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存款管理原则

2024-05-14

1. 银行存款管理原则

银行存款管理原则是指对银行存款业务的管理规定。通常情况下,银行存款管理原则包括以下内容:1.存款人身份认证:银行要求存款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对存款人身份进行认证。2.存款账户开立:银行要求存款人开立存款账户,并按照规定的流程办理开户手续。3.存款金额限制:银行对存款金额有一定的限制,一般情况下,单笔存款金额不能超过规定的上限。4.存款利率:银行会根据存款期限和存款金额等因素,确定存款利率。5.存款期限:银行一般提供多种存款期限选择,如整存整取、活期存款等。存款期限越长,存款利率通常会更高。6.取款限制:银行会对取款次数和取款金额有一定的限制,一般情况下,单笔取款金额不能超过规定的上限,每日取款次数也有限制。7.货币兑换:银行一般会提供货币兑换服务,但会收取一定的手续费。8.银行卡管理:银行会为存款人发放银行卡,并规定银行卡的使用范围、密码修改、挂失、解挂等管理规定。9.存款人权益保护:银行会对存款人的权益进行保护,如提供存款保险服务,保障存款人的资金安全。10.存款人义务:存款人有责任保管存款账户的密码,不得将密码泄露给他人,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存款人自行承担。银行存款管理原则的具体内容因国家和地区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建议你了解本地的相关规定。

银行存款管理原则

2. 银行存款管理规定

      银行存款是指企业存放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货币资金。下面是我为你整理的银行存款管理规定,希望对你有用!
          银行存款管理规定 
         1.0 规范分公司及服务中心银行存款管理,以保证银行存款收、支、存的合理使用。
         2.0 适用范围到 适用分公司及服务中心的银行存款管理工作的范围。
         3.2 财务助理负责服务中心银行票据(支票,汇票等)进帐工作。 分公司财务专员负责顾问项目、前期项目及各职能部门等银行票据(支票,汇票等)职责 目的 进帐工作。
         4.1 财务专员负责指导财务助理对收到的银行票据(支票,汇票等)做相应进帐工作 服务中心负责人负责监督服务中心现场银行存款的管理工作。 分公司总经理负责监督分公司银行存款的管理工作。 工作程序 银行存款管理的原则
         4.1.1 所有收入除保留库存现金限额(以备用金为标准额度)外,现金余额应及时送存银行。每天收到 的支票要于当天到银行进帐。
         4.1.2 超出现金使用范围或公司规定现金结算金额(人民币 1000 元)的款项支付必须过银行存款帐 户进行结算(即支票、转账、汇兑等结算方式)。
         4.2 银行结算方式 公司的货币资金业务可采用的银行结算方式,包括:
         4.2.1 支票:在本省区域内广泛使用的票据。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 10 日内;转帐支票可以背书转让。
         4.2.2 委托方式:公司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管理费、电费、水费等或委托银行代为支付款项的结算方式。
         4.2.3 汇兑:公司办理异地之间的款项结算方式,分为电汇和信汇。
         4.3 银行帐户管理
         4.3.1 银行帐户类型
         C. 基本存款帐户:是企业办理日常结算和现金收付、工资发放的帐户 一般存款帐户:可办理转帐结算和现金缴存,但不可办理现金支取; 专用存款帐户:专为收取本体维修基金特设帐户。
         4.3.2 银行帐户开立:指新建公司为正常经营所需要开户的银行帐户,以及公司为某种用途而需要新增 开户的银行帐户。 需要开设银行帐户的公司,服务中心财务助理、服务中心经理必须先就开户的意向与分公司财务 专员沟通及申请,财务专员复核后报送总部财务管理中心出纳员,在作出可以申请的答复后,按要求向出纳员报送《银行帐户开户申请表》。
         总部在收到申请后二天内,就批准开户与否作出答复, 并上报集团财务管理中心经理、财务管理中心总经理审批。没有批准的开户申请,或在未批准前, 公司严禁自行开设银行帐户。
         B.印鉴管理 经批准后开设的帐户,分公司必须在正式使用时,由财务专员将印鉴原件、银行开户申请表原件、 印鉴管理人签名原件一并以EMS 方式传达到总部出纳员,以便统一归档管理。各分公司保留复印 件。
         C.帐户停用 停用是指经批准停止使用,暂时保留的帐户。 总部出纳员以部门联络单的形式通知相关公司对指定帐户办理停用,在规定的时间起,公司严 禁未经批准,重新使用已停用帐户。停用的帐户,管理权在总部财务管理中心。
         D.帐户启用 启用是指原批准停用帐户的重新使用,不包括新开帐户的启用。 停用帐户的启用,必须以报告形式向总部出纳员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在规定时间启用。
         E.帐户销户 销户是指对原已开立帐户进行取消。销户需填制《银行帐户销户申请审批表》在批准后方可进 行。在与银行办理完销户手续后,公司必须及时将销户情况及回执(包括票据清理情况等)向 出纳员报送。
         F.报表及档案管理各分公司必须按要求向财务管理中心出纳员报送《银行帐户开户情况一览表》。财务管理中心出纳员每年汇总《银行帐户开户情况一览表》报送财务管理中心负责人。
         4.4 银行帐户的使用规定
         4.4.1 严格执行支票审批制度和授权批准控制规定,根据核准的手续开出支票。
         4.4.2 不得签发空头支票。
         4.4.3 查询每笔存款,对来源不明的款项应及时到银行查询。
         4.4.4 定期将公司银行日记帐与银行对帐单核对,就未达帐项按月调整。分公司财务专员应每 10 天打 印本月银行对帐单,及时查清每笔未达帐项,每月应将所有往来银行回单及时交送财务管理中心 核销。
         4.4.5 公司银行帐户只提供公司经营业务收支结算使用,严禁外借或为他人套取银行现金。未经公司批 准不得将资金借给外单位或个人。特殊情况上报总经理批准。
         4.5 银行存款资料的保管: 开设银行帐户申请表、银行销户资料、银行对帐单等所有银行资料视同会计档案由财务管理中心 指定人员按《会计档案管理规定》保管。
         4.6 登记和清理日记账 银行存款日记账应按序时逐笔登记,当日发生的所有银行存款收付业务全部登记入账,在此基础 上,看看账证是否相符,即银行存款日记帐所登记的内容、金额与收、付款凭证的内容、金额是否 一致。清理完毕后,结出银行存款日记帐的当日账面余额。
          银行存款有哪些理财技巧 
         1、面对利率不断调降之际,可以考虑降低存款比例,存款以利息较佳的中期定存为主,另外再辅以国债或其它较具成长潜力的投资工具作为投资方式。
         2、在定存到期前,若未来利率有上涨可能,即可采取浮动利率,若各银行利率或放款利率看跌,则应采取固定利率。一来避免利率风险,二来可算出未来收益以便再运作。
         3、一般而言,定存金额为每月收入的三至六倍是合理的,原因是如果暂时因离职、生病等因素暂停收入来源时,还能靠定存维持三到六个月的生活水准。
         4、利用定存每月所产生的利息,以定期定额方式投资在共同基金。由于是“利息”投资在较高也是较高风险的 基金上,最坏的状况是利息赔掉了,最好的状况是利滚利,创造比原先利息更多的收益;目前外资银行纷纷推出定存基金理财套餐就属此类,相当受到定存客户的欢迎。
         5、用开立“综合存款”的方式办理定存,“综合存款”是一本存折内同时有活存与定存两种。
          企业银行存款管理制度 
         企业每月至少应将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核对一次,以检查银行存款收付及结存情况。企业进行账单核对时,往往出现银行存款日记账余额与银行对账单同日余额不符的情况。究其原因主要有三:
         一是计算错误;
         二是记账错漏;
         三是未达账项。
         计算错误是企业或银行对银行存款结存额的计算发生运算错误;记账错漏是指企业或银行对存款的收入、支出的错记或漏记;未达账项是指银行和企业对同一笔款项收付业务,因记账时间不同,而发生的一方已经人账,另一方尚未入账的款项。未达账项不外乎以下四种情况:
         1.企业已经收款入账,银行尚未收款入账的款项。
         2.企业已经付款入账,银行尚未付款入账的款项。
         3.银行已经收款入账,企业尚未收款入账的款项。
         4.银行已经付款入账,企业尚未付款入账的款项。银行存款日记账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不符,必须查明原因。在会计实务中,银行存款调节后余额平衡关系是作出这一判断的主要依据。
         如果调节后余额一致,表明账户内结存额计算无误。如果调节后余额仍不一致,表明账户内结计算一定有误,应立即查明错误所在。属于银行方面的原因,应及时通知银行更正;属于本单位原因,应按错账更正办法进行更正。
         在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时,一般将所有未核对一致的项目均视为未达账项,但对于出现的各种未达账项,应进行认真审核,确属未达账项的,应督促有关人员办理结算手续或记账手续;属于记账错漏的,应予以及时更正。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有多种编制方法,会计实务中一般采用“补记式”余额调节法。其基本原理是:假设未达账项全部人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及银行对账单的余额应相等。其编制方法是:在双方现有余额基础上,各自加上对方已收、本方未收账项,减去对方已付、本方未付账项,计算调节双方应有余额。用公式表示如下:
         银行存款日记账余额+银行已收企业未收账项-银行已付企业未付账项=银行对账单余额+企业已收银行未收账项-企业已付银行未付账项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后,不需进行账簿记录的调整,只有等到有关单据到达,才可进行账务处理。

3. 银行存款的管理办法

另外,需要提请注意的是,为了加强银行卡业务的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又于1999年1月5日发布了应于下发《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9]17号),规定该办法于1999年3月1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颁布的《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6]27号)同时废止;中国人民银行在本办法颁布之前制订的银行卡管理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该办法主要内容如下:⑴该办法规定,银行卡是指由商业银行(含邮政金融机构,下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银行卡包括信用卡和借记卡。银行卡按币种不同分为人民币卡、外币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发为单位卡(商务卡)、个人卡;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芯片(IC)卡。信用卡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分为贷记卡、准贷记卡两类。贷记卡是指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以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准贷记卡是指持卡人须先按发卡银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账户余额不足支付时,可在发卡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的信用卡。借记卡按功能不同分为转账卡(含储蓄卡,下同)、专用卡、储值卡。借记卡不具备透支功能。转账卡是实时扣账的借记卡,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和消费功能。专用卡是具有专门用途、在特定区域使用的借记卡,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功能。专门用途是指在百货、餐饮、饭店、娱乐行业以外的用途,储值卡是发卡银行根据持卡人要求将其资金转至卡内储存,交易时直接从卡内扣款的预付钱包式借记卡。⑵银行卡的计息包括计收利息和计付利息,均按照《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发卡银行对准贷记卡及借记卡(不含储值卡)账户内的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付利息。发卡银行对贷记卡账户的存款、储值卡(含IC卡的电子钱包)内的币值不计付利息。⑶单位人民币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存取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存入单位卡账户。单位外币卡账户的资金应从其单位的外汇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在境内存取外币现钞。其外汇账户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境内外汇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开立;二是其外汇账户收支范围内具有相应的支付内容。个人人民币卡账户的资金以其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属于个人的合法的劳务报酬、投资回报等收入转账存入。个人外币卡账户的资金以其个人持有的外币现钞存入或从其外汇账户(含外销账户)转账存入。该账户的转账及存款均按国家外汇管理局《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办理。个人外币卡在境内提取外币现销时应按照中国个人外汇管理制度办理。除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范围和区域外,外币卡原则上不得在境内办理外币计价结算。⑷单位人民币卡可办理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但不得透支;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起点的,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办理转汇。发卡银行对贷记卡的取现应当每笔授权,每卡每日累计取现不得超过2 000元人民币。发卡银行应当对持卡人在自动柜员机(ATM机)取款设定交易上限,每卡每日累计提款不得超过5 000元人民币。⑸同一持卡人单笔透支余额个人卡不得超过2万元(含等值外币),单位卡不得超过5万元(含等值外币)。同一账户月透支余额个人卡不得超过5万元(含等值外币),单位卡不得超过发卡银行对该单位综合授信额度的3%。无综合授信额度可参照的单位,其月透支余额不得超过10万元(含等值外币)。外币卡的透支额度不得超过持卡人保证金(含储蓄存单质押金额)的80%。从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新发生的180天(含180天,下同)以上的月均透支额不得超过月均总透支余额的15%。准贷记卡的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贷记卡的首月最低还款额不得低于其当月透支余额的10%。

银行存款的管理办法

4. 储蓄存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储蓄事业,保护储户的合法权益,加强储蓄管理,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中国境内办理储蓄业务的储蓄机构和参加储蓄的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的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储蓄是指个人将属于其所有的人民币或者外币存入储蓄机构,储蓄机构开具存折或者存单作为凭证,个人凭存折或者存单可以支取存款本金和利息,储蓄机构依照规定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
  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储蓄机构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批准,各银行、信用合作社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以及邮政企业依法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
  第五条 国家保护个人合法储蓄存款的所有权及其他合法权益,鼓励个人参加储蓄。
  储蓄机构办理储蓄业务,必须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全国储蓄管理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负责储蓄机构和储蓄业务的审批,协调、仲裁有关储蓄机构之间在储蓄业务方面的争议,监督、稽核储蓄机构的业务工作,纠正和处罚违反国家储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
  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经国务院批准,可以采取适当措施稳定储蓄,保护储户利益。
  第八条 除储蓄机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办理储蓄业务。
第二章 储蓄机构
  第九条 储蓄机构的设置,应当遵循统一规划,方便群众,注重实效,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十条 储蓄机构的设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批准,并申领《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储蓄机构的设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营业场所;
  (二)熟悉储蓄业务的工作人员不少于四人;
  (三)有必要的安全防范设备。
  第十二条 经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批准,储蓄机构可以设立储蓄代办点。储蓄代办点的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第十三条 储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时间营业,不得擅自停业或者缩短营业时间。
  第十四条 储蓄机构应当保证储蓄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违反规定拒绝支付储蓄存款本金和利息。
  第十五条 储蓄机构不得使用不正当手段吸收储蓄存款。
第三章 储蓄业务
  第十六条 储蓄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人民币储蓄业务:
  (一)活期储蓄存款;
  (二)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
  (三)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
  (四)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存款;
  (五)整存零取定期储蓄存款;
  (六)定活两便储蓄存款;
  (七)华侨(人民币)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
  (八)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开办的其他种类的储蓄存款。
  第十七条 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储蓄机构可以办理下列外币储蓄业务:
  (一)活期储蓄存款;
  (二)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
  (三)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开办的其他种类的外币储蓄存款。
  办理外币储蓄业务,存款本金和利息应当用外币支付。
  第十八条 储蓄机构办理定期储蓄存款时,根据储户的意愿,可以同时为储户办理定期储蓄存款到期自动转存业务。
  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住房改革的有关政策和实际需要,经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批准,储蓄机构可以办理个人住房储蓄业务。
  第二十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批准,储蓄机构可以办理下列金融业务:
  (一)发售和兑付以居民个人为发行对象的国库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等有价证券;
  (二)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业务;
  (三)其他金融业务。
  第二十一条 储蓄机构可以办理代发工资和代收房租、水电费等服务性业务。

5. 存款管理原则

1.谁的钱入谁的帐、归谁支配。它既是结算管理三原则之一,也是存款管理的一条重要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国家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存次人自主支配使用存款,他人不得动用”。这是国家以立法形式确认的维护存款人权宜的原则。为维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银行在资金结算中只作为中介人和结算监督人,要求收付双方必须按经济合同办事,履行事先约定划烷条件,并按原定偿还日期、偿还方式,监督付次人按期付款,保证收款人按期收款,不可以通过非法手段,将应收款人入帐的钱款,挪作它用。同时,为落实维护存款人权益的政策,专业银行在票据清算中规定,各行对交换票辑的处理要认真掌握,不得随意退票拒付,并规定退票只限于无此户,依法冻结,控购商品无仳件,以及纳入国家基建计划管理的基建户中,发生无计划或超计划,挂失支票等。并规定严格结算纪律,既维护收付双方正当权益,又维护银行信誉。银行只能代扣收税务部门正式通知要求银行代扣欠缴的税款,县以上司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包括经济仲裁机关)通知规定的罚没款和冻结款。为保证谁的钱进谁的帐,银行在会计核算中,要及时准确地组织结算凭证传递,汇划佃清算过程中不出现人为的差错。为此,要求付款人或受款人必须填写内容齐全,书写清楚的,收付款凭证。由于银行的经办员失职,在结算过程中发生误寄,串户,积压凭证,影响存款人资金周转时,按规运负担经济赔偿。2.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国家对城乡居民,个体户、农村专业户、承包户的个人存款,实行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这是为鼓励人民群众参加储蓄的一贯政策,也是为维护广大城乡居1圮的利益而制定。存款自愿指城乡居民持有的闲置货币存与不存,存多存少,存期长短,参加储蓄的种类;存到哪一个储蓄所都由个人选择,不受任何干预。取款自由指存款人的取款时间,取款金额,取款用途都由存款人自己决定,银行必须按;照《存款章程》规定付款不得留难。存款有息。即凡是存入银行的款项都要按照国家利率政策,付给存款人一定利息。二、一业为主,适当交叉的原则为了更好地服务于有计划商品经济发展,各专业银行,综合性银行的业务,允许适度地开展交叉经营。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各地银行制定了地方性的开展业务交叉的暂十规定:各银行应贯彻一业为主,适当交叉的辏本原则:交叉贷款必须执行控制总量,调整结沟等有关政策,资金要自求平衡,不能用拆借资金搞业务交叉,或超出规定擅自提高或啤低利率,乱拉存款,扰乱金融秩序,不准搞先贷后存,变相扩大银行信用,不准在利息之外索取回扣和其它任何费用。为控制企业多头开户,在总行整顿帐与之后规定:允许企业选择银行,但是,—个独立的财务核算单位只能在一个银行营业机构开设一个基本帐户,用于办理各种转帐结算、工资支付和现金收支业务。它是反映银行实行结算服务,现金管理和信贷监督的主体。已在一个银行营业机构开设基本帐户,并经核准登记,又在其他银行重新开设基本帐户的,视为非法帐户,一旦发现开户行应立即撤销。对划小核算单位的“二级核算单位”,除有正常开户手绥外,并由其主管单位财务纵了签署同意建户的意见,准予开立一个“二级基本帐户”。三、业务经营安全性原则专业银行在企业化管理中,经营的资金必须具有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企业化管理要求自担风险,加强责任感,防止资金损失。因此,经营的安全性是银行资金运行的重要保证条件,只有加强存款管理才能避免存款风险的发生。银行为了避免存款的风险,稳定经营的安全性,制定了结算办法、帐户竹理办法以及有关规定,制约存款户的资金收付活动。帐户管理具体规定:凡经银行批准开立的帐户,只供开户单位正当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和其它资金收付使用,不准出租出借或转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在资金收付中要认真贯彻国家政策法令,遵守信贷、结算、现金管理规定,不得巧立名目,弄虚作假,套取现金,严禁利用存款户主搞非法活动。同时,还严格支票管理制度,履行请领、签发、使用、保管、核销手续。要求:支票必须由财会人员按规定填写,存款户必须保留足够的存款余额,不准签发空头支票,远期支票,不准发出、携带、抵押空白支票,不准出租、出借支票,不准委托他人代签支票。这些制约性的规定,都是维护银行存款安全,避免风险的措施。四、分业、分口管理的原则1.分业管理。按照国民经济各郎门的经济属性和行业的不同,实行分业管理,即按全畏、集体、个人和农、工、商的归胸分立科目,分别管理。2.分口管理。主要分两部分,即流动资金存款管瘤和专用基金存款管理。(1)流动资金存款管理。企业流动资金存款,是企业在生产、流通营运中将暂时间歇待用的货币资金存入银行,以备采购原材料和劳务销售费支付时使用。银行按照现金管理规定和专业银行业务分工的规定,给予开立存款帐户,并进行结算服务。在存款户的资金收付上,除依据国家现金管理、工资基金管理规定监督现金、工资支付外,对于生产、劳务,销售的各项费用支出,必须给予保证。银行在办理流动资金存款的收付中,还必须不断疏通结算渠道,按交易不同特点,采取相适应·的结算方式,搞活资金,缩短结算在途时间,加速资金周转,以增加流动资金存款的资金效益。为了保证企业流动资金存款的支付,中央银行还实行存款准备金制度和备付金存款制度,制约专业银行对流动资金存款的正确营运。(2)专用基金存款管理。专用基金存款是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存的基本折旧基金、大修理基金。福利基金,生产:发展基金,以及科技三项费用存入银行的专户存款。并由银行监督支付,专款专用,坚持“先存后用,以收定支”的原则。基金提存,须经信贷部门审批,按规定转存“专用基金户”。但在不影响专用基金使用的情况下,对一定时期暂时闲置的专用基金,开户银行可以同意转入结算:户参加周转,并纳入信贷计划进行管理。专用基争存款限定支付范围。提存的折旧基金只能用于更新改造项目的租赁费和修理费支出;生产发展基金和科技三项费刖,只能用于科学研究和新产品试制费的支出。1986年《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规定,基本折旧基金应用于企业固定资产更新改造,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于基本建设I职工福利基金,奖励基金和工资增长基金必须按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和主管部门核定的比例提取,坚持先提后用,专户存储。银行对流动资金、专用基金存款的监督,按下列几点要求执行。即不准挪用流动资金搞基本建设和其他财政性开支;不准擅自用流动资金向外单位搞固定资产投资和参加集资,不准用流动资金购买国库券,不准用流动资金上缴未实现的税利,不准违反结算纪律,任意拖欠,以维护分口管理的原则。 

存款管理原则

6. 存款类金融机构管理的一般原则有哪些?

存款类金融机构管理一般原则
1安全性原则:存款类金融机构在经营活动中必须保持足够的清偿力经得起重大风险和损失能随时应付客户提存使客户对存款类金融机构保持坚定的信任。 
2流动性原则:存款类金融机构保持随时可以以适当的价格取得可用资金的能力以便随时应付客户提存及支付的需要。
 3效益性原则:存款类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者在可能的情况下尽可能地追求利润最大化。

7. 银行存款日常管理有哪些规定

法律分析:
1、企业按规定在其所在地银行开设账户,并且应严格按照银行结算制度进行银行存款的收付及转账业务的结算。2、银行存款账户必须存入保证企业进行支付的资金,不得签发空头支票。3、企业的银行存款由出纳人员进行管理,出纳人员不得兼记总账;银行存款有关票据要由专人保管和签发,票据的签发必须经专人审批。4、银行存款收付业务使用的票据(如银行支票、送款单等)必须使用银行统一印制的票据。5、企业的银行存款必须定期与银行核对。企业的银行存款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进行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企业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之间如有差额,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进行调节。在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内,要分别补齐双方的未达账项,如记账没有错误,调节后的余额应相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十一条 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
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总行或者分支行所在地;
(四)调整业务范围;
(五)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六)修改章程;
(七)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应当报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其任职资格。
第七十三条 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以及其他民事责任:
(一)无故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
(二)违反票据承兑等结算业务规定,不予兑现,不予收付入账,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的;
(三)非法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或者单位存款的;
(四)违反本法规定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损害的其他行为。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银行存款日常管理有哪些规定

8. 存款业务基本原则指什么

存款业务基本原则:存款业务经营特许制;存款机构依法交存存款准备金;存款机构依法留足备付金;依法确定并公告存款利率;财政性存款专营;合法正当吸收存款。
 
 单位存款业务规则:
 
 (1)单位定期存款、利率及计息规则。单位定期存款的期限分3个月、半年、1年三个档次。起存金额1万元,多存不限。
 
 (2)单位活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及计息单位活期存款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3)单位存款的变更、挂失及查询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