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对跨国公司进行有效管制

2024-04-28

1. 如何对跨国公司进行有效管制

法律分析:实施外债和境外放款宏观审慎管理 ;大幅简化外债和境外放款登记;调整优化账户功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
法律依据:《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
一、实施外债和境外放款宏观审慎管理。跨国公司可根据宏观审慎原则,集中境内成员企业外债额度和(或)境外放款额度,并在集中额度的规模内遵循商业惯例自行开展借用外债业务和(或)境外放款业务。
二、大幅简化外债和境外放款登记。主办企业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所在地外汇局)向主办企业出具备案通知书时,根据经备案集中的额度为其办理一次性外债登记和(或)境外放款登记,主办企业无需分币种、分债权人(或债务人)逐笔办理外债(或境外放款)登记;银行和企业无需报送36号文规定的3张手工报表。
三、实行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结汇支付便利化。跨国公司主办企业在办理国内资金主账户内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使用时,无需事前向合作银行逐笔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合作银行应按照展业原则进行真实合规性审核。
四、完善准入退出机制。主办企业应在取得跨国公司备案通知书后一年内开立国内资金主账户,并实际办理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相关业务,否则备案通知书自颁发满一年之日起失效。跨国公司可在经外汇局备案后,停止办理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
五、调整优化账户功能。跨国公司以主办企业国内资金主账户为主办理跨境资金集中运营各项业务;确有需要的,可以选择一家境外成员企业开立NRA账户集中运营管理境外成员企业资金。国内资金主账户币种不设限制,为多币种(含人民币)账户,开户数量不予限制。
本通知下发前开立的代码为“3600”的国际资金主账户内的资金,应于本通知下发后六个月内,按照资金性质将账户内资金划转至国内资金主账户或者按照本通知规定开立的NRA账户,并将划转情况报所在地外汇局备案。
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所在地外汇局应定期或不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强化非现场监测与现场核查检查,做好银行、企业风险提示和指导工作。现将修订后的《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各全国性中资银行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如何对跨国公司进行有效管制

2. 跨国公司管制存在的缺陷

一、逃税避税
跨国公司在我国频频利用我国税法的制定漏洞,使用关联交易、转移定价等方法,从事各种逃税避税的行为,如果不对其法律规避的行为进行法律管制,势必影响着我国税收的管理制度。
二、进行隐性垄断
近年来,一些进入我国市场的跨国公司利用并购企业、控制国内知名品牌、技术壁垒等手段,进而取得的市场份额,得到熟悉当地市场的经营管理人员,同当地政府建立联系,从而取得政府补贴或者其他优惠待遇,逐渐显现垄断态势,许多国内企业遭到蚕食,如不加以解决,对国内企业的健康发展和民族品牌的建立十分不利。
三、环境污染转嫁
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和国际投资的跨境化,跨国环境侵权也接踵而至,跨国公司利用国际投资、在东道国设立子公司等投资手段,为了攫取高额利润,降低成本,利用东道国环境法的不健全,开设重污染的工厂等。在发展中国家投资设厂,进行高危工业生产,对东道国和当地居民的环境造成了侵害。
跨国公司利用全球经营的模式将污染密集型产业跨国设立,从而将污染转嫁到我国。我国在防范跨国公司污染产业设立的法律规定主要是设立外资企业的审查批准制度,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不予批准。但是,这是一种单一的行政审批制度,缺乏具体的审批标准,行政权从中央到地方都可以行使,在实践中,地方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往往过分强调吸引外资而对污染防范采取放任的态度,远远不能起到有效防范跨国公司污染产业设立的作用。

3. 关于跨国公司管理的问题

从微观的视角来考察,对国有化风险进行防范时,跨国公司本身是最为关键的因素。跨国公司对国有化风险的防范可以三个阶段来进行,一是投资前期,二是投资中期,三是投资后期。不同阶段的风险防范的侧重点是不一样的。 

1.投资前期阶段。 

跨国公司在对外直接投资前期阶段,主要是进行对外直接投资的可行性研究,在研究的基础上,可以评估投资的风险程度并作出正确的投资决策。 

跨国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是对具体的对外投资项目所作的可行性分析,在进行对外直接投资时,首先要对东道国的投资环境进行分析 ,这是从宏观上对东道国的投资风险所作的可行性研究,在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国别评价报告”,说明东道国在国有化风险方面所具有的客观状况。 

在“国别评价报告”中,在对国有化风险进行分析时,要注意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进 :第一 ,东道国国内法即外资立法中关于国有化风险的保证状况。第二 ,东道国与跨国公司母国是否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双边协定中是否有国有化风险的保证条款,保证的内容和范围如何。第三,东道国是否参加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是不是公约的成员国,是否承担公约所要求履行的国际法义务及其保证责任。投资前期阶段的风险防范的目的是将风险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尽可能避免风险,防患于未然。 

2.投资中期阶段。 

投资中期的风险防范主要是指跨国公司根据在其经营过程中产生的种种严重影响投资安全性与收益性的事件与因素,随时采取调整措施,以保证对外直接投资目标的顺利实现。 

在对外直接投资的过程中 ,由于各方面因素的变化,会出现许多难以预料的情况,因此,跨国公司要建立起一套富有弹性的调整手段,具体办法有: 

第一,投资主体的调整。即跨国公司采取与东道国当地政府或企业共同投资,建立合资企业,这是一种积极的调整手段,通过投资主体的分散从而使投资风险也分散,因为共同投资要求投资主体共负盈亏,共担风险。跨国公司的对外直接投资采用这种方式可以将一部分风险转移到当地合资者身上,从而可以避免当地政府采取不利的政策,将风险分散。 

第二,投资对象的调整。即跨国公司将投资的地域、行业、产品等分散化或多样化 ,这种调整方式的实际应用价值较大,如美国在东南亚的一家跨国公司,投资初期集中在油脂制造业,随着当地国有化呼声的高涨,该公司迅速将一部分投资转移到其他行业,从而避免了国有化的风险。 

第三,投资方式的调整。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将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互换。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是常用的两种投资方式 ,前者以购买股份和成为合资企业投资者等形式投资,按资产产权比重定期分红,取得股息收;后者以银行信贷、企业、商业信用等方式投资,这可获得稳定的利润。当国有化风险增大时 ,跨国公司将股权出卖或转为银行信贷、母公司的买方信贷等债权形式;而当债务危机增大时 ,跨国公司又将其贷款转换为股份投资,这种转移尽管有一定困难,但可以减少风险。二是进行投资币种的转换,即跨国公司为了防范风险将其投资币种转换为当地货币。

关于跨国公司管理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