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中国民航总局关于印发《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4-05-14

1. 财政部、中国民航总局关于印发《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加强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以下简称“机场建设费”)的使用管理工作,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工字〔1996〕373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机场建设费的使用范围。
  机场建设费专项用于机场建设,主要包括机场飞行区、航站区、机场围界、安全和消防设施及设备、空中交通管制系统的建设以及用于归还上述建设项目的贷款本息支出和财政部批准的其他支出。财政部批准的其他支出主要包括票证印刷费和分配给各机场的代征手续费等支出。第三条 机场建设费的分类。
  (一)机场建设费按管理单位分为民航总局集中部分和机场留成部分。
  民航总局集中部分指各机场上缴中央国库,由民航总局集中管理的50%部分。
  机场留成部分包括两个部分:
  1.民航总局管理机场(含以民航总局管理为主的机场和民航总局与军队合用的机场)上缴中央国库,由民航总局返还各机场的50%部分。
  2.地方管理机场(含以地方管理为主的机场和地方与军队合用的机场)上缴地方国库,由地方财政下拨机场的50%部分。
  (二)机场建设费按用途分为基本建设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建设还贷支出和其他支出。第四条 机场建设费的使用原则。
  机场建设费坚持先收后支、量入为出、统筹规划、分块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年末结余可结转下年使用。第五条 机场建设费的预决算管理制度。
  每年11月15日前各机场向民航总局报送下年度本单位机场建设费收支预算,其中机场留成部分的支出预算要和当地政府协商一致,并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财政专员办”)备案。每年12月10日前,民航总局在审核汇总各机场预算的基础上,一式两份上报财政部审批。
  基本建设项目支出预算和技术改造项目支出预算可先报总规模由财政部审批,待有关部门批准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计划后,民航总局应将分项目预算报财政部审核。建设还贷支出预算和其他支出预算必须按项目编制详细预算。具体编制办法按财政部《关于印发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年度预算编制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工字〔1997〕87号)执行。
  经财政部正式批复的年度预算不得随意调整,在执行过程中,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时,民航总局应及时报财政部审批。
  每年年度终了1个月内,各民航机场负责编制上年度机场建设费收支决算报民航总局,民航总局在审核汇总的基础上于3月31日前一式两份报财政部审批。
  凡不及时上报机场建设费决算的单位,不予考虑机场建设费项目。第六条 民航财务部门必须参加机场建设费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概算审批等前期工作。项目资金的配置由各级财务部门依据国家资本金制度和现有资金规模会同计划、基建等部门确定。第七条 机场建设费项目资金审批的规定:
  机场建设费中用于国家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的投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的规定和程序办理。
  建设还贷支出、其他支出由民航总局编制支出预算报财政部审批后实施。其他支出由民航总局在机场建设费集中资金中列支,其中:票证印刷费实行据实列支的办法;代征手续费按机场建设费实际入库数的千分之二计提。分配给各机场的代征手续费方案由民航总局制定并报财政部备案。各机场收到代征手续费后应作为机场营业外收入处理。第八条 机场建设费申请拨款的规定。
  上缴中央国库的机场建设费由民航总局统一向财政部请款,财政部根据资金入库情况和年度预算向民航总局拨款。
  上缴地方国库的机场建设费由机场向当地财政部门请款,财政部门根据资金入库进度和年度预算拨款。
  各机场财务部门依据财政部审批的年度预算向民航总局财务司办理拨款手续或使用机场留成部分机场建设费。
  各机场财务部门根据项目进度向建设或使用单位下拨资金。第九条 机场建设费资金管理规定。
  民航总局财务司收到财政部下拨的机场建设费后,属于机场留成部分要及时下拨各机场;由民航总局集中使用的部分应存入支出专户中,按照财政部批复的预算分项核算并管理。
  各机场财务部门收到民航总局下拨的留成部分机场建设费和集中部分机场建设费后,都要根据有关批复、概算、合同,实行专款专用、专户存储、分项核算,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对于机场建设费建设项目,各机场财务部门要严格按经济合同,根据工程实际进度支付工程款,按照项目概算严格控制投资规模和投资标准。

财政部、中国民航总局关于印发《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 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批准并依据国办发〔1995〕57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航总局、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民航机场代收各种建设基金的意见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自1995年12月1日起,将民航征收或由地方委托民航机场代收的各种建设基金或附加费,统一并入“机场管理建设费”(以下简称“机场费”)。第三条 乘坐民航国内航班,(包括国际及地区航线国内段航班,下同)的中外旅客,每人每次征收50元人民币的机场费。乘坐民航国际或地区航班出境的中外旅客,每人每次征收90元(含旅游发展基金20元)人民币的机场费。第二章 机场费票证的印制与管理第四条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财务司负责管理机场费票证的统一印制工作;确定票证安全运达民航各地区管理局的方式;监督废版及废票的销毁等事宜。第五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华北、东北、华东、中南、西南、西北和乌鲁木齐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负责保管、分发、统计机场费票证工作。管理局应按月统计辖区内次月机场费证预计需要量,并于每月7日前将次月所需票证用量报民航总局财务司,由财务司安排发放。各航空公司免费承运机场费票证。第六条 机场费票证属有价证券,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印制、仿制,违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七条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省(区、市)局、机场、航站在分发、运送、存储、签领机场费票证过程中,要建立严格的规章制度,严防票证的损坏、丢失、被盗。一旦发生问题,应立即向单位领导、公安部门和民航总局报告,并及时侦破、查处。第三章 机场费票证的领购第八条 民航各省(区、市)局、机场、航站每月根据本机场次月机场费票证的需要量,按有关规定交款领购机场费票证。第九条 为减轻民航机场资金周转的压力,各机场可向所属辖区管理局申请领取第一个月用量的机场费票证。第四章 机场费票证的发售与验证第十条 机场费票证的发售工作是政府的一项指令性任务,民航各省(区、市)局、机场、航站均应抓好落实,认真对待。第十一条 民航各机场在机场候机厅专设机场费售票柜台,售票台标志应醒目,以方便旅客购票。航空公司管理的候机厅,须为机场在候机厅内提供售票地点(柜台),由机场管理当局负责售票。第十二条 旅客遗失机场费票证,须另补购。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购机场费票证。
  1.乘坐国际及地区航班出境的持外交护照的外交官。
  2.乘坐国内、国际及地区航班,持半票的12周岁以下儿童。
  3.乘坐国内、国际及地区航班,在二十四小时内中转旅客。第十四条 遇航班不正常等特殊情况,旅客退飞机票的同时,予以办理机场费退票事宜。第十五条 民航各省(区、市)局、机场、航站必须设专门人员对每位旅客逐一查验并撕取机场费票证的副券联,不得遗漏。第五章 机场费的分配与结算第十六条 地区管理局将各机场代收机场费的50%上缴民航总局,各机场留用部分可在本省内调剂使用。第十七条 地方政府现对机场建设有投资的,可由管理局及省(区、市)局与当地省、市政府以投资比例协商留给管理局、机场50%的机场费的具体分配使用方案,报经民航总局批准后执行。第十八条 管理局应将辖区内各单位领购时交付的机场费专户存入当地工商银行,并随财务快报按月向民航总局报告收缴款情况。民航总局将使用现行“一金一费”专项托收凭证办理托收事宜,各管理局不得挪作它用。第十九条 各机场在领购机场费票证的同时,须凭银行支票或汇票,按国内票证25元/张、国际及地区票证35元/张,向管理局支付款项。第六章 机场费的使用范围及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机场费列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专款专用,纳入预算,在财政上按列收列支管理。每年年初民航总局向财政部报送年度收支预算,年度终了报送年度收支决算。各管理局、机场按规定程序报送预、决算报表。报表格式另行规定。第二十一条 按上述规定上交民航总局及留用各机场的机场费,必须用于飞行区、航站区、机场围界、安全和消防设施、设备,空中交通管制系统的建设和改造。由管理局负责监督本地区各机场机场费的使用情况。
  具体使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颁布。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二条 新的机场费票证正式使用后,原使用的机场费票证要全部销毁。民航总局直属机场,地方省、市管理的机场,由机场财务部门负责旧机场费票证的回收销毁工作;管理局所辖的省(区、市)局、机场、航站,由管理局财务部门负责旧机场费票证的回收销毁事宜。

3.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2016)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民用机场建设监督管理,规范建设程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机场运行安全,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及相关空管工程的规划与建设。
  民用机场分为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第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全国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所辖地区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第四条 民用机场的规划与建设应当符合全国民用机场布局规划。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的建设应当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建设法规和技术标准,履行建设程序。
  运输机场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包括:新建机场选址、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或项目核准)、总体规划、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验收及竣工财务决算等。
  空管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包括: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验收及竣工财务决算等。第五条 运输机场工程按照机场飞行区指标划分为A类和B类。
  A类工程是指机场飞行区指标为4E(含)以上的工程。
  B类工程是指机场飞行区指标为4D(含)以下的工程。第六条 运输机场专业工程是指用于保障民用航空器运行的、与飞行安全直接相关的运输机场建设工程以及相关空管工程,其目录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第二章 运输机场选址第七条 运输机场选址报告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选址报告应当符合《民用机场选址报告编制内容及深度要求》。第八条 运输机场场址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机场净空、空域及气象条件能够满足机场安全运行要求,与邻近机场无矛盾或能够协调解决,与城市距离适中,机场运行和发展与城乡规划发展相协调,飞机起落航线尽量避免穿越城市上空;
  (二)场地能够满足机场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的需要,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电磁环境条件良好,地形、地貌较简单,土石方量相对较少,满足机场工程的建设要求和安全运行要求;
  (三)具备建设机场导航、供油、供电、供水、供气、通信、道路、排水等设施、系统的条件;
  (四)满足文物保护、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等要求;
  (五)节约集约用地,拆迁量和工程量相对较小,工程投资经济合理。第九条 运输机场选址报告应当按照运输机场场址的基本条件提出两个或三个预选场址,并从中推荐一个场址。第十条 预选场址应征求有关军事机关、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市政交通、环保、气象、文物、国土资源、地震、无线电管理、供电、通信、水利等部门的书面意见。第十一条 运输机场选址审批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拟选场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向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审查申请,并同时提交选址报告一式12份。
  (二)民航地区管理局对选址报告进行审核,并在20日内向民航局上报场址审核意见及选址报告一式8份。
  (三)民航局对选址报告进行审查,对预选场址组织现场踏勘。选址报告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审单位进行专家评审。
  申请人应当与评审单位依法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申请人组织编制单位根据各方意见对选址报告进行修改和完善。评审单位在完成评审工作后应当提出评审报告。专家评审期间不计入审查时限。
  (四)民航局在收到评审报告后20日内对场址予以批复。第十二条 运输机场所在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运输机场场址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统筹安排,并对场址实施保护。第三章 运输机场总体规划第十三条 运输机场总体规划应当由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或机场管理机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
  未在我国境内注册的境外设计咨询机构不得独立承担运输机场总体规划的编制,但可与符合资质条件的境内单位组成联合体承担运输机场总体规划的编制。第十四条 运输机场总体规划应当符合《民用机场总体规划编制内容及深度要求》。第十五条 新建运输机场总体规划应当依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编制。
  改建或扩建运输机场应当在总体规划批准后方可进行项目前期工作。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2016)

4. 机场建设费收费标准

国内航班机场建设费50元/人,800km(含)以下航线征收燃油附加费,800km以上航线征收燃油附加费20元、40元。
机场建设费和燃油税。你必须在你停留的每个机场支付机场建设费和燃油税。比如深圳直飞哈尔滨机场的建设费加燃油,税150。但如果深圳-上海-哈尔滨,机场建设费加燃油税一共是300元。
注意:
本来买机票就要再买一次机场建设费。为方便旅客乘坐航班,提高机场运行效率,财政部和中国民用航空局已发出通知。
从2004年8月1日起,旅客在9月1日(含9月1日)以后从境内机场购买国内、国际及港澳航班机票时,随机票一并缴纳机场管理建设费。机场管理建设费在机票价格之外单列项目反映,其收取范围和标准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在中国,国内机场建设费首先在温州永强机场收取。原因是温州机场不是国家投资的,而是温州人自己在“不等不靠”的温州精神下投资的。后来国内机场也有了各自盈利的机场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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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的介绍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CCAR-158-R1)经2012年10月29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局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11日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15号公布。该《规定》分总则、运输机场选址、运输机场总体规划、运输机场工程初步设计、运输机场工程施工图设计、运输机场建设实施、运输机场工程验收、运输机场工程建设信息、空管工程建设管理、法律责任、附则11章120条,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2004年颁布的《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民航总局令第129号)予以废止。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的介绍

6.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2012修订)

第一章 总则一、根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要求,对运输机场选址、初步设计、总体规划等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程序、专家评审要求、审查时限等进一步细化,使之更为明确和规范。二、《民用机场管理条例》规定飞行区指标为4E(含)以上、4D(含)以下的运输机场的总体规划分别由民航局和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审批。因此,将129号令有关条款做了相应修改。三、《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编制运输机场总体规划,应当征求有关军事机关意见”。因此修订129号令时补充了上述规定。四、《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第九条要求地方政府将运输机场总体规划纳入城乡规划,第四章中规定地方政府应按照有关规定保护好民用机场的净空、电磁等环境。此次修订也将上述内容纳入129号令。五、《民用机场管理条例》规定飞行区指标为4E(含)以上的运输机场专业工程的初步设计由民航局批准。129 号令规定飞行区指标为4E(含)以上,且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 5000 万以下的运输机场工程初步设计由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按照民航局确定的行政管理事项向民航地区管理局下移的精神,本次修订后飞行区指标为4E(含)以上,且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2亿元以下的运输机场工程初步设计,授权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六、根据《关于加强民航专项基金投资项目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民航办规发[2009]3 号),对民航局安排民航专项基金的机场建设项目,工程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按照 129号令执行。因此,修订后的129号令规定,除中央政府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机场工程外,以资金补助方式投资的机场工程也应履行初步设计审批程序。第二章 运输机场选址七、依据《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此次修订对129号令做了相应修改,并规定非民航专业工程施工图设计的审查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八、为进一步对运输机场专业工程行业验收加以规范,增加相应条款,规定了行业验收应当具备的七个条件。九、129 号令未涉及民航空管建设工程。为了规范民航空管建设工程的建设,明确审批程序,此次修订增加了相应条款,对民航空管建设工程的初步设计审批、施工图审查、工程验收及工程建设信息报告等事项做出了规定。十、为了进一步加强空管工程前期工作和建设管理,将六部委《关于加强军民航空管工程前期工作和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基础2012[2122]号)中有关空管工程建设管理的内容纳入到129号令。十一、第十章法律责任按照《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的相关内容作了调整,并对违反空管工程管理规定的行为设定了相应处罚。第十二条 运输机场所在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运输机场场址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统筹安排,并对场址实施保护。第三章 运输机场总体规划第十三条 运输机场总体规划应当由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或机场管理机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
  未在我国境内注册的境外设计咨询机构不得独立承担运输机场总体规划的编制,但可与符合资质条件的境内单位组成联合体承担运输机场总体规划的编制。第十四条 运输机场总体规划应当符合《民用机场总体规划编制内容及深度要求》。第十五条 新建运输机场总体规划应当依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编制。

  改建或扩建运输机场应当在总体规划批准后方可进行项目前期工作。第十六条 运输机场总体规划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期建设,功能分区为主、行政区划为辅”的原则。规划设施应当布局合理,各设施系统容量平衡,满足航空业务量发展需求。
  运输机场总体规划目标年近期为10年、远期为30年。第十七条 运输机场总体规划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适应机场定位,满足机场发展需要;
  (二)飞行区设施和净空条件符合安全运行要求。飞行区构型、平面布局合理,航站区位置适中,具备分期建设的条件;
  (三)空域规划及飞行程序方案合理可行,目视助航、通信、导航、监视和气象设施布局合理、配置适当,塔台位置合理,满足运行及通视要求;
  (四)航空器维修、货运、供油等辅助生产设施及消防、救援、安全保卫设施布局合理,直接为航空器运行、客货服务的设施靠近飞行区或站坪;
  (五)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信、道路等公用设施与城市公用设施相衔接,各系统规模及路由能够满足机场发展要求;
  (六)机场与城市间的交通连接顺畅、便捷;机场内供旅客、货运、航空器维修、供油等不同使用要求的道路设置合理,避免相互干扰;
  (七)对机场周边地区的噪声影响小,并应编制机场噪声相容性规划。机场噪声相容性规划应当包括:针对该运输机场起降航空器机型组合、跑道使用方式、起降架次、飞行程序等提出控制机场噪声影响的比较方案和噪声暴露地图;对机场周边受机场噪声影响的建筑物提出处置方案,并对机场周边土地利用提出建议;
  (八)结合场地、地形条件进行规划、布局和竖向设计;统筹考虑公用设施管线,建筑群相对集中,充分考虑节能、环保;在满足机场运行和发展需要的前提下,节约集约用地。

7.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的简介

第215号《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CCAR-158-R1)已经2012年10月29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 李家祥2012年12月11日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的简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