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选举的程序是什么?

2024-04-28

1. 村委会选举的程序是什么?


村委会选举的程序是什么?

2. 村委会的选举流程

1、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的推选工作,由村党组织主持、组织,村委会负责召集。村民选举委员会一般由主任和委员共5至9人组成,其成员由村民会议、其人选必须遵纪守法,办事公道,熟悉本村情况,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2、认真组织好选民登记。
选民应在户籍所在地的村进行登记。村民选举委员会要依法开展本村选民的资格确认、审核和登记,做到不错登不重登,自觉接受群众对选民登记情况的监督。对外出的选民,应提前通知他们回村参加选举。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的,是否在本村进行选民登记,村选举办法应予以明确。
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张榜公布登记参加选举的选民名单。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3、推选村民代表。
村选举委员会要积极引导村民把素质高、作风正派、顾大局、有一定议事能力、在群众中有一定影响和威信的村民选为村民代表。村民代表由村民按若干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采用无记名推选方式,按得票数从高到低产生。

4、自荐人的产生。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有选举权的村民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直接选举产生。直接选举实行无候选人的“自荐直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十日前组织选民自荐竞职。镇党委要加强候选人(自荐人)的资格条件审查,如有需要可要求县有关部门配合做好联审工作。

5、严格规范委托投票。
登记参加选举的选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代为投票。委托投票的,应当在选举日的三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并办理书面委托手续。 
从高到低产生。同户不得产生二名以上村民代表。村党组织成员不是村民代表的,应在村(居)组织选举结束后按程序增补为村民代表。在村民代表中,党员比例一般不少于35%。妇女村民代表应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

6、精心组织正式选举。
选举前,要完善领票、投票、计票办法,及时公布投票的时间和地点,精心印制各类选票,科学合理设置选举现场和投票站严格规范委托投票。

3. 村选举委员会选举流程

1.《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2.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并公布3.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投票选举

村选举委员会选举流程

4. 村委会换届选举的程序是怎样的

村委会换届选举的一般流程如下:①组成村民选举委员会。村委会的选举应由村民选举委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组成人员一般是三至七人,一经产生就应及时向全体村民公布。其主要工作有:一是接受有关部门对选举工作的领导,制定选举工作方案,二是组织培训本村选举工作人员,三是进行村民登记,公布选举名单,并处理村民对选举名单的意见,四是组织选民酝酿、推荐、提名候选人,根据投票结果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五是同选民商定选举方式和投票表决方式,六是确定、公布选举日期、地点和投票站,主持选举及表决,七是受理和调查村民有关选举的申诉和控告,八是监督选举过程,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九是整理和建立选举工作档案,总结选举工作,十是处理选举工作中的日常事项;②进行村民登记,确定选民名单。依法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属本村村民、到选举日为止年满十八周岁、享有政治权利,符合这三个条件的村民就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登记确认,列入选民名单,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③提名候选人。选举村民委员会,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可以有两种方式,一是村民个人提名候选人,即“海选”,二是村民联合提名。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即由村民提名产生村委会成员候选人后,在正式选举中都应实行差额选举;④召开选举大会,进行投票。村委会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时,设立秘密写票处,选民在秘密写票处填写选票,可作出四种选择:投赞成票、投反对票、另选他人、弃权。投票结束后,应当进行公开计票,计票时应设有由村民推选的监票人和计票人。计票结束后,当场宣布选举结果。

5. 选举村长有程序是怎样的

法律分析:村委会换届选举的一般流程如下:
1、组成村民选举委员会。
2、进行村民登记,确定选民名单。
3、提名候选人。
4、召开选举大会,进行投票。
法律依据:《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 一、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委员会的选举。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议事原则。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人数应当根据村民居住状况、参加选举村民的多少决定,不少于三人,以奇数为宜。村民之间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宜同时担任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选举委员会主任和委员名单,并报乡级人民政府或者乡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选举村长有程序是怎样的

6. 村支书选举程序

镇党委是可以直接任命村支书的,村支书选举程序:
1、支部召开党员大会差额提名、推荐候选人;
2、报上级党委审批,上级党委同意后作出批复;
3、支部接到上级党委批复后,确定候选人预备人选,并公示;
4、上级党委在公示结束后对候选人预备人选进行考察;
5、支部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先推选支部委员,支部委员确定后,召开委员会,选举支部书记。
党支部书记或副书记因故调离,而本届党支部委员会任期未满,在这种情况下,上级党组织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任命新的书记或副书记。党支部要根据支部运行情况,经支委会研究讨论决定后,请示报告上级乡镇党委直接任命,上级党委经党委会专题研究后印发正式文件进行直接任命。

扩展资料: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
第十一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按照德才兼备和班子结构合理的原则提名。
第十二条 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为应选人数的20%。
第十三条 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确定,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
第十四条 党的基层委员会和经批准设立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的产生:
召开党员大会的,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提交党员大会进行选举。
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提请大会主席团讨论通过,由大会主席团提交各代表团(组)酝酿讨论,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候选人,提交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十五条 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出缺,应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补选。
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
第十六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
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全体党员充分酝酿,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
第十七条 经批准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的常委候选人,由上届委员会按照比应选人数多一至二人的差额提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
第十八条 选出的委员,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常委、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党组织批准。纪律检查委员会选出的书记、副书记,经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后,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

7. 村干部选举要经过什么程序?

一、公布选民登记日  
选民登记日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发布公告,告知本届村民委员会选举的选民登记日。
二、公布选民名单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进行审核确认,并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公布。
三、发放参选证  
选举日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填写、发放参选证,并由村民签收。投票选举时,村民凭参选证领取选票。
四、确定职位和职数  
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拟定村民委员会的职位和职数,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并报乡级人民政府或者乡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五、确定候选人人数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职数,分别拟定候选人名额。候选人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  
六、提名确定候选人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根据拟定的候选人名额,按照得票多少确定。
四、公布候选人名单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以得票多少为序,公布候选人名单,并报乡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村民委员会选举,也可以采取无候选人的方式,一次投票产生。
六、确定投票方式  
村民委员会投票选举,可采取以下两种方式:  
1、召开选举大会;  
2、设立投票站。
七、投票选举
(一)选举大会投票程序。
采取选举大会进行选举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召集,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主持。流程如下:
1、宣布大会开始;
2、奏国歌;
3、报告本次选举工作进展情况;
4、宣布投票办法和选举工作人员;
5、候选人发表竞职陈述;
6、检查票箱;
7、启封、清点选票;
8、讲解选票;
9、根据需要派出流动票箱;
10、验证发票;
11、秘密写票、投票;
12、销毁剩余选票;
13、集中流动票箱,清点选票数;
14、检验选票;
15、公开唱票、计票;
16、当场公布投票结果;
17、封存选票,填写选举结果报告单;
18、宣布当选名单。
投票结束后,应当将所有票箱集中,将选票混在一起,由选举工作人员逐张检验、清点选票总数后,统一唱票、计票。难以确认的选票应当由监票人在公开唱计票前提交村民选举委员会讨论决定。
(二)投票站投票程序。
采取投票站方式选举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流程如下:
1、同时开放全部投票站;
2、各投票站工作人员当众检查票箱,并启封、清点选票;
3、验证发票;
4、村民秘密写票、投票;
5、关闭投票站,销毁剩余选票并密封票箱;
6、集中票箱,清点选票数;
7、开验票、唱票、计票;
8、场公布选举结果;
9、存选票,填写选举结果报告单;
10、宣布当选名单。
八、确认当选  
1、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
2、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人进行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九、颁发当选证书  
县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向新当选的成员颁发统一印制的当选证书。

扩展资料:
另行选举:  
1、村民委员会当选人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可以在选举日当日举行,也可以在选举日后十日内进行,具体时间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  
2、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数的三分之一。  
3、另行选举的程序与第一次选举相同。参加选举的村民以第一次登记的名单为准,不重新进行选民登记。原委托关系继续有效,但被委托人成为候选人的委托关系自行终止,原委托人可以重新办理委托手续。  
4、经另行选举,应选职位仍未选足,但村民委员会成员已选足三人的,不足职位可以空缺。
5、主任未选出的,由副主任主持工作;主任、副主任都未选出的,由村民代表会议在当选的委员中推选一人主持工作。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

村干部选举要经过什么程序?

8. 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关于“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各地不同,但都是大同小异。下面提供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例子:
         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1999年9月24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1年9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做好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具体人数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提出意见,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确定。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要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两个以上自然村联合设立村民委员会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村合并为一个行政村后设立村民委员会的,其成员分布应当考虑村落状况。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四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设区的市以下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村民委员会选举所需经费,分别由各级财政列支。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时,省、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以下简称县级)和乡、民族乡、镇(以下简称乡级)应当成立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有关选举的法律、法规;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计划;
    (三)指导和监督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
    (四)培训换届选举工作人员;
    (五)接受和处理有关选举工作的来信来访;
    (六)承办换届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村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九人组成,具体人数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确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其中应当有妇女成员。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较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办事公道,作风正派,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较强的工作能力。
    第八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的职责:
    (一)制定选举工作方案;
    (二)确定和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三)负责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
    (四)组织选民学习有关选举的法律、法规;
    (五)组织选民酝酿、提名、确定候选人,并对候选人的履行职责设想审核把关;
    (六)公布候选人名单;
    (七)确定并公布选举日期、地点;
    (八)解答选民询问,受理选民申诉和意见;
    (九)主持召开选举大会,组织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
    (十)主持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向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移交工作;
    (十一)总结换届选举工作,向乡级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领导机构报告选举情况,整理并移交选举工作档案;
    (十二)承办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期限,从组成之日起至上一届村民委员会与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完成工作移交后止。
    第九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其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资格自行终止。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缺额的,按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时得票多少的顺序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第三章 选民登记
    第十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选民的年龄以身份证或者户籍登记为准,计算年龄的时间截止到选举日。
    第十一条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一般应当在户籍所在地的村进行选民登记。
    无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精神病患者和无法表达意志的痴呆人员,有医院证明或者征得监护人的同意,并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可不列入选民名单。
    外出两年以上的村民,在选举日二十日前未参加选举登记,又未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其行使选举权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可不计算在本届选民数内。
    第十二条 户籍不在本村,但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且尽村民义务的,由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未在户籍所在地参加选民登记的证明,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应予以登记。
    户籍不在本村,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以及其他优秀人才,在该村工作和生活一年以上,自愿参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予以登记。
    第十三条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四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张榜公布选民名单。
    村民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前给选民发放《选民证》。
    第四章 候选人的产生
    第十五条 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带头履行村民义务;
    (二)办事公道,热心为村民服务;
    (三)品行良好、廉洁奉公、作风正派;
    (四)有一定的科学文化知识和工作能力,身体健康,能带领村民共同致富。
    第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候选人,可以采用选民提名或者选民自我推荐的方式产生。两种方式不得同时采用。
    第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本村选民提名的,可以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召集超过本村半数的选民参加投票,也可以由各村民小组分别召集超过本组三分之二的选民参加投票。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召集选民的,应当实行当场唱票、计票、公布投票结果,并按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由村民小组召集选民投票的,应当在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主持下集中各村民小组的选票,统一唱票、计票、公布投票结果,并按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
    候选人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候选人中应当有妇女候选人,没有产生妇女候选人的,以得票最多的妇女为候选人。主任、副主任的候选人数应当比应选人数多一人,委员的候选人数应当比应选人数多一至三人。
    第十八条 提名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时,应当在同一选票上分别提出,但不得在同一选票上重复提名同一候选人。同一选民提名的候选人数不得多于应选人数。
    如果一人同时被提名为两种以上职务的候选人,其高职务得票不能确定为候选人时,应当把高职务得票加到低职务得票中。
    如果被提名的候选人得票相等并超过规定的候选人名额时,应当对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
    第十九条 候选人自愿放弃候选人资格的,应当在选举日七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缺额的候选人按提名时得票多少的顺序递补,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条 采用选民自我推荐的方式产生候选人的,由具备候选人基本条件的选民在选举日十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和履行职责设想,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乡级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领导机构备案。
    第二十一条 候选人产生后,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前,按得票多少的顺序张榜公布选民提名的候选人名单,或者按姓氏笔画的顺序张榜公布选民自我推荐的候选人名单。
    依法确定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调整或者变更。
    第二十二条 候选人确定后,村民选举委员会负责向选民介绍候选人的有关情况。
    在投票选举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向选民介绍履行职责设想,并回答选民提出的问题,但其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投票选举
    第二十三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时,可以一次投票分别选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也可以先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再从中选举主任、副主任。
    第二十四条 举行选举时,一般应召开选举大会集中投票;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可以设中心投票站和若干个投票分站,由选民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投票站投票。每个投票站的选举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五人。
    召开选举大会的,应当场推选唱票人、计票人和监票人;设投票站的,应在选举日前由村民代表会议推选出唱票人、计票人和监票人。
    候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唱票人、计票人和监票人。
    第二十五条 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次投票权。选民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选民,也可以弃权。
    第二十六条 选举会场和投票站应当设立发票处和秘密写票处。选民凭《选民证》依次领取选票,由选民本人到秘密写票处填写选票,然后投票。
    选民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由他人按照该选民的意志代为填写选票。
    不能到场直接投票的选民,应当在选举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由其在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的书面委托申请,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同意后,受委托人持村民选举委员会发放的《委托投票证》进行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名单。受委托人不得接受超过两个人的委托。
    第二十七条 投票结束后,集中所有票箱,由唱票人、计票人、监票人当时当众开箱,公开验票、唱票、计票,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并当众封存选票。
    第二十八条 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无效。
    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人数的,选票有效;多于应选人数的,选票无效。
    选票全部无法辨认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全票无效;选票部分无法辨认的,可以辨认的部分有效,无法辨认的部分无效。
    无效票和部分无效票均计入选票总数。
    第二十九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使用一张选票的,对同一候选人只能投一次赞成票。
    同一候选人如果高职务未能当选,应当把高职务得票计入低职务得票中。
    第三十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有选民的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
    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
    获得半数以上选票的候选人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果票数相同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同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第三十一条 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应当另行选举。另行选举,可以当场举行,也可以在第一次选举日后的十日内举行。
    另行选举时,根据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进行投票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
    第三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结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报乡级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领导机构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向当选人颁发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当选证书》。
    第三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产生后,认为需要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等下属委员会的,其成员应当在三十日内产生。
    村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成员由村民委员会提名,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表决,以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到会人员过半数通过。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
    村民委员会的下属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
    第三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应当在全省统一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新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产生后,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当于十日内完成向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移交公章、办公设施、财务账目、经营资产、档案资料以及其他应当交接的事项。逾期不交接的,乡级人民政府应当督促交接。
    第六章 罢免、辞职和补选
    第三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接受村民监督。村民对违反《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的规定,违法乱纪或者严重失职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检举或者提出罢免要求。
    第三十六条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的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村民委员会和所在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并写明罢免理由。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三十日内召开村民会议,进行投票表决;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主任时,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到会指导。村民委员会拒不召开村民会议表决罢免要求的,由乡级人民政府督促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进行投票表决。
    第三十七条 村民会议在讨论表决罢免要求时,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出席会议并提出申辩意见。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有选民过半数投票,并经投票的选民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应当予以公布,并由村民委员会报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罢免未获得通过的,一年之内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罢免要求。
    第三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被列为犯罪嫌疑人不能履行职责时,其职务暂行中止;村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被民主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终止。
    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终止或者暂行中止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向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要求辞去职务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认后,报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现空缺时,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
    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选举程序进行。补选结果应当报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其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为止。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村民有权向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一)以暴力、威胁、欺骗、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选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
    (二)直接或者指使他人,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贿赂选民、选举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的;
    (三)违反本办法,调整、变更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者指定、委派、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的;
    (四)对举报村民委员会选举中违法行为的村民或者提出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村民进行压制、报复的;
    (五)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确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者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其结果无效。
    扰乱、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情节较轻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进行批评教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由行为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予以纠正,并追究行为人的行政责任。
    第四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后拖延换届选举超过三个月的,由乡级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领导机构依照本办法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举行换届选举。
    第四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监督检查,保证本办法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经费,在村办公经费中列支,县、乡级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贴。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选民是指登记参加选举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公民。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2002年9月28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并重新公布的《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