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转让3%税率怎样开发票

2024-05-14

1. 固定资产转让3%税率怎样开发票

如果按照税法规定,根据以前是否抵扣了进项和对方要求。有以下两项操作:

如果抵扣了进项了,那么现在开出的发票税率必须是17%,至于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增值税普通发票,看对方要求。

如果没有抵扣进项或者没有进项的,那么现在开出的发票应是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为3%,缴纳增值税为卖价/(1+3%)*2% ,开票税率为3%,实际缴纳2%,减免1%,减免额填入增值税申报表23栏 ,详见《财税[2014]57号》,这个就是简易征收。当然也可以选择按照第一条处理,从高征税,依对方要求选择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普通发票,税率是17%,如果这样开具了的话,是无法简易征收了的,会比前者多缴纳了税款。

固定资产转让3%税率怎样开发票

2. 固定资产转让要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要的。
一、按国税局相关规定,办理减免税事项。
    (一)、减免税政策:
纳税人销售除游艇、摩托车,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以外的固定资产,凡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的,免征增值税;不同时具备如下条件的,但能证明已使用过的,应按其销售收入依征收率4%减半征收增值税:
    (1)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
    (2)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要求已计提折旧一年以上(含一年);
    (3)销售价格不超过原值的货物。
    (二)、办理减免税程序:
    如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应持以下资料到当地主管国税分局理减免税审批手续: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出售固定资产和旧货减免税审批表》一式三份;
    (3)固定资产目录原件及复印件;
    (4)购进及销售当年固定资产明细帐原件及复印件;
    (5)原购入时的原始凭证(发票等)原件及复印件;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办理企业所得税的申报。
    根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资产发生的财产损失,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以及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发生的财产损失,应在有关财产损失实际发生当期申报扣除。

    二、使用税控机(一机多票系统)开具普通发票注意:
    (一)、价税分流。
    纳税人使用税控机开具普通发票时,要求分别填写不含税金额、税率、税额等栏目。(提示:不要按价税合计开具。)
    (二)正确选取征收率。
    填开普通发票销售固定资产时,区别征税的征收率,确定(税率)属于免税的,选取4%的征收率,然后在导入申报系统时设定“普通发票分类”为免税。[详见以下第( 三)点]
    提示:不能错误选取17%税率开具普通发票。这样会造成销售额、税率、税额的错误,并且由于上月开出的发票本月不能作废,如跨月申报时才发现问题,则开出的发票必须要按原开具17%的销项税额先申报纳税,造成纳税人多缴税款,如碰到资金周转有困难的业户也可能产生欠税,不利于征管质量的提高。
    而对于已征收的税款,企业需在下月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按4%征
收率开具发票,并有可能要办理多征税款的退税手续,增加了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工作压力。
    (三)、正确导入电子申报系统。
    1、基本程序:一般纳税人通过税控机开具的普通发票,导入电子申报软件后,纳税人应通过电子申报软件中的“销项数据管理-销项发票分类(普通发票分类)”功能,设置每份发票的分类,对于属于免税货物的通过“分类设定”为“免税”或者“减半征收”。
    2、提示:由于使用税控机开具的普通发票,开出的同一份发票,导入电子申报软件进行分类设定时只能选择一种性质,不能同一张发票同时设定为两种性质,如免税或
者减半征收,因此,纳税人开出的同一份发票不能既免税又减半征收,纳税人销售固定资产一批的,如既有可免税又有减半征收的,应分开不同税收待遇,分别填写发票。

3. 转让固定资产能开具增值税发票吗

  出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如售价超过原值,按4%减半征收增值税,如售价未超过(含相同)原值,免征增值税。可以开具普通发票,按减税或免税申报。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明确指出五种情况(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本条前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同时,财税[2008]170号文规定,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转让固定资产能开具增值税发票吗

4. 固定资产转让要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固定资产转让需要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财税〔2008〕170号文件规定,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国税函〔2009〕90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根据财税〔2008〕170号文件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财税〔2014〕57号文件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财税〔2008〕170号文件第四条第(二)项和第(三)项中“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因此,自2014年7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一般纳税人2009年购入固定资产时,已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现在销售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财税〔2008〕170号文件规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因此,购买时已经认证抵扣过的固定资产,再销售时按17%适用税率征收。

3、一般纳税人最近销售其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但购进该固定资产时是小规模纳税人,因此没有抵扣过增值税进项税额,销售时按照什么税率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规定,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这种情况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中“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修改为“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因此,自2014年7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购进该固定资产时是小规模纳税人,没有抵扣过进项税额的,现在销售应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5. 转让固定资产能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可以
 
如果按照税法规定,根据以前是否抵扣了进项和对方要求。可以有以下两项操作:

如果抵扣了进项了,那么现在开出的发票税率必须是17%,至于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增值税普通发票,看对方要求。

如果没有抵扣进项或者没有进项的,那么现在开出的发票应是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为3%,缴纳增值税为卖价/(1+3%)*2% ,开票税率为3%,实际缴纳2%,减免1%,减免额填入增值税申报表23栏 ,详见《财税[2014]57号》。当然也可以选择按照第一条处理,从高征税,依对方要求选择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普通发票,税率是17%,但是会比前者多缴纳了税款

转让固定资产能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6. 固定资产转移是否需要缴增值税

  固定资产转移是否需要缴增值税,应区分几种情况分别处理。
  1、如果“转移”的固定资产是为了销售,那么这时的“固定资产”就应视同前述的“货物”,计算缴纳流转税。如果该项固定资产为不动产,那么总公司在“转移”时应确认收入,开发票并计提营业税。如果该项固定资产为机械设备,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第四款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不过这种情况较为少见,总公司也没有必要转个大圈子把固定资产销售出去。另外,如果总公司“转移”的该项固定资产是为分公司专门购买的,总公司从未使用过,那么总公司就应直接按照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如果这种“转移”固定资产是一种转让企业全部产权的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规定,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因此,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5号)规定,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为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行为。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与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完全不同。因此,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
  3、如果这种“转移”固定资产是一种“借用”行为,那么固定资产还反映在总公司的账上,只需要分公司承担这部分固定资产的折旧费就可以了,这就不涉及增值税的问题。
  

7. 一般纳税人卖出固定资产开多少税率的发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

四、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3%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3%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一般纳税人卖出固定资产开多少税率的发票

8. 固定资产转让需要交哪些税

固定资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固定资产可能转移到企业外部,也可能是企业内部转移,内部转移可能是总分机构间转移或者是集团公司内母子公司之间的转移。
      在税务处理方面,若固定资产为动产,主要涉及增值税。若固定资产为不动产,主要涉及营业税。      1.增值税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规定,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款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视同销售货物,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总结以上规定可知,(1)一般纳税人固定资产转移一般按17%的税率,或者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2)独立核算的集团内母子公司之间转移固定资产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总分机构间跨县区转移资产用于销售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2.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即判断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两个关键词是“有偿”和“所有权”。有偿是指有偿提供,有偿转让;所有权是指不动产的所有权要发生转移。转让不动产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以及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固定资产转移如果涉及所有权的转让,应依法缴纳5%的营业税。      3.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在会计处理上,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相关规定,固定资产的转移包括出售、转让、对外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捐赠、抵债、调拨,一般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即借记“固定资产清理”、“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折旧”,贷记“固定资产”,然后将“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余额,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等规定,按照“公允价值”转入相关科目,由此可能产生会计与税法上的差异,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进行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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