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企业章程内容

2024-05-14

1. 有限企业章程内容

法律分析: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和住所;(二)公司经营范围;(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五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有限企业章程内容

2. 有限公司章程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和深圳经济特区的法律法规,并受法律法规的保护。
    第三条  公司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
    名  称:                          
    住  所:                          
第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一般经营项目可以自主经营,许可经营项目凭批准文件、证件经营。
一般经营项目:                                                           
                                                                          
                                                                         
                                                                         
许可经营项目:                                                           
                                                                          
                                                                         
                                                                         
公司应当在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五条  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对外投资,设立子公司和分公司。
第六条  公司营业期限为             。
第七条  公司应确定一名工作人员负责保管公司法律文件,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法律文件必须存放在公司,以备查阅。
 
第二章  股  东
第八条  公司股东共     个:
1、股东姓名或名称:                                 
股东住所:                                       
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                             
2、股东姓名或名称:                                 

3. 公司章程的内容


公司章程的内容

4.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XXX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          等      方共同出资,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公司章程中未载明事项按照《公司法》规定执行。本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               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条  住所:                                ,邮政编码:         。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填写):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八条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五章  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十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第十一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认缴的出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六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按照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帐簿;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或执行董事)或监事会成员(或监事);
  (四)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五)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分取红利;
  (六)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转让出资额;
  (七)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八)优先认缴公司新增资本;
  (九)公司终止后,依法应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十)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股东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
  (二)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不得抽回投资;
  (五)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股东应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八条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第七章  股东会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就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以及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二十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于每年二月份(注:由股东也可确定其他时间)定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注:股东也可确定其他通知时间。)以前将会议日期、地点和内容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四条  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人应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  五十   ,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  二十五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八章   董事会产生办法、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二十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 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
  第二十八条 董事任期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须经二分之一以上董事表决通过,但作出属于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六)、(七)、(九)项决议时,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决通过。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二条  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九章  监事会产生办法、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三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成员  人,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为      :
  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三十五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公司股东书面请求,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第三十七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会议至少有二分之一的监事出席方为有效。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须经二分之一以上监事表决通过;监事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四十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一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注:任期不得超过三年)年,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四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股东会会议和董事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三)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四)在发生战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五)其他职权。
  第十一章  股权转让
  第四十三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者全部出资。
  第四十四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四十五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七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第十二章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四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五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五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行使职权。
  第五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章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章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或者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章 公司财务、会计和利润分配
  第五十五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公司会计年度为公历一月一日到十二月三十一日。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告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利润分配表。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三十日(注:也可规定其他时间。)内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第五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
  股东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第五十七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五十八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
  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十五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六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六十五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六十四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六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本章程一式         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全体股东亲笔签字、盖公章:

5. 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的公司章程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 3人共同出资,设立凤凰县艺胜光伏电子有限责任公司,特制定本章程。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一条 公司名称:凤凰县艺胜光伏电子有限责任公司第二条 住 所:凤凰县沱江镇土桥路湃泥冲C栋2号 邮编:416200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生产 制造电子产品并销售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30 万元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股东姓名 出资方式 出资额周建文 货币 10(万元)龙潭鱼 货币 10(万元)付克龙 货币 10(万元)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其他董事主持。第六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决议,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 3人,其中董事长 1人,董事 2人。董事长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和罢免。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八条 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并应干会议召开 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九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第十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第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的董事,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第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第十四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第六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五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一)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三)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或监事;(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五)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六)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第十六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一)遵守公司章程;(二)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三)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第七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第十七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部分出资。第十八条 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第十九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第二十条 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并应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经理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七)聘任或者解聘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经理可以由董事会成员兼任,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人,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二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三)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第八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四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为 年,由董事会选举和罢免,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二十五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和董事会议;(二)检查股东会议和董事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三)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四)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五)提名公司经理人选,交董事会任免。第九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该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第二年1月30日前送交各股东。第二十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当年税后利润分配时,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当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时,应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第二十八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该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试工期三个月。期满经考核合格后转为正式合同制职工。工资制度采取计时工资制,多劳多得。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第三十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二)股东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四)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第三十一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十一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三十二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股东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第三十三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第三十四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一式六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全体股东亲笔签字、盖章:2011年 11月 16日

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的公司章程

6.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参考格式)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 等 方共同出资,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 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出资方式 出资额 

第六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依据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出资; 
(五)优先购买其它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优先认缴公司新增资本; 
(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八)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议报告; 
(九)其他义务。 
第八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五)其他义务。 
第六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九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注:由两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只能转让其部分出资。) 
第十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一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择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择和更换由股东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三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 (年或月)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注:不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 分之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做出的决议,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 人,由股东会选举(委派)。董事任期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 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注: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或其他两个以上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制订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十)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总经理,以下简称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注: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董事会有关条款可不要。)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并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第二十条 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应由 分之 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并应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置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注:无董事会的,经理由股东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成员 人,并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一名召集人。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为 : 。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监事由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选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注:股东人数较少的公司可设一至二名监事。)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八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为 年,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六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检查股东会议和董事会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三) 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四) 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 
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审查验证于第二年 月 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三十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 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一条 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五) 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的; 
(六) 宣告破产。 
第三十二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 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四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注:无董事会的,解释权属股东会。) 
第三十五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一式 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7. 公司章程全文

 公司章程范本全文(精选6篇)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很多场合都离不了章程,章程是一个组织进行自身管理的基本规则。到底应如何拟定章程呢?以下是我整理的公司章程范本全文(精选6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公司章程全文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能使公司运作有秩序地进行,维护公司及员工的切身利益,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涵盖销售员思想道德行为准则、日常工作规范条例、账款管理制度、客户关系管理办法等。
    第三条、凡本公司销售员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销售员思想道德行为准则。 
    第四条、销售员应思想端正,品德高尚,诚实守信,对公司拥戴忠诚,热爱本职工作,有奉献精神,严格遵守公司的一切规章制度,服从公司领导的安排。
    第五条、销售员之间应相敬相爱,团结互助,要具备团队意识,有矛盾纠纷要妥善解决,或上报公司领导寻求调解,不得私下用武力等不良方式,一经发现,扣除当月所有工资奖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予以解聘。
    第六条、销售员是对外代表公司形象的重要“代言人”,每个销售员在客户面前,不得作出有损公司形象的行为或举动,不得作出有损公司信誉的事情,如经发现,或有客户投诉涉及公司形象的,经公司调查属实,扣除当月所有工资奖金。
    第七条、公司本着充分保障每个销售员利益的原则,严禁销售员之间出现抢单或划单的行为。
    第八条、销售员应善待公司的任何财物。如有恶意破坏者,除要求赔偿外,公司予以扭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不小心损坏者,公司按成本价从其工资中扣除。
    第九条、销售员在外不得以公司名义、打着公司的旗号从事与业务无关的活动。如经发现,扣除当月所有工资奖金,立即予以解聘,并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条、销售员应具备职业操守,履行保密义务,遵守公司相关的保密规定,不得将公司的商业秘密告诉竞争对手。如经发现,扣除当月所有工资奖金,立即予以解聘,并根据合同内容中的相关保密协议向法院起诉。
     第三章、销售员日常工作规范条例 
    第十一条、销售员严格遵守考勤管理规定,按时上下班打卡。
    1、工作时间公司每周工作五天,员工每日正常工作时间为7.5小时,其中: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为工作时间。
    12:00—13:30为午餐休息。
    2、考勤
    (1)所有销售员必须严格遵守公司考勤制度,上下班亲自打卡(午休不打卡),不得代替他人打卡。
    (2)迟到、早退、旷工
    ①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内者,每次扣发薪金10元。30分钟以上1小时以内者,每次扣发薪金20元。超过1小时以上者必须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②月迟到、早退累计达五次者,扣除相应薪金后,计旷工一次。旷工一次扣发一天双倍薪金。年度内旷工三天及以上者予以辞退。
    3、请假
    (1)病假
    ①销售员病假须于上班开始的前30分钟内,即8:30—9:00致电部门负责人,请假一天以上的,病愈上班后须补区、县级以上医院就诊证明。
    ②销售员因患传染病或其他重大疾病请假,病愈返工时需持区、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康复证明,经人事部门核定后,由公司给予工作安排。
    (2)事假:紧急突发事故可由自己或委托他人告知部门负责人批准,其余请假均应填写《请假单》,经权责领导核准,报人事部门备案,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否则按旷工论处。事假期间不计发工资。
    4、出差
    (1)销售员出差前填好《出差申请单》呈权责领导批准后,报人事部门备案,否则按事假进行考勤。
    (2)出差人员原则上须在规定时间内返回,如需延期应告知部门负责人,返回后在《出差申请单》上注明事由,经权责领导签字按出差考勤。
    第十二条、销售员请假出差批准权限:三天以内由直接上级审批,三天以上十天以内由隔级上级审批,十天以上集团总部员工由人力资源部审查、总裁审批,子公司员工由所在公司人事主管部门审查、总经理审批。
    第十三条、销售员在上班期间,要求着装整洁,形象健康,禁止奇装异服或过于暴露的服装,不得有披头散发、敞衣露背、穿拖鞋等有碍观瞻的举止。
    第十四条、销售员在上班期间,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公司的电话不得用来做与工作无关的闲聊。
    第十五条、销售员在上班期间,不得瞎晃闲逛,不得到各个部门串岗聊天消磨时光,影响他人的工作。
    第十六条、销售员每天必须向负责主管口头汇报前一天的工作详情,如有困难,寻求解决困难的办法。每周周一提交“周工作总结”的书面报告。
    第十七条、公司对优秀业绩者会给以特殊优待假期,具体假期时间视公司而定。
    第十八条、销售员如需出差洽谈客户的,销售员必须提前向上级主管申请,经批准,方可外出。出差期间应有详细计划,并报以上级主管备案。
     第四章、账款货物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销售员每天从财务处领取“收款账单”,当天下班前必须将收回的账款(现金或支票)交给出纳,与财务核对剩余的“收款账单”是否对数。销售员收回账款后,才能凭账款开取发票。因业务的灵活性,如果销售员当天不能在下班前赶回公司,可以于次日与财务交接“收款账单”,再重新领取新一天的单子。
    第二十条、若有客户因某些原因,收到货后却不能及时交款,销售员必须收取客户的“签收单”或借条凭据,上面须有客户自己注明的未付款项,并签字盖章。销售员必须把客户的“签收单”或凭据交回财务处,自己留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销售员应在公司每月收款截止期限内将货款交回公司,销售员不得将已收款项故意挪至下月。一经发现,从工资中扣除500元。
    第二十二条、销售员如遇到客户坏账情形的,应及时上报公司备案处理,不可私下纠纷。
    第二十三条、对于那些暂时收不到账的规定:公司本着“出货见款”的原则,要求销售员在客户收到货物后当即予以收款,但由于一些非人为的原因存在,客户暂时交不出款的,销售员除了交回客户的“签收单”或借条凭据到财务处外,还应及时报知直接上级主管备案,在这期间,销售员应主动提醒催促客户,超过十天仍未见到款项的,应与上级主管协商妥善追款办法。
    第二十四条、销售员出差旅费报销时,以签单为基准,单没签成,不报销;签成单,报销其交通总费用的80%,且不超过签单金额的2%,如若超过,以2%支付给销售员。
    第二十五条、销售员为谈业务请客吃饭报销的,以签单为基准,单没签成,不报销;签成单,报销实际消费数字的60%,且不超过成交金额的2%,如若超过,以2%支付给销售员。
    第二十六条、对于货物的管理,公司实行货物出借制度。在与客户洽谈中,有时需要货物的现场展示,为了方便销售员的谈判,销售员可从仓管处借出货物,销售员开具借条。货物必须在两日内交还,交还的货物不能有破损,破损的货物由销售员照价赔偿。
     第五章、客户关系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销售员应该认识到,客户是我们的衣食父母,维护客户关系的重要性。
    第二十八条、销售员每月必须详细整理新增客户的资料,包括姓名、地址、客户的实力或规模、尽可能多的关系网等等,将其填入“客户档案”里,复印一份交予公司备案,公司将严密保管这些资料。
    第二十九条、销售员要养成定时回访客户的习惯。每次将回访客户的内容及经过简要地记述下来,上级主管会不定期地进行检查。如被查到毫无记录的,处以200元的罚款。
    第三十条、公司会全力配合销售员和客户的洽谈工作。包括协助洽谈,提供便利等等。
    第三十一条、销售员要正确处理客户的投诉。仔细倾听是最重要的。这能充分显示出对客户的尊重,即使客户火冒三丈,也会先消掉几分气。积极寻求与客户的沟通之道,切实考虑解决客户的疑问或困扰。
     第六章、销售员注意事项 
    第三十二条、在销售过程中,销售员应注意仪表,态度谦和,以礼待人,热情周到。
    第三十三条、销售员要严守公司经营政策、产品售价折扣、销售优惠办法与奖励规定等。
    第三十四条、销售员在与客户接洽过程中不得接受客户礼品盒接待。
    第三十五条、在执行职务工作中,不得饮酒。
    第三十六条、不得诱劝客户透支或者以不正当渠道支付货款,不得进行与法律相违背的销售行为。
    第三十七条、工作时间不得办理私事,不得私自使用公司的车辆。
    公司章程全文2    一、为加强考勤管理制度,严肃工作纪律,制定本制度。
    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工作作息时间,在上午上班,下午下班时自觉打卡,以打卡记录作为考勤登记的依据。
    三、在1:00以前打卡的,相应计入上午上下班时间纪录;在1:00以后打卡的,相应计入下午上下班时间纪录。
    四、工作人员在双休日、节假日、工作时间以外自行加班的,不用打卡。
    五、经公司统一安排,工作人员在双休日、节假日加班,执行正常作息时间,并需要换休的,应按规定打卡,并以打卡记录进行换休。没有打卡记录的,不予换休。
    六、遇停电或考勤机发生故障不能正常打卡时,工作人员需在管理部登记补卡证明并有主管签字。
    七、工作人员每次打卡须得到考勤机确认有效。在没有确认打卡有效情况下放弃打卡或因疏忽忘记打卡、无故不打卡者,以考勤机记录为准,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
    1、上班时打卡,下班时不打卡的.,按照早退处理;
    2、上班时不打卡,下班时打卡的,按照迟到处理;
    3、上下班均不打卡的,按照旷工处理。
    八、经多次打卡考勤机不予确认者,须在规定时间内及时通知办公室考勤人员重新录入,由此产生的迟到、早退或缺勤记录,本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向管理部办理补卡登记。工作人员不主动向办公室打招呼重新录入或办理补卡登记手续的,造成的责任由本人承担。
    九、工作人员因病假、事假、婚假、产假、丧假、公休假等原因不能打卡产生的迟到、早退或缺勤记录,由办公室根据本人的请假条办理核销登记。工作人员事先未向办公室递交请假条的,造成的责任由本人承担。
    十、部门员工因下列情况之一,不能打卡产生的迟到、早退或缺勤记录,由本人于当天或次日持部门负责人签批的补卡登记向办公室办理补卡登记。未及时办理补卡登记的,造成的责任由本人承担:
    1、因公出差的;
    2、需连续在外工作,不能到公司打卡的;
    3、确因工作需要,上班前需直接外出开会、办事的;
    4、上班后外出办事、下班时不能按时返回的;
    十一、经调查核实,工作人员确因疏忽忘记打卡的,可按照本制度第十项规定的方法和程序,经部门经理或总经理审批后办理更正。
    十二、故意不打卡形成的迟到、早退或缺勤记录,即认同为迟到、早退或缺勤,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十三、工作人员因个人失误,在非打卡时间打卡或打卡次数不够、操作不当,导致考勤机错误记录的,造成的责任由本人承担。
    十四、对个人考勤记录有异议的,可以到管理部查询。
    十五、本制度与《公司请假制度》配套使用,考勤结果作为兑现工资奖金和工作人员考核、晋级晋职的重要依据。
    十六、为了维护公司的整体形象,严肃工作纪律,自觉遵守考勤打卡管理制度,不得出现有损于团队的言论和行为。工作人员出现无理取闹,与考勤管理人员争执的,或管理人员营私舞弊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处理。
    十七、员工互相之间不得代打卡,如若发现代打卡现象,按照公司规定代打卡者和被代者都进行处罚。
    十八、考勤卡丢失或者人为损坏的话,及时向管理部申请新卡,并支付制卡费用。
    公司章程全文3     一、为了规范公司考勤管理 
    严肃工作纪律,有效提升员工的工作效率,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二、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六上班。
    作息时间为:上午08:30——12:00
    下午14:30——18:30
     三、考勤规定 
    1、公司办公室人员实行签到考勤,签到有效时间为上午8:30之前。
    2、因公外出不能按时报道签到的,应提前通知或打电话通知办公室,并在考勤表中注明事由。
    3、迟到/早退规定:凡超过公司规定上班时间均属迟到;凡未经批准,在规定下班时间之前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均属早退。无故迟到/早退半个小时以内扣10元,迟到/早退半个小时以上、一个小时以内者扣5元,迟到/早退一个小时以上者按旷工处理。
    4、旷工规定:凡在规定上班时间内没有到岗即为旷工。旷工一天从工资中扣20元。
    5、加班规定:凡因工作需要加班者,应在考勤表中注明,未注明不按加班处理。加班时间可以调休或按1:1的比例冲抵事假、病假等。
    6、员工如遇特殊情况(如大雨、大雪等恶劣天气)未能按时到岗的,应提前打电话通知办公室,得到许可后方视为正常出勤,否则按迟到、旷工处理。
     四、请假规定 
    1、员工请假应按规定填写《请假条》,并经经理批准后,将请假条上报考勤备案方可休假。如遇特殊情况未能即使办理请假手续,应向领导说明。
    2、员工请假在二天以内的,由经理批准;二天以上的应由经理审核,总经理签字批准。休假时间结束后,无故未上班也未续假者,按旷工处理。
     五、节假日规定 
    1、公司办公室人员每周日休息一天。
    2、法定节假日按国家规定进行调休。
    本规定自制定之日起实行。
    公司章程全文4    第一条为了避免公司员工发生早退、迟到、旷工等违纪行为,以使其认真工作,特制定本考勤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各下属全资、控股企业可参照执行,也可另行规定。
    第三条员工正常工作时间为上午9时至12时,下午1时至5时30分,每周六、日不上班,因季节变化需调整工作时间时,由总经理办公室另行通知。
    第四条上班时间开始后10分钟至30分钟内到班者,按迟到论处,超过30分钟以上者,按旷工半日论处。提前30分钟以内下班者按早退论处,超过30分钟者按旷工半天论处。
    第五条公司员工一律实行上下班打卡登记方式。
    第六条凡本公司员工上下班均需亲自打卡,任何人不得代理他人或由他人代理打卡,违犯此条规定者,委托人和被代理人均给予记过处分。
    第七条公司每天安排专人监督员工上下班打卡,并负责将员工出勤情况报告值班领导,由值班领导报至劳资部,劳资部据此填报员工考核表及核发全勤奖。
    第八条员工办理外出业务时,必须先办理打卡手续。特殊情况需经主管签卡批准,违者按迟到或旷工处理。
    第九条员工外出工作前须向本部门负责人(或其授权人)申明外出原因及返回公司时间,否则按外出办私事处理。
    第十条上班时间外出办私事者,如经发现,即扣除当月全勤奖,并给予警告一次的处分。
    第十一条员工一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达三次者扣发全勤奖1/2,达五次者扣发全部全勤奖,并给予一次警告处分。
    第十二条员工无故旷工半日者,扣发当月全勤奖,并给予警告一次的处分;当月累计三天旷工者,扣除当月工资,并给予记过一次的处分;无故旷工达一个星期以上者,给予除名处理。
    第十三条员工因公出差,须事先填写出差登记表。副经理以下人员由部门经理批准;各部门经理出差由主管领导批准;高层管理人员出差须报经总经理或董事长批准;情况紧急不能向总经理或董事长请假时,须在董事长秘书室备案,到达出差地后应及时与公司取得联系。出差人员必须在出差前先办理出差登记手续并交至劳动工资部备案。凡因各种情况或未填写出差登记表者不再补发全勤奖,不予报销差旅费;特殊情况须报总经理审批。
    第十四条当月全勤者,获得全勤奖金。
    公司章程全文5     一、目的 
    为保持良好的工作秩序、加强考勤管理,让企业员工具备最基本的员工素质,结合公司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定考勤管理制度。旨在帮助员工养成良好的职业习惯,同时为公司科学调度人员、合理配置资源及员工奖惩、晋升等提供科学依据。
     二、适用范围 
    新疆多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全体员工
     三、工作时间 
    1.夏令时,上班时间为10:00,10:10晨会,下班时间为20:00
    2.冬令时,上班时间为10:00,10:05晨会,下班时间为19:30
    考勤与早会10分钟时间员工须做好一切上岗前准备,早会后立即进入各自岗位的状态,若继续进行与作业无关的事情者,按迟到进行扣分。
     四、程序内容 
    1.、员工每天上下班时需先指纹签到,签到时应按考勤机提示进行考勤,听到?“谢谢”后打卡成功:若听到“”请重新按手指“时,应重新刷指纹。
    2、未参加早会者应填写“未按时早会说明书”说明原因并由部门主管签字批准,交办公室备案,否则按缺勤处理。
    3、因外出任务不能按时打卡早会者,因提前告知领导做好考勤记录,否则按缺勤处理。
    4、因指纹签到机出现故障而不能正常考勤,由办公室登记上下班时间。
    5、员工正常休息时间为每月4天。以先后顺序为准,如超过2人,或需要调换休息时间,由员工自行协商并上报领导。
    6、由于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影响而迟到者,情况特殊可不记迟到。
    7、全勤奖:一个月无迟到,早退,请假,每人每月奖励50元,以签到和宣誓为准。
    8、员工连续三天缺勤,未告知上级原因,未办理请假手续者,视为员工自行离职。
     五、迟到细则: 
    1、迟到一次扣1分即10元(10:00打卡,10:10早会);
    2、迟到30分钟以上,以早合时间为准,扣除2分即20元;迟到超过一小时以上的扣3分即30元;11:00点以后到岗的,扣5分即50元;单月累计迟到超3次(含)以上,除按以上方式正常考核后,同时额外扣5分纪律分即50元。
    3、单月累计迟到超六6次(含)以上,除按以上方式正常考核后,同时额外扣10分纪律分即100元。
    4、单月累计迟到超9次(含)以上,除按以上方式正常考核后,同时属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六、旷工处罚制度: 
    1、未经请假,并未电话通知或转告公司领导原因,缺勤半天以上即视为旷工。
    2、员工在上班时间内因各种原因须外出任务或作业时,应办理外出手续,员工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达两小时以上者,按旷工处理。
    3、以上旷工行为按责任人当月日双倍工资处罚。
     七、请假的相关规定制度: 
    1、事假须提前一天办妥请假手续,由部门主管胡立明凭本人在事假单说明的实际情况进行批准,如请假理由不充分或足以影响公司业务和正常运营者,公司有权不准假或缩短、暂缓请假。
    2、员工事假天数原则上半年不得超过15天,月累计不得超过2天。如特殊原因须超出上述假期时限的,须经总经理签字批准,否则视为旷工。员工事假期间按事假时间扣除薪资,以本人当月工资为准。
     八、病假的相关的规定制度: 
    病假个人须提供病假单日的门诊病例或医疗证明,病假前均需报部门主管批准。相关病例证明须在病假结束后2个工作日后移交考勤主管。
     九、其他: 
    1、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人事行政部。
    2、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3、本制度自签发之日起严格执行,望作为企业员工认真遵守。
    公司章程全文6     一、总则 
    为了加强劳动纪律和工作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二、公司作息制度 
    公司作息时间为早8:30——晚17:30中午12:00——13:30为休息时间(夏季作息时间)。
     三、工作制 
    公司(总部)一般实行每天8小时标准工作日制度。实行每周5天标准工作周制度,周工作小时为40小时。节假日按国家规定的执行。
     四、考勤范围 
    1、公司除总裁外,其他所有员工均需在考勤之列。
    2、特殊员工不考勤须经总裁批准。
     五、考勤办法 
    1、采用考勤机打卡制度。
    2、本公司员工除总裁之外的其他员工均需打卡,每天打卡为两次,早晚各一次,中午吃饭不用打卡,打卡前请仔细核对姓名,以免打错。由前台文员负责监督,当打卡机出问题时应及时向人事部反映。
    3、员工不得代人或委托他人打卡,违者双方以旷工一日处理,如果前台文员代人打卡,违者作自动离职处理。
    4、员工忘记打卡、打重卡或打错卡时,应在24小时内向部门经理说明情况,由部门主管开据证明交人事部处理,并留存说明记录。一个月内累计漏打卡三次含三次,即视为是迟到或早退一次。
    5、员工外勤需认真填写外勤表,并由相关部门签字,如下班前不能回来者,临走时打下卡。
    6、外勤表由各部门的经理在人事部领取并保存,每月1号将上月的外勤表交人事部核对。如有遗失,由各部经理负责。
    7、每月最后一天下班后,人事部需将下月的考勤卡准备好放前台桌面,并在次日早上将上月的考勤收回,然后将卡放入相应的位置。
    8、考勤设置种类:
    (1)迟到。比预定上班时间晚到。
    (2)早退。比预定下班时间早走。
    (3)旷工。无故缺勤。
    (4)出差。
    (5)外勤。在外办事。
    (6)调休。
     六、考勤统计及评价 
    1、人事部责收集各部门上交的外勤表,并做好工资预算表,然后将考勤卡及外勤表一同交财务核对建档。
    2、考勤计分办法。
    a:迟到。迟到10分钟扣2分,迟到10~30分钟扣5分,迟到30~60分钟扣10分,迟到60分钟以上扣20分。
    b:早退。早退10分钟扣2分,早退10~30分钟扣5分,早退30~60分钟扣10分,早退60分钟以上扣20分。
    c:旷工。旷工一次扣20分。
    d:请假超期。一天扣20分。
    以100分为基数扣除,考勤成绩分为四级:
    优:85分以上;良:85~75分;中:75~65分;差:65分以下。
    3、公司依据员工考勤成绩决定员工的考勤奖励、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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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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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告知: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规章,每一个股东,无论是参与公司初始章程制订的股东,还是以后因认购或受让公司股份而加入公司的股东,公司章程对其均产生契约的约束力,股东必须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对公司负有义务。股东违反这一义务,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对其提出诉讼。但应当注意的是,股东只是以股东成员身份受到公司约束,如果股东是以其他的身份与公司发生关系,则公司不能依据公司章程对股东主张权利。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_____________________等_____方共同出资,设立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填写。最后应注明“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

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__________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股东一:_____________

出资额:________________

出资时间:_______________

出资方式:________________

股东二:________________

出资额:__________________

出资时间:_________________

出资方式:_________________

股东三:_________________

出资额:___________________

出资时间:________【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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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告知: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规章,每一个股东,无论是参与公司初始章程制订的股东,还是以后因认购或受让公司股份而加入公司的股东,公司章程对其均产生契约的约束力,股东必须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对公司负有义务。股东违反这一义务,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对其提出诉讼。但应当注意的是,股东只是以股东成员身份受到公司约束,如果股东是以其他的身份与公司发生关系,则公司不能依据公司章程对股东主张权利。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_____________________等_____方共同出资,设立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填写。最后应注明“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

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__________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股东一:_____________

出资额:________________

出资时间:_______________

出资方式:________________

股东二:________________

出资额:__________________

出资时间:_________________

出资方式:_________________

股东三:_________________

出资额:___________________

出资时间:________【回答】
出资方式:_________________

合计: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第九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注:此条可由股东自行确定按照何种方式行使表决权)

第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注:此条可由股东自行确定时间)

定期会议按(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定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监事(不设监事会时)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注: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注:股东会的其他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可由股东自行确定)【回答】
风险告知:公司章程的修改应当根据法定条件而行,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1.《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2.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3.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上述的修改章程的相关规定是在这一基础之上形成的。

第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______人,由__________ 产生。董事任期________年(注:每届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______人,由_______产生。(注:股东自行确定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方式)

(注:有限公司不设董事会的,此条应改为: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______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注: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的职权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注: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十八条 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回答】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注:以上内容也可由股东自行确定)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九条 公司设监事会,成员______人,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为_______。(注:由股东自行确定,但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注:股东人数较少规格较小的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此条应改为: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 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回答】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