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目录

2024-05-13

1. 西宁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目录

西宁市人民政府令
(第76号)

  《西宁市行政事业性收费 (基金)项目目录》已经2006年3月17日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凡目录中已被取消或未予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基金)项目,一律停止执行;由预算外管理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一律按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51号执行。

市长 骆玉林

二○○六年三月二十日

  西宁市行政事业性收费 (基金)项目目录

执收部门 收费 (基金)项目 收费范围 收费性质 管理方式 审批机关 批 准 文 号 一、保留的收费项目 (136项) 发展和改革委 价格调节基金▲ 城市 行政 财政专户 中央项目 青政 [92]99号、宁政(1992)144号  收费许可证工本费 全市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青价费 [92]233号  涉案 (不含刑事)物品价格鉴证费 全市 事业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财综 [2004]56号 经委 矿山安全卫生检验费 全市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青价费 [94]020号 教育 城市教育附加费▲ 全市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国办发 [86]50号、青政[95]8号  地方教育附加费▲ 全市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财综函 [2003)16号  成人教育 (电大函大夜大)学杂费 全市 事业 财政专户 中央项目 青价费 [92]205号  中专职业学校学费 全市 事业 财政专户 中央项目 青价费 [92]205号  中专职业学校住宿费 全市 事业 财政专户 中央项目 青价费 [92]205号  普通高中学费 全市 事业 财政专户 中央项目 青价费 [92]205号  高中择校费 全市 事业 财政专户 省级项目 青政办 [2004]160号  普通高中住宿费 全市 事业 财政专户 中央项目 青价费 [92]205号  义务教育杂费 全市 事业 财政专户 中央项目 青价费 [92]205号  义务教育借读费 全市 事业 财政专户 中央项目 青价费 [92]205号  义务教育住宿费 全市 事业 财政专户 省级项目 青教计 [2004]83号 
 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费 全市 事业 财政专户 省级项目 青政办函[99]61号、青计价[2000]310号  中小学取暖费 全市 事业 财政专户 省级项目 青价费[92]205号、[98]81号  幼儿园、保育院学杂费 全市 事业 财政专户 省级项目 青价费[92]205号、青计价格[2001]486  幼儿园、保育院住宿费 全市 事业 财政专尸 省级项目 青价费[92]205号、青计价格[2001]486  各类中短期培训班培训费嵌 全市 事业 财政专户 中央项目 青价费[92]156号  高、中等教育自考报名考试费 全市 事业 财政专户 省级项目 青价费[92]205号、青计价格[2000]599号  普通高校、中专报名考试费 全市 事业 财政专户 中央项目 青价费[92]205号  成人高校、中专报名考试费 全市 事业 财政专户 中央项目 青价费[92]205号  普通话水平测试费和等级工本费 全市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财综[2003]53号、发改价格[2003]2160号  高中毕业会考报名考试费 全市 事业 财政专户 省级项目 青价费[92]205号、青计价格[2000]599号  教师资格证书工本费 (认定费) 全市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财综[2002]4号、计价格[2002]666号 公安 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全市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价费[92]240号、青价费[93]008号  户籍管理证件工本费 全市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青价费 [93]008号  公民出入境证件费 全市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青价费 [93]008号  外国人签证及证件费 全市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青价费 [93]008号  台湾居民往来签证费 全市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青价费 [93]008号  往来港澳证件费 全市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青价费 [93]008号  各类机动车辆号牌费 全市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青价费 [93]008号 
 机动车辆及驾驶员证件费 全市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青价费[93]008号  机动车辆检验审验费 全市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青价费[93]008号  驾驶许可考试费 全市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青价费[93]008号  机动车及驾驶员异动登记费 全市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青价费[93]008号  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 全市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财综[2001]67号、计价格[2001]1979号  机动车抵押登记费 全市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财综[2001]67号、计价格[2001]1979号  外国人居留许可费 全市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财综[2004]60号、发改价格[2004]2230号  外国人永久居留申请费和居留证费 全市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财综[2004]32号、发改价格[2004]666号 民政 社会福利基金▲ 全市 行政 财政专户 中央项目 国发[93]34号、财社字[98]124号  婚姻证书(证明书)费 全市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青价综[92]176号  收养登记费 全市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青价费[92]206号  社会团体登记费 全市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青价费[97]91号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收费 全市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青价费[2000]024号  城镇门楼、地名标牌工本费 全市 行政 财政专户 省级项目 青计函[2004]42号 财政 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据工本费 全市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青价费[92]233号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报名考试费 全市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青计价格[2000]676号  会计从业资格证考试收费 全市 行政 纳入预算 省级项目 膏价费[92]233号 人事 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工本费 全市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青价费[96]119号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涤 全市 行政 财政专户 省级项目 青价费[94]092号  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报名费 全市 行政 财政专户 省级项目 青财综[2000]320号  各类专业资格考试收费 全市 事业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青财综[2000]320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 工伤劳动鉴定费 全市 行政 纳入预算 省级项目 青价费[94]020号  职业资格证书费 全市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价费 [92]268号、青价费[94]020号  就业证工本费 全市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青价费 [94]020号  职工医疗保险证件工本费 全市 事业 财政专户 省级项目 青价费[96]159号、青财规[2000]1446号  职业技能资格鉴定及命题费 全市 事业 纳入预算 省级项目 青价费[97]053号  劳动争议仲裁费 全市 行政 财政专户 中央项目 青价费[94]020号  劳动合同鉴证费 全市 行政 财政专户 中央项目 青价费[94]020号  技工学校招生报名费 全市 事业 财政专户 省级项目 青劳人劳力[92]285号  技工学校学杂费、委培费 全市 事业 财政专户 省级项目 青劳人劳力[92]285号  技工学校住宿费 全市 事业 财政专户 省级项目 青劳人劳力[92]285号 国土资源 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费▲ 全市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财综字[95)10号  新增建设用土地有偿使用费▲ 全市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青财综[2000]183号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 全市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青政办[2003]130号  矿产资源补偿费 全市 行政 预算内专项 中央项目 青地发[94]90号、青财预[97]1070号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费 全市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青价费 [92]194号 
 土地登记费 全市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青土[91]048号  征地管理费 全市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青价费[94]177号  测绘成果成图资料收费 全市 事业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价费[92]176号、青价综[92]095号  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 全市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青政办[2004]143号 建设 市政设施配套费▲ 全市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国办发[87]47号  城镇公用事业附加▲ 全市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财预王字[64]380号  工程质量监督费 全市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青价费[93]108号  工程定额测定费 全市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青价费[95]074号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 全市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青价费[93]108号 房产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 全市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青价费[93]108号  房屋所有权登记费 全市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青价费[93]108号 公积金管理中心 公积金缴存证工本费 全市 事业 财政专户 省级项目 青财综[96]016号 交通 公路养路费 (拖拉机) 全市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94]青交计154号  公路运输管理费 全市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青价费[93]75号  道路运输票据、单证工本费 全市 事业 财政专户 省级项目 青价费[93]75号 农牧 新莱田开发建设基金▲ 全市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农土字[85]11号、青政[95]24号  农药登记费 全市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青价费[94]131号  农机监理费 (含“九二”式拖拉机牌证费 )全市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青价费[94]176号 
 国内植物检疫费 全市 事业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青价费[94]131号  农作物种子检验费 全市 事业 财政专户 中央项目 青价费[94]131号  种子及兽药证书工本费 全市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青价费[94]164号  畜禽及其产品防疫检疫费 全市 事业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青价费[94]164号  兽药及饲料检验费 全市 事业 财政专户 中央项目 青价费[94]164号  草原补偿费 全市 事业 财政专户 省级项目 青价费[97]66号 水务 水资源费 全市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省政府[95]20号令  取水许可证工本费 全市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青价费[95)097号  河道采沙管理费 全市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青水政[92]142号  水土流失防治费、补偿费 全市 事业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青价费[96]057号  污水处理费 全市 事业 财政专户 中央项目 国发[2000]36号、财综字[1997]111号 卫生 护士执业考试费 全市 事业 财政专户 省级项目 青价费[96]064号  护士注册费 全市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青财综[95]104号  医师资格考试证书费 全市 事业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青财规[2000]502号  执业医师注册费 全市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青财规[2000]502号  母婴保健技术证书工本费 全市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青财综[98]474号  出生医学证明工本费 全市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青财综[98]474号  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全市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青价综[92]166号 
 疫情处理费 全市 事业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青价综[92]166号  医疗事故鉴定费 全市 事业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青价综[92]166号  卫生质量检测、检验费 全市 事业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青价综[92]166号  预防性体检费 全市 事业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青价综[92]166号  预防接种劳务费 全市 事业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青价综[92]166号  委托性卫生防疫服务费 全市 事业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青价综[92]166号 计划生育 社会抚养费 全市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青价费[92]233号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工本费 全市 行政 纳入预算 省级项目 青价费[92]233号 环境保护 排污费 全市 行政 预算内专项 中央项目 青价费[93]05号  城市放射性废物收贮费 全市 事业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青价费[93]05号  环境监测服务费 全市 事业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青价费[93]05号 统计 统计人员岗位培训费 全市 事业 财政专户 中央项目 财规[2000]45号 林业 育林基金▲ 全市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青农林[88]231号  林业证书工本费 全市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青价综[92]163号  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全市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青价综[92]163号  自然保护区考察拍摄电视、电影资源保护费 全市 事业 财政专户 省级项目 青价综[92]163号  绿化费 全市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青价综[92]163号  国内森林植物检疫费 全市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青价综[92]163号 
 森林植被恢复费▲ 全市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青政办 [2004]48号  城市园林植物及设施补偿费 全市 事业 财政专户 省级项目 青财综字 [99]1084号 人防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全市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青计价格 [2000]535号 体育 体育彩票公益金▲ 全市 行政 财政专户 中央项目 体经济 [98]365号令 市委办(机要) 明密码电报费 全市 事业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青价综 [88]118号 档案 利用档案收费 全市 事业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青价综 [92]090号  科学技术档案信息资源收费 全市 事业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青价综 [92]090号 党校 党政干部培训班收费 全市 事业 财政专户 省级项目 青价综 [92]156号  党校干部培训班住宿费 全市 事业 财政专户 省级项目 青价综 [92]156号  函授学院办学收费 全市 事业 财政专户 中央项目 青价费 [98]275号 法院 诉讼费 全市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青财综 [99]957号 残联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全市 事业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青财综字 [95]295号 仲裁委员会 仲裁费 全市 事业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国办发 [95]44号、青价费[97]184号 二、国家公布职取消涉及我市的收费项目 (17项) 科技 国家省级科技奖励评审费 全市 事业 财政专户 中央项目 青价综 [92]158号 公安 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工本费 全市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青价费 [93]008号  爆炸物品使用证工本费 全市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青价费 [93]008号  爆炸物品购买证工本费 全市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青价费 [93]008号 
 爆炸物品运输证工本费 全市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青价费 [93]008号  爆破员作业证工本费 全市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青价费 [93]008号  爆炸物品 (含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工本费 全市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青价费 [93]008号  爆炸物品 (含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工本费 全市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青价费 [93]008号  公务用枪持枪证工本费 全市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青价综 [981134号  民用枪支持枪证工本费 全市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青价综 [98]134号  外国人定居身份确认表 全市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青价费 [93]008号  重大特大交通事故处理费 全市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青价费 [92]098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 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工本费 全市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青计价 [2000]404号 建设 施工企业资质审查证书费 全市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价费 [92]179号、青价费[93]108号 计划生育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工本费 全市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国计生委 [99]66号、青计价格[2000]623号 文化 演出许可证工本费 全市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青价综 [92]152号 烟草 烟草专卖许可证费 (生产、批发、零售、临时 ) 全市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青价费 [93]081号 三、国家公布取消在我市未批准收取的收费项目 (4项) 公安 边境地区居民出入境通行证工本费     省未批准征收项目  台湾同胞旅行证工本费     省未批准征收项目  驾驶证年检费     省未批准征收项目 国土资源 建设用地批准书工本费     省未批准征收项目 
四、省政府公布取消涉及我市的收费项目 (6项) 教育 高、中等教育自考毕业审定费 全市 事业 财政专户 省级项目 青价费 [1992]205号 财政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工本费 全市 行政 财政专户 省级项目 青价费 [1992]233号  资产评估资格证费 全市 行政 财政专户 省级项目 青价费 [1992]233号 水利 河道采沙许可证工本费 全市 行政 纳入预算 省级项目 青价费 [1996]44号 卫生 死亡医学证明书工本费 全市 行政 纳入预算 省级项目 青财综 [1994]765号 文化 文化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全市 行政 纳入预算 省级项目 青价费 [1992]152号 五、市清理取消的项目 (9项) 教育 职业高中实习费 全市 行政 财政专户  宁计价格 [2003]132号  特色班练琴费 全市 行政 财政专户  宁计价格 [2003]132号  高三补课费 全市 行政 财政专户  宁计价格 [2004]588号  亲子园教学班 全市 事业 财政专户  宁计价格 [2004]423号 建设 各种证件工本费 全市 行政 财政专户  宁价综字 [2000]122号  资料表册工本费 全市 行政 财政专户  宁价综字 [2000]129号 公积金管理中心 各种表册工本费 全市 事业 财政专户  宁价综字 [2001]137号 宁计价字[2005]393号 计划生育 (计划生育药品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全市 事业 纳入预算  宁价综字 [2000]18号 林业 入园证工本费 全市 行政 财政专户  宁综价 [2000]35号

  备注:“▲”号的收费项目系政府性基金项目。

  “ ※”号收费项目系多部门执收项目。

西宁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目录

2. 青海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性收费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职能的单位,在社会、经济、技术和资源管理过程中,按特定需要依据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所收取的费用。
  事业性收费是事业单位向社会提供特定服务,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有关规定收取的费用。第四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中央和省两级审批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财政、物价部门主管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
  收费项目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物价部门负责管理,收费标准由省物价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负责管理。
  省以下各级财政、物价部门负责本地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监督、检查工作。第六条 行政性收费立项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法律;
  (二)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地方性法规;
  (三)国务院行政事业性收费主管部门和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第七条 国家行政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办理公务或者制发证件,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外,不得收费。第八条 事业性收费项目的确定应以为社会提供有效服务及发展专项事业所需要,并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第九条 行政性收费标准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管理性收费,根据行政管理行为的实际和社会承受能力确定;
  (二)资源性收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经济、技术政策并与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
  (三)证照收费,按印制证照的工本费确定。第十条 事业性收费标准,根据合理耗费以及服务内容、质量、数量和社会承受能力确定。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按下列规定审批: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设立由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或州(地、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省财政、物价部门批准;
  (二)制定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由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或州(地、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省物价、财政部门批准;
  (三)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由省财政、物价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四)经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宜制定全省统一收费标准的,行政性收费可由州(地、市)物价、财政部门拟定当地收费标准,报省物价、财政部门批准;事业性收费可委托州(地、市)物价、财政部门制定收费标准,报省物价、财政部门备案。
  (五)设立面向农牧民收费的项目或标准,须经省农牧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财政、物价部门审批。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因情况变化需要调整时,必须按第十一条的规定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废止或修改后取消收费规定的,自法律、法规、规章废止或修改决定生效之日起,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同时废止。第十四条 收费项目和标准被撤销或变更时,持证单位应自撤销或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缴销或变更手续。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许可证管理和统一票据管理制度。收费单位必须按《青海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以下简称收费许可证)核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并公开收费项目及标准,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票据。第十六条 《收费许可证》由省物价部门统一印制,分级核发;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或监制。
  《收费许可证》和收费票据不得转让、转借、代开或买卖。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年审和票据稽查制度。收费单位应接受财政、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帐表、单据等有关资料。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及收费资金的性质,分别实行预算管理和预算外资金管理。第十九条 对违反下列规定之一的,由物价、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其退还非法所得(无法退还的收缴国库),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并处以单位一千元至五千元、直接责任人员二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
  (一)越权批准或者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
  (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收费项目已撤销、收费标准已调低,继续按原项目、原标准收费的;
  (三)未按规定领取《收费许可证》,无证收费的;
  (四)违反本办法及国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3. 青海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全文

省政府各委、办、厅、各直属机构,中直驻吉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8]23号、[1994]16号和吉政办发[1993]4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征收和管理使用工作,经省政府批准,并征得财政部驻吉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同意,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第一条基金来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国家管理的产(商)品价格及收费标准,经批准提高而增收中的一部分;
  (二)企事业单位(含外资企业)、个体工面业户的销售、营业及收费收入中的一部分;
  (三)外埠常驻机构及经商、务工等流动人员经济收入的一部分;
  (四)其他。
  第二条征收范围及标准:
  (一)物价部门管理的产(商)品价格和收费项目,凡经批准提高价格和收费标准的,从上调之日起,按所增加的收入总额的5-10%征收(上调前一年的收入总额与上调幅度的乘积为年增加收入总额)
  (二)外地进入我省的建制建筑、装潢、施工单位,按其所承揽工程总造价的2-3‰征收;
  (三)外地进入我省的流动人口,每人每月按5元征收;
  (四)宾馆、招待所、旅店住宿人员,按营业收入额的1-2%征收;(各地也可每床每日按一定金额征收)
  (五)(饭店酒吧、酒店、酒家、餐厅、咖啡厅、冷饮厅)等餐饮业,按其营业收入的0.5-1%征收;不易计算营业收入的,按应缴税额的一定比例征收(下同)
  (六)营业性歌舞厅(夜总会、卡拉ok、桑那、台球室、电子游艺厅、录像厅、音像出租室)等文化娱乐场所,按其营业收入额的2-3%征收;
  (七)出租车及个体运输户每人每月按5-10元征收
  (八)非城镇人口入城及调入长吉两市的(不含大中专毕业生和高中级专业职称),每人安2000-5000元征收
  (九)上述范围以外的单位,按职工人数每人每月1-2元征收。
  第三条具体征收办法:
征收基金的工作原则上由负责征收的部门自行组织,特殊情况也可委托其他单位协助代征。
  (一)凡提高产(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的,由物价部门在办理审批手续时负责征收;
  (二)建筑业、装潢、施工单位由城建部门在办理审批手续时代征;
  (三)落户人员及流动,人口可由公安部门在办理审批手续时代征;
  (四)个体工商业户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征收;
  (五)文化娱乐场所可由文化市场管理部门(或其他)负责代征;
  (六)其他均由五家部门负责征收或委托其他部门代征;
  中省直单位,其基金征收工作原则上由省级征收部门负责;或委托交纳基金单位所在地的物价部门征收。
  缴纳基金的单位和个人,只向一个部门缴纳,不重复征收,如出现复征时,一律不再退还,但可抵下期应缴数。
  基金应按月征缴,月交纳额不足100元的,可按季交纳。
  第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酌情减免征收基金
  1、停产、半停产企业免收;
  2、民政部门兴办的社会福利企业免收;
  3、经省税务部门批准的全额免税企业免收;
  4、财政全额拨款单位免收;
  5、停产、半停产企业职工经商的及自产自销的菜农免收;
  6、科教文卫等系统兴办的社会公益事业减半征收;
  7、校办企业减半征收;
  8、三资企业、微利企业及经省级税务部门批准减税照顾的企业可酌情减收;
  9、各部门依据政策规定,符合减免条件的,可适当减免。
  申请减免交纳基金的单位,一律填写统一的《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减免审批表》,企事业单位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个体工商户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报所在地物价部门批准。
  基金减免额一次超过5万元或全年累计超过20万元的。一律报省物价部门审批,其中额度巨大的还需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基金一律实行先缴后退制度,经批准减免的基金,属免收的由批准之月起执行,次月将已上缴基金退回,属减收的由批准之月起执行,已上缴部分可以抵顶待缴部分。
  第五条 基金管理
  (一)基金的管理工作由各级政府物价、财政部门负责人使用时须向物价部门申报,由物价、蔡增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通过财政专户拨款。基金的日常征收、稽查及组织协调工作由各级政府物价部门负责;物价、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基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级政府的物价、财政部门负责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物价,财政部门报告基金的征收、使用及管理工作。
  (二)凡需交纳基金的单位和个人,应于次月十日至十五日将基金存入征收部门在银行的专户。各征收部门征收基金款达1000元时即存入财政专户。
  (三)各单位交纳的基金,企业可列入管理费用,直接向住宿客人收取的基金科不及营业收入.
缴纳基金单位帐务处理:
  1.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单位:   
  借:管理费用--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  
  贷:其它应交款   
  2.代收代缴单位的账务处理接吉财综〔〕994〕111号执行;   
(三)征收部门。   
收到时,借:银行存款 贷:其它应付款   
上缴财政专户时,借:其它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四)基金可由各庄(代)收部门直接收缴,也可委托银行实行托收承付。银行部门应做好基金结转和划拨工作。
  (五)各级财政部门可以按征(代)收部门、单位征收基金额5%核拨征收手续费,用以解决征收工作中必要的办公经费  
  (六)基金纳入财政预算外,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不得随意挪用、坐支、截留基金。年终结余基金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各级政府通过征收取得的基金收入经批准免交能交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
  (七)各征(代)收单位应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检印的专用票据,否则,被收单位、个人有权拒付;
  (八)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故意设置障碍,刁难征(代)收人员收缴基金工作。
征(代)收部门及工作人员应尽职尽责,不得玩忽职守、徇私枉法。
  第六条基金的使用
基金的主要用途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用于影响人民生活的重要副食品临时性、突发性价格波动的调控,防止暴涨暴落;
  (二)用于国家调整价格引起连锁反映,但又不能相应调价的个别重要副食品政策性补贴;
  (三)发展副食品基地和投资建设"菜篮子"工程;
  (四)重大节假日期间对主要副食品价格的补贴;
  基金的使用应当制定年度计划,未列入年度计划的,原则上不能使用基金。基金的年度计划由物价、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基金的使用本着有偿与无偿相结合,以有偿(低息)为主的原则。
使用基金的部门、单位,应提出详细的书面申请,填写《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使用审批表》,按基金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报批。
  第七条 监督检查及处罚
  (一)对不能足额交纳基金的,征(代)收部门应责令限期补交。对多次故意不能足额交纳的,对当事人和负责人处以罚款;
  (二)对逾期不交的,逾期30天之内的,每天可处以应交基金额1%的滞纳金,超过一个月的,企事业单位,由物价部门按违反价格规定进行处罚,个体工商户由工商部门催缴,对无故拒缴的,要进行适当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三)对故意设置障碍、刁难征(代)收人员工作的,由征收部门会同公安、工商部门联合处理,对干扰公务、打骂征收人员的,由公安部门按治安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对有意阻挡、包庇或拒绝缴纳基金的单位,由监察部门追究领导者责任,给予通报批评及必要的党纪、政纪处分;
  (五)征(代)收、管理、监督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基金缴纳表》、《基金使用审批表》、《基金减免审批表》均由省物价部门统一样式、统一印制、发放和管理。
各市(州)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备案。
本办法从十月一日起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由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副食品 
        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使用的实施办法》的决定 
     (1997年12月15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84号) 

  省政府决定对《吉林省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使用的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七条第(一)项修改为:"对不能足额交纳基金的,征(代)收部门应责令限期补交。" 
  二、第七条第(二)项修改为:"对拒不交纳的,由有关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使用的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青海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全文

4. 青海省行政性收费预算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建立良好的收费管理机制,完善行政性收费管理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行政性收费是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及规章授权的机构(以下简称执收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其管理职能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的费用。第三条 除国家统一规定和全省性的行政性收费项目外,需要增设行政性收费项目的,由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或州(地、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省人民政府财政、物价部门批准。主要行政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由省财政、物价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第四条 省财政厅和省物价局是省人民政府行政性收费的管理部门。收费项目的审定以省财政厅为主,收费标准的审定以省物价局为主。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收取管理费、资源费、证照费的行政机关和国家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所有单位。第二章 预算管理第六条 行政性收费作为国家财政收入,应按执收单位的财务隶属关系,纳入预算管理,上缴同级国库。第七条 对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在财政部门内部实行归口管理,即按照上交收费单位所需经费支出的管理归属,由有关业务部门管理,监督各执收机关及时把收费收入上缴国库。第八条 各级执收机关应加强对收费收入的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结算制度。执收机关取得的收入应在3日内上缴国库;对零星收费收入帐面余额不足1000元的,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可每15天上缴一次,达到1000元的,应即时上缴同级国库。第九条 行政性收费收入纳入预算后,执收机关应在每年11月中旬前将下一年度各项“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相关的“行政管理补助支出”编入本部门的预算收支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根据该机关原有经费拨款数额、收费收入缴库情况及开支状况等,审定预算予以专项核拨。
  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量入为出、先收后用的原则,根据行政性收费收入的缴库情况,核定执行机关的行政管理补助支出预算。第十条 各执收机关,应在每年1月底前,根据上一年度的各项行政性收费收入和补助经费的支出情况向同级财政部门编报决算。第十一条 执收机关进行收费时,必须持有物价部门制发的“青海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上缴国库时,使用“一般缴款书”,按《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办理缴库手续。第十二条 “行政性收费收入”和“行政管理补助支出”科目以财政部《国家预算收支科目》的要求设置并进行核算。第三章 监督与处罚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物价、审计、监察部门对各执收机关的收费活动进行必要的检查和监督。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监督部门按照国家《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暂行规定》、《预算法》和《青海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或有关领导者的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实施收费的;
  (二)将收费与本部门职工福利、奖金挂钩的;
  (三)以各种形式,在收费收入中提留、分成或给执收人下达收费指标,为单位谋取利益的;
  (四)越权设置收费项目,扩大范围、提高标准实施收费的;
  (五)伪造和不按规定使用收费票据的;
  (六)拖欠、挪用、私分、不按规定上缴收费收入的;
  (七)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第四章 附则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收费依照本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纳入预算管理的具体行政性收费顶目,由省财政厅专文分批下达。第十七条 暂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收入,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第十八条 凡与本规定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