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怎样保护世界遗产

2024-05-13

1. 该怎样保护世界遗产

  如何保护世界遗产

  世界遗产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并且这种保护主要是通过一个国家的本国法来予以实施的。这一观念不但为国际公约所确认,⑧ 而且也已经在我国各地纷纷出现的世界遗产保护地方性法规中得到了实践。⑨ 这些立法对保护世界遗产起到了一定作用,同时也还存在一些亟待完善之处。⑩ 在本部分,笔者将集中讨论在目前的世界遗产保护法律中常常被忽视的环节——世界遗产中所蕴涵的无形财产的保护问题。
  在列举分析世界遗产地的种种无形财产以前,需要先对“世界遗产”这个概念做出澄清。本文认为,对“世界遗产”这个概念,人们至少是在两个层次、三种类别的基础上来理解的。第一个层次,是指某地在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后,所使用的“世界遗产”这样一个称号;第二个层次,是指世界遗产地本身。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划分,世界遗产又分为“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加上近年来日益受到重视的“口头及非物质遗产”,故曰“三种类别”。为了防止概念的混淆,本文中将“世界遗产称号”与“世界遗产”相区分,前者专指“称号”,后者则专指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文化遗迹及自然区域。本文认为,根据上述实证法意义上的归纳,世界遗产地与其它地方相比,有下列一些特殊的无形财产:“世界遗产称号”、口头及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等,它们都属于上述“在自然形态上就不可能有形的”,新出现的客体。下面分别予以论证和分析之。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履行对《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的责任和义务,传承人类文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世界文化遗产,是指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名录》的世界文化遗产和文化与自然混合遗产中的文化遗产部分。
  第三条 世界文化遗产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确保世界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四条 国家文物局主管全国世界文化遗产工作,协调、解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监督、检查世界文化遗产所在地的世界文化遗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管理制度,落实工作措施,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世界文化遗产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所需的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基金,专门用于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基金的募集、使用和管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国家对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重大事项实行专家咨询制度,由国家文物局建立专家咨询机制开展相关工作。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专家咨询工作制度由国家文物局制定并公布。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依法保护世界文化遗产的义务。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世界文化遗产保护。
  国家文物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对在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志愿者工作制度,开展志愿者的组织、指导和培训工作。
  第八条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承担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编制任务的机构,应当取得国家文物局颁发的资格证书。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应当明确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标准和重点,分类确定保护措施,符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有关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要求。
  尚未编制保护规划,或者保护规划内容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世界文化遗产,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年内编制、修改保护规划。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由省级文物主管部门报国家文物局审定。经国家文物局审定的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布并组织实施。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的要求,应当纳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第九条 世界文化遗产中的不可移动文物,应当根据其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依法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文物主管部门予以登记并公布。
  世界文化遗产中的不可移动文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实施保护和管理。
  第十条 世界文化遗产中的文物保护单位,应当根据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需要依法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应当符合世界文化遗产核心区和缓冲区的保护要求。
  第十一条 省级人民政府应当为世界文化遗产作出标志说明。标志说明的设立不得对世界文化遗产造成损害。
  世界文化遗产标志说明应当包括世界文化遗产的名称、核心区、缓冲区和保护机构等内容,并包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布的世界遗产标志图案。
  第十二条 省级人民政府应当为世界文化遗产建立保护记录档案,并由其文物主管部门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国家文物局应当建立全国的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记录档案库,并利用高新技术建立世界文化遗产管理动态信息系统和预警系统。
  第十三条 省级人民政府应当为世界文化遗产确定保护机构。保护机构应当对世界文化遗产进行日常维护和监测,并建立日志。发现世界文化遗产存在安全隐患的,保护机构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并及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省级文物主管部门报告。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机构的工作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主要负责人应当取得国家文物局颁发的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 世界文化遗产辟为参观游览区,应当充分发挥文化遗产的宣传教育作用,并制定完善的参观游览服务管理办法。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应当将参观游览服务管理办法报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备案。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对世界文化遗产的参观游览服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在参观游览区内设置服务项目,应当符合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的管理要求,并与世界文化遗产的历史和文化属性相协调。
  服务项目由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实施服务项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并维护当地居民的权益。
  第十六条 各级文物主管部门和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应当组织开展文化旅游的调查和研究工作,发掘并展示世界文化遗产的历史和文化价值,保护并利用世界文化遗产工作中积累的知识产权。
  第十七条 发生或可能发生危及世界文化遗产安全的突发事件时,保护机构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同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省级文物主管部门报告。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2小时内,向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家文物局报告。
  省级文物主管部门接到有关报告后,应当区别情况决定处理办法并负责实施。国家文物局应当督导并检查突发事件的及时处理,提出防范类似事件发生的具体要求,并向各世界文化遗产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通报突发事件的发生及处理情况。
  第十八条 国家对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实行监测巡视制度,由国家文物局建立监测巡视机制开展相关工作。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监测巡视工作制度由国家文物局制定并公布。
  第十九条 因保护和管理不善,致使真实性和完整性受到损害的世界文化遗产,由国家文物局列入《中国世界文化遗产警示名单》予以公布。
  列入《中国世界文化遗产警示名单》的世界文化遗产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保护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限期改进保护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世界文化遗产损害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列入《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的文化遗产,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该怎样保护世界遗产

2. 世界遗产怎么保护 保护遗产方法

1、延续历史,传承文化,切实保护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世界文化遗产的意义和价值,主要体现为独特的创造性和对特定历史时期文化的典型表现性。因此,保持真实性和整体性是两个基本要素。应在遗产地风貌区保护、文物修缮等方面注意坚持这两条原则,防止过度开发、“修旧如新”等倾向。
 
 2、明确管理主体,加快遗产保护立法。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是目前做好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法律依据,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好。北京市已公布《长城保护管理办法》,使长城保护在法制建设上大大前进一步。其他遗产地的专项立法亦应加快步伐,使遗产保护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3、合理开发,适度利用。强调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性、社会公益性和传世性,已为越来越多的国家的共识。强调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性、社会公益性和传世性,已成为越来越多的国家的共识。在这方面,应尽快“与世界接轨”,坚决扭转将世界遗产的性质界定成“旅游资源”的错误倾向,更不能将遗产保护地变成经济开发区。应限定每天的参观人数,更新“单纯追求门票收入”等陈旧管理理念。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县应在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放宽眼界,大胆决策,逐步通过体制和机制改革,改变公益性管理单位差额补贴的经济运行方式,保护经费由政府全额拨款,从根本上解决长期保护与眼前利用间的矛盾。
 
 4、保护技术有待提高。目前国家遗产地的高层管理人才以及专业技术人员缺乏,保护技术相对落后,亟待提高。应加强国际间的交流合作,重视引进先进保护技术和手段,鼓励遗产地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科技创新,探索适应目前实际情况的新技术、新方法。
 
 5、加强研究,扩大宣传教育,世界遗产保护是群众性事业,应扩大宣传,积极发动和吸引更多的人共同参与。世界遗产保护是群众性事业,应扩大宣传,积极发动和吸引更多的人共同参与。应重视和发挥志愿者及民间社会组织在遗产保护工作中不可替代的作用;充分发挥首都优势,中央和地方科研力量,开展对各遗产地乃至整个世界遗产保护事业的研究,组织编纂出版一批有较高理论价值的专著;加强对青少年的教育,提高保护、珍爱祖国文化遗产的自觉意识。
 
 6、作好后备项目的申遗准备工作。在防止“重申轻保”偏向的同时,要作好新项目申遗的准备工作,“以申促保,以保备申”,使申遗的准备工作做得更加扎实、有序。

3. 怎样保护世界文化遗产

1、深入挖掘中国世界文化遗产的厚重的人文精神和丰富的文化内涵,不断提高中国世界文化遗产管理的质量和水平。

文化遗产之所以珍贵,是因为它们无一不在诉说着我们民族的伟大和文明的灿烂,体现着我们的民族精神和意志。对中国人民来说,这是一笔宝贵的精神财富;对当代中国社会来说,是一种重要的精神力量,是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的思想、文化支撑。世界文化遗产地和博物馆一样,都是利用文化遗产对广大人民群众进行思想、文化、历史、艺术和科学知识等方面教育的重要场所。保护好这些珍贵的文化遗产、充分发挥其教化作用,为提高民族素质和构建和谐社会的现实服务,这是我们文化遗产工作的根本使命和职责。我国的世界文化遗产,大多具有十分厚重而富于表现力的物质文化资源和非物质文化资源。总起来看,世界文化遗产地的宣传、展示和服务也是比较好的。但是如果以“世界一流的遗产,世界一流的保护、管理和服务”作为标准来衡量,差距显而易见。现在一些世界文化遗产地的宣传、展示,往往缺乏历史的深度和科学的严谨,缺乏生动的细节和艺术的表现;或是为招揽游客而随意编造,形同儿戏,表面上的热闹有余而对遗产人文精神和文化内涵的揭示、说明不足,或是见物不见人,或是见人而不见其精神,或是人、物两不见。既不能感动人,也不能愉悦人,教育人也就无从谈起。

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思想认识上的误区和对宣传展示工作的忽视最为主要。一些同志不明白,如果我们只注重了对物质文化遗产物质层面的保护而忽视了对其精神层面的研究、整理、分析、评介、展示、宣扬;如果我们只能让人看到遗产的表面和外部形态而不能使人了解其内在的精神实质和珍贵价值,那就不仅仅是我们工作的失职和不力,而且还会影响到我国文化遗产在现实社会的意义和价值,影响到我们民族文化的传承,影响到我们当代文明与文化的建设。我们必须严肃地看待这个问题,正确对待尊重历史和服务现实的关系,正确处理加强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关系,既坚定不移地担当悠久历史的守护者,又努力成为新文化的建设者。

为此,我们一定要进一步解放思想,用创新的思维去开拓局面。要看到当前工作中的差距,更要看到我们的巨大潜力,把更多的人力、物力、财力用于对文化遗产的研究、宣传、展示之上,为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青少年提供更多、更好的精神食粮,提供更为优质和周到的服务。总之,要善于运用我们丰富的传统文化资源,为建设当今适应时代需要的和谐文化添砖加瓦。

2、遵守世界文化遗产管理的国际准则,履行作为成员国的义务和承诺,同时积极探索、总结具有中国特色的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利用工作的规律、标准、措施和办法,为丰富和推进全球的世界遗产事业做出我们的贡献。

世界遗产是全人类的事业,围绕着世界遗产保护而形成的一些理念、观点、技术甚至规章和传统,是全世界文化遗产工作者智慧的结晶,不仅具有较为完善的体系和较强的先进性,同时也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和普遍的指导意义。中国的世界遗产不能脱离国际准则的规范和指导。我们每一处世界文化遗产地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都必须要放在国际准则之下考量,必须经受得住国际社会的检验,必须符合国际规则的要求。同时,我们要虚心学习、借鉴世界其他国家在遗产保护、管理、利用方面的经验、技术和方法,不断提高我们的管理水平和保护水平。所有世界文化遗产单位都应该成为在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具有样板和示范作用的首善之区。

众所周知,世界遗产事业的最初设计和提出,主要是在总结西方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实践的基础上完成的,它的发展与完善也曾经主要由西方国家所主导、所推动。但是随着世界遗产事业在全球的推广,情况在逐渐发生变化。今天的世界遗产事业已经是一个具有全球性的、开放的、与时俱进的综合系统。有关世界遗产的基本理念、观点、技术等等,都不是一成不变的;它们产生于丰富的实践之中,又需要在不同文化背景、不同自然环境、不同技术传统和不同遗产类型的应用过程中不断被检验、被证明、被修正、被丰富,从而衍生和变化出新的、更具有时代气息和地域特点的,更有针对性也更符合实际的新内容。我们中国是世界遗产大国,我们在尊重国际通行的规则、标准的同时,也应该尊重我们自己的历史和实践。我们的经验包括两个部分,一是适合中国国情的做法,已被实践证明是正确的,虽不符合某些国际标准,也不应轻易抛弃而照搬国外一套;二是我们有些做法具有普遍意义的,应该积极向国际社会介绍。例如,2004年,我们在第28届世界遗产大会上通过了旨在呼吁国际社会和世界各国更加重视青年人在世界遗产保护中的作用,加强针对青年人的世界遗产保护教育的《苏州宣言》;今年夏天,安阳殷墟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之后,现任世界遗产委员会主席对此给与高度评价,认为殷墟这类重要历史和考古遗址的列入,突破了陈规,丰富了世界文化遗产的多样性。

我们要善于发现并把握世界遗产事业发展的规律,随着我国世界文化遗产事业的稳步发展,力争在世界遗产的基础理论和技术手段方面,在管理模式和经营方式方面,都能够有所创新、有所贡献。当前,可以从对我国世界遗产工作实践和经验教训的回顾、总结入手,探讨关于世界文化遗产的基础理论、观念和专业技术研究的问题,逐步形成具有世界水平和中国特色的世界遗产学科。在这个方面,我希望国家文物局发挥更加积极主动的作用。

怎样保护世界文化遗产

4. 保护世界遗产的原因

什么是世界遗产?

  世界遗产是指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遗产委员会确认的人类罕见的、目前无法替代的财富,是全人类公认的具有突出意义和普遍价值的文物古迹及自然景观。狭义的世界遗产包括“世界文化遗产”、“世界自然遗产”、“世界文化与自然双重遗产”和“世界文化景观遗产”四类。

  ■世界文化遗产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规定,属于下列各类内容之一者,可列为文化遗产。文物: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建筑物、雕刻和绘画,具有考古意义的成分或结构,铭文、洞穴、住区及各类文物的综合体;建筑群: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因其建筑的形式、同一性及其在景观中的地位,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单独或相互联系的建筑群;遗址:从历史、美学、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人造工程或人与自然的共同杰作以及考古遗址地带。

  凡提名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文化遗产项目,必须符合下列一项或几项标准方可获得批准。1.代表一种独特的艺术成就,一种创造性的天才杰作;2.能在一定时期内或世界某一文化区域内,对建筑艺术、纪念物艺术、城镇规划或景观设计方面的发展产生过大的影响;3.能为一种已消逝的文明或文化传统提供一种独特的至少是特殊的见证;4.可作为一种建筑或建筑群或景观的杰出范例,展示出人类历史上一个(或几个)重要阶段;5.可作为传统的人类居住地或使用地的杰出范例,代表一种(或几种)文化,尤其在不可逆转之变化的影响下变得易于损坏的地方;6.与具特殊普遍意义的事件或现行传统或思想或信仰或文学艺术作品有直接或实质的联系(只有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或这项标准与其他标准一起作用时,此款才能成为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理由。)。

  ■世界自然遗产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给自然遗产的定义是符合下列规定之一者:从美学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由地质和生物结构或这类结构群组成的自然面貌;从科学或保护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地质和自然地理结构以及明确划定的濒危动植物物种生态区;从科学、保护或自然美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天然名胜或明确划定的自然地带。

  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自然遗产项目必须符合下列一项或几项标准并获得批准:1.构成代表地球演化史中重要阶段的突出例证;2.构成代表进行中的重要地质过程、生物演化过程以及人类与自然环境相互关系的突出例证;3.独特、稀有或绝妙的自然现象、地貌或具有罕见自然美的地带;4.尚存的珍稀或濒危动植物物种的栖息地。

  ■世界文化与自然双重遗产

  只有同时满足《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中关于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定义的遗产项目才能成为此类遗产。

  ■世界文化景观遗产

  由人类有意设计和建筑的景观:包括出于美学原因建造的园林和公园景观,它们经常(但并不总是)与宗教或其他纪念性建筑物或建筑群有联系;有机进化的景观:它产生于最初始的一种社会、经济、行政以及宗教需要,并通过与周围自然环境的相联系或相适应而发展到目前的形式;关联性文化景观:这类景观列入《世界遗产名录》,以与自然因素、强烈的宗教、艺术或文化相联系为特征,而不是以文化物证为特征。

  我国颁布了哪些相关法律法规?

  文物及历史遗产保护专业法规

  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2年10月28日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作了修订。在这部法律基础之上,由国务院批准颁布实施的文物行政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涉外工作管理办法》、《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等。

  行政保护相关法律

  保护森林遗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4条规定:“森林分为以下五类:……(五)特种用途林:以国防、环境保护、科学实验等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林和革命纪念地的森林、自然保护区的森林。”对此,第31条规定:“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

  保护自然遗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20条规定:“非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开采矿产资源。”第22条规定:“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时,发现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罕见地质现象以及文化古迹,应当加以保护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保护遗产环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7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严禁破坏。”《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6条规定:“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附近地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建设其他设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规划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14条规定:“编制城市规划应当注意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市容环境卫生建设,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城市传统风貌、地方特色和自然景观。”第25条规定:“城市新区开发应当具备水资源、能源、交通、防灾等建设条件,并应当避开地下矿藏、地下文物古迹。”

  学习借鉴

  国外如何保护世界遗产?    

  印度

  印度在文物保护和维修上相当成功,积累了许多有益的经验。1.多方参与筹措经费。一是建立国家文化基金会。二是鼓励本国私人企业参与保护和修复工作。三是寻求国际合作。2.先进的专业技术人才。早在1917年,印度考古研究所就设有一个化学处理处,负责博物馆展品和其他文物的化学处理和保存工作,分析研究古迹的材料来源和古迹损坏的原因,从而发现改善和保存它们的方法。3.广大民众的支持。印度每年的11月19~25日为“世界遗产周”,每到此时,印度文物考古界就大力进行宣传,提高民众的保护意识。

  墨西哥

  墨西哥国家人类学和历史局是负责文物保护工作的最高也是唯一领导和管理机关,它在文物保护工作中做到了“三个结合”。一是保护文物与扶贫结合。大多数文物古迹都位于偏僻贫困的农村。把文物保护工程同扶贫项目结合起来,吸收文物古迹所在地居民参加保护工作,在保护文物古迹的同时,带动当地贫困人口脱贫致富。二是保护文物与合理利用结合。以保护文物为前提,开发以古文物遗址为主要内容的旅游项目,充分发挥古文化遗产的社会功能,同时促进旅游业发展。三是政府与公众结合。保护文物的观念在墨西哥公众中有比较广泛和深厚的基础。墨西哥有很多公众自发成立的保护文物古迹的组织和文物保护志愿者。

  意大利

  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统计,意大利保存着世界上70%的文物古迹。意大利在文物保护工作方面的成功主要来源于3个保证。

  一是政策保证。在《意大利共和国宪法》第9条中明确规定,意大利共和国负责对国家的艺术、历史遗产和景点进行保护。在意大利,各个城市对于城区建筑管理相当严格,古老街道和建筑物不许随便改造,不仅外型不能变,就连外墙涂料及窗户颜色都要保持原样。

  二是经费保证。首先,每年大约20亿欧元的财政预算保证了文物保护的经费开支。另外,自1996年以来,国家通过法律形式规定,将彩票收入的0.8%作为文物保护的资金。

  三是专门人才的保证。已有60多年历史的意大利文物保护中心是培养各种文物保护人才的基地。此中心开设有绘画、雕刻、纺织品等修复专业,学员不仅要学习有关的历史和技术知识,还要学习与工作关系密切的化工、物理、生物等知识。

  知识堂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这是一项为用现代科学方法和相应的制度共同保护有价值的人类文化和自然遗产而订立的全球性国际公约,于1972年11月16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第17届大会通过,我国于1985年11月22日决定加入《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

  《公约》的宗旨是为国际社会集体保护具有重大价值的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建立一个长久性的有效制度。《公约》规定:确定、保存和保护具有重大价值的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主要是有关国家的责任,同时,整个国际社会有责任进行合作。缔约国可提出申请,要求把本国若干文化古迹和自然名胜列入按《公约》规定制定的《世界遗产名录》,并据此申请《公约》规定提供的经济和技术援助,使之受到国际保护。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委员会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委员会是政府间组织,成立于1976年11月,负责《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实施。世界遗产委员会承担4项主要任务:1.在挑选录入《世界遗产名录》的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时,负责对世界遗产的定义进行解释。在完成这项任务时,世界遗产委员会可以得到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和国际自然资源保护联盟的帮助,这两个组织仔细审查各缔约国对世界遗产的提名,并针对每一项提名写出评估报告。国际文物保护与修复研究中心也对世界遗产委员会提出建议,如文化遗产方面的培训和文物保护技术的建议。2.审查世界遗产保护状况。当遗产得不到恰当的处理和保护时,世界遗产委员会将让缔约国采取特别性保护措施。3.经过与有关缔约国协商,世界遗产委员会做出决定把濒危遗产列入《濒危世界遗产名录》。4.管理世界遗产基金。对为保护遗产而申请援助的国家给予技术和财力援助。

  1999年10月29日,中国当选为世界自然与文化遗产委员会成员。

5. 怎样用法律对策保护世界遗产

一、制定保护世界遗产的专业法律
 
    我国目前最紧迫的任务,就是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世界遗产保护法》,将世界遗产的保护和管理纳入法治轨道。
 
    (一)制定世界遗产专业法律是适应世界形势的需要。
 
    从1978年世界遗产委员会公布第一批世界遗产以来,除了自然环境的变化、时间本身的磨砺外,最主要的就是人类活动的影响,其中大规模的经济开发和过度旅游,是直接的破坏因素。法国是保护世界文化遗产法制健全最早的国家之一。1793年,《共和二年法令》问世。1913年12月31日,法国制定了《保护历史古迹法》,这是世界上第一部保护文化遗产的现代法律。意大利统一后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有关文物保护的条例。在意大利共和国宪法第九条中明确规定,意大利共和国负责对国家的艺术、历史遗产和景点进行保护。1950年,日本政府颁布了《文化财保护法》,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无形文化遗产的范畴,领世界之先。俄罗斯作为《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缔约国,其世界遗产受《公约》和专门的国家法律保护。2000年,莫斯科文物保护中央局出台了《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使用条例》,划定了一批新的文物保护区。美国几乎每个国家公园都有独立立法。根据这个世界形势,我国制定保护世界遗产的专项法律势在必行。
 
    (二)制定世界遗产专业法律是克服我国现有专业法律之不足的必然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对保护文化遗产有所涉及,但保护遗产并不是重点。它主要偏重于对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对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作用是十分有限的。《文物保护法》第一条开宗明义地强调制定本法的目的是要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其保护的重点是: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从我国已申报批准的30项世界遗产项目看,根据《文物保护法》的定义,涉及古建筑13处、古文化遗址2处、古墓陵2处、石窟寺和石刻、壁画4处可受到该法的保护,而涉及风景区1处,自然遗产4处、文化和自然遗产4处则于法无据,不能受到《文物保护法》的保护。《文物保护法》中只列了重点文物,而未列自然遗产和文化遗产。事实上,自然遗产、文化和自然遗产应当高于“文物”价值,却不受法律的保护,就难免出现严重损坏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的问题了。
 
    (三)制定世界遗产专业法律是克服我国刑法保护世界遗产之不足的必然要求。
 
    我国长城作为世界文化遗产,具有重要的文化价值和经济价值,但对其某一部分的价值如何认定就十分困难。这一特点决定对长城破坏事件的罚款,很难做具体核算。我国刑法规定相关罪名,可以对长城破坏行为予以制裁。但是因为长城作为特殊性很强的文物,如何用这些法典的规定予以具体的保护,却面临着许多具体的问题。对长城造成破坏性犯罪的行为方式主要是“毁损”,包括故意毁损和过失毁损。有关的法律文件对毁损的解释是将文物、名胜古迹损坏甚至毁灭。长城不同于其他的单体建筑,任何的破坏行为那怕最小的也都会对长城造成不同程度的毁损,但任何的破坏行为那怕是最大的,也不可能一次性给万里长城造成毁灭性的破坏。由于司法机关无法对长城的损失程度,给出定量的认证,至使犯罪嫌疑人很难受到相应刑事责任的追究。
 
    我国刑法规定侵害文物的10个罪名,分别是故意损毁文物罪、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过失损毁文物罪、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倒卖文物罪、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 、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其中只有两个罪名涉及不可移动文物,其余罪名基本上都是涉及可移动文物。而我国现有的30项世界遗产几乎全部是不可移动遗产,这些不可移动的遗产无法受到刑法的保护,处于十分危险的境地。目前,要保护这些不可移动遗产只有依靠《森林保护法》、《矿产资源法》、《环境保护法》的相关条款,显然缺乏力度。世界遗产不仅要由行政法来保护,而且要用刑法来保护。对于严重损毁破坏世界遗产的行为应规定为犯罪,给予刑事处罚。《世界遗产保护法》应当规定世界遗产的保护范围、保护的行政程序、享受的税收优惠等内容。规定任何一项世界遗产,在我国的领土上都必须受到保护。《世界遗产保护法》,要抵挡人们的占有冲动,抵挡事主的利益冲动,抵挡官员的政绩冲动。对待毁灭世界遗产的人要象对待贪污腐化的人一样,受到严惩。《世界遗产保护法》还要注意与联合国《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接轨,因为《公约》对缔约国的国家保护有明确要求和原则规定。《世界遗产保护法》要明确损害世界遗产损失赔偿法律标准,使各级政府和共同执法部门有所依循。要确立严格的法律监督机制,以加强对世界遗产的保护。
二、借鉴国外经验,健全国内法律体系
 
    实践证明,世界遗产得到良好保护,必然有赖于管理的法制化。我国目前应当借鉴国外保护世界遗产的经验,抓紧制定有关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方面的规范、制度和其它政策性文件,以期形成符合我国实际的法律法规体系。
 
    (一)明确保护世界遗产的指导思想。
 
    确立正确的指导思想,实际上就是要对世界遗产的本身含义有一个正确的认识。世界上对文化遗产保护也有一个认识过程。法国大革命中,宫殿被砸,教堂被毁,文化遗产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坏。一个名叫格雷茹瓦的教士提出了“文化遗产是民族文明的生命”的命题。他的忠告被接受了,许多遗产得以保护下来。俄罗斯保护文化遗产的口号是:保护文化遗产就是保护俄罗斯母亲。在日本,二战以后,文物的不可再生性、价值普遍性和产出地域性等原则被学术界深刻探讨而逐步成为共识,文物保护逐步成为政府的基本职能和衡量民族责任感的一个标尺。我国从指导思想上讲,应当把祖国的文化遗产、自然遗产看作是中华民族的生命和根基。保护这些遗产就是保护中华民族的生命和根基,谁危害这些遗产,就是危害中华民族的生命和根基,就应当受到制裁和处罚。当前保护文化遗产要注意把握三个层次:第一、保护文物古迹。主要包括古建筑、古墓葬、古遗址、石刻、名人故居和近现代有纪念意义的建筑物等。文物古迹要特别注意保护它的历史环境。名胜风景区更要重视整体环境的保护。第二、保护具有传统风貌的历史街区。有些建筑物单独看,可能不够确定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但是建筑群加在一起,其价值就得到升华,就能反映某一历史时期城市的传统风貌特色。第三、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名城,关键是要看其保存有价值的历史遗产多少。而且名城的现状格局和风貌应保有历史特色,具有成片的历史街区。历史文化名城,除了要保护有形的、实体的内容外,还要保护无形的、传统的、原生态文化。也就是说,要继承和发扬优秀的在特色地域中生长的历史文化。如民间艺术、民俗精华、民间工艺、传统戏剧、音乐等。
 
    (二)建立有效的、法定的管理体制。
 
    各国世界遗产保护有多种模式。俄罗斯设立了专门的机构保护世界遗产,即隶属于外交部的俄罗斯教科文组织委员会,下设俄罗斯遗产委员会,从事保护、调查、评估已录入《世界遗产名录》的文化和自然遗产,并负责提名新的申报项目。俄罗斯的遗产委员会与俄罗斯文化部下属的文物保护局是两个性不同的工作部门。前者具有与世界接轨的意义,而后者则是普通文物保护机构。墨西哥国家人类学和历史局是国家负责文物保护工作的最高也是唯一领导和管理机关,主要职能是对文物的保护、研究、传播和培养专业人员。它向全国32个州级行政单位派驻代表,领导和管理地方的文物保护工作。这种管理体制的好处是具有权威性和唯一性。国家人类学和历史局依法统一领导、管理全国的文物保护工作,有职有权。1975年,意大利政府正式组建文化遗产部,负责意大利的文物保护工作。意大利政府还组建了一支专门保护文化遗产的“文物宪兵”部队。这是目前世界上唯一的一支专门保护文化遗产的武装部队。“文物宪兵”们听命于文化遗产部部长。借鉴世界上的有益经验,我国应该建立由相关管理部门联合组成的中国世界遗产管理委员会并设专门机构,对世界遗产保护和利用等重大问题进行科学决策,对实施行为进行有效管理,形成切实可行的规划、决策与实施体系。要理顺地方政府与国家世界遗产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制订操作性强的世界遗产保护开发规划。通过广泛深入地开展遗产资源的基础研究工作,制止过度开发利用行为。
 
    (三)以法律规范修复工作。
 
    凡涉及古城的建设,不能以破坏历史文物为代价,必须完整地保留文物的遗迹原状。对古城内遗迹的保护,要修旧如旧,不搞新的。要依法规范具体的修缮行为,制定具体的遗产修缮办法。要规定其建筑物外部结构属于政府,任何房屋开发商和商店经营者、居民,所购买的只是房子内部的使用权,但不拥有对建筑物整体改造的权力。房子的维修按国家制订的法律进行,不能自作主张。如果要修理、改建,即使是很小的项目,也要看看法律是怎么规定的。要重视重建,制定重建系统办法和标准,对复制的也应当视为文物。
 
    (四)依法开展宣传教育工作。
 
    2004年6月28日至7月7日,第28届世界遗产委员会会议在江苏省苏州市召开。会议通过了《苏州宣言》。会议呼吁国际社会和世界各国重视青年人在世界遗产保护中的作用,加强针对青年人的世界遗产保护教育。世界各政府和机构要采取一致行动,制订本国本地区关于青年世界遗产教育的具体目标,定期举办全球论坛,帮助欠发达地区也能进行对青少年教育。我国要按照这次会议的精神,加强世界遗产的宣传普及工作,增强全社会的保护意识。要通过系统、循序渐进地开展世界遗产的普及宣传工作,提高公众、特别青年人对世界遗产保护工作的认识,使大家都能主动承担保护的责任与义务,参与到保护的行列中来。各级学校还应当利用宝贵的文化遗产对学生开展生动活泼的历史、文化、艺术教育。为加强宣传效果,可参照国外的作法,每年组织一个文化周活动,活动期间所有公立博物馆免费向公众开放。
 
    (五)依法开展培养人才工作。
 
    要建立各种形式的世界遗产及文物保护中心,把保护中心办成培养各种文物保护人才的基地。保护中心根据文物保护工作的需要,可设绘画、雕刻、纺织品等修复专业,学员不仅要学习有关的历史和技术知识,还要学习与工作关系密切的化工、物理、生物常识。还可让保护中心担负一些世界遗产的保护和修复工作及负责对全国文物的跟踪与观察。要重视对世界遗产保护专业队伍的建设。对于丧失职业道德或直接造成文物损失甚至监守自盗的个人要坚决处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清除出文物职工队伍。遗产保护单位要会同本地公安、消防等部门不断开展深入细致的全面检查,防微杜渐,消除隐患。遗产保护部门要定期向地方政府汇报世界遗产安全工作进展情况,确保文物万无一失。对于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暂时无法消除的,应暂停对社会开放。
 
    (六)探索市场化保护世界遗产的新路。
 
    法国政府在遗产的保护上可以说不遗余力。10年前文化预算在法国财政总预算中的比例开始超过1%,其中有15%是用来保护遗产的。近几年来,意大利在文物保护经费保证方面作了不少努力。每年大约20亿欧元的财政预算保证文物保护的经费开支。自1996年以来,意大利通过法律形式规定,将彩票收入的千分之八作为文物保护的资金。同时,还在税收方面制定了一些有利于文化事业的政策。印度建立了国家文化基金会。国内外团体和公众在免税的情况下,通过基金会对特定或普遍的项目提供资金或捐赠。我国要借鉴这些经验,建立引导多元化资金筹集机制,为世界遗产保护工作寻求资金支持。世界遗产资源作为国家公益事业性的社会资源,保护的主体应该是政府。国家要加大对世界遗产保护的财政支持力度。西方发达国家对于世界遗产的保护,政府财政投入的同时,很大程度上还要靠企业资助和非政府组织的协助。市场化运作本身并不等于资源破坏,在世界遗产资源保护主体的市场化选择进程中,政府需要研究如何规范和引导市场做好保护工作。但是,用市场化运作手段保护世界遗产,只适用于能够直接产生经济效益的世界遗产资源,对不能直接获取市场价值的遗产资源,不可能采取市场化的运作方式。如周口店北京猿人遗址、民族语言、地方音乐和戏曲等以科学研究价值为主的遗产资源,就必须由国家建立必要的机制,确保世界遗产的保护。国家可以采取向已进入市场经营的世界遗产地收取一定管理费,建立世界遗产基金,用于不能采取市场化运作的世界遗产地的保护工作。
 
    (七)加强对世界遗产科学保护的研究。
 
    20世纪90年代以来,文物保护专家积极推动先进科学技术进入文化遗产保护领域。早在1917年,印度考古研究所就设有一个化学处理处,负责博物馆展品和其他文物的化学处理和保存工作,分析研究古迹的材料来源和和古迹损坏的原因,从而发现改善和保存它们的方法。自19世纪下半叶开始,日本科学技术被迅速应用于文物研究和保护。先后于1930年和1952年成立的东京国立文化财产研究所和奈良国立文化财产研究所,已经成为亚洲地区的文物保护研究和教育的基地。拉美和加勒比的遗产保护面临的一个很严峻的挑战就是当地频频爆发的自然灾害,因此,这些地区的国家也正考虑利用卫星技术等科学手段促进遗产保护。我国对世界遗产科学研究上步子十分缓慢,应当借鉴这些成功经验,奋起直追,缩短差距。

怎样用法律对策保护世界遗产

6. 怎样保护世界文化遗产

 保护世界文化遗产方法
  1、延续历史,传承文化,切实保护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世界文化遗产的意义和价值,主要体现为独特的创造性和对特定历史时期文化的典型表现性。
  因此,保持真实性和整体性是两个基本要素。
  应在遗产地风貌区保护、文物修缮等方面注意坚持这两条原则,防止过度开发、“修旧如新”等倾向。
  2、明确管理主体,加快遗产保护立法 
  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是目前做好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法律依据,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好。
  北京市已公布《长城保护管理办法》,使长城保护在法制建设上大大前进一步。
  其他遗产地的专项立法亦应加快步伐,使遗产保护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3、合理开发,适度利用。
  强调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性、社会公益性和传世性,已成为越来越多的国家的共识
  强调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性、社会公益性和传世性,已成为越来越多的国家的共识。
  在这方面,应尽快“与世界接轨”,坚决扭转将世界遗产的性质界定成“旅游资源”的错误倾向,更不能将遗产保护地变成经济开发区。
  应限定每天的参观人数,更新“单纯追求门票收入”等陈旧管理理念。
  市 *** 有关部门和区县应在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放宽眼界,大胆决策,逐步通过体制和机制改革,改变公益性管理单位差额补贴的经济运行方式,保护经费由 *** 全额拨款,从根本上解决长期保护与眼前利用间的矛盾。
  4、保护技术有待提高
  目前国家遗产地的高层管理人才以及专业技术人员缺乏,保护技术相对落后,亟待提高。
  应加强国际间的交流合作,重视引进先进保护技术和手段,鼓励遗产地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科技创新,探索适应目前实际情况的新技术、新方法。
  5、加强研究,扩大宣传教育,世界遗产保护是群众性事业,应扩大宣传,积极发动和吸引更多的人共同参与
  世界遗产保护是群众性事业,应扩大宣传,积极发动和吸引更多的人共同参与。
  应重视和发挥志愿者及民间社会组织在遗产保护工作中不可替代的作用;充分发挥首都优势,整合中央和地方科研力量,开展对各遗产地乃至整个世界遗产保护事业的研究,组织编纂出版一批有较高理论价值的专著;加强对青少年的教育,提高保护、珍爱祖国文化遗产的自觉意识。
  6、作好后备项目的申遗准备工作
  在防止“重申轻保”偏向的同时,要作好新项目申遗的准备工作,“以申促保,以保备申”,使申遗的准备工作做得更加扎实、有序。
   

7. 怎样保护世界文化遗产?

问题一:怎样保护世界文化遗产  1、深入挖掘中国世界文化遗产的厚重的人文精神和丰富的文化内涵,不断提高中国世界文化遗产管理的质量和水平。 
  文化遗产之所以珍贵,是因为它们无一不在诉说着我们民族的伟大和文明的灿烂,体现着我们的民族精神和意志。对中国人民来说,这是一笔宝贵的精神财富;对当代中国社会来说,是一种重要的精神力量,是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的思想、文化支撑。世界文化遗产地和博物馆一样,都是利用文化遗产对广大人民群众进行思想、文化、历史、艺术和科学知识等方面教育的重要场所。保护好这些珍贵的文化遗产、充分发挥其教化作用,为提高民族素质和构建和谐社会的现实服务,这是我们文化遗产工作的根本使命和职责。我国的世界文化遗产,大多具有十分厚重而富于表现力的物质文化资源和非物质文化资源。总起来看,世界文化遗产地的宣传、展示和服务也是比较好的。但是如果以“世界一流的遗产,世界一流的保护、管理和服务”作为标准来衡量,差距显而易见。现在一些世界文化遗产地的宣传、展示,往往缺乏历史的深度和科学的严谨,缺乏生动的细节和艺术的表现;或是为招揽游客而随意编造,形同儿戏,表面上的热闹有余而对遗产人文精神和文化内涵的揭示、说明不足,或是见物不见人,或是见人而不见其精神,或是人、物两不见。既不能感动人,也不能愉悦人,教育人也就无从谈起。 
  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思想认识上的误区和对宣传展示工作的忽视最为主要。一些同志不明白,如果我们只注重了对物质文化遗产物质层面的保护而忽视了对其精神层面的研究、整理、分析、评介、展示、宣扬;如果我们只能让人看到遗产的表面和外部形态而不能使人了解其内在的精神实质和珍贵价值,那就不仅仅是我们工作的失职和不力,而且还会影响到我国文化遗产在现实社会的意义和价值,影响到我们民族文化的传承,影响到我们当代文明与文化的建设。我们必须严肃地看待这个问题,正确对待尊重历史和服务现实的关系,正确处理加强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关系,既坚定不移地担当悠久历史的守护者,又努力成为新文化的建设者。 
  为此,我们一定要进一步解放思想,用创新的思维去开拓局面。要看到当前工作中的差距,更要看到我们的巨大潜力,把更多的人力、物力、财力用于对文化遗产的研究、宣传、展示之上,为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青少年提供更多、更好的精神食粮,提供更为优质和周到的服务。总之,要善于运用我们丰富的传统文化资源,为建设当今适应时代需要的和谐文化添砖加瓦。 
  2、遵守世界文化遗产管理的国际准则,履行作为成员国的义务和承诺,同时积极探索、总结具有中国特色的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利用工作的规律、标准、措施和办法,为丰富和推进全球的世界遗产事业做出我们的贡献。 
  世界遗产是全人类的事业,围绕着世界遗产保护而形成的一些理念、观点、技术甚至规章和传统,是全世界文化遗产工作者智慧的结晶,不仅具有较为完善的体系和较强的先进性,同时也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和普遍的指导意义。中国的世界遗产不能脱离国际准则的规范和指导。我们每一处世界文化遗产地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都必须要放在国际准则之下考量,必须经受得住国际社会的检验,必须符合国际规则的要求。同时,我们要虚心学习、借鉴世界其他国家在遗产保护、管理、利用方面的经验、技术和方法,不断提高我们的管理水平和保护水平。所有世界文化遗产单位都应该成为在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具有样板和示范作用的首善之区。 
  众所周知,世界遗产事业的最初设计和提出,主要是在总结西方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实践的基础上完成的,它的发展与完善也曾经主要由西方国家所主导、所推动。但是随着世界遗产事业在全球的推广,情况在逐渐发生变化。今天的世界遗产事业已经......>> 
  
   问题二:世界文化遗产及保护措施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1972年11月16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第17届会议在巴黎通过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简称“世界遗产公约”,Convention Concerning the Protection of the World Cultural and Natural Heritage)。公约主要规定了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的定义,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国家保护和国际保护措施等条款。公约规定了各缔约国可自行确定本国领土内的文化和自然遗产,并向世界遗产委员会递交其遗产清单,由世界遗产大会审核和批准。凡是被列入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地点,都由其所在国家依法严格予以保护。 
  《公约》的管理机构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世界遗产委员会,该委员会于1976年成立,同时建立《世界遗产名录》。被世界遗产委员会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地方,将成为世界的名胜,可受到世界遗产基金提供的援助,还可由有关单位招徕和组织国际游客进行游览活动。 
  公约规定文化遗产为“从历史、艺术和科学观点来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建筑物、碑雕和碑画,具有考古性质成份或结构、铭文、窟洞以及联合体”例如中国的故宫;“从历史、艺术和科学角度看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环境风景结合方面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单立或连接的建筑群”;“从历史、审美、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人类工程或自然与人联合工程及考古地址等” ,例如中国的长城、秦始皇陵。文化遗产保护区包括:历史建筑、历史名城、重要考古遗址和有永久纪念价值的巨型雕塑及绘画作品。 
  公约规定自然遗产为:“从审美和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由物质和生物结构或这类结构群组成的自然面貌”;“从科学或保护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地质和自然地理结构以及明确划为受威胁的动物和植物生境区”;“从科学、保护或自然美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自然景观或明确划分的自然区域”,例如中国的三江并流、九寨沟、武陵源。自然遗产保护区包括:国家公园和其他早已指定的物种保护区。 
  文化与自然双重遗产是指自然和文化价值相结合的遗产,例如中国的泰山、黄山。 
  关于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国家保护和国际保护,公约规定,缔约国均承认,“本国领土内的文化和自然遗产的确定、保护、保存、展出和遗传后代,主要是有关国家的责任。该国将为此竭尽全力,最大限度地利用本国资源,必要时利用所能获得的国际援助和合作,特别是财政、艺术、科学及技术方面的援助和合作。”公约还明确规定,缔约国在充分尊重“文化和自然遗产的所在国的 *** ,并不使国家立法规定的财产权受到损害的同时,承认这类遗产是世界遗产的一部分,因此,整个国际社会有责任合作予以保护”。 
  关于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的所有权等,公约明确规定,缔约国在充分尊重“文化和自然遗产的所在国的 *** ,并不使国家立法规定的财产权受到损害的同时,承认这类遗产是世界遗产的一部分,因此,整个国际社会有责任合作予以保护”。各缔约国不得故意采取任何可能直接或间接损害本公约领土内的文化和自然遗产的措施。 
  列入世界文化遗产的条件有四个:一、具有突出普遍价值,二、有充足的法律依据,三、历史比较久远,四、现状保护较好。 
  濒危世界遗产名录:根据《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规定,世界遗产委员会设立濒危世界遗产名录。列入濒危世界遗产名录的遗产首先要具备世界遗产的资格,同时面临被毁坏的危险。这些危险包括:蜕变加剧、大规模公共或私人工程的威胁、城市或旅游业迅速发展带来的破坏、未知原因造成的重大变化、随意摈弃......>> 
  
   问题三:我们应该如何保护世界文化遗产?  我们不应该保护文化遗产.社会需要改进,需要革新.我们不能停留在过去,要遗忘过去,走上快速发展的道路. 
  文化遗产对我们现代社会的发展有什么用呢? 
  
   问题四:保护世界文化遗产的几种方法  首先,对于世界文化遗产的全力保护, *** 部门在法律上加强规范维护,在经济上大力投入,以文化换取经济其必会转化为巨大的经济价值(在继承本地传统文化的基础上,尤其要把非物质文化遗产紧抓实达,各城各镇应创造出以突出自身特色的文化活动)! 
  第二步,将保护世界文化遗产观念大力参透在教育事业中去,最好通过一些世界文化遗产知识竞猜比赛活动,或通过对本地地区优秀文化遗产的旅游加深有必要继承保护的现实意义,且受过高等教育的所有求职者都要积极执着地参与科学文化实践活动,组织,宣传,影响,让大中小学都认识到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伟大意义,也将保护世界文化遗产的每一个人类共同意识成为21世纪新公民的必备素质,将保护本民族罕有的珍贵文化遗产的精神发扬开去,深入民心! 
  第三步,通过信息多媒体技术,将保护世界文化遗产的历史地位与组建吾国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时代要求并驾齐驱,将保护世界文化遗产的号召力扩大到最大化! 
  谢谢! 
  
   问题五:为何要保护世界文化遗产?  世界文化遗产是珍贵的,不可复制的,它代表了许多国家的历史,当然要保护。 
  
   问题六:青少年如何保护文化遗产  于自身: 
  1、加强保护理念,不在文物古迹上乱涂乱画; 
  2、不随便攀爬文物古迹; 
  3、自觉遵守文物保护单位的规章制度(例如,有些文物古迹是不可以触摸的,有些观看时不可以携带食物或者饮用水等,自觉遵守); 
  4、不盲目寻宝盗宝。 
  与他人: 
  1、自觉对身边的亲人朋友宣传正确的文物保护理念与文物保护知识;2、主动对所见到的有损文物古迹的行为进行‘力所能及’的劝阻或者举报; 
  3、不误导他人进行文物买卖和破坏活动。

怎样保护世界文化遗产?

8. 保护世界遗产

世界遗产是指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遗产委员会确认的人类罕见的、目前无法替代的财富,是全人类公认的具有突出意义和普遍价值的文物古迹及自然景观。
世界遗产包括文化遗产、自然遗产、文化与自然遗产、文化景观遗产四类。广义概念,根据形态和性质,世界遗产分为物质遗产(文化遗产、自然遗产、文化和自然双重遗产、记忆遗产、文化景观、)和非物质文化遗产。
尽管国际社会关于二十世纪遗产的定义以及甄别方法的探讨仍在继续,尚未形成明确的理论成果,但是对于二十世纪遗产的保护实践早已迫不及待。
美国通过立法规定:凡是在历史上起过重要作用、且有50年以上历史,在建筑、考古、工程和文化等方面具有重要价值的地区、遗址、建筑物、构造物和其他实物,都列入需要登记造册的范围。美国已经确认和登记、并列入保护名录的历史性建筑和文化遗址有100多万个,其中相当部分属于二十世纪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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