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行政处罚的种类办法总则是什么

2024-05-14

1. 银监会行政处罚的种类办法总则是什么

	《中国银监会行政处罚办法》是为了规范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行为,维护银行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制定的办法。
	[法律依据]
	《中国银监会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规定,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设立行政处罚委员会和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实行调查、审理和决定相分离的行政处罚制度:
	(一)监督检查部门负责立案、调查取证、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二)行政处罚委员会负责审议决定行政处罚案件、决定是否公开行政处罚相关信息;
	(三)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审理、组织听证和行政处罚委员会审议会议,根据审议会议的决定制作、送达行政处罚文书、监督行政处罚的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立卷存档。

银监会行政处罚的种类办法总则是什么

2. 银监会行政处罚的种类办法有哪些

银监会行政处罚的种类是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吊销金融许可证等。银监会行政处罚办法总则是该办法是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违反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的。
一、行政责任要件主要有哪些?
我国行政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包括:存在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存在违反行政法律义务的行为等。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
二、吊销营业执照是行政处罚吗
吊销营业执照属于法学上所说的行为罚。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等七项。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国银监会行政处罚办法》第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当事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违法、违规行为),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办法实施。
前款其他单位是指除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
《中国银监会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责令停业整顿;
(五)吊销金融许可证;
(六)取消董(理)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
(七)禁止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3. 银监会行政处罚的种类办法总则是什么?

《中国银监会行政处罚办法》是为了规范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行为,维护银行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制定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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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强制法是什么时间开始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是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而制定的法规。该法共七章七十一条,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二、银监会对异地贷款规定
异地贷款银监会的规定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贷款的过程中,必须要和存款的业务进行分离,不可以将存款作为发放贷款的主要前提条件。银监会主要是根据法律对银行和保险行业进行一定的监管,主要管理保险公司等保险业相关金融机构和银行、信托公司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不符合规定的机构进行调查。
三、金融许可证怎么办理
(一)银监会负责其直接监管的金融法人机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负责外国独资银行及其分行、中外合资银行及其分行、外国银行分行、外国独资财务公司和中外合资财务公司等外资金融机构金融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
(二)银监局负责下列机构金融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
1.本辖区内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分行(含异地支行);
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办事处);
3.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4.外资银行分行以下(不含分行)机构;
5.除银监会直接监管外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6.城市信用联社、农村信用联社(省级、地市级)、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法人机构;
7.所在地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和所在地金融机构同城营业网点。

银监会行政处罚的种类办法总则是什么?

4. 银监会行政处罚的种类办法总则是什么

第一条为规范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行为,维护银行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当事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违法、违规行为),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办法实施。前款其他单位是指除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对银监会批准在境外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及前二款金融机构在境外实施违法、违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本办法。第四条行政处罚应当遵守法定程序,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违法、违规行为的认定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法律依据:《中国银监会行政处罚办法》 第五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设立行政处罚委员会和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实行调查、审理和决定相分离的行政处罚制度:(一)监督检查部门负责立案、调查取证、提出行政处罚建议;(二)行政处罚委员会负责审议决定行政处罚案件、决定是否公开行政处罚相关信息;(三)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审理、组织听证和行政处罚委员会审议会议,根据审议会议的决定制作、送达行政处罚文书、监督行政处罚的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立卷存档。

5. 银监会行政处罚的种类办法总则是什么

法律分析:第一条为规范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行为,维护银行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当事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违法、违规行为),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办法实施。前款其他单位是指除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对银监会批准在境外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及前二款金融机构在境外实施违法、违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本办法。第四条行政处罚应当遵守法定程序,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违法、违规行为的认定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法律依据:《中国银监会行政处罚办法》 第五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设立行政处罚委员会和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实行调查、审理和决定相分离的行政处罚制度:(一)监督检查部门负责立案、调查取证、提出行政处罚建议;(二)行政处罚委员会负责审议决定行政处罚案件、决定是否公开行政处罚相关信息;(三)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审理、组织听证和行政处罚委员会审议会议,根据审议会议的决定制作、送达行政处罚文书、监督行政处罚的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立卷存档。

银监会行政处罚的种类办法总则是什么

6. 银监局行政处罚有哪些

 第十三条 银监会对下列违法、违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一)直接监管的银行业法人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境内外实施的;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境外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境内外实施的;

  (三)日常监管和组织实施现场检查发现的;

  (四)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

  第十四条 银监会派出机构负责对辖区内的下列违法、违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一)直接监管的银行业法人金融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境内外实施的;

  (二)其他单位和个人实施的。

  第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境内异地实施违法、违规行为的,由行为发生地的银监会派出机构管辖。行为发生地的银监会派出机构认为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移交行为实施主体所在地的银监会派出机构管辖。

  行为发生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或行为实施主体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征求对方意见,并书面告知处罚结果。

  第十六条 因交叉检查或者跨区域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检查组应当提请有管辖权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立案查处,并及时移交可以作为认定违法、违规事实的相关证据材料。

  第十七条 银监会派出机构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银监会派出机构,同时向上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对管辖权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管辖。

  银监会派出机构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或者不宜行使管辖权的,上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指定管辖。

  第十八条 上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直接查处下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违法、违规行为,也可以指定下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查处应当由其负责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 吊销金融许可证的行政处罚案件,由颁发该银行业金融机构许可证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管辖,处罚决定抄送批准该机构筹建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第二十条 责令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案件,由批准该银行业金融机构开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管辖,处罚决定抄送批准该机构筹建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7. 银监局罚款属于行政处罚吗

法律分析:属于。罚款是目前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中所规定的一种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行政处罚包括:(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四)责令停业整顿;(五)吊销金融、业务许可证;(六)取消、撤销任职资格;(七)限制保险业机构业务范围;(八)责令保险业机构停止接受新业务;(九)撤销外国银行代表处、撤销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十)要求撤换外国银行首席代表、责令撤换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十一)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或者禁止进入保险业;(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银监局罚款属于行政处罚吗

8. 银监局罚款属于行政处罚吗

属于。罚款是目前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中所规定的一种行政处罚。银保监局警告处分后对工作是没有影响的。警告处分是行政处分里最轻的一种处罚,被处分者情节很轻微,在处分期内对职务的晋升或工资都会有影响的,期满后就不会有影响了,警告处分期间一定要注意,不要再犯错误。警告处分只是一种手段,主要是要求被处分者以后工作中要时刻注意,积极工作,避免再次出错。行政处罚种类,是指行政处罚外在的具体表现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一、人身自由罚:包括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二、行为罚:主要形式有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等。三、财产罚:主要形式有罚款、没收财物(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四、声誉罚:主要形式有警告、责令具结悔过、通报批评等。法律依据:《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8修正)》第三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对中资商业银行实施行政许可。第四条 中资商业银行以下事项须经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行政许可:机构设立,机构变更,机构终止,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决定的其他行政许可事项。第九十四条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从境内聘请的中资商业银行境外机构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总经理)、副行长(副总经理)的任职资格申请,由法人机构向银保监会提交,银保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保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城市商业银行从境内聘请的中资商业银行境外机构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总经理)、副行长(副总经理)的任职资格申请,由法人机构向其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