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设立失败,出资人可否请求返还出资款

2024-04-27

1. 企业设立失败,出资人可否请求返还出资款

企业设立失败,出资人可请求返还出资款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公司不能成立时,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以及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承担哪些后果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二、公司设立期间,发起人能否合意解除公司设立协议
公司设立期间,发起人可以通过合意解除公司设立协议的方式,终止设立公司。协议解除产生公司设立失败的后果,因此,发起人负有返还已经缴纳出资款的义务,发起人应按照出资人已经缴纳的份额返还相应的出资款,并对设立费用等进行清算。
三、公司验资时间要多长时间
公司的验资时间需要根据公司的情况来确定。现在注册公司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主持公司成立大会。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日期尚未募集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缴足后,发起人在30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要求发起人按照缴纳的股款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九条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
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十四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企业设立失败,出资人可否请求返还出资款

2. 企业设立失败,出资人能否请求返还出资款

企业设立失败,出资人可以请求返还出资款。出资人按照约定缴纳出资,企业依法设立后取得法人资格,出资人缴纳的股款作为注册资本。但企业设立失败的,对出资人已缴纳的股款,应当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一、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应承担哪些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2、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承担返还股款、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3、公司成立过程中,因发起人过失损害公司利益的,应当赔偿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二、发起人设立公司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1)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2)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交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3)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的责任有哪些
发起人应当承担的责任:
1、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2、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3、公司设立过程中,由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四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四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3. 企业设立失败出资人可否请求返还出资款

企业设立失败出资人是可以请求返还出资款的。
公司设立失败后,是否返还出资,一般有以下两种情况:
1、尽管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失败后,是否返还出资没有规定,但是根据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失败后,发起人应该返还相应的出资。
2、按公司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失败的,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发起人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一、什么是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公司出问题了,股东不一定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公司责任与股东责任是分离的。但是股东在以下情况下需要与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一、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及股东有限责任而逃避债务,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股东非货币出资显著低于章程所定价额的,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三、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发起人未按章程缴足出资的,在欠缴额度内承担责任,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五、发起人非货币出资显著低于章程所定价额的,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六、股份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七、股份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认股人已缴纳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时发起人所承担的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2)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3)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四条,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部分发起人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
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

企业设立失败出资人可否请求返还出资款

4. 企业设立失败,出资人可否请求返还出资款

企业设立失败,出资人可以请求返还出资款企业的设立是指企业设立人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为组建企业并取得法人资格而必须采取和完成的法律行为。企业的设立是设立人创建公司并获取法人资格与营业资格的一系列法律行为,包括制定企业章程、交付企业资金等等。企业的设立是成立企业的基础行为。但是由于资金或者某些主观因素的存在,在现实生活中,经常会出现企业设立失败的情形,从而引起一系列纠纷。本案即是一起典型的由于企业设立失败而引起的纠纷。公司设立失败是指发起人在筹办公司设立的事务之后,由于主观或客观方面的原因,公司最终没有成立。这主要是公司设立过程中,没有依法运作而导致的必然结果。
1、企业设立失败的原因公司未完成设立行为的原因有很多,但最为常见的原因是公司设立在条件上不符合法律规定或在程序上有瑕疵,公司登记机关依合法理由拒绝予以登记,拒绝核发营业执照,因而使得公司设立行为未能全部完成。
2、公司设立失败的相关责任
(1)连带赔偿责任设立费用及债务原则上应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但当公司不能成立时,先前发生的与设立相关的费用及债务就失去了公司这一拟定的承担主体,只能改由实施设立行为的主体(发起人)承担。由于发起人之间的关系近似于合伙关系,因此各国或地区的公司立法多规定对此准用合伙的有关规定,即由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生费用和债务负连带赔偿责任。
(2)对已收股款的返还责任在采取募集设立公司的情况下,发起人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还负有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至于发起人相互之间的责任承担,应按其约定或投资比例进行划分。以上就是为您整理的内容,企业设立失败,是应当返还出资人的出资款的,如果企业设立失败,发起人有故意或者过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 企业设立失败出资人能请求返还出资款吗

法律分析:企业设立失败出资人能请求返还出资款。企业不能成立时,对于出资人已缴纳的出资款,企业的发起人应当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发起人不返还出资款的,出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九十四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企业设立失败出资人能请求返还出资款吗

6. 企业设立失败,出资人可否请求返还出资款

企业设立失败的情况下出资人一般是可以请求返还出资款的。依照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公司不能成立时,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以及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九条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第九十四条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7. 企业设立失败,出资人能否请求返还出资款

企业设立失败的情况下,相关出资人可以请求返还出资款。根据相关规定,出资人按照约定缴纳出资,企业依法设立后取得法人资格,出资人缴纳的股款作为注册资本。但企业设立失败的,对出资人已缴纳的股款,应当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四条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企业设立失败,出资人能否请求返还出资款

8. 企业设立失败出资人可否请求返还出资款

企业设立失败出资人是可以请求返还出资款的。公司设立失败后,是否返还出资,一般有以下两种情况:1、尽管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失败后,是否返还出资没有规定,但是根据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失败后,发起人应该返还相应的出资。2、按公司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失败的,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发起人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四条,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部分发起人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