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农村土地承包

2024-05-13

1. 黑龙江农村土地承包

黑龙江农村土地承包总则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调整行为,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解决农村土地承包争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调整、管理和争议解决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承包方式]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应当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    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养殖水面和机动地等农村土地,应当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它方式承包。    第四条  [主管部门]省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是全省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本条例。    市(行暑)、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    国土、林业、水利、财政、公安和畜牧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    第五条  [村委会作用]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在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活动中发挥村民亩治作用。        第六条  [承包基本原则]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承包地和通过招标方式承包的机动地不得用于抵押。    第七条  [鼓励条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增加对土地的投入,培肥地力,提高农业生产能力。    第八条  [法律保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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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请问黑龙江玉米种植者补贴是补贴给谁,地是我妈的,她把土地租出去了

1、在2016年,对于粮食补贴款,政府是补给土地承包者,
不是补贴给土地被转包者。
2、根据《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 ,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
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3、土地承包者和村委会有承包合同,获得县政府颁发的土地使用证。
在承包期内可以实施土地转包。但是转包者没有县级政府土地使用权证书,
因此,种粮食补贴款只能给拥有土地使用权所有人。
至于是否把土地补偿款分给转包户,分多少,土地承包者和土地被转包者要协商解决。

3. 黑龙江承包100亩农村田地国家有哪些补贴

《关于实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指导意见》规定:
(一)实行市县与农垦分别补贴办法。为便于补贴资金的拨付与管理,根据国家“三项补贴”改革政策要求和中央财政对农垦系统与地方有关补贴拨付渠道不同的实际情况,省内市县和省农垦总局分别按照国家下达补贴资金规模和农业“三项补贴”改革政策,研究制定补贴改革办法。
(二)坚持“远近结合,平稳过渡”的原则,合理确定补贴依据。借鉴相关省区市改革思路,长远考虑待全省土地确权工作全面完成后(按照国家部署,2018年末完成),以确权面积为依据分配发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保证合理合法耕地均能享受地力保护政策。目前,在土地确权工作未完成前,暂以2003年农业税纳税面积和二轮承包耕地面积(包括纳入粮食补贴范围的工资田面积)为依据分配发放补贴,平稳过渡。
(3)明确补贴标准。根据国家发布我省市县农业三项补贴资金规模和市县应补贴面积,2016年全省市县耕地力保护补贴标准为每亩
71,45元。其中,秸秆还田、施农家肥料等直接用于耕地力提高的资金应达到每亩10元以上。
(4)明确补贴对象。根据国家政策要求,耕地力保护补助金原则上补助金给有耕地承包权的农民。考虑到市县流转土地较多的实际情况,对流转土地补助金的对象,承包(租赁)双方在合同(合同)中明确规定补助金的归属,如果没有双方合同(合同)执行的合同(合同),补助金将给有耕地承包权的农民(集体、公司)。
(五)明确补助金的兑换方式。我省市县耕地力保护补助金由县(市)财政部门通过一折(卡)通支付给农民,在一折(卡)通摘要中明确记载了地力保护补助金。
(6)探索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集中使用机制。积极推进耕地力保护试点,探索从耕地力保护补贴资金中集中部分资金,补贴实施深松整地秸秆还田规模经营主体,促进全省农村实施深松整地,秸秆还田,实施农家肥料等方法面积达2000万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指导意见》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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