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这三种形式有什么不同?

2024-05-13

1. 保险这三种形式有什么不同?

这三种形式是保险公司因为针对的客户端不同情况给出的三种表现方式,合同的效力都是可以保证的。
1、保险单形式,一般是为每一个被保险人初具单独的保险单,比如目前购买比较多的“出境保险”,这一类产品通常都包括紧急救援、医疗运送和送返服务,旅行期间游客因意外事故或感染疾病,保险公司及其合作援助机构不仅会提供必要的电话、现场支援,还将承担昂贵的医疗运送和送返的费用。对境外游,特别是前往风险较高的地区,是一份不可多得的保障。通常是要求提供被保险人的个人信息,行程安排,亲属联系电话等信息,个别公司要求被保险人本人必须在保单上签字确认。
2、保险协议形式,通常指保险公司与旅行社或者类似的中介机构签订的接近“一揽子协议”性质的合作协议。一般不要求事先提供被保险人的具体信息,只是在发生事故需要申请理赔时,才提供当批次客户的相关信息。这种方式,保险公司承担的风险较大,现在被保监会监管、控制较严,部分公司已经取消该种形式。
3、保险票证形式,是指保险公司直接印制定额的有价单证,直接卖给客户,也不需要事先提供客户信息,出险后需申请理赔时再确认个人信息即可。比如,现在部分滑雪场在门票出售时同时提供的几元钱的意外保障、游乐场随门票同时出售的游园期间极短期意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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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这三种形式有什么不同?

2. 保险这三种形式有什么不同

这三种形式是保险公司因为针对的客户端不同情况给出的三种表现方式,合同的效力都是可以保证的。1、保险单形式,一般是为每一个被保险人初具单独的保险单,比如目前购买比较多的“出境保险”,这一类产品通常都包括紧急救援、医疗运送和送返服务,旅行期间游客因意外事故或感染疾病,保险公司及其合作援助机构不仅会提供必要的电话、现场支援,还将承担昂贵的医疗运送和送返的费用。对境外游,特别是前往风险较高的地区,是一份不可多得的保障。通常是要求提供被保险人的个人信息,行程安排,亲属联系电话等信息,个别公司要求被保险人本人必须在保单上签字确认。2、保险协议形式,通常指保险公司与旅行社或者类似的中介机构签订的接近“一揽子协议”性质的合作协议。一般不要求事先提供被保险人的具体信息,只是在发生事故需要申请理赔时,才提供当批次客户的相关信息。这种方式,保险公司承担的风险较大,现在被保监会监管、控制较严,部分公司已经取消该种形式。3、保险票证形式,是指保险公司直接印制定额的有价单证,直接卖给客户,也不需要事先提供客户信息,出险后需申请理赔时再确认个人信息即可。比如,现在部分滑雪场在门票出售时同时提供的几元钱的意外保障、游乐场随门票同时出售的游园期间极短期意外等。如果有这方面的业务可以找我询价。更多团体业务方面的咨询和个人联络方式,请参考: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3. 我国保险的商品形式是什么

我国保险的商品形式主要分为两大种。1、社会保险项目,其中包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2、商业保险项目,具体分为人身保险、财产保险、保障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保险、养老保险、少儿保险、女性保险、分红保险、机动车辆保险、家庭财产保险等形式。一、保险的起源1949年,全国统一的保险机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成立。人民保险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949年10月20日成立的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经营的人寿保险业务。新中国,成立仅20天后,经中央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全国统一的保险机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并设有个人保险办事处。建国初期,人身保险主要有两大类: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强制保险主要包括铁路、船舶、飞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而自愿保险则分为职工团体人身保险和简易人身保险。二、中国保险存在的问题中国保险市场仍处于初级发展阶段,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中国保险市场基本处于寡头垄断状态。第二,中国保险业发展仍处于较低水平。第三,中国保险市场结构分布不均。第四,中国保险业的专业化管理水平仍然不高。第五,保险市场尚未形成完整的体系。六是再保险市场发展滞后,保险监管亟待加强和警戒。综上所述,保险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还是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近些年的保险业结构调整稳步推进,已经取得了一定成效。国家在关注保险行业进展的同时,更看到了结构调整的基础还不稳固,克服了发展担保导向业务存在的诸多困难。

我国保险的商品形式是什么

4. 保险条款的形式主要有哪几种

保险合同一般采用书面形式,并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保险合同的表现形式主要有投保单、保单、保险凭证、暂保单和批单。(1)投保单。投保单又称要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文件,是投保人进行保险要约的书面形式,由投保人如实填写。在投保单中列明订立保险合同所必需的项目,供保险人考虑是否接受承保。投保单是保险人赖以承保的依据,如果投保人填写不实,将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索赔要求有可能得不到满足。其内容一般包括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地址、保险标的、坐落地点、投保险别、保险金额、保险期间、保险费率等,但因险种而异。(2)保单。保单是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订立的正式保险合同的书面文件。一般由保险人签发给投保人。保单将保险合同的全部内容详尽列明,包括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应承担的风险责任。保单的主要结构包括:保险项目、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及附注条件等。保单的正面一般采用表格方式,其填写内容包括: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保险标的的详细说明;其背面是保险条款,具体包括: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限、保费与退费、索赔与理赔、争议处理等。保单是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确定权利义务以及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索赔、保险人理赔的主要依据。(3)保险凭证。保险凭证又称小保单,是保险人签发给投保人的证明保险合同已经订立的书面文件。其所列的项目与保单完全相同,并声明以某种保单所载明的条款为准,但是不载明保险条款,实质上是一种简化的保单,与保单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如果保险凭证尚未列有其内容,则应以同类保单载明的详细内容为准;如果保单与保险凭证的内容有抵触或保险凭证另有特约条款时,则应以保险凭证为准。(4)暂保单。暂保单是在保单或保险凭证未出具之前,保险人或保险代理人向投保人签发的临时保险凭证,亦称临时保单。其作用是证明保险人已同意投保。暂保单的内容比较简单,仅载明与保险人已商定的重要项目,如保险标的、保险金额及保险费率、承保险种、被保险人的姓名、缔约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保单以外的特别保险条件等。暂保单具有证明保险人已同意投保的效力。出具暂保单一般有以下情况:一是保险代理人在争取到保险业务,但未向保险人办妥保单手续前,可先出具暂保单,以作为保障的证明;二是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在接受被保险人的要约后,但尚未获得上级保险公司或保险总公司的批准前,可先出具暂保单,以作为保障的证明;三是保险人和投保人在洽谈或续订保险合同时,订约双方当事人已就主要条款达成协议,但尚有一些条件需进一步商讨,在未完全谈妥前可先出具暂保单,以作为保障的证明;四是保单是出口贸易结汇的必备文件之一。在尚未出具保单和保险凭证之前,可先出具暂保单,以资证明出口货物已经办理保险,并以此作为出口结汇的凭证之一。暂保单一般具有与保单或保险凭证同等的法律效力,但通常其有效期限以30天为限,一旦保单出具,暂保单自动失效。保单出具前,保险人亦可终止暂保单,但必须提前通知被保险人。(5)批单。批单是保险人应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要求出具的修订或更改保单内容的证明文件。批单通常在两种情况下使用:一是对已印制好的标准保单所作的部分修正,这种修正并不改变保单的基本保险条件,只是缩小或扩大保险责任范围;二是在保险合同订立后的有效期内,对某些保险项目进行更改和调整。保险合同订立后,在有效期内双方当事人都有权通过协议更改和修正保险合同的内容。如果投保人需要更改保险合同的内容,须向保险人提出申请,经保险人同意后出具批单。批单可在原保单或保险凭证上批注,也可另外出具一张变更合同内容的附贴便条。凡经批改过的内容,以批单为准;多次批改,应以最后批改为准。批单一经签发,就自动成为保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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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保险合同的形式不包括哪些内容

《保险法》第18条规定保险合同的必备条款有10项‌,‌即:1、保险人名称和住所。2、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3、保险标的。4、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5、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6、保险金额。7、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8、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9、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10、订立合同的年、月、日。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约定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提出投保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也可以采取其他协议形式订立保险合同‌。由此可见‌,‌我国保险合同的形式为书面形式‌,‌主要包括投保单、保险单、暂保单和保险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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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形式不包括哪些内容

6. 保险人的形式包括

保险人又称“承保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在中国有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两种形式。
保险人是法人,公民个人不能作为保险人。
保险人的具体形式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相互保险公司、相互保险社、保险合作社、国营保险公司及专业自保公司。

7. 保险的基本原则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1、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或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的规定。
2、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的含义是指当事人真诚地向对方充分而准确的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虚伪、欺瞒、隐瞒行为。而且不仅在保险合同订立时要遵守此项原则,在整个合同有效期内和履行合同过程中也都要求当事人间具有最大诚信。
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可表述为: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及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足以影响对方做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地约定与承诺。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按民事立法规定可以此为由宣布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责任,甚至对因此受到的损害还可以要求对方予以赔偿。
3、近因原则:
近因,是指在风险和损失之间,导致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指在时间上或空间上最接近的原因。
近因原则的含义是:在风险与保险标的损失关系中,如果近因属于被保风险,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近因属于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4、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生效之后,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通过保险赔偿,是被保险人恢复到受灾前的经济原状,但不能因损失而获得额外收益。
一、保险的作用
1、资金融通的功能。
资金融通的功能是指将形成的保险资金中的闲置的部分重新投入到社会再生产过程中。保险人为了使保险经营稳定,必须保证保险资金的增值与保值,这就要求保险人对保险资金进行运用。保险资金的运用不仅有其必要性,而且也是可能的。
一方面,由于保险保费收入与赔付支出之间存在时间差;另一方面,保险事故的发生不都是同时的,保险人收取的保险费不可能一次全部赔付出去,也就是保险人收取的保险费与赔付支出之间存在数量差。这些都为保险资金的融通提供了可能。保险资金融通要坚持:合法性、流动性、安全性、效益性的原则。
2、社会管理的功能。
社会管理是指对整个社会及其各个环节进行调节和控制的过程。目的在于正常发挥各系统、各部门、各环节的功能,从而实现社会关系和谐、整个社会良性运行和有效管理。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关规定:
第五条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十二条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的基本原则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8. 什么是保险产品的直接保险形式

保险产品的直接保险形式是保险合同。保险合同属于民商合同的一种,其设立、变更或终止时具有保险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保险合同不仅适用保险法,也适用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等。合同(也称契约)是平等主体的当事人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以双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致设立、变更和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的主体分为保险合同当事人、保险合同关系人和保险合同辅助人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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