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024-05-17

1. 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是指铁路工程以及与铁路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第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应当依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规定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等确定。第四条 国家铁路局负责全国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负责辖区内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以下统称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管部门。第五条 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和交易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行电子招标投标。
  国家铁路局建立铁路工程建设行政监督平台,对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行信息化监督管理。第二章 招标第六条 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是指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招标人组织开展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活动,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等规定的有关条件。第七条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应当与被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招标人授权项目管理机构进行招标或者由项目代建人承担招标工作的,招标人或者代建项目的委托人应当出具包括委托授权招标范围、招标工作权限等内容的委托授权书。多个招标人就相同或者类似的招标项目进行联合招标的,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或者其中一个招标人牵头组织招标工作。第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根据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标准设备采购招标文件》、《标准材料采购招标文件》、《标准勘察招标文件》、《标准设计招标文件》、《标准监理招标文件》等标准文本以及铁路行业补充文本,结合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第九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依法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
  (二)投标资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时间、方式;
  (四)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
  (五)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六)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
  (七)对具有行贿犯罪记录、失信被执行人等失信情形潜在投标人的依法限制要求;
  (八)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第十条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向3家以上具备相应资质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第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在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前7个工作日内向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管部门备案。鼓励采用电子方式进行备案。第十二条 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第十三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资格预审结束后,资格审查委员会应当编制资格审查报告。资格审查报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如果有评分情况,在资格审查报告中一并列明:
  (一)招标项目基本情况;
  (二)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情况;
  (四)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名单;
  (五)未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名单,以及未通过审查的具体理由、依据(应当指明不符合资格预审文件的具体条款序号);
  (六)澄清、说明事项;
  (七)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资格审查委员会所有成员应当在资格审查报告上签字。对审查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资格审查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资格审查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资格审查结果。

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 铁路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铁路建设市场秩序,加强铁路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促进公平竞争,达到控制建设投资,确保工期和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铁路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列入铁道部基本建设计划的大中型项目(包括合资铁路)、小型项目(包括自筹资金),除特殊情况经部批准外,均应实行施工招标。
  其他工程项目,包括铁路局、集团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投资建设的项目,也应实行招标,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 铁路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守信的原则。第四条 施工招标投标是法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约束。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第五条 铁道部建设司归口管理铁路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和法规;制定铁路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有关办法和规定。
  二、指导招标投标工作,监督、检查招标投标活动,协调解决招标投标中的问题。
  三、审查招标单位资质。
  四、核查评标报告,对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予以否决。第六条 铁路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的建设单位可以做为招标单位。招标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
  二、有与招标工程规模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三、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四、有审查投标企业资质的能力。
  五、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第七条 招标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招标。
  二、审查投标单位资质,有疑问时,有权要坟投标单位予以澄清。
  三、制定评标、定标具体办法。
  四、主持评标会议,编写评标报告报部核备。
  五、对标书质量、招标合同条款、招标资金的使用,与建设项目目标实现的差异,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第三章 招标第八条 铁路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施工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项目已经国家批准,列入铁道部年度建设计划。
  二、有经过审批的设计文件。两阶段设计有扩大初步设计和总概算,三阶段设计有技术设计和修正总概算。
  三、建设资金落实。
  四、征地、拆迁补偿工作基本落实或已签订原则协议。第九条 标段划分的一般原则
  一、标段划分不宜过小。
  二、有利于组织施工和管理,有利于工程衔接和相关工程的配合,有利于大型临时设施、过渡工程和辅助工程的合理配置。
  三、有利于分段施工、分期投产、分期受益。第十条 招标方式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发布招标通告。
  二、邀请招标。经部批准邀请招标的项目,由招标单位向三个(含)以上有承担该项工程能力的施工企业发招标邀请书。
  三、议标。对不宜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工程,报部批准,可以议标。第十一条 招标程序
  一、建设单位按本办法第六条的要求,组织或委托招标办事机构。
  二、制定招标计划报部。
  三、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
  四、发布招标通告或招标邀请书。
  五、投标单位申请投标。
  六、在发售招标文件前,招标单位对有投标意向的企业进行资格预审,并将预审决定及时告知有投标意向的企业。
  七、招标单位按招标通告或招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售出后,一律不退。
  八、建设单位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
  九、组织技术交底和招标文件答疑。
  十、建立评标组织,制定评标、定标办法。
  十一、召开开标会议,审查投标文件。
  十二、组织评标,决定中标企业,写出评标报告,报部该备。
  十三、发中标通知书。
  十四、建设单位与中标企业签订承发包合同。第十二条 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综合说明。包括:工程名称、工程内容、招标范围、招标单元划分、建设工期、技术要求、质量标准、现场条件、招标方式、对投标单位的资质等级和资信证明文件要求等。
  二、必要的设计图纸、技术资料。
  三、投标报价项目表。
  四、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五、评标、定标原则。
  六、工程承发包合同条款。
  七、投标、开标、评标、定标日程安排。
  八、投标保证金额度。
  九、工程款的支付方式和预付款比例。
  十、提供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日期。

3. 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暂行办法?

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暂行办法
(国铁工程监〔2014〕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铁路监管局)及国家铁路局工程质量监督中心实施的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工作应依法公平公正进行,依法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监管职责
第四条 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实行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国家铁路局负责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地区铁路监管局负责辖区内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工作,工程质量监督中心协助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工作。
第五条 国家铁路局工程监督管理司负责组织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及归口管理工作:
1.组织起草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2.组织分析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情况,组织起草国家铁路局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3.指导、检查地区铁路监管局和工程质量监督中心招标投标监督工作;
4.组织开展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抽查,对违法违规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5.组织调查国家铁路局受理的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投诉,并提出处理建议;
6.负责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并按规定在国家铁路局政府网站公告;
7.管理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
8.参与其他部委招标投标监管相关工作,协调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外部相关事宜。
第六条 地区铁路监管局负责辖区内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工作:
1.负责辖区内铁路建设工程(包括地区铁路监管局范围内建设单位负责的跨地区铁路监管局的工程)招标投标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2.分析辖区内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情况,按照国家铁路局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年度工作计划,制定辖区内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3.受理辖区内及国家铁路局转来的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投诉并组织调查,对调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调查及处罚情况报国家铁路局备案;
4.接受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备案,接收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人提交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5.负责辖区内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并按规定在国家铁路局政府网站公告。
第七条 工程质量监督中心协助做好以下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工作:
1.负责国家铁路局指定的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提出处罚建议;
2.负责国家铁路局转来的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投诉调查并提出处罚及处理建议;
3.按照国家铁路局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年度工作计划,制定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具体实施方案;
4.建立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记录档案,协助在国家铁路局政府网站公告国家铁路局和地区铁路监管局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
5.办理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投诉管理及调查结果备案、统计、分析工作;
6.管理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
第三章 监督内容
第八条 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采取专项检查、抽查和投诉调查等方式,以抽查方式为主。
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检查可以联合有关行政监管部门进行,必要时聘请有关专家、邀请建设项目上级管理部门参加。
第九条 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专项检查是针对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突出问题进行的专门检查。专项检查工作由国家铁路局组织,地区铁路监管局和工程质量监督中心具体实施。地区铁路监管局也可在管辖范围内组织专项检查。
第十条 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抽查是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管局及工程质量监督中心进行的日常检查工作。
第十一条 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以下内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是否符合国家铁路局规范铁路建设市场秩序有关政策措施:
1.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
2.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及公告;
3.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发售;
4.评标委员会(资格预审委员会)组成、专家抽取过程;
5.开标时间、开标地点、开标程序、异议答复等;
6.中标候选人公示、发放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
第十二条 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检查时,监督人员应主动出示证件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1.查阅被检查单位的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相关文件和资料;
2.向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有关单位调查了解情况;
3.召开会议听取相关意见,向有关当事人员询问了解情况;
4.进入被检查单位相关场所检查;
5.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责令改正。
第四章 投诉受理
第十三条 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投诉受理及调查,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7部委联合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第十四条 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管局应当向社会公布负责受理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投诉的机构和联系方式。
第十五条 地区铁路监管局负责受理本辖区内的投诉。国家铁路局收到的投诉转相应地区铁路监管局受理,并由相应地区铁路监管局按规定通知投诉人;在北京工程交易中心招标的,工程质量监督中心配合调查。国家铁路局认为有必要的可直接受理并组织地区铁路监管局或工程质量监督中心进行调查。
第十六条 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同时向国家铁路局和地区铁路监管局投诉的,按上述规定受理。
第十七条 国家铁路局应对拟受理的投诉书、地区铁路监管局应对收到以及国家铁路局转来投诉书的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1.投诉人是否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与投诉项目有无利害关系;
2.投诉事项是否具体、具备有效线索或查证条件;
3.投诉人是否署具真实姓名、签字或有效联系方式,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是否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4.是否超出规定的投诉时效;
5.已作出处理决定的,投诉人有无提出新的证据;
6.投诉事项是否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
根据以上审查结果,在收到投诉书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并将不受理决定书面通知投诉人。
第十八条 国家铁路局受理并由地区铁路监管局或工程质量监督中心调查的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投诉,由国家铁路局依据调查结果进行处罚并提出处理意见。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投诉涉及建设项目管理部门的,由国家铁路局商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 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管局受理投诉后应按规定程序组织调查;对情况复杂、涉及面广的重大投诉事项,可以会同有关行政监察部门联合调查。
第二十条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管局应在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以电子邮件、传真或其他书面通知等形式告知投诉人。需要进行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应按规定程序组织进行,所需时间不计算在30个工作日之内。
第二十一条 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管局或工程质量监督中心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及调查,有权要求招标人、投标人、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等有关当事人及检查涉及的有关企业、单位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及情况。
第五章 处罚实施
第二十二条 对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标准,以及国家铁路局有关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责令改正;
3.罚款;
4.没收非法所得;
5.取消一定时期参加铁路建设项目投标、评标资格。
对需要暂停或取消招标代理资格、取消招标执业资格、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业整顿、给予行政处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管局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力。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提出听证的,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管局应组织听证;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的,应对陈述、申辩进行核实,根据听证结果和核实情况调整处罚决定。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赋予裁量权的,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管局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根据违法违规情节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管局应按规定自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国家铁路局政府网站进行公告。
第二十七条 投诉处理及相关材料、行政处罚及相关材料、招标人提交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等资料,按照档案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监督人员应严格履行监督职责,不得非法干涉招标投标,对监督检查过程中涉及的招标投标信息和投诉信息等依法予以保密。
第二十九条 监督人员发生失职渎职行为的,由纪检监察部门组织调查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铁路局工程监督管理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暂行办法?

4. 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的第三章 投 标

第三十四条 必须招标的铁路建设工程项目的投标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核准的营业执照;(二)与招标工程相应的铁路行业资质条件,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三)重要设备、主要材料的产品生产许可证或特许证;(四)开户银行的资信证明;(五)社会中介机构对年度财务报表出具的年审报告。第三十五条 由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应符合下列要求:(一)联合体投标人的资格条件:1.联合体各方均应符合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的条件;2.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规定的相应条件;3.由同一专业的各方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一方考核。(二)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 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明确联合体代表及授权。联合体代表在协议授权的范围内代表联合体各方处理有关问题。(三)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三十六条 投标人的权利与义务:(一)权利:1.有权决定参加或不参加投标;2.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有权补充、修改以至撤回投标文件;3.有权要求招标人书面澄清招标文件中词义表达不清、遗漏的内容或对比较复杂的事项进行说明;4.当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或认为招投标活动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时,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依法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二)义务:1.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遵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公平竞争;对投标文件的真实性负责;2.按评标委员会的要求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实质内容;3.按规定提供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其他经济担保;4.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在规定期限内,按招标文件和中标的投标文件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第三十七条 投标文件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投标人应当严格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即对招标项目的价格和其他商务条件、项目的计划和组织实施安排、技术规范、合同主要条款等作出响应。投标人拟投标项目的预定项目经理 (总监理工程师) 必须参与投标文件的编制。(二)投标文件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1.投标书;2.法定代表人证书或授权书;3.各种投标保证;4.投标价格及有关分析资料;5.投标项目的实施或重要设备和主要材料供应方案及说明;6.投标项目达到的目标及措施;7.投标保证金和其他担保;8.项目管理或监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和专业人员资格的简历、业绩;9.完成项目的主要设备和检测仪器;10.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内容。(三)技术标文件和商务标文件应分别编写。(四)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工程进行分包的,应在投标文件中说明,并将分包人的资质证明文件载入投标文件。(五)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的,应在投标文件中说明,并将各方联合投标的协议载入投标文件。(六)除有变化和招标文件规定外,投标文件中不再重复资格审查申请文件已报送的资料。(七)投标人在规定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以书面方式对已提交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内容。第三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招标地点。招标人在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对投标文件要妥善保存并不得开启。

5. 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的第二章 招 标

第十一条 铁路建设项目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大中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国家批准,其他建设项目按规定已履行相应审批手续;(二)有批准的设计文件(两阶段设计有初步设计文件,一阶段设计有施工图);(三)建设资金已落实;(四)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已建立。第十二条 铁路建设工程的招标人是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负责组织招标活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第十三条 招标人的责任与权利(一)责任:1.发布招标公告及编制招标文件,负责组织招标;2.审查投标人资格;3.组织现场踏勘,解答和澄清招标文件中的问题;4.编制标底,组建评标委员会,编写评标报告;5.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中标人签订合同;6.对招标文件、合同条款与建设项目目标实现的差异承担责任;7.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遵守招标投标有关法规,按规定保守秘密;8.负责招标档案的建立和保存。(二) 权利:1.参加设计文件鉴定;2.按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根据招标项目特点,经过资格审查选定投标人;3.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招标人有权自行办理招标,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办理招标事宜,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指定的招标代理机构;4.有权拒绝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5.按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第十四条 招标人可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招标人符合自行招标条件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不符合自行招标条件的,由招标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第十五条 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法人资格);(二)有与建设项目规模相适应的,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的专业齐全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三)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审查投标人资格和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四)设有财务机构和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能按有关法规进行财务管理和独立的会计核算;(五)资质等级与建设项目的投资规模相适应,有从事同类铁路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第十六条 招标人自行招标应在上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向项目审批部门报送下列书面材料,经核准后方能自行招标:(一)项目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项目法人组建的文件;(二)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情况,包括工程技术、概 (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人员的高、中、初级职称的人数;(三)内设的招标机构或专职招标人员的基本情况;(四)拟使用的评委专家库;(五)以往编制的同类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以及招标业绩的证明材料;(六) 其他材料。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通过招标方式或其他方式确定勘察、设计单位开展前期工作的,应在上述书面材料中说明。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不得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也不得拒绝办理工程建设的有关手续。第十八条 委托招标应遵守下列规定:(一)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应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办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二)招标代理机构应维护招标人的合法权益, 对招标文件、评标办法、评标报告等的科学性、准确性负责,不得向外泄漏有关情况,影响公正、公平竞争;(三)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接受已代理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咨询业务,不得转让招标代理;(四)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及投标人不得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第十九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必须招标的铁路建设工程项目均应公开招标。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必须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不适宜公开招标的项目,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形式邀请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投标人投标。投标邀请书的内容可比照招标公告。第二十条 招标公告应在 《中国日报》、《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建设报》、《中国采购与招标网》等至少一家媒介上发布,其中,必须招标的国际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在《中国日报》发布。同时应将招标公告抄送指定网络。公告发布手续由铁路有形建设市场的交易中心归口对指定媒介办理,同时在交易中心网站发布。招标公告的内容包括:(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二)招标项目的名称、资金来源、内容、规模、实施的地点和工期;(三)获取资格审查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办法、地点和时间;(四)对投标人资质条件的要求;(五)招标的日程安排;(六)对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第二十一条 铁路建设工程招标程序如下:(一)编制、报批招标计划;(二)发布招标公告;(三)申请投标;(四)审查投标资格;(五)发售招标文件;(六)召开标前会;(七)递送投标文件;(八)确定评标方案、标底;(九)开标、评标、定标;(十)核准招标结果,发中标通知书;(十一)上报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十二)承发包合同签订与登记。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应提出招标计划报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审批,招标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项目概况,招标依据,招标方式、范围和内容;(二)标段划分依据及数量,每个标段的主要工程量及估价;(三)投标人选择标段的方式;(四)招标时间安排和地点;(五)评委会组成方案,从专家库中选择专家的专业分类、人数;(六)建议定标方式。第二十三条 招标文件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招标文件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投标邀请书;2.投标人须知;3.合同条件;4.技术规范;5.图纸;6.工程量清单;7.投标书格式及投标保证;8.辅助资料表及各类文件格式;9.履约保证金;10.合同协议书;11.评标的标准和方法;12.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应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13.招标文件应对技术标和商务标的划分、 内容要求、密封、标志、递交投标文件和开标等作出具体规定。(二)招标文件应载明:严禁中标人转包工程,中标人不得将招标项目的主体、关键工程进行分包;重要的设备和主要材料的招标范围,其他设备和材料的采购供应方式;开标时的唱标内容。(三)招标文件不得规定任何不合理的标准、要求和程序,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不得含有倾向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或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第二十四条 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人不得擅自变更和增加附加条件,确需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的收受人。澄清或修改内容以及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书面答复均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二十五条 标段划分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标段不宜过小;(二)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考虑工程的整体性、专业性;(三)有利于组织工程建设和管理,工程衔接和相关工程的配合,场地平面布置,大型临时设施、过渡工程和辅助工程的合理配置,分段施工、分期投产、分期受益。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应按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载明的条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采取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第二十七条 资格审查一般应审查潜在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签订合同的资格;(二)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资质证书、生产许可证或特许证等;(三)具有有效履行合同的能力;(四)以往承担类似项目的业绩情况;(五)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暂停投标期限,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等;(六)近两年内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七)近一年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及既有线施工造成的铁路行车重大、大事故;(八)投标联合体还应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资格条件。国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应将资格审查结果通知潜在投标人,并在铁路有形建设市场的交易中心公布资格审查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只有资格审查合格的潜在投标人才能购买招标文件。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可按下列原则和方式确定潜在投标人投标标段:(一)若潜在投标人自报投标标段,资格审查通过后即为潜在投标人投标标段;(二)考虑资格审查通过的潜在投标人的专业特长确定投标标段;(三)结合资格审查通过的潜在投标人的企业规模,做到投标机会基本公平。第三十条 招标人应组织召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参加的标前会。标前会的内容包括:(一)招标人介绍招标文件和工程概况,设计单位介绍设计情况。(二)现场踏勘。可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由招标人统一组织或明确由潜在投标人自行进行。(三)潜在投标人提出问题,招标人答疑。提出问题应以书面方式,答复问题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串通,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第三十二条 招标中各项工作的期限应满足下列要求:(一)向交易中心报送招标公告资料至发售招标资格审查文件一般不少于12日;(二)招标人发售资格审查文件至潜在投标人报送资格审查申请文件一般不少于7日;(三)潜在投标人向招标人提出的问题一般应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6日前,过时不予受理;(四)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时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时止不得少于20日;(五)评委专家的产生时间:开标前1 —3日;(六)评标时间:从开标至推荐中标候选人一般在15日之内完成;(七)招标人应于确定中标人后5日内,向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上报招标结果,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核准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八)中标通知书发出时间应不超过招标文件载明的投标文件的有效期;(九)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书面合同。第三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况,招标人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招标:(一)一个招标标段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二)一个招标标段所有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的有效投标文件少于三个;(三)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四)投标人放弃中标,其余又无有效的中标候选人;(五)由于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中标无效,其余又无有效的中标候选人;(六)经主管部门批准,其他原因需要重新招标的。

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的第二章 招 标

6. 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的第五章 开 标

第四十六条 开标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在交易中心举行。第四十七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监督部门代表等参加。必要时招标人可委托公证部门的公证人员对整个开标过程依法进行公证。第四十八条 开标会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宣布参加开标会的投标人及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名单。(二)介绍招标项目的有关情况。(三)公布评标、定标办法。宣布开标顺序和唱标主要内容。(四)请投标人代表确认投标文件的密封完整性。当众检验、启封投标文件和补充、修改函件。(五)宣读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1.必须按当场启封的投标文件正本宣读;2.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和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函件都应当当众予以宣读。(六)当众启封、公布标底。(七)当场作出开标记录,并由招标人、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在记录上签字,确认开标结果。

7. 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的第七章 中 标

第五十六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最大限度的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标标准;综合评分最高;(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应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领先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可以确定顺延排名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第五十八条 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5日内,将招标结果书面报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书面报告的内容包括:中标人,中标标段的招标概算、标底、中标价、降造幅度、 评分,评标报告等。招标人的书面评标报告经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核准后,招标人应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第五十九条 经国家计委核准自行招标的铁路建设项目,招标人在最终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计委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同时抄送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一)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二)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标准、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三)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四)中标结果。第六十条 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签订合同前按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若中标人未按期或拒绝提交履约保证金,可视为放弃中标项目,中标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招标人可以从其余仍然有效的中标候选排序最前的投标人选取中标人,签订合同。第六十一条 中标人在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同时,应按中标的承诺,将中标项目的项目经理的资质证书原件交由招标人保存。该项目经理在合同履行期间不得在其他建设工程项目任职。第六十二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并在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人不得对中标人的中标工程指定分包或将任务切割。双方当事人应按招、投标文件的承诺和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人员、装备,一般不允许更换;因特殊原因需要更换时,必须经招标人同意,且技术能力不得低于资格审查和投标时的水平。

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的第七章 中 标

8. 铁路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条为了规范铁路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各方合法权益,保证铁路建设顺利实施,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铁道部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新建改建大中型国家铁路项目、国家与地方或企业合资铁路项目。
 
   第三条铁路建设工程监理招标由建设单位组织,招标工作在地方交易市场进行,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监理单位,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干预正常开展的招标投标活动。第四条铁路建设工程监理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单位(或项目管理机构)依法成立;
 
   (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已经批准(一阶段设计的施工图已经批复);
 
   (三)有相应的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四)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已编制完毕。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项目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结合施工标段划分情况,合理划分监理标段。
 
   第六条铁路建设项目具备监理招标条件后,建设单位应编制招标计划并报铁道部审批。
 
   招标计划应包括:工程概况、招标依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标段划分(含标段起讫里程、长度、主要工程内容、重点控制工程、招标概算)、时间安排、资格审查方式、评委会组成方案、交易场所等。
 
   第七条监理招标一般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资格审查原则上采用预审方式。监理招标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二)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
 
   (三)招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四)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
 
   (五)开标;
 
   (六)评标委员会评标;
 
   (七)公示、确定中标人;
 
   (八)签订监理合同。
 
   第八条资格预审文件应按照批准的招标计划和《铁路建设项目监理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示 范文 本》编制,空白部分由建设单位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填写。
 
   第九条资格预审文件应载明资格审查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拒绝符合公告要求的潜在投标人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
 
   高速铁路的监理投标人可以是中外联合体。
 
   第十条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对招标文件所附图纸可以向投标人酌收押金。
 
   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售出后不予退还。除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非招标人原因,招标人不得在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后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擅自终止招标。
 
   第十一条采用资格预审的,由依法组建的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资格预审文件未载明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资格审查的依据。
 
   资格预审原则上采用合格制,符合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均为合格。
 
   第十二条资格审查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的资格预审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必要的澄清、说明,澄清、说明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改变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实质性内容。
 
   资格预审申请人拒绝澄清或不能对存在问题作出合理解释的,资格审查不通过。
 
   第十三条资格预审完成后,资格审查委员会应向招标人提交资格预审报告。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对资格预审结论持有异议的,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资格预审报告上签字且不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资格预审结论,资格审查委员会应对此在资格预审报告中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以书面形式及时向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通过通知书,并向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书面说明其资格预审未通过原因。通过资格预审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第十五条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潜在投标人对资格预审结果有异议时,应在收到通知后2日内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质疑,
 
   招标人应在收到质疑后2日内予以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对招标人的答复仍有异议的,可向铁道部建设管理司或监察局投诉。
 
   第十六条监理招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两种评标办法,由招标人自主选择确定,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其中监理费用计算和最高投标限价应符合国家发改委和铁道部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招标文件应按照批准的招标计划和《铁路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编制,示范文本空白部分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填写,招标文件应载明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招标人应合理确定投标文件编制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第十八条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廉政要求,明确招投标双方的廉政责任和义务,招投标双方在签订合同时签订廉政协议,互相监督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条投标文件
 
   (一)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和递交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