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人报告义务主要有的内容有什么

2024-05-13

1. 受托人报告义务主要有的内容有什么

受托人的报告义务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随时或者定期报告受托事务的处理情况;
2、受托事务终了或者委托合同解除时,受托人应当将处理受托事务的始末经过和处理结果报告委托人,并提交必要的证明文件。
3、受托人此项义务的具体内容由当事人根据需要约定。
一、谁是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呢
委托合同中,委托人是指委托他人为自己办理事务的人;被委托人一般称受托人,即接受他人委托,为他人办理委托事务的人。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九百二十条规定,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第九百二十二条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三、如何避免委托合同的风险
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应当透彻了解处理委托事务可能给受托人带来的损害的情况,明确防范这些风险的措施,并将风险及防范措施告知受托方,确保处理委托事务不会给受托人带来损害。二、法律风险防范措施:两个以上的委托人可以在处理委托事务前约定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方式,并约定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924条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
(《民法典》生效时间是2021年1月1日)

受托人报告义务主要有的内容有什么

2. 受托人的报告义务有哪些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
一、特别委托的特征是什么
1、法律没有允许委托法院将案件全权委托给受托法院处理。委托法院出具委托执行函列举的委托事项必须明确清晰,指向清楚而不含混,被执行人、执行标的物等情况要准确无误,除明确指向的委托事项处理权外,案件最终管辖权不得转让。委托函指定委托的事项,就是受托法院要执行的受托事项。
2、委托法院保留了委托案件执行程序中重大问题的裁决权。对需要追加或变更被执行人,案外人提出异议等执行中的重大问题,只有委托法院有权处理。即便是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有错误,也只能函告委托法院由其审查决定是否继续执行或停止执行。
3、委托法院保留了中止、终结裁定权。受托案件需要中止或终结执行的,受托法院只须履行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函告委托法院的义务,而没有作出裁定的权利。受托法院在执行受托案件中所下达的裁定,仅限于调查、扣押、查封、冻结等执行措施的裁定,法律从来没有赋予委托法院作出涉及当事人实体权利裁定的权利。
4、自行执行权和期限外委托权受到限制。需要委托执行的案件,委托方应在一个月内办完委托手续,超过期限的,需经对方法院同意。案件委托后,未经受托法院同意,委托法院不得自行执行。
5、法律文书转移和档案保管权的变更。案件委托时,涉及该案的部分法律文书,如生效法律文书副本原件、书面委托函、立案审批表复印件及有关情况说明要移交给受托法院。受托法院对执行过程,特别是重大事项要制作笔录。执行完毕时要将各种材料整理成卷,交委托法院存档备查,档案的保管权要物归原主。
6、取得对委托案件的部分监督权。委托法院在规定期限内不执行的,委托法院可以向其上级法院提出指令该院执行的请求。上级法院接到请求应当下达执行指令,并及时告知委托法院。委托法院可以向受托法院询问所委托案件的执行情况,也可以督促受托法院抓紧执行,受托法院有义务据实告知。
二、特别委托的主要情形有什么
1、不动产出售、出租或者就不动产设定抵押权。
2、赠与。由于赠与属于无偿行为,所以需要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3、和解。在发生纠纷后,有关人员在处理问题时需要双方当事人彼此做一定的妥协与让步,以终止争执或者防止争执的协议。
4、诉讼。
5、申请仲裁。受托人接受特别委托时,对于委托事务的处理,可以采取一切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而必要的合法行为。

3. 受托人报告义务主要有的内容有什么

法律分析: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四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

受托人报告义务主要有的内容有什么

4. 受托人需要履行哪些报告义务

受托人的报告义务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随时或者定期报告受托事务的处理情况; 2、受托事务终了或者 委托合同 解除时,受托人应当将处理受托事务的始末经过和处理结果报告委托人,并提交必要的证明文件。 3、受托人此项义务的具体内容由当事人根据需 要约 定。  根据《 民法典 》第924条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 合同终止 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

5. 受托人需要履行哪些报告义务

法律分析: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随时或者定期报告受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当受托事务终了或者委托合同解除时,受托人应当将处理受托事务的始末经过和处理结果报告委托人,并提交必要的证明文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二十四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

受托人需要履行哪些报告义务

6. 受托人如何履行报告义务

签订委托合同后,受托人在办理委托事务的过程中,应当根据委托人的要求,随时或者定期向委托人报告事务处理的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以使委托人及时了解事务的状况。受托事务终了或者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就办理委托事务的始末经过,处理结果向委托人全面报告,如处理委托事务的始末、各种账目、收支计算情况等,并要提交必要的书面材料和证明文件。
在实践中,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在委托事务的处理过程中,如果委托人请求受托人履行报告义务,告诉事务所处理的情况,受托人自然应当报告。若委托人没有要求受托人汇报,但有报告的必要时,如进行有障碍、情事变更或有危险的可能,受托人亦应该随时汇报。受托人因怠于报告所致损害,委托人有权请求受托人赔偿。
2、委托合同解除时,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
一、委托合同终止有什么效力
当委托合同终止后,受托人根据不同的情况而履行不同的义务。受托人根据不同的情况而履行不同的义务。
1、如果因解除委托合同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外,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赔偿损失。
2、因委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时,在委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清算组织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继续处理委托事务。
3、因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的,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处理之前,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采取必要措施。
二、委托合同终止的原因是什么
1、当事人一方解除委托合同
在委托合同中,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均享有任意终止权,可以任意终止合同。
民法典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2、当事人一方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
在发生当事人一方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以外,委托合同终止。
民法典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的,委托合同终止,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7. 受托人义务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

受托人义务的主要内容包括如下几项:
1.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
2.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
3.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
4.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
5.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的注意事项
签订委托代理合同需要注意如下事项:
1.应当审慎选择代理人。委托人应对代理人行使代理事务的能力予以审查,一些需要具备专业资质或经营资格才能行使的代理事务,委托人应当对代理人是否具备专业资质或经营资格进行审查。
2.委托事项和授权范围明确。代理关系中,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并且委托人应注意在委托代理合同中对授权范围予以明确约定,以免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3.委托事项应当合法。委托事务不合法将导致合同无效,并且将导致委托人与代理人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二、委托合同的特征
委托合同有如下特征:
1.建立在委托人与受托人的相互信任基础上
在委托合同建立后,如果任何一方对他方产生了不信任,都可以随时终止委托合同。
2.标的是处理委托事务
委托合同是提供劳务类合同,其标的是为劳务,这种劳务体现为受托人替委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委托事务的范围也并不是没有任何限制的,委托事务必须是委托人有权实施的,且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行为。
3.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处理委托事务
受托人处理事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是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进行的。
4.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受托人义务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

8. 受托人的主要义务

1、遵守委托人指示的义务受托人处理受托事务,应当依委托人的指示。委托人的指示依性质可分为三种:其一为命令性的。即受托人绝对不能擅自变更委托人的指示。其二是指导性的。在此情形下,受托人以坚持委托人的指示为前提享有部分酌情裁量权。其三是任意性的。
2、办理受托事务的义务这是受托人的主要义务。由于委托合同的当事人之间有相互信赖关系,所以在当事人间如无特别约定和习惯,且也无不得已的原因时,原则上受托人应亲自处理受托的事务,而不得由第三人代为处理。法律上之所以不允许受托人任意地为转委托,是为了防止出现受托人有负委托人的信任而损害其利益的情形。
3、报告义务受托人应依委托人的请求,随时或者定期向委托人报告受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关系终止或委托事务已经完成时,受托人应该将处理受托事务的经过及处理受托事务的结果报告给委托人,并且按要求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如清单、发票等。受托人履行报告义务的具体内容由当事人根据需要约定。受托人履行报告义务,尤其是委托事务终止时的报告,不以委托人的请求为前提,虽委托人未请求其为报告,而受托人不及时报告的,也是违反委托合同的行为。
4、移转利益和权利的义务受托人因处理委托事务所收取的货币、物品及其孳息等利益和权利应当交付给委托人。法律一般并不明确规定受托人履行移转利益和权利的义务的时间,因此受托人的交付义务属于不定期债务。但在委托人催告后,受托人仍然没有履行交付义务的,受托人应负给付迟延的责任。
5、受托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受托人对委托人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包括四个方面:
(1)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应尽必要的注意义务。如果受托人怠于注意而给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受托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2)受托人因超越受托权限而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3)委托关系的建立是以委托人与受托人间相互信赖为前提的,故原则上受托人应亲自处理委托事务,但在征得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受托人也可以将委托事务转由第三人处理。
(4)共同委托中受托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共同委托,是指数人同时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而为其处理委托事务。权利和义务永远都是统一的,作为委托合同中的委托人与受托人,在享受了相应的权利之后,还是需要实际履行自己的义务。当然,不同的地位要求履行的义务也是有所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