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社会保险

2024-05-13

1. 北京市社会保险

社保需要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其中个人缴纳前3项,分别是缴费基数的8%,2%,0.5%,合计是10.5%。单位缴纳比例分别是20%,10%,1.5%,1%,0.8%,合计是33.3%。北京市规定缴费有最低限额,你的情况我估计应该按去年平均工资60%缴费,也就是2422元。所以每月扣你254.31元,单位至少缴纳806.53元。因为不同的险种缴纳基数不同,就不细说了。你的父亲因为缴纳年限不够15年,按照北京市的规定可以一次性退还个人账户金额,建议你联系家乡新农村养老保险,是否可以转回到原籍与新农村养老账户并账,这样可以拿到新农村养老金,如果你父亲还没有建立账户,可以先参保,再并账,这样可以保障老人将来的生活。北京现在已经有政策,不知道你们家乡有没有,可以先问问家乡的社保机构。

北京市社会保险

2. 北京社保业务经办实务

具体网址可查看:北京社会保险网上办事大厅网上申报业务办理一、网上申报人员增加(一)职工新参统1.参保单位根据参保人员的情况在网上申报系统录入职工新参统信息时,须分别选择四险和医疗相应的增加原因。四险增加原因包括:新参加工作、外省(行业统筹、军队)调入、机关事业转入、复员军人、转业军人、其他新参统。医疗增加原因包括:新参统2.参保单位于申报一至两小时后查询网上申报系统职工新参统信息的导入情况,导入不成功的需要更改信息后重新提交。申报五险新参统的人员,五险均导入成功后,参保单位从网上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一式两份,并携带相关资料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相关资料包括:户口簿、身份证的复印件;新参加工作和其他新参统的还需携带《招工表》或《劳动合同书》、《商调函》;外埠参统人员参加生育保险的还需提供《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员转业军人还需携带《复员转业通知书》或《复员证》、《转业证》;外省市(行业统筹、军队)调入还需携带《转移单》。参加医疗保险的还须按规定携带两张一寸照片。3.通过网上申报系统进行职工新参统增加的单位,在办理完医疗保险参保手续后再办理四险的审核增加。4.参保单位应依据网上申报系统反馈的办理职工登记成功信息,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并盖章,同时连同其他相关材料留存备查。特别提示:※单位在办理人员增加业务前可先查询该人员缴费状态确认是否符合办理条件。※当月导入成功符合新参统条件的人员,如当月未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提交新参统表格及相关材料并办理审核的,则当月新参统职工未增加。(二)参保人员的转入及恢复缴费1.参保单位根据参保人员的情况在网上申报系统录入职工增加信息,并选择相应的增加原因。增加原因包括:失业转就业、外区转入、本区转入、其它。2.参保单位应依据网上申报系统反馈的增加成功信息,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并盖章,同时须留存《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转移情况表》、劳动合同书复印件等相关资料备查。特别提示:除上述增加原因的其他人员增加业务仍需要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二、网上申报人员的减少(一)参保单位根据参保人员的情况在网上申报系统录入职工减少信息时,须选择相应的减少原因。减少原因包括:农民工解除合同、转外国籍、转往本区、转往他区、转外省市申请中断、判刑、劳教、参军、出国、非带薪上学。(二)参保单位应依据网上申报系统反馈的办理减少成功信息,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并盖章,留存备查。特别提示:办理减少原因是转往外(本)区的,转出成功后,无需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网上申报业务管理岗办理转出审核。办理以下减少业务的,还需携带签章的《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及相关材料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网上申报业务管理岗打印相关表格:※选择减少原因为判刑、劳教、参军、出国及非带薪上学的,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表二十二—1)。※选择减少原因为转外国籍的,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一次性领取清算单》。※选择减少原因为转外省市申请中断的,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三)办理网上申报的单位须留存《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北京市社会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表二十二—1);农民工解除合同的还须留存《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工作关系证明》;判刑、劳教的须留存法院判决书复印件;参军的须留存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出国的须留存本人申请、护照复印件;转外国籍的须留存本人相关证明;非带薪上学的须留存入学通知复印件。办理医疗减少的按规定留存相关资料。特别提示:除上述减少原因的其他人员减少业务仍需要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三、网上申报信息变更(一)单位信息变更1.参保单位可以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办理的单位信息变更内容包括:单位简称、单位电话、单位经营(办公)地址、邮政编码、单位缴费业务经办人姓名、单位缴费业务经办人所在部门、单位缴费业务经办人联系电话、支付业务经办人姓名、支付业务经办人所在部门、支付业务经办人联系电话、单位法人联系电话、单位电子邮件地址、单位网址、单位传真号码。2.参保单位在办理变更业务成功后,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并盖章留存备查。(二)个人信息变更1.参保单位可以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办理的个人信息变更内容包括:文化程度、居住地(联系)地址、居住地(联系)邮政编码、选择邮寄社会保险对账单地址、个人身份、户口所在地地址、户口所在地邮政编码、参保人联系电话、参保人员手机、联系人姓名、联系人电话、联系人EMAIL地址。2.参保单位在办理变更业务成功后,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变更登记表》,并盖章留存备查。特别提示:除上述变更信息外,其他项目的单位及个人信息变更仍需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五、网上申报职工缴费工资收入(一)网上申报系统缴费工资申报时间为每年1月5日到4月22日。(二)参保单位可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录入本单位参保人员的职工本人上年月均工资,已办理过“四险”和医疗缴费中断的人员可勾选“减员标识”不再申报缴费工资,单位须录入本单位所有人员的职工本人上年月均工资后才可提交。(三)参保单位于提交一至两小时后查询缴费工资申报结果,对于申报不成功的人员可查询不成功原因并重新申报。(四)参保单位在查询反馈结果同时可定制查询本单位月均工资为空或0的人员,于次日查询反馈结果。如反馈结果存在此类人员,单位可于下月通过网上申报系统为其进行缴费工资申报。特别提示:如定制查询出本单位月均工资为空或0的人员,单位可于下月通过网上申报系统为其进行缴费工资申报,或通过企业版及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等方式办理缴费工资申报。(五)参保单位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完成所有人员的缴费工资申报后,可查询并打印办理成功人员的《北京市职工上年月均工资收入申报表》,盖章后报送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六、网上申报职工补缴(一)网上申报系统职工补缴申报时间为:1.每年3月份为1日至14日,其他月份为全月均可办理。2.系统特殊维护期间不可使用,具体时间见网上申报系统公告。(二)网上申报补缴模块可办理本单位职工的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的补缴业务。(三)参保单位须认真阅读《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申报系统补缴业务办理须知》,并通过网上申报系统查询需补缴人员的基本信息及缴费情况,确认补缴人员的补缴险种及补缴起止月。(四)网上申报系统补缴业务办理流程:第一步:录入补缴明细并提交。第二步:提交一至两小时后查询反馈结果。如果补缴明细通过系统校验,可预览补缴金额并确认提交,确认提交后补缴明细不可修改;如未通过系统校验,需要查询申报失败原因,修改相关信息后重新申报。第三步:补缴金额确认提交后,可于提交一至两小时后查询反馈结果,反馈不成功的人员需重新申报,反馈成功的人员须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明细表》。如果申报的补缴明细包含历年补缴,则须携带盖章后的《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明细表》及相关材料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补缴审核及汇总业务。如果申报的补缴明细只包含当年补缴,则可通过网上申报系统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汇总表》,或携带盖章后的《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明细表》及相关材料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补缴审核及汇总并现场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汇总表》。第四步:通过网上申报系统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汇总表》后,须于打印一至两小时后携带盖章后的《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明细表》、《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汇总表》及相关材料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补缴审核及汇总业务。(五)通过网上申报办理补缴业务的,须按照《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明细表》报表日期自然月的14日前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完毕补缴业务的缴费手续。(六)出现以下情况,申报的补缴记录作废:1.未按第五条中规定时间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缴费业务。2.因补缴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造成补缴不成功的。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3. 北京社会保险

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为确保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8〕49号),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手续 
(一)参保人(包括新参保、续缴保费人员)持本人实名身份证件,到商业银行开立专用存折。同时,签署《银行代扣代缴协议书》。 
《银行代扣代缴协议书》一式三份,参保人一份,银行一份,区县经办机构一份。协议书只在开立银行专用存折时签署一次。 
(二)参保人到银行存入缴纳的保险费后可在每月1日—10日办理参保手续,新参保人员持本人户口本、身份证、专用存折到户口所在地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村委会)填写《参保人员信息表》,办理参保手续;续缴保险费人员持专用存折到户口所在地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村委会)填写《缴费确认表》。 
(三)村委会在每月13日前将新参保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参保人员信息表》及续保人员《缴费确认表》交至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社保所)在每月16日前将《参保人员信息表》和《缴费确认表》内容录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预缴费信息系统。 
(四)区县经办机构在每月18日前将全区汇总的电子预缴费数据交至银行扣款。并在每月20日前将银行交来的电子扣款成功信息导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将电子扣款失败信息导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预缴费信息系统。 
(五)社保所根据电子扣款失败信息通知参保人进行核对,及时修改错误信息。根据电子扣款成功信息为缴费成功人员开具《北京市社会保险专用基金票据》,并于次年的3月底前为缴费人员打印《缴费对账单》。 
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 
(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缴纳,每年的缴费时间为4月1日至12月10日。 
当年达到领取年龄的参保人员,在缴费时间内缴纳当年保险费的,从达到领取年龄的次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二)最低缴费标准为本市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9%。参保人员可根据经济承受能力提高缴费标准,最高缴费不得超过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市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和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每年3月31日前发布最低缴费标准和最高缴费标准。 
(三)参保人员达到领取年龄时,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待遇条件的,需要继续按年缴纳保险费的(以下简称延期缴费),缴费标准不低于本市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9%。 
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 
(一)个人账户资金(责任金):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其他收入及利息。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二)调剂金:超过应计个人账户利息以外的增值结余,参保人员死亡无继承人时支付丧葬费后的余额等资金。 
(三)基础养老金:在参保人领取待遇时由政府补助的财政性资金。 
四、个人账户计息 
个人账户资金在积累期内参考银行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息,实行分段计息,个人缴纳的保险费从缴费的次月开始起息。积累期内遇银行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6月30日以前调整时,个人账户从当年7月1日开始按新的利率计息;积累期内遇银行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7月1日以后调整时,个人账户从次年1月1日开始按新的利率计息。半年内银行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多次调整的,按照最后一次调整的利率计息。 
五、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一)参保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自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次月起,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1、《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施行之日,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2、《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施行之日,男已年满45周岁、女已年满40周岁的人员(不含本办法实行之后外埠迁入本市户籍的人员),每年按照规定的缴费标准不间断缴费的。 
(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施行之后,外埠迁入本市户籍的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按照上一年度最低缴费标准,一次性补足差额年限保险费的。 
(三)参保人员达到领取年龄时缴费年限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1、2项规定的,本人自愿,可以延期缴费,最长延期缴费5年,在延长缴费期内达到规定的;延长缴费5年累计缴费年限仍不符合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度最低缴费标准,一次性补足差额年限保险费的。 
六、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一)按月享受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实行分段计发。 
2004年7月1日前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在2008年1月1日前缴纳的保险费按8.8%的计发系数确定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 
2004年7月1日之后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在2008年1月1日前缴纳的保险费按5%的计发系数确定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 
2008年缴纳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和参保人员缴纳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确定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 
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完时,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调剂金支付;调剂金支付完时,由财政资金拨补,至被保险人死亡时止。 
2、基础养老金标准 
基础养老金是在参保人领取待遇时由政府补助的财政性资金,标准全市统一,为每人每月280元。发放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区(县)财政负担,并列入区(县)财政预算。 
(二)一次性养老待遇 
参保人员达到领取年龄时,不符合第五条规定的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享受一次性养老待遇,其待遇为个人账户全部资金。 
七、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手续 
(一)参保人员应在达到领取年龄前一个月,持专用存折、户口本、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社保所提出领取养老金的申请,并对社保所提供的《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进行确认。符合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确认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不符合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确认是否延期缴费。不选择延期缴费的人员,确认享受的一次性养老待遇。 
(二)社保所将参保人员的《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专用存折账户信息和户口本、身份证的复印件等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上交到区县经办机构。 
(三)区县经办机构对参保人员的材料进行核实,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对符合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在其领取年龄的次月,发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并在每月15日前将其应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拨入其专用存折。 
2、对达到领取年龄时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选择继续按年缴纳保险费的人员,待达到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时,在其满周岁的次月,发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并在每月15日前将其应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拨入其专用存折。 
3、对达到领取年龄时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不选择继续按年缴纳保险费的人员,将一次性养老待遇拨入其专用存折。 
(四)区县经办机构应在每月底前根据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清算、转移等情况,编制次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使用计划报区县财政部门。区县财政部门应按照本区县经办机构编制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使用计划,在次月10日前将资金拨付到位,确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按时足额发放。 
(五)区县经办机构应每月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领取人员数据库与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数据库、建设征地超转人员生活补贴数据库、公费医疗信息系统数据库、老年保障数据库进行数据比对,了解掌握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享受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退职费、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定期待遇、工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建设征地超转人员生活补贴、老年保障待遇等待遇的情况,确保基础养老金发放及时准确。 
八、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 
(一)参保人员户口迁居外埠的,由本人提出申请,迁出区县经办机构将其保险关系连同缴纳的保险费本息转入迁入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若迁入地尚未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将参保人员个人帐户全部资金一次性返还参保人。 
(二)参保人员户口在本市区县之间迁移的,由本人提出申请,迁出区县经办机构将其保险关系连同缴纳的保险费本息转入迁入地的经办机构,在迁入地继续缴纳保险费,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参保人员户口在区县内迁移的,只转移保险关系。 
(三)已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户口在本市区县之间迁移的,不再办理保险关系的转移,由原户口所在地区县继续发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九、保险制度的衔接 
(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施行之日,已经按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规定领取养老金的人员,继续按照领取时确定的养老金标准领取养老金。如遇基础养老金待遇调整,按调整后的待遇标准计发基础养老金。 
(二)已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还未达到领取年龄的人员,应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继续缴费,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计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施行前,其缴纳的保险费预期月领取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达到本区县2008年1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不受缴费年限的约束,达到领取年龄时享受基础养老金;其缴纳保险费预期月领取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未达到本区县2008年1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应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的规定继续按年缴纳保险费。 
参保人员2007年12月31日前累计缴纳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按照2008年本区县最低缴费标准折算缴费年限,每满一年的缴费年限视同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不足一年的缴费年限不视同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三)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都有缴费记录的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符合基本养老保险按月领取条件的,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地的社保所提出申请,将其在城乡居民保险的个人账户资金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以下规定将城乡居民保险费折算为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同时将折算的资金分别计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 
1、1992年以前(含1992年)缴纳的保险费,按照基本养老保险1992年的最低缴费基数(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和缴费比例折算为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最多折算缴费年限3个月,折算的缴费年限不足3个月的按实际折算。 
2、1993年—1998年缴纳的保险费,按照基本养老保险相应年度的最低缴费基数(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和缴费比例折算为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当年缴纳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折算为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最多为12个月,折算的缴费年限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折算。 
3、1999年(含1999年)以后缴纳的保险费,按照基本养老保险相应年度自由职业人员的最低缴费标准折算为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当年缴纳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折算为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最多为12个月,折算的缴费年限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折算。 
4、当年折算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剩余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转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下一年度的缴费,继续折算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四)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都有缴费记录的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不符合基本养老保险按月领取条件的,由本人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区县经办机构核实后,可将其按照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计发的待遇转入其户口所在地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其基本养老保险每满一年的缴费年限视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一年的缴费年限。并按以下规定计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1、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领取年龄,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规定的人员,在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领取年龄6个月内,将按照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计发的待遇转入户籍所在区县经办机构的,从达到领取年龄的次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超过领取年龄6个月以上,将按照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计发的养老待遇转入区县经办机构的次月起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不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规定的人员,可以延期缴费,最长延期缴费5年,在延长缴费期内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在达到规定当年生日的次月计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延长缴费5年累计缴费年限仍不符合规定的,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度最低缴费标准,一次性补足差额年限保险费后,计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待遇 
2、未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领取年龄的人员,应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规定继续缴费。达到领取年龄时,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规定,计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达到领取年龄时,不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规定的人员,可以延期缴费,最长延期缴费5年,在延长缴费期内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在达到规定当年生日的次月计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延长缴费5年累计缴费年限仍不符合规定的,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度最低缴费标准,一次性补足差额年限保险费后,计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待遇 
(五)同一年度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都有缴费的,折算年限时不累计计算缴费年限。 
(六)已享受基础养老金的人员,再享受建设征地超转人员生活补贴、工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等待遇的,从享受待遇的当月停发基础养老金。按照本人意愿,可继续按月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也可一次性清退个人账户剩余资金。 
(七)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有缴费的人员,又享受工伤保险定期待遇、建设征地超转人员生活补贴、工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等待遇的,达到领取年龄时,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缴费年限的,可按月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也可一次性清退个人账户资金;不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缴费年限的,享受一次性养老待遇,其待遇为个人账户全部资金。 
十、清算 
(一)2008年12月31日前没有领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已享受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退职费的人员,个人账户全部资金一次性退给参保人。 
(二)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应在1个月内到户籍所在地社保所办理清算手续,其个人账户全部资金一次性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村委会)应在1个月内办理相关手续,参照城镇职工的标准支付丧葬费。丧葬费标准高于个人账户积累总额的,按个人账户积累总额支付丧葬费;丧葬费标准低于个人账户积累总额的,按标准支付丧葬费,个人账户的剩余资金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 
十一、个人账户继承 
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应在1个月内到户籍所在地社保所办理继承手续,其个人账户的剩余部分,一次性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村委会)应在1个月内办理相关手续,参照城镇职工的标准支付丧葬费。丧葬费标准高于个人账户余额的,按个人账户余额支付丧葬费;丧葬费标准低于个人账户余额的,按标准支付丧葬费,个人账户的剩余部分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 
十二、其他 
(一)已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被判处拘役及其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的,停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拘役、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由本人提出申请,按照规定程序从拘役、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的次月核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二)本实施细则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由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关于印发〈北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京劳社农发〔2008〕17号)同时废止。

北京社会保险

4. 北京社会保险的办理程序

1、社会保险登记根据北京市政府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必须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所属社保经(代)办机构申请社会保险登记,建立单位缴费信息数据库。单位通过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表》(表一)(以下简称《单位信息登记表》),并出示以下证件和资料:企业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事业单位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及复印件);社会团体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国家机关持单位行政介绍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布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其他核准执业的有关证件、资料。外商投资企业还须持有关部门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国、港澳台和外商机构在北京设立的办事处(机构),须出示市工商行政部门签发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或《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注册证》。国内驻京非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还须提供上级法人单位开具的办理参加北京市社会保险全权委托授权书。对单位填报的《单位信息登记表》、提供的证件和资料,社保经(代)办机构即时受理,符合登记要求的为其开具《北京市社会保险缴费专户开户(变更、注销)通知》(以下简称《专户开户通知》),单位凭此通知5日内到指定银行开设缴费专户;社保经(代)办机构依据银行开户回执对单位予以登记并核发《登记证》。
2、登记变更单位发生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变更时,应当自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以下证件和资料向所属社保经(代)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手续。《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变更表》(表一—1)(以下简称《单位信息登记变更表》);《登记证》;工商执照或有关机关批准变更证明;社保经(代)办机构规定的其他相关资料。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材料齐全的,社保经(代)办机构审核后予以变更。单位信息变更事项涉及《登记证》内容,需要重新打印《登记证》的,社会保险登记证号不予变动,原《登记证》收回。
3、登记注销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时,应当自发生注销登记事项之日起30日内向所属社保经(代)办机构申请注销登记。

5. 北京市社会保险企业版

由于用人单位原因部分人员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提交申请补缴期间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以及工资收入凭证,经确认后,由企业和职工个人从规定实行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之月,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2016年10月11日发布消息,即日起开通网上补缴社保业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为职工申报近三个月的社会保险时,可以直接通过“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进行网上申报。网上办理社保补缴申报需符合两个条件,用人单位与银行和社保经办机构已签订“北京市社会保险银行缴费协议”,并申请有“北京市政务单位数字证书”。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每月5日至25日,每天6点至下午5点间,可登录“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选择“单位申报个人补缴”进行操作。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北京市社会保险企业版

6. 北京市社会保险查询

查询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查询:一、电话查询,可拨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咨询服务电话:12333二、窗口查询,请携带本人有效证件及社保卡号至当地社保局办公大厅窗口查询。三、终端查询。1、参保市民可通过该终端进行社会保险查询、社保卡服务、个人权益打印、社会保险参保证明打印等多项功能的操作。2、市社保中心服务有6台自助服务终端摆放在大厅一侧,工作人员会指导市民使用。登录该终端有两种方式,一是插入参保人员社保卡,二是刷参保人员居民身份证。3、登录后主页为“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助服务终端”,终端显示器右侧分别为“业务查询”“业务办理”“政策咨询”“便民服务”四个页面。4、该终端配置有先进的硬件设备和软件功能,一是具备连续A4纸张打印功能,并可以套印红色印章;二是支持软键盘输入,参保人员可以通过终端修改维护本人的基本信息;此外,该终端还与金融机构联网运行,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可在自助设备上选取缴费档次,实现个人自助缴费。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7. 朝阳区社会保险业务经办指南

不知道你是办理企业新参统还是员工新参统哦??社会保险新参统业务经办流程日期:2010-12-17办理条件从事生产经营的缴费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非生产经营性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应当向当地社会保险经佃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办理程序第一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办理部门:登记部29、30号窗口1、办理社保登记所需资料:《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银行《开户许可证》,以上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2、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表》(一式两份),填写示例见表样;注:1.单位提交以上资料三个工作日后,可在朝阳社保中心网站中的网上办公专区查询社会保险登记证号2.当您查询到社保登记证号后按再办理第二步3.以上为内资企业要求。(其它性质单位所需材料请祥见《登记所需证件资料一览表》)第二步办理单位人员参保办理部门:登记部23至28号窗口(排队办理)1.持《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表》原件及《北京市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付款授权书》复印件。2、在《医疗普通企业版》中录入单位及个人信息并导入U盘.提交表格:《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及新参统人员的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两张一寸免冠彩色照片第三步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书及密码办理部门:登记部30号窗口1.领取密码:新参保单位当天办理完第二步后,持社保中心业务人员出据的《北京市社会保险缴费月报表》领取单位网上申报密码,2.领取社保证:参保单位在缴纳社会保险费后持《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表》原件及最近一个月医疗及四险缴费收款凭证(《同城特约委托收款凭证》)或《社保中心财务收据》领取。注:密码用于再次办理收缴业务(网上预约取号、人员增减和补缴等网上业务申报)提示:1、新参保单位在办理第一步时,可携带内存为1G以上的U盘,到登记部指定柜台拷贝办理医疗保险手续所需的操作程序软件(或在朝阳社保网下载),在办理第二步前,需与在《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表》填报银行签订《委托收款付款授权书》。2、外资企业需提供《批准证书》复印件;外资分支机构须带总公司的《批准证书》的复印件(加盖总公司公章)3、分支机构均须提供委托授权书。委托授权书格式:XXX公司北京分公司是XXX公司在京设立的分支机构,我公司全权委托XXX公司北京分公司为在京工作的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相关事宜。授权书须加盖总公司及分公司的公章(传真件及复印件均无效)。4、以上涉及的所有报表、单位资料复印件均须加盖单位公章,提交资料复印件为A4规格;涉及需手工填写的必须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表》如有涂改表格无效。(以上所有报表均一式两份)5、相关网址:朝阳社保中心网址:《医疗普通企业版》软件下载网址软件技术支持电话:96102进入《医疗普通企业版》密码为“1”6、咨询电话:85820091社保中心开户全称为:北京市朝阳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简称:朝阳社保合同号不用填写办公时间:每月5日至25日上午8:30—11:30下午1:00—5:00(周六日、节假日不办公)遇节假日提前,以社保中心网上通知为准。员工新参统办理条件:参保单位因种种原因基本医疗保险未参保,但其它四险(养老、失业、工伤、生育)正常缴费,需要重新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的,按此流程办理。办理程序:办理所需材料1、参保单位须从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下载《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数据采集2.4.8版》软件2、将软件安装后,在《医疗普通企业版》中录入单位及个人信息并导入U盘。3、《北京市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付款授权书》A4规格复印件。4、两张一寸免冠彩色照片5、新参统人员的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A4规格复印件和身份证A4规格复印件填报报表:《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办理时间:每月5日-25日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朝阳区社会保险业务经办指南

8. 北京市社会保险办理的相关知识

首先要了解所有社保、公积金有关的政策和法律法规;
了解本市每年的社会平均工资;社保上下限;公积金上限;以及社保、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个人比例、单位比例分别是多少)
然后掌握贵单位所在社保中心、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地址、电话、联系人;跟他们打好关系(一般政府部门的人都挺爱聊闲话的,偶尔在给他们点儿小恩小惠什么的,一来二去的就熟了)
当然,最重要的是掌握如下手续的所有办理流程:
1,单位经办员的变更(你接替了前一个人的工作,肯定是要变更的);
2,如果是新单位,需要在社保、公积金中心分别开户,了解开户需要的材料、手续、资质证明、证件等,争取一次性备齐,以免白跑一趟;
3,每月人员增减所需手续;
4,单位信息变更、个人信息变更所需手续;
5,每月缴费的方式、时间点;
6,之前已参保、缴纳公积金人员的转移手续;
7,住房公积金支取手续;
8,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办理(按月支取手续)(自动划账手续)
9,养老保险补缴手续(包括跨年补缴);
10,退休手续;
11,工伤保险认定、理赔手续;
12,失业理赔手续;
13,医疗保险报销手续(医保卡的使用、参保信息更改、条形码)
14、生育保险报销、津贴领取手续;
最后,附上社保咨询电话:12333,祝你工作顺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