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债权债务转让及增值税发票的问题

2024-05-13

1. 关于债权债务转让及增值税发票的问题

1、代开增值税的行为,是违反我国税法和刑法的。你的客户要求你找其他供应商代开增值税的行为,本身就不合法,你们没有理由同意。
2、如果你们公司已经被注销,公司股东可以代表公司向客户催要货款,必要时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与其他供应商签订债权债务转让协议,是存在很大风险的。因为债权是你们公司的,要签协议就是把你们公司的债权转让给其他供应商,你又如何确保其他供应商把款项返还给你们呢?

关于债权债务转让及增值税发票的问题

2. 债权转让能否由受让人作出?

允许受让人作为通知主体的实益。债权转让通知的目的是防止债务人错误清偿。因应现实需求,在保护债务人的同时,应允许受让人作出通知。受让人所作通知应满足内容、方式等方面的要求,促使债务人产生合理信赖。
合理信赖标准固然充分保护了债务人,但矛盾相伴而生:“合理信赖”对于当事人来说并非客观确定之标准,即使受让人提出的证据至为充分,债务人为彻底避免自身风险,仍有可能要求受让人请让与人作出确认或者交由法院裁决,程序上的拖沓似乎与本文所提“允许受让人通知有助于债权高效流转,促进受让人权利实现”之观点相冲突;换言之,如果允许受让人作出通知,但结果仍是债权转让通知的效力需待让与人或者法院一锤定音,那么赋予受让人通知资格有何实际意义?
澄清上述疑问,需对受让人作出通知这一行为的法律意义进行更为细致的观察。笼统地讲,受让人作出债权转让通知,意在使债务人受其拘束,但条分缕析,此种意涵可细分为三方面:
其一,受让人作为新的债权人进行权利的宣示和主张;
其二,受让人提示债务人不得再向让与人履行;
其三,受让人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本文以为,这三方面的意涵反映了受让人在实现债权这一目标下的多种细分利益,但每种细分利益对债务人的影响并不相同,决定了法律保护受让人与债务人权益的平衡点当相应区别。
首先,“受让人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是通知对债务人施加的积极负担,其影响是造成债务人财产的减少,因而关涉债务人的核心利益,须对债务人予以充分保护。前文阐述的“合理信赖标准”着眼即在于此:在债务人未对受让人所作通知产生合理信赖之前,债务人可拒绝向受让人履行。
其次,“提示债务人不得再向让与人履行”是通知对债务人施加的消极负担,意在提高债务人对谨慎确定履行对象的注意义务。收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至少不应肆意无视通知而草率地向原债权人履行,此为理性人之常情,也是诚实信用原则对债务人的内在要求,所以该注意义务不应以合理信赖为前提。具体来讲,受让人通知到达债务人后,即使债务人对通知存有异议,也不得轻易再向让与人履行,否则该给付不能消灭其对受让人的债务。就此而言,受让人作出通知具有保全债权的作用。

3. 工程款债权转让后是否仍需开具发票

工程款债权转让不需开具发票债权债务转让是不需要开票的,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才需要开具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针对表见让与的风险,让与人应本着谨慎的原则,慎查合同的生效条件,在未如数收到受让人对价的情况下,不向债务人送达债权让与的通知,这样也可以防范受让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损害债权让与人合法权益的风险

工程款债权转让后是否仍需开具发票

4. 工程款债权转让后是否仍需开具发票

工程款债权转让不需开具发票
债权债务转让是不需要开票的,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才需要开具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针对表见让与的风险,让与人应本着谨慎的原则,慎查合同的生效条件,在未如数收到受让人对价的情况下,不向债务人送达债权让与的通知,这样也可以防范受让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损害债权让与人合法权益的风险

5. 债权人为其他人具的增值税票所产生的债权转让有效吗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债权人为其他人具的增值税票所产生的债权转让有效的。
相关资料
《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 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 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 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陶某对你享有 3 万元债权,且不存在上述法定不得转让的情形,因而他有权将到期债权转让毕某。但转让债权也要符合一定的形式要件。《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因此,债权人与第三人达成债权转让协议,虽然不需要征得债务人的同意,但债权人应当及时通知债务人。只有这样,债权的转让才发生法律效力。
希望对您有帮助,祝您幸福快乐每一天!🤝🤝【摘要】
债权人为其他人具的增值税票所产生的债权转让有效吗【提问】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债权人为其他人具的增值税票所产生的债权转让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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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 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 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 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陶某对你享有 3 万元债权,且不存在上述法定不得转让的情形,因而他有权将到期债权转让毕某。但转让债权也要符合一定的形式要件。《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因此,债权人与第三人达成债权转让协议,虽然不需要征得债务人的同意,但债权人应当及时通知债务人。只有这样,债权的转让才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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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为其他人具的增值税票所产生的债权转让有效吗

6. 请问:关于债权转让后,发票谁开?

事项一中,B公司仅是代为支付,实际购销双方是A公司和C公司,因此只能是A公司开发票给C公司,如果是B公司开票,BC之间并无实际的购销业务,则涉嫌虚开发票。
事项二中,收据仅是收款的证明,并不是财务报销的依据,当然应由实际收款人出具。

7. 债权转让谁开发票

债权转让谁开发票,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转让债权债务时是不需要开发票的,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才需要开具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债权转让谁开发票

8. 债权债务转让需要开票吗?

债权债务转让不需要开票。发票系因经营业务而开具,转让债权债务的行为不属于“对外发生经营业务”,不需开具发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一、税务局可以代公司开具发票吗
税务局可以代公司开具发票。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如果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发票是指一切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所开具和收取的业务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审计机关、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
二、走etc如何索要发票
1.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对外收取款项时,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2.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发票专用章。
3.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国税机关批准,应使用国税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应按要求开具后的存根联按顺序号装订成册;发票仅限于领购的单位和个人在本市、县范围内使用。
三、开发票需要提供个人身份证号吗
开发票不用提供个人身份证号。法律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个人消费者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需要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若违反规定,拒不开具,消费者个人可以向税务机关举报。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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