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能收购万科股权资金来源的是否合法

2024-05-14

1. 宝能收购万科股权资金来源的是否合法

法律上还没有给出司法的解释。但是根据风险的话,管理层可能不会允许。

宝能收购万科股权资金来源的是否合法

2. 宝能收购万科股权的资金来源合法吗

收购的资金是来自前海人寿和钜盛华所收到的保险金,目前是符合保险金的投资政策的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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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股权收购中,被收购公司原有资金如何处理?

这个是含在转让价格中的,看你们双方约定,如果转让前公司自己处理,那转让价格中不包含,反之就包含。

股权收购中,被收购公司原有资金如何处理?

4. 资产收购与股权收购有什么区别?

收购是指一个公司通过产权交易取得其他公司一定程度的控制权,以实现一定经济目标的经济行为;并购是指两家或者更多的独立企业,公司合并组成一家企业,通常由一家占优势的公司吸收一家或者多家公司,并购一般是指兼并和收购。两者的区别在于:首先,收购属于并购的一种形式;其次,并购除了采用收购的方式,还可以采用兼并的方式,兼并又称吸收合并,是指两个独立的法人兼并和被兼并公司,通过并购的方式合二为一,被兼并公司的法人主体资格消亡其财产和债权债务等权利义务概括转移于实施并购公司,实施兼并公司需要相应办理公司变更登记;然而收购则是收购者取得了目标公司的控制权,目标公司的法人主体资格并不因之而必然消亡,在收购者为公司时,体现为目标公司成为收购公司的子公司。

5. 股权回收的方式

股权回收的方式 采用成本法核算的单位,在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时,确 认当期投资收益,确认的投资收益,仅限于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 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11 投资成本的收回。 采用权益法时,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 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 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采用权益法时,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 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按 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 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本公司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以长期股权投 资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 零为限,本公司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除外;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 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所有者权 益,待处置该项投资时按相应比例转入当期损益。 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其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股权回收的方式

6. 万科被收购会发生什么,万科为什么会陷入股权争夺

尽管被王石斥为“野蛮人”,不过“宝能系”显然是有备而来,不仅在频频举牌中显示出了雄厚的资金储备,而且迄今为止未有任何违规之处。对此,中国证监会发言人张晓军18日称,市场个体之间收购、被收购的行为属于市场化行为,只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监管部门不会干涉。
  腾讯众创空间分析表示,多年来,万科一直被严重低估,庞大的规模和良好的业绩背后,是与之并不匹配的低股价。作为中国房企的龙头,万科现金流非常充裕,还有丰厚的可变卖家当,而买下这座“金山”却出乎意料的便宜。万科股权非常分散,且管理层持股很少,在“宝能系”露出獠牙之时,前十大股东合计股份持有权比例仅为22.72%。只要200亿元人民币就能在二级市场拿下万科第一大股东之位——这是万科总裁郁亮去年3月提出的担忧,如今被“宝能系”的实践证明。
  另一方面,面对门外的“野蛮人”,万科管理层虽有所警觉,但并未有积极的防范。1994年,万科曾陷入“君万之争”,那是万科第一次面对“野蛮人”,最终王石找到了君安的破绽,避免了万科被拆分的命运。如同君安的“意志继承者”一般,“宝能系”20年后卷土重来,而万科依然如20年前一样不堪一击,在“宝能系”并未出现违规的情况下,王石和监管层手中的牌比20年前还要更少。

7. 资产收购与股权收购之间税务处理有什么差别

资产收购与直接股权收购是两种不同性质的交易活动,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财税[2009]59号《通知》)及《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以下简称《企业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精神,资产收购是指一家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实质经营性资产的交易;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实施控制的交易(由于股权收购包括直接面对账面的收购和通过第三方股权投资者间接收购两部分,为与资产收购的对象范围相同,便于对资产收购与直接股权投资的政策理解,本文对股权收购部分只指直接面对账面的收购部分,故称之为直接股权收购,但为便于叙述以下亦将其称之为资产收购),根据财税[2009]59号《通知》和《企业重组管理办法》规定,资产收购与直接股权收购两者的交易对象、交易方式相同,但税务处理有所不同,笔者结合实际归纳如下,供参考:

一、相同点
  1、支付对价的方式相同。不论是资产收购还是直接股权收购,收购企业支付对价都采取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者两者相结合三种方式。
  2、交易中对资产、股权计税基础的确定原则相同。不论是资产收购还是股权收购,财税[2009]59号《通知》和《企业重组管理办法》都给出了一般和特殊两种处理方法:在适用于一般性处理的情况下,企业收购资产、股权相关交易均要求按以下原则进行:
  (1)被收购方应确认资产、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
  (2)收购方取得资产或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3)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在适用于特殊性处理的情况下,交易各方对交易中股权支付部分均可以按照原有计税基础确定,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但如果选择按公允价值确定或者全部或部分选择除股权以外的其他非货币资产支付则必须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其中:
  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
  【例】A企业用500万元的资产购买B企业的全部资产500万元(均为公允价值、双方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中:在A企业支付的对价资产中用股权支付450万元,初始计税价格420万元,占全部交易支付额的90%,用自己生产的产品支付50万元,销售成本价30万元。在购买的B企业资产中固定资产200万元,折余价值150万元;股权投资30万元,账面价值26万元;原材料170万元,账面价值140万元;库存产成品100万元,成本价70万元。则:
  A企业用产品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500-450)×(50÷500)=5万元
  B企业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500-386)×(50÷500)=11.4万元
  3、适用特殊性处理要求的条件相同。企业收购资产、股权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对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均可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收购资产或股权的比例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资产或股权的75%。
  (3)自资产或股权收购之日起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收购资产或股权交易对价中发生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5)在资产或股权收购过程中取得股权支付的被收购企业原持有20%以上股权的股东自收购之日起连续12个月内不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6)企业发生涉及中国境内与境外之间(包括港澳台地区)的资产和股权收购交易,除应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非居民企业向其100%直接控股的另一非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居民企业股权,没有因此造成以后该项股权转让所得预提税负担变化,且转让方非居民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承诺在3年(含3年)内不转让其拥有受让方非居民企业的股权。
  ②非居民企业向与其具有100%直接控股关系的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另一居民企业股权。
  ③居民企业以其拥有的资产或股权向其100%直接控股的非居民企业进行投资。
  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其他情形。
  4、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备案资料相同。企业不论是发生资产收购还是股权收购业务均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1)当事方的资产、股权收购业务总体情况说明。
  (2)当事各方所签订的资产、股权收购业务合同或协议。
  (3)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股权收购所体现的资产公允价值评估报告。
  (4)涉及各方股权计税基础的有效凭证。
  (5)工商等相关部门核准相关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材料。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证明。
  此外,如果企业发生资产收购、股权收购业务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均应针对特殊性处理报送以下资料:
  (1)当事各方在交易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各类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包括资产收购比例,支付对价情况,以及12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原主要股东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等,否则不得按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同时,针对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第⑶项和第⑸项条件还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情况说明,证明企业在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有关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未发生改变。如果当事方的其中一方在规定时间内发生生产经营业务、公司性质、资产或股权结构等情况变化,致使收购业务不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发生变化的当事方应在情况发生变化的30天内书面通知其他所有当事方,主导方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将有关变化通知其主管税务机关。并且在情况发生变化后60日内,按照一般性处理的规定调整收购业务的税务处理。原交易各方应各自按原交易完成时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计算收购业务的收益或损失,调整交易完成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及相应的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并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调整交易完成纳税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
  (2)报送以下资料说明发生资产、股权收购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
  ①收购活动的交易方式。即收购活动采取的具体形式、交易背景、交易时间、在交易之前和之后的运作方式和有关的商业常规。
  ②收购交易的形式及实质。即形式上交易所产生的法律权利和责任,也是该项交易的法律后果。另外,交易实际上或商业上产生的最终结果。
  ③收购活动给交易各方税务状况带来的可能变化。
  ④收购活动各方从交易中获得的财务状况变化。
  ⑤收购活动是否给交易各方带来了在市场原则下不会产生的异常经济利益或潜在义务。
  ⑥非居民企业参与收购活动的情况。
  (3)对发生涉及中国境内与境外之间(包括港澳台地区)的资产和股权收购交易适用特殊税务处理的,对符合上述补充条件中的前两条件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要求准备和提供资料;对符合第三个条件的居民企业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①当事方的有关收购情况说明,申请文件中应说明股权转让的商业目的。
  ②双方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
  ③双方控股情况说明。
  ④由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或股权评估报告。报告中应分别列示涉及的各单项被转让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
  ⑤证明收购业务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资料,包括股权或资产转让比例,支付对价情况,以及12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等。
  ⑤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不同点
  1、获得的权利不同。
  资产收购获得是对企业全部资产的实质性经营权,即资产收购交易完成后,收购企业对向被收购企业已收购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存货、存货等可直接或派人组织实施生产经营活动,并对所经营的资产享有绝对的处置权;而股权收购购买的是对被收购企业资产的拥有或控制权,收购企业不直接参与被收购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对其财产也没有直接的处置权。
  2、承担风险的方式不同。
  资产收购完成后收购企业直接组织或参与被收购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承担和处理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一切风险活动,如采购风险、销售风险、资产储备风险、运输风险、决策风险、投资风险、纳税风险等等。股权收购只承担投资收益风险,在投入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上也远远不如实施资产收购的企业。
  3、在利益分配中所处的地位不同。
  资产收购完成后收购企业是被收购企业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同时也是被收购企业经营成果的直接分配者,而股权收购完成后,收购企业不直接参与管理,除持股比例达到一定比例并出任董事长外,一般均是被动地接受经营成果的分配。
  4、会计核算运用的科目不同。
  对于资产收购不论是采取股权支付、还是非股权支付或者采用两者相结合的支付方式,对收购的资产都应按资产收购清单中的交易资产名称设置会计科目进行核算,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生物资产、原材料、库存商品、银行存款、现金、以及应收应付款项、长期股权投资,等等。而股权收购不论是采取股权支付、还是非股权支付或者采用两者相结合的支付方式,对收购的股权一律通过“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核算。
对于股权而言,更为本质的意义在于走出了单纯的线上融资服务生态圈,而是以国务院提倡的“众创空间”的方式,走入线下,将线上的企业融资服务展示、资金众筹与线下的创业类企业氛围的培育,辅导和支持结合起来,一边注重线上的投资者众筹股权,一边注重线下的创业企业培育。接力国家政策,腾讯众创空间成为常态。

资产收购与股权收购之间税务处理有什么差别

8. 资产收购和股权收购的区别。

资产收购是指收购方根据自己的需要而购买目标公司部分或是全部的资产,如果收购目标公司全部资产,则目标公司办理注销手续。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通过购买目标公司部分或是全部的股权,实现企业扩张和发展的一种投资行为,而收购企业按持股比例承担目标公司的权利与义务、资产和负债。收购资产与收购股权的区别:1.变更方式不同股权收购因为股东变动须在相应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而部分资产收购不需要办理工商变更手续,如果收购的资产属不动产,须到房产部门办理过户。2.承担债务不同股权收购后,股东应按股权比例承担相应比例的债务,而资产收购后目标公司的原有债务仍由其承担。3.税收不同股权转让后,由股东缴纳增资部分的个人所得税,而资产转让后,由目标企业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等。4.受影响的第三方不同股权收购中,影响最大的是目标企业的其他股东,而资产收购中,影响最大的是享有该资产权利的人,如担保人、抵押人、商标权人、专利人等,资产的转让须得到相关权利人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