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唱会门票也属于“无记名有价证券”?

2024-04-28

1. 演唱会门票也属于“无记名有价证券”?

  属于,主要原因如下:
  无记名有价证券,是证券上不记载权利人的姓名或名称的有价证券,如国库券和无记名股票等。无记名有价证券上的权利,由持有人享有,可以自由转让,证券义务人只对证券持有人负履行义务。
  门票,通常是由商业活动的主办方或者旅游景点的管理方负责发行制作、销售并监管使用的一种有价票证。
  所以,从定义上看门票属于无记名有价证券。

演唱会门票也属于“无记名有价证券”?

2. 不记名有价证券可不可以作为共有财产

  可以作为共同财产,双方对半分。
  如果在法庭上关于夫妻共有财产和夫妻个人财产性质认定时,双方都不能对自己的主张举出有力的证据来证明,而且法院也难以查明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
  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认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负举证责任。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的,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可见,法律规定了难以认定夫妻共有财产还是夫妻个人财产时,按夫妻共有财产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5条规定:
  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3. 股票是证明股东权利的有价证券这句话对不对?

对啊 ,证券基础知识第一节就有对股票的解释。
股票是一种有价证券,它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股票作为一种所有权凭证,有一定的格式。我国《公司法》规定,股票采用纸面形式或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

股票是证明股东权利的有价证券这句话对不对?

4. 记名股票中的背书是什么意思?

背书:权利让渡的方式。有价证券如汇票、支票、股票、债券,物权凭证如提单都是可以卖给别人的。如何表明我放弃对其拥有的所有权呢?就是在其背后签上我的名字。白纸黑字,以示郑重,也留下书证。背书有两种,一种是只表示我不要啦,谁要爱谁谁。那么,我签字个就行了,谁拿着谁就是它们的新主人;另一种是除了表示我不要了,还要明确谁要的。这时除了我签个字,还要写上下家的名字。前者叫空白背书,后者叫记名背书。所以,不想让渡,千万别在背面签字。否则一旦掉了,它就是持有者的了。

5. 有价证券的分类

一,依有价证券所设定的财产权利的性质不同,可将有价证券分为:
(1)设定等额权利的有价证券,如股票;
(2)设定一定物权的有价证券,如提单、仓单;
(3)设定一定债权的有价证券,如债券、汇票、本票、支票等。
二,依有价证券转移的方式不同,可将其划分为:
(1)记名有价证券,是在证券上记载证券权利人的姓名或名称的有价证券,如记名的票据和股票等。记名有价证券可按债权让与方式转让证券上的权利。
(2)无记名有价证券,是证券上不记载权利人的姓名或名称的有价证券,如国库券和无记名股票等。无记名有价证券上的权利,由持有人享有,可以自由转让,证券义务人只对证券持有人负履行义务。
(3)指示有价证券,是指在证券上指明第一个权利人的姓名或名称的有价证券,如指示支票等。指示有价证券的权利人是证券上指明的人,证券义务人只对证券上记载的持券人负履行义务。指示证券的转让,须由权利人背书及指定下一个权利人,由证券债务人向指定的权利人履行。

有价证券的分类

6. 公司法中的“背书方式”是什么意思?

背书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1、限定背书
有些限定背书规定汇票只交付一次,受让人只能自行使用汇票而无再次转让的权利。如背书人在汇票背面签字,写明“仅付×××(被背书人名称)”或“付给×××(被背书人名称),不得转让”。
2、空白背书
又称不记名背书,即背书人在汇票上只有签名,不写付给某人,即没有被背书人。空白背书的汇票凭交付而转让。即空白背书的第一出让人背书签字后,可多次在市场上流通,直到最后一个受益人,而勿须在汇票背面注明流通过程中的其他出让人和受让人。
3、记名背书
记名背书必须以银行或公司为背书人,记名背书大都给开证行。记名背书在日常业务中较少使用。保险单据做成记名背书意味着保险单据的受让人在被保货物出险后享有向保险公司或其代理人索赔的权利。

扩展资料:
保险单据的背书应与提单的背书保持一致,即通过背书的保险单据的转让范围应等于或大于提单的转让范围。如果提单做成记名背书,保险单据可做同样内容的记名背书。
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 票据出票人在票据正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不得转让(丧失流通性)。其直接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出票人对其直接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被背书人提示付款或委托收款的票据,银行不予以受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背书

7. 记名公司债券,由债券持有人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

对的。《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记名公司债券,由债券持有人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公司债券存根簿。

记名公司债券,由债券持有人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

8. 什么是"背书转让"?"背书"是什么意思?

背书转让 的意思。 

1.背书交付 
指收款人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在汇票上签章并作必要的记载所作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 
(1)汇票以背书转让或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的名称,个人须记本名,单位须记注册全称。只有在少数情况下,如继承、企业合并、破产受偿等情况可以是无记名汇票。 
(2)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之上。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粘章上的记载事项与汇票上的记载事项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如果粘单上第一记载人没有在粘接处签章的,粘单上记载的事项无效。 
2.背书转让的方式 
通常在票据的背面,都事先印制好若干背书栏的位置,载明表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被背书人的文句,而留出背书人及被背书人的空白,供背书人进行背书时填写。票据法一般并不限制进行背书的次数,在背书栏或票据背面写满时,可以在票据上粘贴“粘单”进行背书。 
背书应当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如果未记载背书日期,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而且背书也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 
3.背书转让的法律效力 
(1)背书转让无须经票债务人同意。在票据背书转让时,行为人无须向票据债务人发出通知或经其承诺。只要持票人完成背书行为,就构成有效的票据权利转让。 
(2)背书转让的转让人不退出票据关系。背书转让后,转让人并不退出票据关系,而是由先前的票据权利人转变为票据义务人,并承担但保承兑和担保付款的责任。 
(3)背书转让具有更强的转让效力。通过背书的方式转让票据权利,能够使受让人得到更充分的保护。票据法设计了一系列特别的制度来保障票据受让人的权利,首先,受让人只需以背书连续的票据,就可以证明自己的合法权利人身份,而无须提供其他证明。其次,受让人可以对票据债务人主张前手对人抗辩的切断,从而使其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受票据债务人与前手背书人之间抗辩事由的影响;再次,受让人可以主张善意取得。 
4.转让限制 
(1)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其后手在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2)汇票须完整转让,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3)背书不得附有条件,票据法规定,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4)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 
(5)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5.汇票担保 
票据法第35条第2款规定,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