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理手续费和经纪人佣金,只限于向具有合法资格的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支付,不得向其他人支付

2024-05-16

1. 保险代理手续费和经纪人佣金,只限于向具有合法资格的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支付,不得向其他人支付

保险法对佣金的概念没有具体的描述和说明,只对佣金的支付方式个支付对象做了规定。第一百三十四条保险代理手续费和经纪人佣金,只限于向具有合法资格的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支付,不得向其他人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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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理手续费和经纪人佣金,只限于向具有合法资格的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支付,不得向其他人支付

2. 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有哪些监督管理要求

一、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在接受监督管理的要求
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是沟通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之间联系的渠道,在保险市场中扮演着重要的中介人的角色,其执业行为是否规范对保险业的发展影响重大,需要依法进行监督和管理。对此,保险法提出了明确要求:
(一)明确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检查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的业务状况、财务状况和资金运用状况,有权要求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的书面报告和资料。
(二)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内,将上一年度的营业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及有关报表报送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并依法公布,接受监督检查。
二、保险代理人或者保险经纪人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是保险业发展的产物,具有较系统的保险知识,在为保险人拓展保险业务和帮助投保人选择保险人方面发挥桥梁与纽带作用,竞争十分激烈。为了适应我国保险业发展的需要,促进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队伍的健康发展,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利益,保险法对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在办理保险代理业务和保险经纪业务时,不履行法定义务,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行为规定了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一)行政责任。保险代理人或者保险经纪人在其业务中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或者经纪业务许可证。
(二)刑事责任。保险代理人或者保险经纪人在其业务中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构成保险诈骗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的规定处罚;构成贪污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贪污罪的规定处罚。
综上所述,保险代理人无权挪用代收的保险费。并且应该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对于投保人欠交的保险费,保险代理人也没有垫交义务。如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在线咨询。

3. 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经纪人的经营行为,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经纪人是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包括保险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本规定所称保险经纪从业人员是指在保险经纪人中,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拟订投保方案、办理投保手续、协助索赔的人员,或者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从事再保险经纪等业务的人员。第三条 保险经纪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保险经纪业务,应当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条件,取得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第四条 保险经纪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第五条 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法》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经纪人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第二章 市场准入第一节 业务许可第六条 除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外,保险经纪人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

  (一)有限责任公司;

  (二)股份有限公司。第七条 保险经纪公司经营保险经纪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本规定要求,且出资资金自有、真实、合法,不得用银行贷款及各种形式的非自有资金投资;

  (二)注册资本符合本规定第十条要求,且按照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托管;

  (三)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四)公司章程符合有关规定;

  (五)公司名称符合本规定要求;

  (六)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七)有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商业模式科学合理可行;

  (八)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

  (九)有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业务、财务信息管理系统;

  (十)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成为保险经纪公司的股东:

  (一)最近5年内受到刑罚或者重大行政处罚;

  (二)因涉嫌重大违法犯罪正接受有关部门调查;

  (三)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应当在保险领域受到相应惩戒,或者最近5年内具有其他严重失信不良记录;

  (四)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不能投资企业;

  (五)中国保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不适合成为保险经纪公司股东的情形。第九条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从业人员投资保险经纪公司的,应当提供其所在机构知晓投资的书面证明;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投资保险经纪公司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取得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同意。第十条 经营区域不限于工商注册登记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保险经纪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

  经营区域为工商注册登记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保险经纪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

  保险经纪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第十一条 保险经纪人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经纪”字样。

  保险经纪人的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相同,与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具有同一实际控制人的保险经纪人除外。第十二条 保险经纪公司申请经营保险经纪业务,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及时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并进行相关信息披露。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按照法定的职责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第十三条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收到经营保险经纪业务申请后,应当采取谈话、函询、现场验收等方式了解、审查申请人股东的经营记录以及申请人的市场发展战略、业务发展计划、内控制度建设、人员结构、信息系统配置及运行等有关事项,并进行风险测试和提示。第十四条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作出批准保险经纪公司经营保险经纪业务的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申请人取得许可证后,方可开展保险经纪业务,并应当及时在中国保监会规定的监管信息系统中登记相关信息。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书面决定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司继续存续的,不得从事保险经纪业务,并应当依法办理名称、营业范围和公司章程等事项的工商变更登记,确保其名称中无“保险经纪”字样。

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

4. 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保险经纪人的行为,维护保险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保险经纪人是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有限责任公司。第三条 再保险经纪人是指基于原保险人利益,为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安排分出、分入业务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有限责任公司。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中资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外资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外合资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第五条 从事保险经纪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六条 经营保险经纪业务,必须是依照本规定设立的保险经纪公司。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经纪业务。第七条 保险经纪公司的主管机关是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依照《保险法》和本规定对保险经纪公司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 从业资格第八条 从事保险经纪业务的人员必须参加保险经纪人员资格考试。第九条 凡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个人,均可报名参加保险经纪人员资格考试。第十条 保险经纪人员资格考试由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组织实施。第十一条 保险经纪人员资格考试合格者,由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核发《保险经纪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保险经纪人员资格考试,不得申请领取《资格证书》:
  (一)曾受到刑事处罚者;
  (二)曾因违反有关金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而受到行政处罚和纪律处分者;
  (三)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不宜从事保险经纪业务的人员。第十三条 《资格证书》是中国人民银行对有保险经纪能力人员的资格认定,不得作为执业证件使用。第十四条 《资格证书》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严禁伪造、涂改、出借、出租、转让。第三章 保险经纪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第十五条 设立保险经纪公司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批。第十六条 设立保险经纪公司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最低实收货币资本金为人民币1000万元;
  (二)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章程;
  (三)公司员工人数不得少于30名,其中持有《资格证书》的公司员工人数不得低于公司员工总数的1/2;
  (四)具有符合中国人民银行任职资格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五)具有符合规定的固定的营业场所。第十七条 申请设立外资保险经纪公司的外国保险经纪公司除具备第十六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资信良好,最近三年内未受到所在国家主管部门和司法部门的重大处罚;
  (二)经营保险经纪业务20年以上;
  (三)申请前连续三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美元;
  (四)在中国设有代表机构二年以上;
  (五)所在国家有完善的保险监管制度;
  (六)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任职资格;
  (七)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八条 申请设立合资保险经纪公司的外方合资者应当具备第十七条规定的条件,中方合资者应当是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资信良好,最近三年内未受到国家主管部门和司法部门的重大处罚;
  (二)提出申请前连续三年盈利;
  (三)提出申请前一年的年末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四)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九条 保险经纪公司的股东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有关规定。第二十条 各级党政机关、部队、社会团体、国家拔给经费的事业单位以及保险公司不得向保险经纪公司投资入股。第二十一条 中资保险经纪公司的资本金构成中,单一法人股不得超过资本金总额的10%,个人股本之和不得超过资本金总额的30%,单一个人股本不得超过资本金总额的5%。第二十二条 保险经纪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除必须持有《资格证书》并具有经济、金融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经济、金融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从事保险工作5年以上,或金融工作10年或经济工作15年以上;
  (二)具有经济、金融相关专业以外大专以上学历,从事保险工作8年以上,或金融工作15年或经济工作20年以上;
  (三)具有经济、金融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从事保险工作3年以上,或金融工作8年或经济工作12年以上。

5. 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

根据《保险法》第118条定义: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的机构或者个人)拓展资料:保险经纪人(Insurance Broker),我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注:包括保险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基本介绍按现行的保险法规定,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包括保险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经纪人必须具备一定的保险专业知识和技能,通晓保险市场规则、构成和行情,为投保人设计保险方案,代表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商议达成保险协议。保险经纪人不保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对给付赔款和退费也不负法律责任,对保险公司则负有交付保费的责任。因经纪人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的过错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由保险经纪人承担赔偿责任,经纪人的活动客观上为保险公司招揽了业务,故其佣金由保险公司按保费的一定比例支付。起源保险经纪人已经有了很长的历史,于17世纪的英国,现在它已经成为世界性的行业,但是在中国还处于起步阶段,这几年的发展很迅速。保险经纪人应当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因此国际上对它都规定有严格的资格要求。在我国设立保险经纪人必须报经中国保监会审批,从事保险经纪业务的人员必须参加保险经纪人资格考试,并获得资格证书。再保险经纪人在再保险市场上则有再保险经纪人,即基于原保险人的利益,为原保险人安排分出、分入业务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人。再保险经纪人,是指接受再保险分出公司委托,为再保险分出公司与再保险分入公司办理再保险业务提供中介服务,并按约定收取佣金的保险经纪机构。

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

6. 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

根据《保险法》第118条定义: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的机构或者个人)用大白话翻译:保险经纪人代表投保人的利益,是为投保人服务。与保险代理人不同的是,保险经纪人是接受投保人的委托,其代表的是投保人的利益,应当按照投保人的指示和要求行事,在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的过程中反映和坚持投保人的利益和要求。保险经纪人的优势:1、专业素养作为为投保人提供专业服务的保险经纪人,无论是基于保险经纪的历史,还是保险经纪人主要服务的对象,都需要相对较高的专业素养,在实际中,无论是学历门槛,还是培训体系,工作模式,保险经纪人都是保险从业人员中素质较高的那一批。2、保险资源作为为投保人服务的保险中介机构,保险经纪人和市面上大部分保险公司都有合作,为投保人制定保障方案,选择保险公司的优质保险产品,因为在市场上,各家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往往参差不齐,而保险经纪人可以在众多保险产品中精选,这样一来,投保人在保险经纪人这里享受到的产品方案,不仅是各种渠道中相对较好的,而且还可以为客户节省保费支出。3、一站式服务无论是个人,家庭,还是企业,都需要有合理的财务保障,而针对其具体情况,保险经纪人以客户需求为导向,帮助客户分析个性化需求,量化风险额度,确定保额,然后从多家公司选择合适的产品进行组合,甚至倒逼保险公司设计更优质的保险产品,接受投保人委托,提供咨询,投保,协助理赔(关于理赔,保险经纪公司有专业的法律顾问团队为客户争取合法权益)等一系列服务的,只有保险经纪人。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到您,保险问题咨询可以直接私信我。

7. 保险经纪人向 依法收取佣金

首先,我先纠正一下,保险经纪人不是“保险经济人”保险经纪人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人。在再保险市场上则有再保险经纪人,即基于原保险人的利益,为原保险人安排分出、分入业务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人。保险经纪人必须具备一定的保险专业知识和技能,通晓保险市场规则、构成和行情,为投保人设计保险方案,代表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商议达成保险协议。保险经纪人不保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对给付赔款和退费也不负法律责任,对保险公司则负有交付保费的责任。因经纪人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的过错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由保险经纪人承担赔偿责任,所以保险经纪人是投保人的代理人,但经纪人的活动客观上为保险公司招揽了业务,故其佣金由保险公司按保费的一定比例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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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经纪人向 依法收取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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