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24-05-13

1.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04号)

    为了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促进改革开放,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程清理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意见》的要求,市人民政府对2001年9月底以前发布的现行有效的507件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决定对主要内容与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不相适应,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政府职能转变要求,违反WTO规则,以及调整对象已经消失、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或者已被新的规定代替的46件政府规章和150件规范性文件(目录见附件)予以废止。

  附:
^^南京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46件)

    1 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转发市经济委员会关于节约用电暂行规定的通知》的决定 1987年6月1日发布,1997年6月25日市政府令第75号修订  被《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代替 
    2 南京市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实施办法 1993年4月17日市政府令第23号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3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关于加强外向型经济统计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1994年8月7日发布,1997年6月25日市政府令第90号修订 《南京市统计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明令废止 
    4 南京市防洪保安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1993年1月18日发布,1997年6月25日市政府令第82号修订 被《南京市防洪保安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规定》代替 
    5 南京市契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 1994年7月27日发布,1997年6月25日市政府令第83号修订 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代替 
    6 南京市城市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办法(试行) 1994年3月28日发布,1997年6月25日市政府令第87号修订 所依据的国家相关规定已明令废止 
    7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网点建设费征收管理工作意见》的决定 1995年9月20日发布,1997年6月25日市政府令第84号修订 国务院、省政府规定停止征收商业网点建设费 
    8 南京市加强粮油批发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1995年2月20日发布,1997年6月25日市政府令第91号修订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9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关于加强长江幼蟹捕捞管理的报告》的决定 1986年1月29日发布,1997年6月25日市政府令第135号修订 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 
    10 南京市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土地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1990年8月17日市政府令第6号发布 有关内容与WTO规则不一致 
    11 南京市土地复垦暂行办法 1991年4月24日发布,1997年6月25日市政府令第107号修订 主要内容与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不一致 
    12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关于开展城镇地籍调查和清理整顿土地隐形市场报告》的决定 1993年3月23日发布,1997年6月25日市政府令第106号修订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13 南京市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暂行办法 1994年11月16日发布,1997年6月25日市政府令第77号修订 被新颁布的《南京市矿产资源开采管理办法》代替 
    14 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1995年6月15日发布,1997年6月25日市政府令第121号修订 被《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代替 
    15 南京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 1983年5月18日发布,1997年6月25日市政府令第108号修订 被《南京市城镇房屋权属登记条例》代替 
    16 南京市非居住房屋租赁管理暂行办法 1988年1月21日发布,1997年6月25日市政府令第110号修订 主要内容与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不一致 
    17 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1991年3月10日市政府令第8号发布,1997年6月25日市政府令第114号修订 被新颁布的《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代替 
    18 南京市商品房销售管理暂行规定 1993年8月14日发布,1997年6月25日市政府令第112号修订 主要内容与建设部88号令规定不一致,目前已不适用 
    19 南京市房地产抵押管理暂行办法 1994年2月24日市政府令第25号发布,1997年6月25日市政府令第113号修订 主要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不一致,目前已不适用 
    20 南京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1996年12月23日市政府令第57号发布 被新颁布的《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代替 
    21 南京市城镇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1998年1月22日市政府令第151号发布 被《南京市城镇房屋权属登记条例》代替 
    22 南京市非市政建设工程项目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1999年3月31日市政府令第166号发布 被新颁布的《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代替 
    23 南京市市政建设工程项目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2000年1月5日市政府令第180号发布 被新颁布的《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代替 
    24 南京市企业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试行办法 1988年9月19日发布,1997年6月25日市政府令第131号修订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25 南京市路灯管理规定 1983年7月9日发布,1997年6月25日市政府令第93号修订 被《南京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代替 
    26 南京市社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 防洪保安基金怎么做账?上月未进行计提

江苏省防洪保安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规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苏政发[1996]46号
1999年5月18日 

 第十二条 企业缴纳的防洪保安资金,在“营业外支出”科目下增设“防守保安资金”明细科目列支。

3. 关于印花税和防洪保安资金

印花税是行为税,防洪保安资金是政府性基金。
1、印花税按购销合同万分之三贴花,《条例》规定缴纳期限是合同签订时贴花,但税总有文件规定可以核定征收,即:按销售收入额和材料采购金额按一定的比例依照万分之三税率贴花(计算缴纳)。具体主管地税局在《印花税核定通知书》上会告知你的比例和缴纳期限的。

2,防洪保安资金,就是国务院规定的水利建设基金,在长江流域就叫“防洪保安资金”它是政府要地税代征的一种政府性基金,有管理比较严格的地方是按月销售收入额依照规定的征收率(你省政府规定是千分之一)计算缴纳的,管理不严的地区,也未要求按月征收,最多按季度,有的还是6月和12月交两次,而且是根据地税局的要求交多少,才支付多少,地税局只要完成了任务就行,绝对没有收足。

述答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关于印花税和防洪保安资金

4. 防洪基金的计税额是怎么算的?

防洪基金的计税额是根据行业不同,计征也不同,具体以当地规定为准。
以江苏为例,根据《江苏省防洪保安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规定》第五条 工业、交通、农业等生产企业按上年销售收入的1‰征收。
第六条 商业、外贸、物资、供销等商品流通企业中的零售企业按上年销售收入的1‰征收,批发企业按上年销售收入的0.5‰征收。
第七条 银行(含信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6‰征收;保险公司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6‰征收;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证券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1‰征收。
第八条 其他行业的各类企业按上年销售收入中营业收入的1‰征收。对于跨行业经营的企业,如涉及到不同的征收标准,应分别核算并适用相关标准征收。不能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征收标准。
第九条 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按上年营业收入的1‰征收,该营业收入指事业收入(主营收入)、经营收入等计征营业税或增值税的营业额。
第十条 城镇个体工商户按上年营业收入的1‰征收。无法确定营业收入的,可实行定额征收。征收定额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

扩展资料:
《江苏省防洪保安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防洪保安资金对缴纳单位实行按季征收。由征收机关通过银行办理特约委托收款,也可由缴纳单位在季度终了后10日内向规定的征收机关缴纳。个人缴纳的防洪保安资金应当于每年9月底前一次缴清。
第十六条 征收机关征收防洪保安资金,必须每年向财政主管部门报送征收企业清册,必须使用各级财政部门制发的专项收费票据,在向财政主管部门缴纳防洪保安资金的同时必须缴纳防洪保安资金收据第四联、防洪保安资金专用缴款书第五联或委托收款凭证等票据。
参考资料来源:宿迁市政府——江苏省防洪保安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规定

5. 企业要交防洪保安基金吗

这是地方政府性基金,各省一般都规定要交。但请您注意征免范围。 

A、征收标准: 

(一)凡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城乡个体工商户,按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6‰征收; 

(二)银行(含信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4‰征收;保险公司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4‰征收;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0.6‰征收; 

(三)在职职工按照个人月工资(含基本工资、奖金、政策性补贴和津贴)分档次征收; 

1、 月工资305——500元的,每人每年20元; 

2、 月工资501——800元的,每人每年50元; 

3、 月工资801元以上的,每人每年80元。 

(四)非农业建设征用土地,每亩800元。 


B、征收部门:地税 

C、征收时间 

1、企业和有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于每年6月30日前一次或按次征收;其在职职工的应缴部分,由企业财务部门代扣代收后,亦按上述期限一次性上缴征收部门; 

2、个体工商户于每年6月和12月的前10日内,根据上半年和下半年的销售或营业收入分两次征收,多收或少收部分第二年结算; 

3、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应缴纳的防洪保安资金,由工资发放单位于每年6月30日前一次性扣缴; 

4、城镇和工矿区非农业建设征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在办理用地手续时,按建设用地审批权限(含委托审批)属哪一级国土管理部门,就由哪一级的国土管理部门按批准数量一次性收取。由省国土管理部门审批建设用地时所收取的防洪保安资金,年终由省防洪保安资金征收办公室与市州结算,属市州部门全额返还。 

下面给您的链接是1995年文件,建议您查阅后续的相关文件,是否对原文件有调整。

D、会计处理:

计提时:
借:营业外支出-上交政府基金
贷:应交税费(新准则,老准则下记入“其他应交款”)-防洪保安基金

企业要交防洪保安基金吗

6. 关于防洪保安资金缴纳问题

防洪保安资金需要缴纳。我们这边税务局要求,只有防洪保安资金缴纳后方可交其他的营业税等等,否则不予受理其他税金。
防洪保安资金要在每年的3月份缴纳。

7. 防洪保安基金计入什么科目

、征收对象
  1、在我市境内注册、登记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以及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合资、合作、股份制企业;
  2、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3、城镇个体工商户;
  4、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有固定工资性收入的在职职工;⑤有生产、经营收入的其它单位。
  二、征收标准
  1、工业、交通、农业等生产企业按上年销售收入的1‰征收。
  2、商业、外贸、物资、供销等商品流通企业中的零售企业按上年销售收入的1‰征收,批发企业按上年销售收入的0.5‰征收。
  3、银行(含信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6‰征收;保险公司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6‰征收;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证券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1‰征收。
  4、其他行业的各类企业按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征收。对于跨行业经营的企业,如涉及到不同的征收标准,应分别核算并适用相关标准征收。不能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征收标准。
  5、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按上年营业收入的1‰征收,该营业收入指事业收入(主营收入)、经营收入等计征营业税或增值税的营业额。
  6、城镇个体工商户按上年营业收入的1‰征收。无法确定营业收入的,可实行定额征收。征收定额由各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7、行政、事业单位在职职工每人每年缴纳150元。
  8、企业单位在职职工每人每月工资(含基础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以下同)在1500元以上的,每人每年缴纳150元;月工资在1000-1500元(含1500元),每人每年缴纳100元;月工资在500-1000元(含1000元),每人每年缴纳50元;月工资在500元(含500元)以内的,每人每年仍缴纳15元。
  三、免征规定
  (一)下列单位可以申请免缴防洪保安资金:
  1、国有粮食企业经营政策性业务部分;
  2、政策性亏损企业;
  3、军工企业生产军品部分;
  4、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生产企业;
  5、因生产、经营原因停产、停业半年以上的企事业单位;
  6、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合资、合作、股份制企业的外资应交纳部分。
  (二)下列个人可以免缴防洪保安资金:
  1、无固定工资性收入的城乡居民;
  2、现役军人;
  3、执行省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在职职工。
  属免征范围的企事业单位应向征收单位申请防洪保安资金,其中中央和省属单位由省级财政部门审批;市县所属单位分别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批;乡(镇)企事业单位由乡(镇)财政所报县(市)财政部门审批。不属免征范围的单位,未经省政府批准,各地各有关部门一律不得自行批准减免。
  四、征收办法
  防洪保安资金对缴纳单位实行按季征收。可由缴纳单位在季度终了后10日内向规定的征收机关缴纳。个人缴纳的防洪保安资金应当于每年9月底前一次缴清。
  五、征收部门
  1、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股份制企业、乡镇企业、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征收。
  2、集体企业、建安企业由地税部门征收。
  3、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由工商管理部门征收
  目前,市财政委托市地税征收的单位有:中央、省(部)驻宿(不含三县两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股份制企业、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其他按以上规定征收范围不变。
  六、文件依据
  苏政发(1999)46号宿政发(1999)107号宿政发(2002)168号宿政发(2006)184号。

防洪保安基金计入什么科目

8. 江苏省省级水利建设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水利建设基金的使用管理,规范省级水利建设基金使用管理过程中的财务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省政府关于建立水利建设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省级水利建设基金是指经省政府批准筹集的专门用于水利建设的政府性基金。第三条 省级水利建设基金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专项列收列支。在1997年至2000年,在省集中征收的养路费、公路建设基金(包括高等级公路建设基金、交通重点建设基金、越江通道建设基金)、车辆通行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和地方分成的电力建设基金中每年定额提取1.5亿元作为省级水利建设基金,一定4年不变。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实行按季划转,年终结算。具体划转办法是:每季度终了10日内,由省级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按照省级水利建设基金规定的资金项目和提取比例,以“省级收入缴款书”缴入省金库,对已纳入预算管理的电力建设基金由预算处直接划拨,年终决算时结清。对超过(或不足)年度省级水利建设基金规模的,按当年各项资金的来源实行按比例分摊。第四条 省级水利建设基金实行财政预、决算制度。省级水利建设基金的预、决算报表格式和编制方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第五条 省级水利建设基金重点用于治淮、治太和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
  省级水利建设基金不得用于下面的开支:
  (一)应由市、县(市)水利建设基金开支的项目;
  (二)部门和单位机构方面的开支;
  (三)其他未经批准的开支。第六条 省级水利建设基金的拨付,要严格执行先收后支的原则。每年年初,由省水利厅根据水利建设规划,编制省级水利建设基金使用计划,经省财政厅、省计经委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实施。省财政厅据此于每季度终了后按工程建设进度分期拨付资金。第七条 省级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与省级防洪保安资金、财政资金和基本建设投资用于水利部分实行统一规划,统筹使用。省级水利建设基金年度之间可以结转使用。第八条 省水利厅应当按规定使用省级水利建设基金;省财政厅应当加强对省级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的管理和监督;省审计厅应当加强对省级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的审计。对截留、挤占和挪用基金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第九条 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各市县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