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样的会计师事务所具有证券资质

2024-04-27

1. 什么样的会计师事务所具有证券资质

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数量基本上是固定的,目前全国有四十家,近几年都没有发生过变化。
具体条件可以参照《财政部、证监会关于调整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条件的通知》(财会〔2012〕2号)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修订为:依法成立5年以上,组织形式为合伙制或特殊的普通合伙制;由有限责任制转制为合伙制或特殊的普通合伙制的会计师事务所,经营期限连续计算。
   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修订为: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并有效执行,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良好;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应当在人事、财务、业务、技术标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做到实质性的统一。
   第一条第二款第三项修订为:注册会计师不少于200人,其中最近5年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且连续执业的不少于120人,且每一注册会计师的年龄均不超过65周岁。
   第一条第二款第四项修订为:净资产不少于500万元。
   第一条第二款第五项修订为:会计师事务所职业保险的累计赔偿限额与累计职业风险基金之和不少于8000万元。
   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修订为:上一年度业务收入不少于8000万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不少于6000万元,本项所称业务收入和审计业务收入均指以会计师事务所名义取得的相关收入。
   第一条第二款第七项修订为:至少有25名以上的合伙人,且半数以上合伙人最近在本会计师事务所连续执业3年以上。
   第一条第二款第八项及其他要求继续执行。
   第一条增加第五款: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持续具备申请条件。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自取得证券资格第三年起,每一年度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业务客户家数(含证监会已审核通过的IPO公司户数)不得少于5家,或者每一年度上市公司审计业务收入不得少于500万元。
   第二条增加第四款:属于最近3年内由有限责任制转制为合伙制或特殊的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决议、合伙人会议决议、合伙人情况汇总表、合伙协议和转制批准文件。
   第三条标题修订为“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合并、分立和转制”。
   第三条增加第三款: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由有限责任制转制为合伙制或特殊的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并且具备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证券资格继续有效,转制前因执业问题可能引发的行政责任由转制后的事务所承担。
   第三条增加第四款: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的分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至少有10名以上注册会计师(含分所负责人);
   (二)自设立第二年起,业务收入应当不少于300万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不少于150万元。
   第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修订为:由其他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本机构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后附的会计报表附注中应当包括对审计业务收入、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业务客户家数(含证监会已审核通过的IPO公司户数)、上市公司审计业务收入的单项说明。
   第六条第二款修订为:发生不具备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至第(五)项条件之一情形的,不得承接证券业务,并应当自出现该情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交会计师事务所整改计划书(详见附表11,一式2份)。两年内在执业活动中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视为不具备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条件。该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自出现上述情形之日起两个月内进行整改,并自整改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送整改情况说明(一式2份)。未按规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整改计划书或者逾期仍未达到条件的,财政部、证监会撤回其证券资格。
   第六条增加第十款: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支持业务工作和管理活动。存储业务工作、客户资料的数据服务器和信息技术应用服务器应当架设在中国境内,对服务器的访问以及相关数据调用应当保存清晰完整的日志。
   第六条增加第十一款: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报告应当由负责该项业务的合伙人签字。
   第七条第一款修订为:本通知所称证券业务,是指证券、期货相关机构的财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实收资本(股本)的审验、盈利预测审核、内部控制审计、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审核等业务。
   第七条第五款修订为:在本通知施行前已经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在本通知施行之日起60日内向财政部、证监会报送《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和《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基本情况表》,并应当在2013年12月31日前达到前述各项要求,逾期未达到的,财政部、证监会撤回其证券许可证。

什么样的会计师事务所具有证券资质

2. 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有哪些

序号 会计师事务所 序号 会计师事务所
1 立信  28 上海众华沪银
2 天健  29 中喜
3 天健正信  30 德勤华永
4 信永中和  31 五洲松德联合
5 中瑞岳华  32 南京立信永华
6 深圳市鹏城 33 中勤万信
7 立信大华  34 毕马威华振
8 大信  35 立信羊城
9 京都天华  36 山东汇德
10 利安达  37 希格玛
11 中准  38 山东正源和信
12 天职国际  39 山东天恒信
13 华普天健  40 上海东华
14 国富浩华  41 亚太(集团)
15 普华永道中天 42 北京永拓
16 深圳南方民和 43 江苏苏亚金诚
17 广东正中珠江 44 中兴华富华
18 武汉众环  45 北京天圆全
19 安永华明  46 中天运
20 江苏天衡  47 北京中证天通
21 中磊  48 中汇
22 中审亚太  49 立信中联闽都
23 上海上会  50 中审国际
24 北京兴华  51 江苏天华大彭
25 福建华兴  52 中兴财光华
26 江苏公证天业 53 华寅
27 四川华信(集团) 54 上海公信中南

3. 什么是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是可以审计上市公司,参与IPO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如果没有证券资格的话,就只能做普通的年审,验资、参与专项审计这些传统的事务所业务。

全国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
1.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3.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4.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5.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6.北京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7.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8.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9.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10.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11.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12.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13.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14.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15.北京天圆全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16.北京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17.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18.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19.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0.中审华寅五洲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1.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2.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3. 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4.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5.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6.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7.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8.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9.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30.江苏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31.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32.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33.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34.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35.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36.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37.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38.众环海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39.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40.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什么是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

4. 会计师事务所几种类别资质?


5. 全国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是什么意思

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是可以审计上市公司,参与IPO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如果没有证券资格的话,就只能做普通的年审,验资、参与专项审计这些传统的事务所业务。

全国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
1.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3.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4.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5.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6.北京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7.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8.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9.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10.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11.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12.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13.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14.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15.北京天圆全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16.北京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17.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18.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19.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0.中审华寅五洲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1.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2.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3. 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4.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5.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6.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7.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8.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9.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30.江苏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31.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32.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33.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34.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35.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36.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37.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38.众环海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39.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40.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全国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是什么意思

6. 全国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是什么意思?

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是可以审计上市公司,参与IPO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如果没有证券资格的话,就只能做普通的年审,验资、参与专项审计这些传统的事务所业务。

全国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
1.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3.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4.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5.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6.北京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7.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8.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9.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10.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11.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12.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13.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14.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15.北京天圆全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16.北京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17.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18.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19.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0.中审华寅五洲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1.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2.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3. 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4.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5.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6.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7.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8.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9.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30.江苏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31.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32.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33.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34.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35.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36.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37.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38.众环海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39.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40.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7. 全国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是什么意思?

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是可以审计上市公司,参与IPO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对注册会计师个人已经没有证券资格与非证券资格的区分了,只要你有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资格,就可以在有证券期货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
2.会计事务所只要满足以下条件,既可申请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依法成立3年以上,申请注册前发生合并行为的。
3.自合并后工商登记日至提出申请日已满1年,合并之前有一方已具备本条其他各项条件的除外,申请注册前3年内未在执业活动中受到行政处罚。
4.注册会计师不少于60人,通过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注册会计师不少于50人,其中最近5年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且连续执业的不少于30人。
5.会计师事务所是指依法独立承担注册会计师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是由有一定会计专业水平、经考核取得证书的会计师组成的、受当事人委托承办有关审计、会计、咨询、税务等方面业务的组织。

全国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是什么意思?

8. 会计事务所有资质?

(一)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4、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二)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6、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三) 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4、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下列审计业务的经历,其中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的经历不少于3年:(1)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5、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1年内没有因采取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而被省级财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四)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设立主任会计师。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由执行会计师事务所事务的合伙人担任。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由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由股东担任。(五) 注册会计师在成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之前,应当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完从原会计师事务所转出的手续。若为原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合伙协议或者章程办理完退伙或者股权转让手续。(六) 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未经同意,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使用包含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字号的名称。(七) 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或者全体股东提出申请,由拟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批准。二、 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向省级财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五)全体合伙人或者全体股东现所在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为其出具的从事本办法“事务所设立条件”第(三)项第4款规定的审计业务情况的证明、已转出原会计师事务所证明,若合伙人或者股东为原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的,还应提交退伙或者股权转让证明(退伙或股东会协议、股权转让协议书)。(八)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复印件。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还应当提交验资证明。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提交合并协议或者分立协议。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三、 经省级财政部门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四、 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自会计师事务所办理完工商登记手续之日起60日内办理完转入该会计师事务所的手续。注册会计师在未办理完转入手续以前,不得在新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五、 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会计师事务所,按照本办法设立会计师事务所有关规定办理。(一)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依法成立三年以上,内部管理制度健全;3、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上年末的净资产和职业风险基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 万元,合伙会计师事务所上年末的净资产和职业风险基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50万元;4、申请设立分所前3年内该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已设立的分所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的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的,其成立时间可以合并或者分立前会计师事务所的成立时间为准。(二)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的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4、分所的名称应当采用“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分所所在行政区划名+分所”的形式。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应当向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7、分所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复印件。合并后的会计师事务所于合并当年提出设立分所的,不需要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上年度资产负债表,但应当提交合并协议和合并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三、跨省级行政区划设立分所的,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就设立该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符合办法规定的设立分所条件,征求该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的意见。该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10日内回复意见。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的分所经省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应当依法办理分所办理分所工商登记手续。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办公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2、申请迁移时未正在接受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检查,或者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或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调查。二、 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办公场所,应当向迁入地省级财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7、全体合伙人或者股东会作出的迁移办公场所决议。迁移同时需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名称的,还应当提交迁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三、迁入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就该会计师事务所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征求迁出地的省级财政部门的意见。迁出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10日内回复意见。四、经批准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办公场所的会计师事务所设有分所的,应当向其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备案,并交回原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为其换发新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一)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4、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二)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6、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会计师事务所(Accounting Firms)是指依法独立承担注册会计师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是由有一定会计专业水平、经考核取得证书的会计师组成的、受当事人委托承办有关审计、会计、咨询、税务等方面业务的组织。中国对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会计师事务所根据行业资质会衍生出非会计、审计、税务的服务。比如资深会计师事务所可为上市公司进行IPO融资。通过对某些行业的常年服务,还可进行行业性质的资产评估。典型的有房地产资产评估、无形资产评估等。包含会计服务、审计服务、税务服务、法律咨询、人力咨询、管理咨询、财务顾问、资产评估、工程造价。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基本建设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代理记账、会计咨询、税务咨询、管理咨询、会计培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以及其他职业资格证书,均可以在《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全国查询》网站首页查询到,网址:一,打开百度,搜索国家职业资格证全国联网查询。二,打开后,看到首页的上面有输入信息要求,点击输入信息,就可以查询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各派出机构:为了规范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现对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以下简称证券业务),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取得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以下简称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证券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并有效执行,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良好;(三)注册会计师不少于80人,其中通过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不少于55人,上述55人中最近5年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且连续执业的不少于35人;(四)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净资产不少于500万元,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净资产不少于300万元;(七)持有不少于50%股权的股东,或半数以上合伙人最近在本机构连续执业3年以上;1.在执业活动中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未满3年;2.因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证券资格而被撤销该资格,自撤销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未满3年;3.申请证券资格过程中,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被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的,自被出具不予受理凭证或者不予批准决定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未满3年。会计师事务所具备前款第(一)项、第(七)项和第(八)项规定条件,并通过吸收合并具备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条件的,自吸收合并后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应当满一年。会计师事务所发生吸收合并前已具备第二款规定条件的,不受第三款规定限制。会计师事务所分普通会计师事务所与有限合伙会计师事务所。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2、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合伙人为自然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合伙人是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合伙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合伙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合伙人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提交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合伙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3、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5、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6、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7、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某一合伙人自有经营场所作为出资的,提交房管部门出具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的场所,提交租赁协议和房管部门的产权证明;没有房管部门产权证明的,提交其他产权证明;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提交场所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9、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经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10、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12、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批准文件;1、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2、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合伙人加盖公章或签字,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加盖公章或签字。3、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依法进行核实。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领取营业执照。2、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合伙人为自然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合伙人是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合伙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合伙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合伙人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提交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合伙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3、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5、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执行合伙事务人应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6、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7、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某一合伙人自有经营场所作为出资的,提交房管部门出具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的场所,提交租赁协议和房管部门的产权证明;没有房管部门产权证明的,提交其他产权证明;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提交场所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9、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经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普通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10、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11、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批准文件。1、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2、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合伙人加盖公章或签字,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加盖公章或签字。3、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依法进行核实。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领取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