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与国外差距

2024-05-13

1. 中国保险与国外差距

纵观世界,有人的地方几乎都有保险,保险公司遍布世界各地,那么国内保险与国外保险是否存在差距呢?国内外保险区别到底是什么呢?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中国的保险业在理念、合同、条款、费率、事故处理和赔偿等方面,都与国际保险业有着较大的差距,目前,中国的保险业在理念、合同、条款、费率、事故处理和赔偿等方面,都与国际保险业有着较大的差距。特别是若干年来,出现了很多保险公司,它们基本沿袭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做法,加上相互间的竞争,使得中国保险业无论在理念、条款和对待被保险人方面与国际保险业存在较大差距。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强行要求中国的保险公司走出国门,结果未必很好。国内外保险区别保险理念和体制。保险的宗旨就是要在发生保险事故后,使被保险人的损失能够得到合理和充分的赔偿,因此保险业不是暴利行业。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费的70%左右应该用于保险事故的赔款,这也是国际保险业得以长期生存和发展的理念和原则。在这方面,中国的被保险人总有一天会觉醒,随之而来的,将是中国的保险公司不得不遵照国际通行的理念和原则来经营。国际保险界公认的公平的保险赔付率应该在70%左右,即保险公司的总成本,包括支付给保险经纪人的佣金,应该控制在保费收入的30%左右。但是中国保险界和学术界都不愿谈论这一原则,因此中国的保险公司的赔付率是很低的,保险公司通过较低赔付率来盈利。发达国家保险业的政策和体制,基本上是由受委托的保险经纪人代表客户(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保险人(承保人、保险公司)磋商保险条款和费率,并在保险经纪人征得客户同意的情况下,再由保险人签发保险单,因此这份保险单决不是一份格式合同。国内外保险区别保险业内分工。国外保险公司不直接与客户(被保险人)接触,一切事务性的工作都由保险经纪人去做,包括投保、客户维护和索赔等。而中国的保险公司习惯于直接与被保险人接触,揽取业务,由于保险公司人多势众,十分抵制保险中介,因此发展中国保险经纪人不易。国内外保险区别保险经纪人与保险代理人。按法律规定,保险经纪人是受客户的委托代表被保险人,而保险代理人是由保险公司授权,代表保险公司去揽取保险业务的代理人,他们的行为首先由保险公司负责。然而在中国,虽然法律也有类似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保险代理人的操作方式与保险经纪人基本上没有区别,而且保险代理人也一个劲地表白要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国内外保险区别保险公司成本。由于中国的保险业对保险公司的经验成本没有明确的要求,对保险公司的利润水平、员工和管理人员的薪水,以及各类费用的支出没有约束的机制,致使保险公司机构庞大,员工众多,经营成本居高不下。再加上国内保险经纪人虽然拿了经纪人佣金,然而又不能在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提供应有的专业服务。因此,保险公司为了获得最大的利润,就无理由地拒赔、惜赔或拖延赔付,致使被保险人支付了保险费而很难得到保险公司合理的赔付。国内外保险区别保单格式合同。中国保险业对保单的看法好像很一致,都认为这是合乎中国合同法规定的格式合同,因此似乎没人提议对格式合同进行改革。然而笔者认为,这完全是误导,国际上的保险经纪人不会到保险公司买一份格式合同(保单)给客户(被保险人)的。保险经纪人都应该是谈判的高手,他们受客户的委托,代表客户的利益,与保险人磋商合乎被保险人的保险条款和费率,并在得到被保险人同意的情况下,再让保险人签发保单。对保险公司提供的保单的格式和基本的条款,被保险人和保险经纪人完全有权对其进行修改,使其更符合被保险人的需要。因此,最后保险人签发的是一份能反映保险经纪人与保险人谈判结果的保险合同(保单),这样做也完全符合一般合同订立的原则和程序,能够充分保护合同双方的权益。由于保险经纪人能够提供专业的中介服务,在签订保险合同(保单)之前,能充分代表被保险人的利益,最终被保险人不可能再提出对保险条款和费率一无所知或不甚了解的置疑。国内外保险区别保险条款和费率。新中国诞生后成立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制定国内保险条款时,把国际上通用的保险单条款做了很大简化,结果影响了累积几百年的国际保险经验条款的严密性和整体性。这种改变,为中国保险业日后的发展埋下了隐患。起初,人们的保险意识淡薄,因此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矛盾并不突出。改革开放之后,国内新成立的保险公司基本上沿用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条款和费率,但是由于同业的竞争,不但在保险费率方面进行竞相杀价的,在对条款的解释和业务操作方面,以及保险理赔方面也设置了很多障碍,无理由的拒赔、惜赔和拖延赔付的情况常常发生。因此,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保险业在众多被保险人眼里已经成了一个严重缺乏诚信的行业。这对十分需要诚信的保险业来说是一种极大的讽刺。中国保险业要发展就要有竞争者,竞争的越激烈发展的越快。与国外几百年的历史相比,我国保险业只有短短的十几年。要学的还很多,特别是国外保险公司对员工,对客户,对市场的各种各样的先进经验与先进思想更是我们急需要学的。因此只有看到这些差距,我们才能有针对性的提高自身的水平,以便同其展开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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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与国外差距

2. 保险理赔是什么

保险理赔,是指在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而使被保险人财产受到损失或人身生命受到损害时,或保单约定的其它保险事故出险而需要给付保险金时,保险公司根据合同规定,履行赔偿或给付责任的行为,是直接体现保险职能和履行保险责任的工作。保险理赔是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发生风险事故后,对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请求进行处理的行为。在保险经营中,保险理赔是保险补偿职能的具体体现,保险公司在出险后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向保户理赔内容包括赔偿和给付两种方式。理赔内容在保险合同中有条款规定,包括出险条件、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等内容,为了使被保险人尽快获得经济补偿,保险人应积极主动地作好理赔工作。理赔遵循以保险合同为依据、遵守国际惯例和有关国际公约、及时和合理作出赔偿的原则。

3. 保险和理赔的区别

保险理赔和保险索赔的区别:
1、性质上有区别
保险索赔是被保险人的货物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风险损失时向保险人提出的索赔。 在国际贸易中,如果卖方申请保险,卖方将在交货后将保险单的背书转让给买方或其接收代理。 当货物到达目的港并发现损坏时,买方或其接收代理人作为保险单。 法定受让人应当当场向保险人或其代理人索赔。
保险索赔是指保险公司的财产损坏或被保险人的生命受损,或者保险事故发生时需要支付保险单中规定的其他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的赔偿或赔偿。 支付责任的行为是直接反映保险职能并履行保险责任的工作。
简而言之,保险索赔是保险公司在保险主体风险之后处理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的行为。 在保险业务中,保险理赔是保险赔偿功能的具体体现。
2、过程上有区别
保险索赔是指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保险索赔以及保险公司的调整和支付。 这是一个相对较大的概念。 整个保险案件是从提出索赔到最终付款的索赔程序。 索赔是指客户根据保险合同报告案件并要求保险公司赔偿相应的费用。 索赔是保险公司根据保险类型和提交的申请材料支付保险费。
3、角度上有区别
索赔是从被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角度出发的; 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遇到保险事故,造成财产或人身伤害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规定支付赔偿金或者支付保险费,法律行为。
索赔是从保险公司或索赔代理人的角度出发的; 这意味着保险公司或理赔代理人在承保保险主体中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合同所有人提出索赔后,按照合同对保险责任进行审查和处理。 赔偿或支付保险金的法律行为。

保险理赔是指买保险如果出险,那保险公司会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金额,赔付被保人一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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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和理赔的区别

4. 国外保险和国内保险区别

国外保险和国内保险区别如下:
1、保障范围不同
国内的人身险目前只在国内通赔,而国外保险是全球通赔的。并且国内的商业保险一般是限制只有我们自己的国家的人才能购买;但是国外的保险没有这个限制。
2、保额范围不同
国内保险:保监会规定0-9岁的小孩保险身故保额最高是20万,10-17岁的是最高是50万,而成人的现在目前很多保险已经达到300万的免体检保额了。海外保险的保额其实也有限制,未成年人是30万美元,成年人免体检的保额基本在75万美元左右。不管是海外还是国内对未成年人的保额限制都是为了防范道德风险,保额不同也是各个国家根据所处国家的保额来确定。并不是说保额越高越好,适合自己的才是最好的,如果你的经济条件已经到了300万保额都不能满足的程度了,那么考虑国外的保险也可以,毕竟换算过来保额更高。
3、保单的收益
这是很多人想要去国外买保险的一个重要的原因。因为国外的保险是可以分红增利的,也就是说既能理财又能得到保障。
4、价格
国外市场的保险竞争很大,由于竞争比较激烈,还有各地的人均寿命疾病发生率等等因素,国外的保险价格上对比国内的大公司的保险会便宜一些。但是买保险本质上还是为了给自己买保障过分考虑价格是不对的,还要对比具体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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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国保险和国外保险的区别

区别一:国内的保险公司属于民族企业,有国家政策的大力支持,一些大型的赚钱的投资项目都是国内企业标得,毕竟肥水不流外人田,在投资收益方面远远超过外资公司;区别二:外资保险公司是区域式经营,不能跨省跨市经营,不适合流动性大的打工一族和做生意的老板们。比如说在广州买的友邦保险,在上海出意外,你不能在上海那边报销,如果是平安保险,无论你是在国内任何地方出险,都能去出险地的平安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区别三:把钱交到外资保险公司,因为是外企,它的投资项目大部份在外国,这样会导致我国资金外流。综合以上,买保险还是买国内的民族保险公司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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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和国外保险的区别

6. 中国保险与国外的差别

纵观世界,有人的地方几乎都有保险,保险公司遍布世界各地,那么国内保险与国外保险是否存在差距呢?国内外保险区别到底是什么呢?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中国的保险业在理念、合同、条款、费率、事故处理和赔偿等方面,都与国际保险业有着较大的差距,目前,中国的保险业在理念、合同、条款、费率、事故处理和赔偿等方面,都与国际保险业有着较大的差距。特别是若干年来,出现了很多保险公司,它们基本沿袭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做法,加上相互间的竞争,使得中国保险业无论在理念、条款和对待被保险人方面与国际保险业存在较大差距。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强行要求中国的保险公司走出国门,结果未必很好。国内外保险区别保险理念和体制。保险的宗旨就是要在发生保险事故后,使被保险人的损失能够得到合理和充分的赔偿,因此保险业不是暴利行业。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费的70%左右应该用于保险事故的赔款,这也是国际保险业得以长期生存和发展的理念和原则。在这方面,中国的被保险人总有一天会觉醒,随之而来的,将是中国的保险公司不得不遵照国际通行的理念和原则来经营。国际保险界公认的公平的保险赔付率应该在70%左右,即保险公司的总成本,包括支付给保险经纪人的佣金,应该控制在保费收入的30%左右。但是中国保险界和学术界都不愿谈论这一原则,因此中国的保险公司的赔付率是很低的,保险公司通过较低赔付率来盈利。发达国家保险业的政策和体制,基本上是由受委托的保险经纪人代表客户(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保险人(承保人、保险公司)磋商保险条款和费率,并在保险经纪人征得客户同意的情况下,再由保险人签发保险单,因此这份保险单决不是一份格式合同。国内外保险区别保险业内分工。国外保险公司不直接与客户(被保险人)接触,一切事务性的工作都由保险经纪人去做,包括投保、客户维护和索赔等。而中国的保险公司习惯于直接与被保险人接触,揽取业务,由于保险公司人多势众,十分抵制保险中介,因此发展中国保险经纪人不易。国内外保险区别保险经纪人与保险代理人。按法律规定,保险经纪人是受客户的委托代表被保险人,而保险代理人是由保险公司授权,代表保险公司去揽取保险业务的代理人,他们的行为首先由保险公司负责。然而在中国,虽然法律也有类似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保险代理人的操作方式与保险经纪人基本上没有区别,而且保险代理人也一个劲地表白要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国内外保险区别保险公司成本。由于中国的保险业对保险公司的经验成本没有明确的要求,对保险公司的利润水平、员工和管理人员的薪水,以及各类费用的支出没有约束的机制,致使保险公司机构庞大,员工众多,经营成本居高不下。再加上国内保险经纪人虽然拿了经纪人佣金,然而又不能在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提供应有的专业服务。因此,保险公司为了获得最大的利润,就无理由地拒赔、惜赔或拖延赔付,致使被保险人支付了保险费而很难得到保险公司合理的赔付。国内外保险区别保单格式合同。中国保险业对保单的看法好像很一致,都认为这是合乎中国合同法规定的格式合同,因此似乎没人提议对格式合同进行改革。然而笔者认为,这完全是误导,国际上的保险经纪人不会到保险公司买一份格式合同(保单)给客户(被保险人)的。保险经纪人都应该是谈判的高手,他们受客户的委托,代表客户的利益,与保险人磋商合乎被保险人的保险条款和费率,并在得到被保险人同意的情况下,再让保险人签发保单。对保险公司提供的保单的格式和基本的条款,被保险人和保险经纪人完全有权对其进行修改,使其更符合被保险人的需要。因此,最后保险人签发的是一份能反映保险经纪人与保险人谈判结果的保险合同(保单),这样做也完全符合一般合同订立的原则和程序,能够充分保护合同双方的权益。由于保险经纪人能够提供专业的中介服务,在签订保险合同(保单)之前,能充分代表被保险人的利益,最终被保险人不可能再提出对保险条款和费率一无所知或不甚了解的置疑。国内外保险区别保险条款和费率。新中国诞生后成立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制定国内保险条款时,把国际上通用的保险单条款做了很大简化,结果影响了累积几百年的国际保险经验条款的严密性和整体性。这种改变,为中国保险业日后的发展埋下了隐患。起初,人们的保险意识淡薄,因此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矛盾并不突出。改革开放之后,国内新成立的保险公司基本上沿用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条款和费率,但是由于同业的竞争,不但在保险费率方面进行竞相杀价的,在对条款的解释和业务操作方面,以及保险理赔方面也设置了很多障碍,无理由的拒赔、惜赔和拖延赔付的情况常常发生。因此,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保险业在众多被保险人眼里已经成了一个严重缺乏诚信的行业。这对十分需要诚信的保险业来说是一种极大的讽刺。中国保险业要发展就要有竞争者,竞争的越激烈发展的越快。与国外几百年的历史相比,我国保险业只有短短的十几年。要学的还很多,特别是国外保险公司对员工,对客户,对市场的各种各样的先进经验与先进思想更是我们急需要学的。因此只有看到这些差距,我们才能有针对性的提高自身的水平,以便同其展开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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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保险理赔与索赔的区别

保险索赔只是保险理赔的一个步骤,对于投保者来说,买了保险发生事故,应该找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接到索赔要求后,即进入理赔程序。保险理赔程序如下:
1、立案查验
保险人在接到出险通知后,应当立即派人进行现场查验,了解损失情况及原因,查对保险单,登记立案。
2、审核证明和资料
保险人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的有关证明和资料进行审核,以确定保险合同是否有效,保险期限是否届满,受损失的是否是保险财产,索赔人是否有权主张赔付,事故发生的地点是否在承保范围内等。
3、核定保险责任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经过对事实的查验和对各项单证的审核后,应当及时作出自己应否承担保险责任及承担多大责任的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4、履行赔付义务
保险人在核定责任的基础上,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保险金额及赔偿或者给付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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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赔注意事项:
1、保险索赔必须在索赔时效内提出,超过时效,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不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不提供必要单证和不领取保险金,视为放弃权利。险种不同,时效也不同。人寿保险的索赔时效一般为 5 年;其他保险的索赔时效一般为 2 年。
2、索赔时效应当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算起。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保险人或受益人首先要立即止险报案,然后提出索赔请求。
3、保户提出索赔后,保险公司如果认为需补交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对方;材料齐全后,保险公司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天内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对方;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在赔付协议达成后10天内支付赔款;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天内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保险人理赔审核时间不应超过30日,除非合同另有约定。而在达成赔偿或给付保险金协议后10日内,保险公司要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
此外,核定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核定之日起3日内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保险索赔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保险理赔

保险理赔与索赔的区别

8. 国内外保险有什么区别

国内外保险的区别:
1、出险范围不同
国内保险:是仅限于中国境内区域的保障,具体会根据保险签署所在地的相关签订政策而定。
国外保险:享有全球范围的保障,只要是欧美、亚洲等国家的正规医院即可享受赔付。
2、重大疾病保障范围不同
国内保险:国内重大疾病保险最多具备45种重大疾病的保障赔付,相对来说需缴纳的保费更高。
国外保险:境外大病保险共有65种保险赔偿加上附加疾病,同龄购买人的保费绩效价格比高于境内购买人。

3、高额保单上限不同
国内保险:由于中国保监会对保险范围的限制和规定,我国的大型保单很少,即使不是单一产品,但捆绑销售的产品很多。但保险金额上限约为1000万元人民币,但超过100万元的保单需要协调。
国外保险:虽然近年来国外对大规模的保险单进行了严格的控制(上亿资金的大规模保险单),但1000万美元的大规模保险单仍然可以操作,大规模的保险单操作不需要每年支付昂贵的保费。
4、保单预期收益不同
国内保险:内地自1999年以来国家对传统寿险设定了2.5%的预定利率上限,所以一般国内寿险的预期收益率在3%-5%之间。
国外保险:海外保险没有预定利率的上限,一般人寿保险的预期收益可以达到10%以上,甚至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