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的第三章 银信其他合作

2024-05-15

1. 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的第三章 银信其他合作

第十五条 银行和信托公司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合作业务,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符合《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二)拟证券化信贷资产的范围、种类、标准和状况等事项要明确,且与实际披露的资产信息相一致。信托公司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对该信贷资产进行审计;(三)信托公司应当自主选择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证券登记托管机构,以及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级机构等其他为证券化交易提供服务的机构,银行不得代为指定;(四)银行不得干预信托公司处理日常信托事务;(五)信贷资产实施证券化后,信托公司应当随时了解信贷资产的管理情况,并按规定向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披露。贷款服务机构应按照约定及时向信托公司报告信贷资产的管理情况,并接受信托公司核查。第十六条 信托公司委托银行代为推介信托计划的,信托公司应当向银行提供完整的信托文件,并对银行推介人员开展推介培训;银行应向合格投资者推介,推介内容不应超出信托文件的约定,不得夸大宣传,并充分揭示信托计划的风险,提示信托投资风险自担原则。银行接受信托公司委托代为推介信托计划,不承担信托计划的投资风险。第十七条 信托公司可以与银行签订信托资金代理收付协议。代理收付协议应明确界定信托公司与银行的权利义务关系,银行只承担代理信托资金收付责任,不承担信托计划的投资风险。第十八条 信托财产为资金的,信托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银行开立信托财产专户。银行为信托资金开立信托财产专户时,应要求信托公司提供相关开户材料。第十九条 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应当选择经营稳健的银行担任保管人。受托人、保管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遵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第二十条 信托公司可以将信托财产投资于金融机构股权。信托公司将信托财产投资于与自身存在关联关系的金融机构的股权时,应当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并逐笔向中国银监会报告。第二十一条 银行、信托公司开展银信合作业务过程中,可以订立协议,为对方提供投资建议、财务分析与规划等专业化服务。

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的第三章 银信其他合作

2. 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的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与信托公司开展业务合作的经营行为,引领银行、信托公司依法创新,促进银信合作健康、有序发展,保护银信合作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法律,以及银行、信托公司的有关监管规章,制定本指引。第二条 银行、信托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业务合作,适用本指引。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银行,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本指引所称信托公司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主要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第四条 银行、信托公司开展业务合作,应当遵守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政策等要求,充分发挥银行和信托公司的各自优势,平等协商、互惠互利、公开透明、防范风险,实现合作双方的优势互补和双赢。第五条 中国银监会对银行、信托公司开展业务合作实施监督管理。

3. 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的第四章 风险管理与控制

第二十二条 银行、信托公司开展业务合作,应当制订合作伙伴的选择标准,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体系,完善风险管理制度。第二十三条 银行、信托公司开展业务合作,应当各自建立产品研发、营销管理、风险控制等部门间的分工与协作机制。第二十四条 银行应当根据客户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为客户提供与其风险承受力相适应的理财服务。信托公司发现信托投资风险与理财协议约定的风险水平不适应时,应当向银行提出相关建议。第二十五条 银信合作过程中,银行、信托公司应当注意银行理财计划与信托产品在时点、期限、金额等方面的匹配。第二十六条 银行不得为银信理财合作涉及的信托产品及该信托产品项下财产运用对象等提供任何形式担保。第二十七条 信托公司投资于银行所持的信贷资产、票据资产等资产的,应当采取买断方式,且银行不得以任何形式回购。第二十八条 银行以卖断方式向信托公司出售信贷资产、票据资产等资产的,事先应通过发布公告、书面通知等方式,将出售信贷资产、票据资产等资产的事项,告知相关权利人。第二十九条 在信托文件有效期内,信托公司发现作为信托财产的信贷资产、票据资产等资产在入库起算日不符合信托文件约定的范围、种类、标准和状况,可以要求银行予以置换。第三十条 信托公司买断银行所持的信贷资产、票据资产等资产的,应当为该资产建立相应的档案,制订完整的资产清收和管理制度,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资产风险分类。信托公司可以委托银行代为管理买断的信贷、票据资产等资产。第三十一条 银行、信托公司进行业务合作应该遵守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并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第三十二条 中国银监会依法对银行、信托公司开展业务合作实施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可以要求银行、信托公司提供相关业务合作材料,核对双方账目,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第三十三条 中国银监会依法对银行、信托公司开展业务合作中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的第四章 风险管理与控制

4. 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的中国银监会发文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8〕83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现将《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给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二○○八年十二月四日

5. 银行与信托公司如何合作

目前开展最广泛的就是银信理财合作。
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是指公司接受银行理财计划项下资金的委托,担任受托人并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信托业务,包含银行理财资金直接交付给信托公司管理的信托业务和银行理财资金间接受让信托受益权业务。
分类可以分为三类:投资类、融资类和组合类。
投资类:包括权益投资、票据投资、债券投资、证券投资、金融衍生品投资和结构性产品等。

银行与信托公司如何合作

6. 银行代销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与信托公司签署的协议是

银行与信托公司签署的是代理资金收付协议。如今,除股票、基金、外汇、保险外,各类信托产品也开始走俏。收益较高、安全性好是信托理财产品的最大卖点,特别是银行信托理财产品,收益高于银行存款,准入门槛相对较低,已成为老百姓投资理财的新选择。银行推出的信托理财产品主要有三类:第一贷款类信托理财产品该类产品将募集资金投资于某一公司的信托贷款。如我行前不久代为推介的一款贷款类信托产品,用于山东鲁能集团公司的贷款单一资金信托,期限三年,预期年化收益3.4%,每半年分配一次收益,期间可开放申购和赎回。个人投资者认购起点是5万元,适合于风险承受能力较低的投资者。第二权益类信托理财产品该类产品将募集资金用于购买某一公司的应收债权。如我行发行的一款权益类信托产品,用于购买天津隆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原材料应收款,期限261天,预期年化收益3.8%,个人投资者认购起点是5万元,适合于有一定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第三股权类信托理财产品此类产品将募集资金投资于某一公司的股权,收益来源于股权转让价款。我行在2009年11月推出的一款股权类信托产品,用于购买昆明市国资委持有的昆明新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存量股权,未来该股权由昆明市国资委向信托公司溢价回购。回购资金来源为呈贡新区8013亩土地的出让收益,不足部分由财政列入年度预算安排。产品期限为1095天,预期年化收益6.5%,收益每年分配一次,个人投资者认购起点为10万元,适合于有一定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从投资收益来看,银行信托理财产品收益率比银行定期存款要高很多,如现一年期人民币定期存款利率为2.25%,以10万元本金计算,一年所得利息是2250元。若银行信托理财产品按年化平均收益率4%计算,10万元本金所得收益为4000元,两者相差1750元。从资金的安全性来看,银行信托理财许多都有了创新产品,比如在信托产品中增加了地方政府、商业银行或某些企业的担保,有一些在产品中增加土地抵押担保或股权质押担保等,在收益分配上引入了优先级受益人与次级受益人等方式,这相当于给资金的安全加了一把锁。有业内人士指出"信托产品一般是本金不保底、收益不封顶,比起一般公募理财产品,其风险比较大。"但银行发行的信托理财产品则往往会考虑到本金的保底及收益问题,所以它会对资金的投资项目进行调研和把关,较大程度保证了资金的安全性。投资股票、基金的风险越来越大,对于追求收益稳健的投资者来说,需要在投资组合中增加一些低风险、收益稳定的品种,银行信托理财产品就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7. 银行和信托公司是怎么合作的,有哪些合作种类? 我是小白,求大牛通俗解释~~~

1.托管资金关系。这是开发信托产品所必须的,每一个信托产品,都要有一个银行为信托产品设立资金专款账户,信托公司运用资金都要经过银行,从而做到信托资金的银行监管。
2.销售关系,银行帮信托公司卖产品,信托公司给银行提成;
3.客户关系,银行开发低起点的理财产品,比如5万起、10万起、20万起的产品,有些是用于投资信托产品的,银行从中获取利润。比如信托产品年化收益率10%,银行开发产品给到散户是年化收益率4.5%……

银行和信托公司是怎么合作的,有哪些合作种类? 我是小白,求大牛通俗解释~~~

8. 商业银行经营信托业务必须坚持的原则?求正解

 商业银行的“三性原则”: 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是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安全性是商业银行第一经营原则,流动性既是实现安全性的必要手段,又是盈利性和安全性之间的平衡杠杆,维持适度的流动性,是商业银行经营的策略手段;安全性是盈利性的基础,而盈利反过来又保了安全性和流动性。因此,稳健经营的商业银行总是在保持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追求最大限度的利润。

  安全性是指商业银行应努力避免各种不确定因素对他的影响,保证商业银行的经营与发展。商业银行之所以必须坚持安全性原则,是因为商业银行经营的特殊性。原因:①商业银行自有资本较少,经受不住较大的损失。②商业银行经营条件的特殊性,尤其需要强调他的安全性。③商业银行在经营过程中会面临各种风险。

  流动性是指商业银行能够随时满足客户提现和必要的贷款需求的支付能力,包括资产的流动性和负债的流动性两重含义,资产的流动性是指资产在不发生损失的情况下迅速变现的能力,它既指速动资产,又指在速动资产不足时其他资产在不发生损失的情况下转变为速动资产的能力。

  盈利性,一切经营性企业都有一个共同的目标—追求盈利。商业银行通过吸收存款,发行债券等负债业务,把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闲置资金集中起来,然后再痛过发放贷款、经营投资等资产业务,把集中起来的资金应用出去,弥补一部分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暂时资金不足。

  三者关系商业银行经营的三性之间往往是相互矛盾的。从盈利性角度看,商业银行的资产可以分为盈利性资产和非盈利性资产,资金用于资金用与盈利资产的比重较高,商业银行收取的利息就越高,盈利规模也越大。从流动性角度看,非盈利资产如现金资产可以随时用于应付存款的体现需要,具有十足的流动性,因而现金资产的库存额越高,商业银行体系应付体现的能力越强,商业银行的流动性越强。从安全性角度看,一般情况下,具有较高收益的资产,其风险总是较大的。为了降低风险,确保资金安全,商业银行不得不把资金收益率较低的资产。实际上,商业银行经营三性原则之间存在着潜在的统一协调关系。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