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合同的定期存款可以提前取出吗

2024-05-13

1. 签合同的定期存款可以提前取出吗

签合同的定期存款是可以提前取出的。可以。银行的定期存款按理来说是到期取出,若遇到急事,存款人也可以提前取出来,但是提前出来的金额不享【摘要】
签合同的定期存款可以提前取出吗【提问】
签合同的定期存款是可以提前取出的。可以。银行的定期存款按理来说是到期取出,若遇到急事,存款人也可以提前取出来,但是提前出来的金额不享【回答】
定期存款可以提前取出来。银行存的定期即使还未到期,存款人也能提前支取。因为有相关规定,未到期定存有一次机会可提前全部取出或部分【回答】
当然可以提前取出来。定期存款不是锁定期的基金,也不是锁定期的保险,它仅仅是一种存钱方式,将钱寄存在银行时间周期比较长,但是由于特殊情况【回答】
可是当事人说双方签了合同时间没到不能取出,有这一说法吗【提问】
如果合同期没到期的,单方中止合同的,违约方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或者未采用书面形式一方已经履行义务的【回答】
那到底合同没到期能不能取出来【提问】
合同没到期是不能取出来的【回答】

签合同的定期存款可以提前取出吗

2. 是否只有在合同中约定了提存方才可以提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提存公证 

1、因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权人下落不明或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而使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的。 

2、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以提存方式给付的。 

3、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保证人、抵押人或质押人请求将担保物(金)或其他替代物向公证处提存的。 

可以提存的标的物: 

⑴货币;⑵有价证券、票据、提单、权利证书;⑶贵重物品;⑷担保物或其替代物;⑸其他适宜提存的标的物。

3. 是否只有在合同中约定了提存方才可以提存

出现了《民法典》规定的法定情形时,即便没有约定也可以提存。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原因:
(一)债权人拒绝或无法受领。所谓受领,是指债权人以自己的行为接受债务人的履行。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主要指债权人不能确定、地址不详、债权人去向不明、失踪后未确定财产代管人等一系列情形。
(三)债权人死亡而尚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行为能力尚未确定监护人。在债权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而没有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监护人、财产管理人等代替债权人受领履行的情况下,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四)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有约定提存条款的。既然合同中当事人已经约定了债务人可以用提存的方式来履行债务,自然在合同约定的条件成熟时,债务人的债务即消灭。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对于储存物的提存问题是怎样的?
(一)提存,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制度。
(二)所谓提存,是指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使债务人难于履行债务,经公证机关证明或法院的裁决,债务人可将履行的标的物提交有关部门保存。
“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的,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同期限内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仓储物。”
1、应由保管人向提存机关呈交提存申请书。在提存书上应当载明提存的理由、标的物的名称、种类、数量以及存货人或提单所有人的姓名、住所等项内容;
2、仓管人应提交仓单副联、仓储合同副本等文件,以此证明保管人与存货人或提单持有人的债权债务关系;
3、保管人还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催告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提货而对方没有提货,至该批货物无法交付其所有人。
(三)一般而言,一经提存即认为债务人已经履行了其义务,债权债务关系即行终止。债权人享有向提存物的保管机关要求提取标的物及其孳息的请求权,但须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并支付因提存所需要的保管或拍卖等费用,且提取请求权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二、提存的标的物有哪些
提存的标的物应当是合同规定应当给付的标的物,主要是货币、有价证券、票据、提单、权利证书、物品。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所谓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指标的物不适于长期保管或者长期保管将损害价值的,比如易腐烂、变质的物品,有危险性的物品等。提存费用过高,一般指提存费与所提存的标的的价额不成比例。
按照司法部颁布的《提存公证规则》规定,提存物六个月的保管费用超过物品价值5%的,应认为提存费用过高。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有悖设立提存制度的目的,但不提存,债务人又达不到合同义务消灭的目的,为此,可以依照我国拍卖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的,提存所得的价款。

是否只有在合同中约定了提存方才可以提存

4. 是否只有在合同中约定了提存方才可以提存

一、并非只有在合同中约定了提存方才可以提存,符合法定情形的也可以提存。例如:债权人下落不明。主要指债权人不能确定、地址不详、债权人去向不明、失踪后未确定财产代管人等情况。《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提存的要件】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二)债权人下落不明;(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5. 合同规定的提存条件

(一)提存人具有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由于提存为一种法律行为,因此,提存人为提存时需具有行为能力。同时,意思表示真实是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所以提存有效需要意思表示真实。
(二)提存之债真实、合法。如因合同(协议)产生之债,该合同(协议)中约定以提存方式给付的,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担保人用提存方式来履行义务,这是提存的基本前提。
(三)提存的标的物必须符合合同(协议)中约定的法律规定,提存标的物必须属于提存人所有,在权属问题上与他人无任何争议,且提存标的物价值应等于或大于债的数额,使提存标的物与债相适应。
(四)提存的标的物必须是符合《提存公证规则》第七条的规定标的物:货币、有价证券、票据、权利证书、贵重物品、担保物(金)或其他替代物、其他适宜提存的标的物。提存标的物必须是提存现时持有的,在办理提存公证手续时将标的物交付给公证处保管。
(五)提存人须向公证处提出申请,按《提存公证规则》第四条的规定,提存公证由债务履行地的公证处管辖。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公证或在债务履行地申办提存公证有困难的,可由担保人住所地或债务人住所地公证处办理。
一、合同提存的法律效果
提存的法律效果也就是提存的效力,从提存成立时发生。
(一)的物所有权的转移
提存行为本身是一种替代履行的行为。提存视为债务人对债权人进行了合同标的物的交付。因此,在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付给提存部门之时,提存物的所有权即从债务人移转到债权人。
(二)标的物风险负担的转移
自提存成立之时起,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务人移转到债权人,由债权人承担标的物的风险是指:一方面,由债权人承担因不可抗力、标的物自身性质而产生的毁损灭失的后果;另一方面,对于由第三人或者提存保管人过错造成提存物毁损灭失的,由债权人主张索赔等等。
二、合同纠纷起诉注意事项
(一)案件的判决结果要看法律规定以及双方的证据。现在,尚未开庭,判决结果未出,不能判定法官的行为是否偏袒,您现在主要是对诉讼程序不了解,才会产生各种误会。
(二)法官主动调取证据是法律法规允许的,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的,法院可以主动调取证据或应一方申请调取证据,并不属于偏袒一方。您如果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也可以申请法官主动调取证据。
(三)立案八个月未开庭确实是不正常的,可以向有关机关反映。但如果被告充分利用了法律规定的程序,拖延开庭的时间,立案八个月未开庭是可能存在的。如果是被告利用法律规定的程序,与法官无关。律师就经常利用法律规定的程序,拖延审判的期限,以取得对自己最有利的结果。
(四)被告就同一案件起诉原告,是正常的,可能属于反诉,也可能是另行起诉。

合同规定的提存条件

6. 合同提存的条件

法律分析:1、在没有正当理由的前提下,对方拒绝受领;
2、合同相对方下落不明,处于无法联系状态;
3、合同相对方死亡,继承人、遗产管理人还未确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二)债权人下落不明;(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7. 合同提存有效吗

合同提存的效力:1、对债务人效力,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交付标的物;2、对债权人效力,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且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3、合同提存的其他效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一条债务人将标的物或者将标的物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交付提存部门时,提存成立。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交付标的物。第五百七十二条标的物提存后,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第五百七十三条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合同提存有效吗

8. 法律对提存合同有何规定

合同提存的法律后果: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标的物提存后,合同虽然终止,但债务人还负有后合同义务;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二条标的物提存后,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第五百七十三条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