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资产证券化的原始权益人?

2024-05-17

1. 什么是资产证券化的原始权益人?

原始权益人是证券化基础资产的原始所有者,通常是金融机构或大型工商企业,是按照相关规定及约定向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转移其合法拥有的基础资产以获得资金的主体。原始权益人是证券化基础资产的原始所有者,通常是金融机构或大型工商企业,是按照相关规定及约定向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转移其合法拥有的基础资产以获得资金的主体。 资产证券化是以特定资产组合或特定现金流为支持,发行可交易证券的一种融资形式。传统的证券发行是以企业为基础,而资产证券化则是以特定的资产池为基础发行证券。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发行的以资产池为基础的证券称为证券化产品。通过资产证券化,将流动性较低的资产(如银行贷款、应收账款、房地产等等)转化为具有较高流动性的可交易证券,提高了基础资产的流动性,便于投资者进行投资;还可以改变发起人的资产结构,改善资产质量,加快发起人资金周转。拓展资料:特定原始权益人概念 原始权益人根据其产生的影响又分为“一般原始权益人”与“特定原始权益人”。 据《管理规定》阐述,特定原始权益人为业务经营可能对专项计划以及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原始权益人。 所谓“特定原始权益人”,可以从“主动管理资产”和“被动持有资产”两个方向理解,即: 1. 在“基础资产”不具备“自动变现”能力时,需要“特定原始权益人”主动经营、积极管理才能“产生”偿付现金流; 2. 在“基础资产”无法实现“真实销售”、会计处理上不能实现“出表”处理时,需要其保持合法存续状态,避免因其债务违约给“基础资产”带来查封、冻结或破产清算风险。 所以,从严格意义上说,只有当“基础资产”无法实现“真实销售”、不具备“自动变现”能力的情况下,才存在所谓的“特定原始权益人”。这也从另一个方向上印证,《管理规定》实际上授权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可以利用证券化业务框架开展不完全实现“破产隔离”、不完全脱离原始权益人主体信用的结构融资业务

什么是资产证券化的原始权益人?

2. 什么是资产证券化的原始权益人?

向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转移其合法拥有的基础资产以获得资金的主体是资产证券化的原始权益人。 资产证券化是以特定资产组合或特定现金流为支持,发行可交易证券的一种融资形式。传统的证券发行是以企业为基础,而资产证券化则是以特定的资产池为基础发行证券。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发行的以资产池为基础的证券称为证券化产品。通过资产证券化,将流动性较低的资产(如银行贷款、应收账款、房地产等)转化为具有较高流动性的可交易证券,提高了基础资产的流动性,便于投资者进行投资;还可以改变发起人的资产结构,改善资产质量,加快发起人资金周转。原始债权人是指在与原始债权人签订的债权债务合同中享有债权的一方,如抵押贷款的发放银行。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原始债权人是发起人。企业通过对自身流动性不强的资产进行证券化处理,可以改善许多财务指标,如提高资产收益率和自有资本充足率等。特别是对于资本充足率有严格要求的银行等金融机构,通过证券化处理流动性差的资产具有非常现实的意义。资产证券化的原始权益人应当履行的职责具体如下:1、依照公司章程和相关协议的规定或者约定移交基础资产;2、配合并支持管理人、托管人以及其他为资产证券化业务提供服务的机构履行职责;3、专项计划法律文件约定的其他职责。原始权益人向管理人等有关业务参与人所提交的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原始权益人应当确保基础资产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任何影响专项计划设立的情形。

3. 什么是资产证券化的原始权益人

原始权益人是证券化基础资产的原始所有者,通常是金融机构或大型工商企业,是按照相关规定及约定向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转移其合法拥有的基础资产以获得资金的主体。资产证券化是以特定资产组合或特定现金流为支持,发行可交易证券的一种融资形式。传统的证券发行是以企业为基础,而资产证券化则是以特定的资产池为基础发行证券。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发行的以资产池为基础的证券称为证券化产品。通过资产证券化,将流动性较低的资产(如银行贷款、应收账款、房地产等等)转化为具有较高流动性的可交易证券,提高了基础资产的流动性,便于投资者进行投资;还可以改变发起人的资产结构,改善资产质量,加快发起人资金周转。【法律依据】《证券法》。

什么是资产证券化的原始权益人

4. 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的权益人

第三十条 原始权益人不得侵占、损害专项计划资产,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相关协议的规定或者约定移交基础资产;(二)配合并支持管理人、托管人以及其他为资产证券化业务提供服务的机构履行职责;(三)专项计划法律文件约定的其他职责。第三十一条 原始权益人向管理人等有关业务参与人所提交的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原始权益人应当确保基础资产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任何影响专项计划设立的情形。第三十二条 特定原始权益人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特定原始权益人公司章程或者企业、事业单位的内部规章文件的规定;(二)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三)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无重大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和法律风险;(四)三年内未发生重大违约、虚假信息披露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五)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上述特定原始权益人,在专项计划存续期间,应当维持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提供合理的支持,为基础资产产生预期现金流提供必要的保障。发生重大事项可能损害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利益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管理人。

5. 基础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是什么意思

  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就是资产所有人将部分收益转让出去,受让方获得这部分收益。
  在金融领域,收益权转让主要涉及到资产证券化和基础资产。基础资产也称标的资产,例如债权、知识产权、物权、股权、企业应收账收益权、基础设施收益权等等,它是衍生金融工具交易所依赖的资产。
  收益权转让是将基础资产的未来收益通过在合法的中介交易平台上发布转让出去,资产所有方通过转让这部分未来收益来达到迅速融资和发展的目的,受让方则通过投资获得基础资产的收益。
  收益权转让通俗地讲就是资产所有人将部分收益转让出去,受让方获得这部分收益。在金融领域,收益权转让主要涉及到资产证券化和基础资产。基础资产也称标的资产,例如债权、知识产权、物权、股权、企业应收账收益权、基础设施收益权等等,它是衍生金融工具交易所依赖的资产。
  收益权转让是将基础资产的未来收益通过在合法的中介交易平台上发布转让出去,资产所有方通过转让这部分未来收益来达到迅速融资和发展的目的,受让方则通过投资获得基础资产的收益。

基础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是什么意思

6. 如何界定企业资产证券化收益权的法律适格性

  将收益权界定为适格的基础资产,需满足两个层面的判断标准。首先,需满足针对所有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的共同标准,即必须"合法合规、权属明晰、可特定化"。其次,需要满足的是收益权的特殊界定标准,即需为"基础设施、商业物业等不动产收益权",且收益权本身为法律、司法解释所明定,或者收益权的称谓虽没有法律的明定但作为其基础的收费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2016年03月深交所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问答》中,明确指出"基础资产界定为收益权主要关注以下方面:(1)现行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已明确规定该财产权利为收益权,或者基础资产涉及的收费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实务当中对于收益权"适格性"判断的两层标准不是相互割裂的,相反需要将二者相融合以判断拟证券化的资产是否能够界定为收益权。
  一、"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作为判断基础资产适格性的"入门"标准,是任何拟进行证券化处理的资产必须满足的条件。
  收益权的合规性判断,首先需满足基金业协会的"负面清单"的要求,即不得为"负面清单"所禁止收益权,具体包括:
  1、产生现金流的能力具有较大不确定性的矿产资源开采收益权、土地出让收益权;
  2、待开发或在建占比超过10%的基础设施、商业物业、居民住宅等不动产或相关不动产收益权;但当地政府证明已列入国家保障房计划并已开工建设的项目除外
  3、以地方政府为直接或间接债务人,或者以地方融资平台公司为债务人的收益权。
  二、权属明确
  1、法律依据充分
  第一种为法律或者司法解释明确将此一权利称为"收益权",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条"以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出质的,按照担保法第七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处理。";
  第二种情形为该项收益权虽然没有法律的明确界定,但所依据的收费权利有着充分的法律支撑,如供水、供热、公交、电力、污水处理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这些项目的收益一般是基于行政审批具有行政许可的性质,具有垄断、排他的特点,因此属于"基础资产涉及的收费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2、合法、真实、完整
  此一标准主要是为了维护现金流的稳定性。此处的合法、真实主要是指,收益权的主体具备合法经营的证明,如相关资质的证明、审批手续齐备等。完整主要针对收益权的相关经营性资产而言,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其一,经营性资产的权属不存在争议,即不存在第三方通过诉讼或者仲裁主张相关权利;且如通过授权而取得经营资格的,则授权期间应覆盖整个专项计划存续期间。
  其二,不得附带抵押、质押等担保负担或者其他权利限制,或者相关负担在基础资产转移给专项计划时够安排合理措施予以解除。实务中如果相关经营性资产存在抵押、质押等权利负担情况,可以考虑通过过桥资金解除权利负担;或者由专项计划先将募集的资金置于监管账户,由监管人指令专项划付部分资金用于解除权利负担,待负担解除后再将其余募集资金划付原始权益人。
  (三)可特定化
  可特定化是指,基础资产能够清晰划定权力边界且易与原始权益人的其他资产相区分。具体而言由于目前收益权在法律性质上一般归类为现实债权或者未来债权,所以特定化的要求也有所区别。如为现实债权,则合同要素的确定,再配合现金归集、转付的明确监管约定,就实现了特定化。但如为未来债权,需要进一步分析,此类债权是属于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以及内容完全待定;还是属于原始权益人以及相对方、双方的给付内容、履行方式依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已经可以做出稳定预期的情形。如为前者则为不可特定化的财产权利,后者则属于可特定化财产权利,只需设置特定的资金归集、监管安排就能够与其他资产相区分。
  综上,企业资产证券化收益权类基础资产的"适格性",主要依据上述"合规性、权属明确、可特定化"三方面的标准进行界定。但因为实务当中各类资产特性明显,还需结合具体项目情况详细论证。
  资料援引:作者:头条号 / 中投律师事务所
  链接:http://toutiao.com/i6303776223231214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