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破产优先保护谁的利益?

2024-05-14

1. 保险公司破产优先保护谁的利益?

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此外,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一、当企业破产清优先顺序
公司宣布破产后,债务以公司剩余财产按照债务优先顺序承担还款责任。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二、破产后如何处置资产及有关资产
申请破产后,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三、破产清算债权的顺序是怎么规定的
破产清算债权是按照以下顺序进行的:
1.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2.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3.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4.普通破产债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九十一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所欠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三)保险公司欠缴的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所欠税款;(四)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公司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保险公司破产优先保护谁的利益?

2. 保险公司依法破产的破产财产优先支付其破产费用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章第八十四条规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分立、合并外,不得解散。第三章第八十七条规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消的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准备金,必须转移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第三章第八十八条规定保险公司依法破产的,破产财产优先支付其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三、所欠税款四、清偿公司债务,我们缴纳的保险费是关系到今后保障的大问题,保险公司开办的长期寿险属于对广大投保人的负债经营性质,因此,保险法对保险公司的经营过程均有严格的规定,在最大程度上保护了投保方的利益。这一点我们可以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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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保险公司如果破产如何保护保民利益

《保险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保险公司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分立、合并外,不得解散。”  中国保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三部门已于9月11日联合发布实施新的《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寿险公司破产或被撤销的,其持有的寿险保单必须依法转让给其他经营有寿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清算资产不足以偿付保单利益的,保险保障基金将向保单受让公司提供救助:保单持有人为个人的,救助金额以转让后保单利益不超过转让前保单利益的90%为限;保单持有人为机构的,救助金额以转让后保单利益不超过转让前保单利益的80%为限。 可见,有了保险保障基金这道“最后的安全网”,保单持有人的权益基本上不会因为保险公司破产而受到难以承受的损失。 但也应该看到,一旦保险公司破产,最高可致个人保单持有人的权益损失10%,机构保单持有人的权益最高则可“蒸发”掉20%,而破产对公司股东而言更意味着“血本无归”。因此,近年来保监会一方面坚持把偿付能力监管作为改善监管和防范风险的核心环节。另一方面提醒保险消费者慎重选择投保公司,从源头避免利益无故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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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如果破产如何保护保民利益

4. 保险公司会破产吗,投保人的利益如何确保?

可是同事对他的顾虑却嗤之以鼻,他告诉贾先生:国家有规定,保险公司不可能破产,甚至上网查出了《保险法》,同事指着第八十五条,振振有词的念着上面的有关文字:“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分立、合并外,不得解散。”
那么,保险公司真的就不会破产吗?点评:保险公司当然有可能破产。“解散”和“破产”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同样是《保险法》,其第八十七条就明确规定“保险公司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由人民法院宣告破产”。
像贾先生同事这样认为“保险公司不会破产”的消费者不在少数。这是因为内地保险公司起步基本都为国有金融企业或国有大型企业控股,许多消费者形成了保险公司有国家保证的印象,而且截至目前,我国还没有保险公司破产的先例。但事实上,随着内地保险市场全面放开,保险主体迅速增加,和市场上所有自负盈亏、自主经营的公司一样,竞争终有一天会带来优胜劣汰,经营不善、缺乏竞争力的保险公司同样也会破产或倒闭。
当然,由于人寿险公司出售的商品关系到千家万户的生活质量,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稳定。国家对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有极为严格的控制。一旦保险公司宣告破产,依据《保险法》和其他相关规定,宣告破产的人寿保险公司持有的人寿合同及准备金,将转移给其他人寿保险公司;破产清算时将优先照顾保单持有人利益。但个人保单持有者,救济金额以保单利益的90%为限。这也意味着,一旦人寿保险公司破产,虽会有其它公司“接盘”,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还是会出现一定程度的缩水。
所以这里提醒大家,投保时应该谨慎挑选保险公司,避免可能发生的风险。前不久国内某家保险公司就因财务问题导致保监会介入、董事长也被移送司法机关,给消费者敲响了警钟。建议消费者在投保前,应对保险公司进行一定的信息分析。不要盲目求大,应该综合考虑保险公司的财务健全性,风险控制能力、服务品质,选择稳健发展的保险公司来投保。

5. 保险公司依法破产的,破产财产优先支付其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在中国,保险法以形式意义和实质意义之分,形式意义:指以保险法命名的法律法规,即专指保险的法律和法规;实质意义:指一切调整保险关系的法律法规。保险法条款具体如下解释:第八十五条只是规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分立、合并外,不得解散。第八十八条,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的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准备金,必须转移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第八十九条保险公司依法破产的,破产财产优先支付其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三)所欠税款;(四)清偿公司债务。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释义]本条是对保险公司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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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依法破产的,破产财产优先支付其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6. 保险法 保险公司破产

事实上,商业银行是有可能破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一条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至于保险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财产保险公司也是有可能破产的(像寿险公司-中国人寿、太平洋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因此,在我国,保险公司破产仅对财产保险公司而言。我国法律中规范保险公司破产的法规主要有两条:(1)《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2)《保险法》第九十条:”保险公司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保险公司或其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保险公司进行重整或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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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某保险公司依法破产

允许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九十条保险公司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保险公司或者其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保险公司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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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保险公司依法破产

8. 保险公司破产的问题

中国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是世界上最先进的监管制度之一。而且即使破产重组,国家也不会放之不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