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小区物业收停车费问题、动用维修基金的问题。

2024-05-13

1. 关于小区物业收停车费问题、动用维修基金的问题。

提问者提出的三条完全合理合法,具有准确的法律意识,不过这部分钱的使用和去向监督要由业主委员会来执行,物业公司会通过各种手段买通业主委员会成员来实现自己的目的。
这里主要的的问题是,全体业主应该具有强烈的维权法律意识,这一点是最难的,不信若要召开全体业主大会,到会人数不会过半,可一旦个体利益受损,往往孤掌难鸣。
另一个问题就是业主委员会当选成员应该有相应的工作酬金,用竞选方式产生,选举方式产生的成员遇到具体问题不是没办法,就是不负责。

关于小区物业收停车费问题、动用维修基金的问题。

2. 地下停车场的维修可以用维修基金吗

如果地下车库产权是归属所有业主所有,是可以用维修基金的,如果产权不明确或产权属于业主共同所有的物业,申请使用物业维修基金时,可由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代为行使表决权。即将整个地下车库地面列为维修项目,经过业委会表决同意,就可以解决。
一、购买车位需要交维修基金吗
对于小区内业主购买的地下室,如果拥有产权的话,就需要交纳维修基金,事实上,一般地下室的产权都是随着房屋主体面积一块办理的,因此一般业主都需要交纳。
至于车库则有所区别,如果是地上车位,则不会独立划分产权,其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因此不需交纳维修基金。而对于地下车库,如果业主购买的是独立产权的车库,就需要交纳;如果仅仅是属于有偿使用,没有独立产权,则不用交纳维修基金。
维修资金由该物业内的业主共同筹集,业主按照缴纳比例享有维修资金的所有权,但使用权归全体业主所有,单个业主不得向银行提取自己所有的维修基金部分。维修资金与具体房屋相结合,随房屋存在而存在、灭失而灭失,不因具体业主的变更而变化,因房屋产权变更成为新业主时,维修资金也应经旧业主更名为新业主名下。
二、民法典规定买房子强制买车库合法吗
不合法。买房必须买车位属于强制买卖的行为,违反了买卖的自愿责任,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七十四条还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如果开发商所售的地上车位属于规划范围内用于停放车辆的区域,且开发商与业主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对此明示该面积未计入公摊且属于开发商所有,那么,开发商完全有权售卖该地上车位。如果当初修建小区并未规划,后期划分的停车位是无权出售的,属于小区所有业主所有。

3. 小区内划停车线该由维修基金支付吗?

这个是可以的,但需2/3以上业主同意才行。
房屋维修基金,用于房屋保修期满后房屋主体结构、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设备的大中修以及更新改造工程。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若要支出维修基金,需遵循“双2/3特别多数原则”即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通过使用。

小区内划停车线该由维修基金支付吗?

4. 房屋维修基金和停车费出现问题要找谁?


5. 房屋维修基金和停车费出现问题应该由谁来负责?


房屋维修基金和停车费出现问题应该由谁来负责?

6. 房屋维修基金和停车服务费到底是什么样的呢?


7. 车位要交维修基金吗

法律分析:是否交维基金要分情况。维修基金又称“公共维修资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住宅物业的业主为了本物业区域内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事项而缴纳一定标准的钱款至专项帐户。对于小区内业主购买的地下室,如果拥有产权的话,就需要交纳维修基金,事实上,一般地下室的产权都是随着房屋主体面积一块办理的,因此一般业主都需要交纳。至于车库则有所区别,如果是地上车位,则不会独立划分产权,其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因此不需交纳维修基金。而对于地下车库,如果业主购买的是独立产权的车库,就需要交纳;如果仅仅是属于有偿使用,没有独立产权,则不用交纳维修基金。
法律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七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八条  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车位要交维修基金吗

8. 车位要交维修基金吗

法律分析: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不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属于共用设施设备。
法律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六条  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业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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