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破产法的一道案例分析!急求答案!

2024-05-12

1. 关于破产法的一道案例分析!急求答案!

该公司可以自已申请破产。
根据我国《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第七条中的“债务人”即为本案例中的煤炭有限公司。
租借的设备不属于公司财产,该设备的所有人可以主张取回。
《破产法》第三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
对厂房享有抵押权的权利人对该厂房有优先受偿权。
《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 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这里所说的担保权,是指物的担保意义上的担保权,即所谓担保物权。在我国,依据民法通则和担保法成立的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是别除权的基础权利。
租赁的设备、别除权标的物不计入破产财产。
因此,本案中破产财产包括:
流动资金 70万元
自有设备 折价120万元

关于破产法的一道案例分析!急求答案!

2. 经济法破产法案例分析题 求求答案 拜托了!!

1,不合理。乙企业应当申请8万的损失债权。
企业破产法第53条规定: 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本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2,破产财产包括(1),银行存款1000万元;(2),设备190万(抵押的设备100万元+未抵押的设备80万元)(3),厂房90万元(一共100万-租赁的他人厂房10万);(4)股东小李的实物出资不实的20万出资;(5)小林卖出的设备30万元(此行为可撤销);
法条及解释:(1)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2第1条规定:除债务人所有的货币、实物外,债务人依法享有的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用益物权等财产和财产权益,人民法院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2)破产法司法解释2第3条规定:债务人已依法设定担保物权的特定财产,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债务人财产。(所以,抵押给银行的设备也是债务人财产。)(3)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2第2条第一款规定:下列财产不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一)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承揽、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合同或者其他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所以租赁他人的厂房不应当是破产财产)。(4)公司法第30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所以,小李股东负有补缴出资义务)。公司法司法解释2第22条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所以,小李未缴纳的出资是破产财产)。(5)股东小林将设备贱卖的无效。破产企业法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一)无偿转让财产的;(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五)放弃债权的。(所以,该行为可以撤销)(6)甲公司对外担保有效,是公司债务。(该行为不可撤销,因为该行为发生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外)。所以,综上:该债务人的所有破产财产应该是:1000+90+190+20+30=1330万元。
3,该破产企业的债权人有:(1),银行(设备抵押权人);(2)乙企业;(3)小林姐姐(被撤销后的设备款返还);(4)甲公司的对外担保50万;(5)诉讼费30万;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费用20万(此二者为破产费用;破产法第41条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6)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的债务10万;(此为共益债务;破产企业法第42条第2款: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7)职工工资;(8)社保;(9)税款;(10)小贾、小王、小张。以上:(1)、(2)、(3)、(4)(破产法司法解释3第4条规定:保证人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债权人有权申报其对保证人的保证债权。主债务未到期的,保证债权在保证人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主张行使先诉抗辩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在一般保证人破产程序中的分配额应予提存,待一般保证人应承担的保证责任确定后再按照破产清偿比例予以分配。 保证人被确定应当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的管理人可以就保证人实际承担的清偿额向主债务人或其他债务人行使求偿权。)(10)为普通债权。(5)为破产费用;(6)为公益债权;
一、那么,第一顺位就是抵押财产的抵押权人:银行把设备变卖后剩余的价值可以清偿其他破产债权。银行贷款80万,剩余价值20万元。破产法司法解释2第3条后半部分规定: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在担保物权消灭或者实现担保物权后的剩余部分,在破产程序中可用以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和其他破产债权。
此时:债务人财产还有:1330-80=1250万元。
二、第二顺位就是破产债权和公益债务(此二者优先清偿破产债权,但是此题目二者均能足额清偿,所以无所谓前后)。那么一共是60万元。破产法第43条规定: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此时:债务人剩余财产为:1250-60=1190万元。
三、第三顺位是工资、社保。破产法第113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鉴于此:职工工资8000万+社保120万远远大于企业所剩财产1290万。
所以,剩余财产只能清偿第一顺位的债务。
按照比例应当清偿工资为:8000/(8000+120)*1290=1270.94万元。
清偿社保金:1290-1270.94=19.06万元。
至此:债务人财产清偿完毕。
剩余债权人清偿为0。
4,故小张的清偿额为0。

3. 求助:一破产法案例分析!急!

(1)破产财产2000万元。
(2)价值100万元的3车间和4车间用于清偿银行贷款100万元;150万元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中随时清偿;剩下的破产财产先清偿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及工资等320万元,再清偿税款280万元。剩余1150万元用于公平清偿1900万元普通破产债权(银行贷款债权已经从抵押财产中优先清偿了100万元了)
(3)电力公司能得到清偿的债权额为(1150/1900) x500万元。

求助:一破产法案例分析!急!

4. 《商法》破产案例分析题,求解!

(1)    由债务人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2)    已经审结但尚未执行,应当中止执行,建筑公司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直接申报债权;其最终清偿额和判决结果有关。
(3)    银行可就该厂房优先受偿900万,不足部分按普通债权参与破产分配
(4)    建行可以来申报债权,如果为一般保证则债权数额为北方公司偿还该笔债务后无法清偿的数目;如果是连带担保则可以主张电子有限公司清偿全部债务。
(5)
1、中外合资企业在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前需由审批部门批准。
2、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而不是独任审理。
3、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在10日内发布公告。
4、债权的申报期限应为3个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应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15日内召开。本案召开时间不对。
5、清算组应于企业被宣告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

5. 破产法案例分析及答案

亲爱的问友,您好,很高兴能为您解答[开心]。亲~~破产法案例分析及答案:(1)破产申请案件归B县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条的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丰信公司主要办事机构在B县,因此破产申请案件归B县人民法院管辖。(2)应当受理。根据《企业破产法》第7条的规定,企业法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申请。丰信公司全部财产只有100万,而负债总额有230万,资产负债率达230%,达到破产申请的界限,应当受理企业法人丰信公司的破产申请。【摘要】
破产法案例分析及答案【提问】
亲爱的问友,您好,很高兴能为您解答[开心]。亲~~破产法案例分析及答案:(1)破产申请案件归B县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条的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丰信公司主要办事机构在B县,因此破产申请案件归B县人民法院管辖。(2)应当受理。根据《企业破产法》第7条的规定,企业法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申请。丰信公司全部财产只有100万,而负债总额有230万,资产负债率达230%,达到破产申请的界限,应当受理企业法人丰信公司的破产申请。【回答】
亲,(3)《企业破产法》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即破产企业财产将优先清偿企业担保人,职工工资和其他福利仅能从未担保财产中清偿。因此,本案中,应优先偿还工商银行设用设备作抵押的30万元和东平公司用房屋作担保的20万元,其余债权人按比例分配分配破产财产,其中工商银行未设担保部分,可从破产财产中获得约13.9万,加上之前设担保30万元,当地工商银行共获得43.9万元。甲公司由于未设担保,可从破产财产50万中获得约27.8万元。东平公司未设担保部分,可从破产财产中获得约8.3万元,加上之前设担保20万元,共可获得28.3万元。答:(1)建筑设备公司租赁的设备,应该由建筑设备公司交付给破产企业的管理人。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2)广商贸易公司可以主张抵销。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据此,广贸公司可以机电有限责任公司的管理人主张抵销。(3)建设银行不能就600万元债权享有全部的表决权。根据规定,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其对通过和解协议和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因此,本题建设银行享有的债权600万元中的400万元,不得对通过和解协议和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的事项享有表决权。(4)该机电公司对某啤酒厂的提前清偿行为可以撤销。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由于机电公司在2011年12月提前清偿该债务,是在人民法院受理其破产案件前一年以内,因此,该机电公司对某啤酒厂的提前清偿行为可由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追回提前清偿的财产,并入破产财产。【回答】
【提问】
【提问】
【案例1】2014年8月20日,甲公司就自己不能支付到明债务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日裁定受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同时指定某会计师事务所为破产管理人。管理人接管甲公司后,对甲公司的资产、负债进行了清理,有关清理情况如下:(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甲公司的资产总额为5600万元(全部财产的变现价值)。其中,全部厂房变现价值520万元,办公楼变现价值为650万元;全部机器设备变现价值480万元。(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负债总额为11000万元,其中,流动负债的情况为:①应付职工工资180万元,未交税金220万元;②短期借款900万元,其中,2014年3月5日,以甲公司全部厂房作抵押,向中国工商银行贷款500万元;2014年6月1日,以全部机器设备作抵押,向中国建设银行贷款400万元,③应付账款640万元,其中包括但不限于:(A)应付乙公司到期货款380万元,乙公司经多次催要无效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4年8月10日,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甲公司支付乙公司欠款及违约金和赔偿金等共计400万元,乙公司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对甲公司办公楼予以查封.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破产申请时,此判决尚未执行。(B)应付丙公司2012年9月18日到期货款180万元,2013年8月18日应丙公司的要求,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了一份担保合同,担保合同约定:以甲公司全部机器设备作抵押,若2014年8月18日前甲公司仍不能支付丙公司180万元的货款,则以甲公司机器设备变卖受偿。(C)应付丁公司2014年8月1日到期货款200万元,(3)2013年7月,甲公司为逃避债务而隐匿230万元的财产(4)2014年6月,甲公司已经知道自己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将破产,仍向债权人戊公司清偿了90万元。(5)甲公司的股东用于出资的房产在出资时作价600万元,而当时的实际价值仅为520万元,(6)人民法院的诉讼费用30万元,管理人摄酬20万元,为继续营业而支付的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150万元。经查:甲公司用于抵押的厂房、机器设备于合同签订的当天全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回答】
亲。【答秦】人民法院查封的甲公司的办公楼不能用于偿还所欠乙公司的货款,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在本题中,保全措施解除后,办公楼应计入破产财产,债权人乙公司可以申报400万元的破产债权。【答案】人民法院的诉讼费用30万元、管理人报酬20万元属于破产费用,合计50万元;为继续营业而支付的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150万元属于共益债务。【答案】管理人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根据规定,人民法院爱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债务人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在本题中,甲公司向丙公司设定抵押担保的时间超过了1年.【答秦】①管理人有权追回,根据规定,债务人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其行为无效,管理人有权追回.②根据《刑法》的规定,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下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金.【答案】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答案】破产管理人应当要求该股东补微出资额80万元,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回答】
帮我解答我发的图片上的答案【提问】
亲,图片看的不是很清楚。您可以把问题写出来的。【回答】
【提问】
【提问】
亲,图片还是看的不清楚。您还是可以把问题写出来的。【回答】
【提问】
亲,图片还是看的不清楚。您还是可以把问题写出来的。【回答】

破产法案例分析及答案

6. 破产法案例分析,求大神帮忙!!急!!!

(1)A公司应该在受理后就负有补缴出资的义务。(2006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第二个小问题,比较复杂,首先要判断A公司的这个债权是否是破产法上承认的无瑕疵的破产债权,如果存在破产法上可撤销的情形,譬如是该控股股东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那么管理人可以申请撤销,也就不存在这20万的债权了;其次,可以申请抵销的债权应当成立在破产申请之前;即使退一万步讲,这个债权是在破产申请前成立的无瑕疵的债权,那么根据司法解释二的精神,股东的出资也是不能进行债务抵销的。
(2)向C公司赠与行为可以撤销,详见2006破产法第31条。
(3)D银行只能获得10万元利息。(2006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7. 经济法破产法案例分析题?

法律上的破产是指当债务人即将出现破产原因或者已经出现破产原因时,对债务人实施的挽救性程序以及就债务人的总财产实行的概括性清算程序的总称。
我国《企业破产法》113条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经济法破产法案例分析题?

8. 破产法案例问题

1、法院尚未宣告神州公司破产,所有财产关系不变。
2、尚未宣告破产,债权债务还会有变化,破产债权不能确定,借用小轿车,没有过户,与神州公司破不破产无关。
3、管理人由受理破产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无权罢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