止实物分配后,房价收入比(即企业所处地段一套建筑面积为60万平方米的商品房的平均价格与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之比,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按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倍计算)在4倍以上,且原有住房建设资金可转化为住房补贴的企业,可建立职工住房补贴制度。
(十)住房分配货币化对象为无房职工和住房未达标职工。无房职工是指夫妇双方均未以含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金和售价承租或购建住房(个人全额出资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除外)的职工。企业根据本单位职工住房状况及经济承受能力确定住房标准。住房未达标职工是指职工夫妇双方以含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金和售价承租或购建住房(个人全额出资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除外)未达到上述住房标准的职工。
租住不可售公有住房(如简易楼、筒子楼、平房等)的职工,可经所在单位同意后,退出现住房视同无房职工发放住房补贴;职工住房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按规定进行超标处理。
经职工所在单位同意,已按房改售房优惠价购买住房的职工,在补足市场价或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与个人实际支付的房价款之差后,企业可按无房职工的标准向上述职工发放住房补贴。
(十一)企业可选择以下方式,对职工实行货币分配:
1、建立补充住房公积金,即在现行住房公积金基础上,提高住房公积金单位资助比例;
2、一次性发放住房补贴;
3、按月发放住房补贴;
4、老职工自实施一次性发放,以后工作年限的住房补贴按月发放,新职工按月发放;
5、企业对职工现有住房资产评估作价,住房价值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差额发放住房补贴;
6、其他方式。
(十二)企业住房货币分配的标准,可参照机关公务员住房补币标准,并根据所处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或商品房价格水平、单位可转化资金、职工收入水平、单位可转化资金、职工收入水平、职级等因素综合确定。
(十三)企业发给职工的住房分配货币化资金财务处理方式按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京财经二[2001]22号)及《有关财务处理补充规定的通知》(京财经二[2001]161号)文件规定执行。
(十四)企业发给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资金,计入个人账户,按照住房公积金进行管理,与住房公积金分别核算;用于购买、建造、维修住房。职工账户资金余额在离退休时凭离退休证明办理支取。
四、加强领导,保证企业房改工作顺利实施
(十五)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是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重要配套措施,也是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重点,房改、建设、财政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应从促进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的高度,提高对企业房改和住房建设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密切配合,共同作好企业房改和住房建设的服务,帮助企业解决进一步深化房改中的困难和问题。
(十六)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职工的切身利益,应当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走群众路线。企业住房分配化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按出售公有住房的核准程序报批后执行;批准后的方案抄送财政、税务部门和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备案。
(十七)本市行政区范围内国有企业均应依照本意见做好组织实施工作。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财政拨款单位除外),以及其他企业等单位可参照本意见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
(十八)本意见执行中的有关问题按权限范围由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市财政局和市总工会负责解释。
(十九)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