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股权转让

2024-05-14

1.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

您好!
1、你可以溢价转让你所持有的股权。因为从你提供的情况来看,你原来的股权已经升值了不少。
2、如溢价转让,是需要缴税的。你是自然人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3、但你在转让过程中,最重要的不是税收的问题,而是如何将整个过程在不存在法律风险的情况下顺利完成。
4、所以,我个人建议不要在转让股权的过程中,只注重看得见的利益,而忽略了潜在的法律风险。需要帮助可与我们联系。我们的网址:www.guyuejin.com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

2.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转让

1,股份比例你是不是给错了5个股东,甲42%+乙12%+丙12%+丁12%+戊12%=90%
2,我想应该是甲52%,其他4个12%
3,按照《公司法》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只需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通过即可,所以其实你没有办法阻止甲转让股份给张三;
4,如果乙非得转让,那么有两种办法,其一,乙自己找人将股份转让给其他人,其二,乙将股份转让给甲,由甲再转给张三

3.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通过股权转让方式退出公司。股权转让方式包括公司股东之间转让和向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转让两种方式。
1、股东之间转让股权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2、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3、公司章程对股份转让的规定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申请退股的法定情形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必须符合《公司法》所规定的股东申请退股的三种法定情形。《公司法》第七十五条确认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退股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由此可见,股东要行使其退股的权利,必须符合上述三种法定情形之一。上述三种情形都属于公司存续期间很难出现的情形。除上述三个法定退股情形外,在现行法律框架下股东想退股是没有相关法律依据的。
总之,股权转让、法定退股等是目前《公司法》解决股东从公司退出的几种方式。股权转让最快速、经济的解决方式,应为股东考虑退出公司时的优先选择。法定退股情形很难出现,但也是退出公司的一种理想选择。在公司拒绝收购股东符合法定退股条件的股份时,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

4. 股份公司股权转让

应当查清目标公司的股权结构、资产状况、负债状况、欠税情况、或有负债等情况。特别应当注意的是,目标公司因为对外担保而形成的或有负债并不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中。
步骤一:目标公司情况调查
注意事项:
1、应当查清目标公司的股权结构、资产状况、负债状况、欠税情况、或有负债等情况。特别应当注意的是,目标公司因为对外担保而形成的或有负债并不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中。
2、还应当查清目标公司章程的内容,尤其要注意章程中对股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一般情况下受让方应当与出让方共同聘请律师事、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等中介机构对目标公司的法律状况、财务状况、重要资产等事项进行尽职调查,将尽职调查报告作为股权转让合同附件。
步骤二:出让方与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意向书》
注意事项:
1、《股权转让意向书》中应当约定两项特有条款:
第
一、生效条件附款:本意向书在目标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本次转让并放弃优先购买权,或/并符合目标公司章程规定的相关条件后生效;
第
二、出让方的通知义务:本意向书签订后一定时间内出让方应当通知目标公司其他股东。
2、转让价格的确定
目前实践中常用的确定股权转让价格的方法有:
第一,直接以出让方在目标公司中的出资额为转让价格;
第二,以目标公司账面净资产与出让方持股比例的乘积为转让价格;
第三,以审计、评估的目标公司净资产与出让方持股比例的乘积为转让价格;
第四,通过招标、拍卖等竞价交易方式确定转让价格。
上述第
一、二种方法失于简单,只能针对新设立的公司使用。第四种方法通常能够比较准确地确定股权的市场价格,但缺点是程序复杂,交易成本较高。而第三种方法通常只能确定目标公司厂房、机器设备等资产的简单静态价值,没有反映公司作为一个有机体的成长、发展因素。
对于转让价格确定问题。对于新设立的公司,可以考虑按第
一、二种方法确定股权转让价格;对于大型公司或者涉及国有资产的公司,应当采用第四种方式;对于一般性公司,交易双方可以在审计、评估净资产价值的基础上,参考目标公司未来的盈利前景、市场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转让价格。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方式

股权在本质上是股东对公司及其事务的控制权或者支配权,是股东基于出资而享有的法律地位和权利的总称。具体包括收益权、表决权、知情权以及其他权利。
1、股权转让形式: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的方式有两种:一是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其它现有的股东,即公司内部的股权转让;二是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现有股东以外的其它投资者,即公司外部的股权转让。这两种形式在条件和程序上存在一定差异。
(1)内部转股:出资股东之间依法相互转让其出资额,属于股东之间的内部行为,可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出资证明书等即可发生法律效力。一旦股东之间发生权益之争,可以以此作为准据。
(2)向第三人转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出资时,属于对公司外部的转让行为,除依上述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相关文件外,还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对于向第三人转股,公司法的规定相对比较明确,在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该项规定的立法出发点是:一方面要保证股权转让方相对自由的转让其出资,另一方面考虑有限公司资合和人合的混合性,尽可能维护公司股东间的信任基础。根据公司法的这一规定和公司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外部股权转让必须符合两个实体要件: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和股东会作出决议。这是关于公司外部转让出资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包含了以下特殊内容:第一,以人数主义作为投票权的计算基础。我国公司制度比较重视有限公司的人合因素,故采用了人数决定,而不是按照股东所持出资比例为计算标准。第二,转让方以外股东的过半数。
2、股权转让实务操作方式:股权转让的实施,实践中可依两种方式进行,一是先履行上述程序性和实体性要件后,与确定的受让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使受让人成为公司的股东,这种方式双方均无太大风险,但在未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之前,应签订股权转让草案,对股权转让相关事宜进行约定,并约定违约责任即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另一种方式转让人与受让人先行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而后由转让人在公司中履行程序及实体条件,但这种方式存在不能实现股权转让的目的,以受让人来说风险是很大的,一般来说,受让人要先支付部分转让款,如股权转让不能实现,受让人就要承担追回该笔款项存在的风险,包括诉讼、执行等。

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方式

6. 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

1、对内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2、对外转让
(1)有约定按约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没有约定按法定:股东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大于1/2)同意。
注意:股东向股东之内的人转让股权无需经过股东会作出决议。
表示同意的方式:
①明确表示同意。
②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③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3)优先购买权(顺序:协商——出资比例)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条件
根据最新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法定人数是指法定资格和所限人数两重含义。法定资格是指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可以作为股东的资格。法定人数是《公司法》规定的注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限定为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
2.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
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一)是人合还是资合。
有限责任公司是在对无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者的优点兼收并蓄的基础上产生的。它将人合性和资合性统一起来:一方面,它的股东以出资为限,享受权利,承担责任,具有资合的性质,与无限公司不同;另一方面,因其不公开招股,股东之间关系较密切,具有一定的人合性质,因而与股份有限公司又有区别。股份有限公司是彻底的资合公司。其本身的组成和信用基础是公司的资本,与股东的个人人身性(信誉、地位、声望)没有联系,股东个人也不得以个人信用和劳务投资,这种完全的资合性与无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均不同。
(二)股份是否为等额。
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资产不必分为等额股份,股东只须按协议确定的出资比例出资,并以此比例享受权利,承担义务。一般说,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将股份化作等额股份,这不同于有限责任公司。这一特性也保证了股份有限公司的广泛性、公开性和平等性。
(三)股东数额。
有限责任公司因其具有一定的人合性,以股东之间一定的信任为基础,所以其股东数额不宜过多。我国的《公司法》规定为2—50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数额上下限均有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则只有下限规定,即只规定最低限额发起人,实际只规定股东最低法定人数,而对股东的上限则不作规定.这就使得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具有最大的广泛性和相当的不确定性。
(四)募股集资是公开还是封闭。
有限责任公司只能在出资者范围内募股集资,公司不得向社会公开招股集资,公司为出资人所发的出资证明亦不同于股票,不得在市场上流通转让。募股集资的封闭性决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会计无须向社会公开。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封闭性不同,股份有限公司募股集资的方式是开放的,无论是发起设立或是募集设立,都须向社会公开或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募集资本,招股公开,财务经营状况亦公开。
(五)股份转让的自由度。
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证明不能转让流通。股东的出资可以在股东之间相互转让,也可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但由于人合性质,决定了其转让要受到严格限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转让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的表现形式为股票。这种在经济上代表一定价值,在法律上体现一定资格和权利义务的有价证券,一般地说,与持有者人身并无特定联系,法律允许其自由转让,这就必然加强股份有限公司的活跃性和竞争性,同时也必然招致其盲目性和投机性。

7.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

股份有限公司是最典型的资合公司,公司资本分成均等的股份并由股票的形式表现出来。股票有限公司股东股权的转让表现为股票的转让。
为了规范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使股票交易市场走向有序化,我国《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转让做了必要的限制,即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其中,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并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而不记名股票的转让,则由股东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将该股票权利交付给受让人即发生转让的效力。这就意味着股票的转让必须经过证券经纪商,而不得在交易双方之间直接进行。
《公司法》规定:发起人持有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经理持有本公司的股份,在任职期间不得转让。此外,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转让其持有的股份,必须遵守相应法律、法规的程序和条件。
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主体限制
(一)发起人
发起人持有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一年内不得转让。此处的发起人不仅包括发起人在公司成立之前持有的股票,也包括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后受让的股票。但无论是哪种股票,其时间限制都是公司成立后一年内,而不是自持有之日起开始起开始计算。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首先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股份的25%。其次,公司上市后公司负责人一年内不得转让股份。公司负责人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股份。最后,公司章程还可以作出其他的限制性规定。
除了《公司法》的上述规定外,《证券法》也有相关规定,《证券法》47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贵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三)内部职工股的持有人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经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四)公司
公司不得收购自己公司的股份。但是下列情况除外。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但不得超过本公司股份总额的5%,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
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贵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而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基本要求有哪些
股份公司的股权转让,相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来说,没有那么多的限制条件。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来说,股东可以自由转让其股权,但转让股权时也有一定的要求,比如说,股份转让的场所: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转让股份的,原则上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再比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有的分记名股票和五名股票。拿记名股票来说,它的转让方式一般是以背书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

8. 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如何转让

1、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
2、其中,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并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3、而不记名股票的转让,则由股东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将该股票权利交付给受让人。
一、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怎么规定的
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定如下: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且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的条件有哪些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的条件如下:
1、该公司属于合法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2、转让人具有股东资格;
3、取得股权程序合法,如股东大会通过转让股权的决议。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股东转让其份额,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三、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股份转让流程是什么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股份转让流程是:
1、股东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股份转让;
2、股东以背书方式转让记名股票,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3、股东转让无记名股票的,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即可。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