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毕业生就业补贴

2024-05-17

1. 青岛市毕业生就业补贴

政策明确补贴标准。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保费的2/3给予补贴,每人每月最高不超过500元。同时,明确补贴期限。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期限与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期限、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期限累计计算,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一、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1.注重普惠,重点倾斜。落实国家和省普惠性就业创业政策,重点支持就业困难群体就业,适度向就业工作任务重、财力薄弱地区倾斜,促进不同群体、不同地区间公平就业。2.奖补结合,激励相容。优化机制设计,奖补结合,充分发挥各级政策执行部门、政策对象的积极性。3.易于操作,精准效能。提高政策可操作性和精准性,加强监督与控制,以绩效导向、结果导向强化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二、就业困难人员和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一)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职工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二)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对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职工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不能与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重复享受。三、就业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一)办公用房建设支出。(二)职工宿舍建设支出。(三)购置交通工具支出。(四)发放工作人员津贴补贴等支出。(五)“三公”经费支出。(六)普惠金融项下创业担保贷款(原小额担保贷款,下同)贴息及补充创业担保贷款基金相关支出。(七)部门预算已安排支出。(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支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加大资金投入,改善就业环境,扩大就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险等的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青岛市毕业生就业补贴

2. 青岛毕业生就业补贴

政策明确补贴标准。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保费的2/3给予补贴,每人每月最高不超过500元。同时,明确补贴期限。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期限与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期限、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期限累计计算,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一、就业补助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1.注重普惠,重点倾斜。落实国家和省普惠性就业创业政策,重点支持就业困难群体就业,适度向就业工作任务重、财力薄弱地区倾斜,促进不同群体、不同地区间公平就业。2.奖补结合,激励相容。优化机制设计,奖补结合,充分发挥各级政策执行部门、政策对象的积极性。3.易于操作,精准效能。提高政策可操作性和精准性,加强监督与控制,以绩效导向、结果导向强化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二、就业困难人员和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一)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职工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二)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对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职工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不能与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重复享受。三、就业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一)办公用房建设支出。(二)职工宿舍建设支出。(三)购置交通工具支出。(四)发放工作人员津贴补贴等支出。(五)“三公”经费支出。(六)普惠金融项下创业担保贷款(原小额担保贷款,下同)贴息及补充创业担保贷款基金相关支出。(七)部门预算已安排支出。(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支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十五条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加大资金投入,改善就业环境,扩大就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险等的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3. 青岛就业困难人员补贴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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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就业困难人员补贴多少【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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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领范围是经本市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 申领条件是上述人员通过青岛就业网或在青岛行政区域内任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灵活就业登记,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回答】

青岛就业困难人员补贴多少

4. 青岛应届生就业补贴申请条件

青岛应届生就业补贴申请条件如下:1、从事当年度本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中非禁止、非限制类发展项目;2、大学生在创办企业,必须由大学生担任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且大学生创业团队核心成员出资总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3、在普通高校在校生申请创业资助资金的,必须持有在校期间接受孵化的证明,并且是在市区落地转化的创业项目。申请流程如下:1、向大学生创业园服务中心提出补助金申请;2、由人事局和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对申请对象进行资料审核;3、通过名单进行公示,时长为5个工作日;4、通过核准无异议后,下发核准通知书;5、财政局对大学生创业专项拨付资助资金。法律依据:《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五条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五类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补贴用于以下方面:(一)五类人员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的五类人员,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下同),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各地应当精准对接产业发展需求和受教育者需求,定期发布重点产业职业培训需求指导目录,对指导目录内的职业培训,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对为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垫付劳动预备制培训费的培训机构,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其中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同时给予一定标准的生活费补贴。(二)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对企业新录用的五类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培训的,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对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技师培训的企业在职职工,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三)符合条件人员项目制培训。各地人社、财政部门可通过项目制方式,向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整建制购买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项目,为化解钢铁煤炭煤电行业过剩产能企业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去产能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免费提供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对承担项目制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5. 青岛毕业生补贴政策

法律分析:高校毕业生就业 补贴对象: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 补贴条件:到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等就业,或到乡镇(街道)、村居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或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服务基层项目(如“三支一扶”等),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办理就业登记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
法律依据:《中共青岛市委关于加快建设创业城市的十条意见》 第六条 已按《关于高校毕业生住房补贴申领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字〔2019〕17号)规定申领住房补贴但未享受政策期满的人员,可按本通知规定领取剩余期限的住房补贴;符合《关于高校毕业生住房补贴申领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字〔2019〕17号)补贴范围但尚未领取住房补贴的留学人员,应于2021年12月31日前按本通知规定申领住房补贴。 

青岛毕业生补贴政策

6. 青岛大学生就业补贴

只了解到青岛胶州市就业生活补贴
 补贴范围和条件
(一)国内高校毕业生
1.2018年6月11日(含)以后首次来胶就业的普通高校统招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毕业生,申请补贴时须取得博士、硕士和学士学位。
2.硕士研究生和本科毕业生初次申请补贴时年龄不超过35周岁。
3.用人单位为毕业生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二)留学回国毕业生
1.2018年6月11日(含)以后首次来胶就业,并取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境)外学历认证的留学回国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毕业生。
2.硕士研究生和本科毕业生初次申请补贴时年龄不超过35周岁。
3.用人单位为毕业生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其他条件
1.机关事业单位在编的硕士研究生、本科毕业生,缴纳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的硕士研究生、本科毕业生不享受该政策。
2.劳务派遣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派遣到机关、事业单位的硕士研究生、本科毕业生不享受该政策。
3.劳务派遣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派遣到胶州市以外单位就业的毕业生不享受该政策。
4.在职取得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学历的毕业生不享受该项政策。
5.申请补贴年龄计算日期为申请补贴年度上年度12月31日。
补贴的标准和期限
1.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为博士研究生2000元/月,硕士研究生1000元/月,本科毕业生500元/月。“双一流”高校毕业生加发50%。(以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关于公布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及建设学科名单的通知》为准)
2.补贴期限
符合申领补贴范围和条件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毕业生,自符合享受补贴条件之日起,三年内可享受最长不超过36个月的生活补贴,申领时间以实际缴纳社会保险月份为准。
补贴申领程序

毕业生生活补贴每半年申报一次。用人单位应分别于每年1月份和7月份通过“人才胶州”人才公共服务信息平台申请,用人单位所在地镇、街道办事处,各功能区进行初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复审。申报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国内高校毕业生需提供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原件及复印件;
3.留学回国毕业生需提供身份证,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留学回国人员工作就业报到证》原件及复印件;
4.用人单位为毕业生发放工资银行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5.毕业生《青岛市职工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原件;
6.《胶州市引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生活补贴申请表》;
7.《胶州市引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生活补贴汇总表》并附电子版
 补贴审核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30个工作日内,通过青岛市“一体化信息平台”以及电话核查等方式,对上报信息进行查询和核对。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将毕业生信息录入“在胶就业毕业生生活补贴信息库”。
资金拨付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通过平台汇总资金数额,填写《胶州市高层次人才待遇资金审批表》,提交至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由市财政局按财政资金管理相关规定拨付资金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将待遇及时兑现人才本人。

来胶就业毕业生生活补贴资金管理使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或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高层次人才待遇的行为,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法律法规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7. 青岛人才补贴政策

法律分析:集中在住房方面。目前,主要是以下人员可以享受住房补贴政策:派遣期内国内普通高校统招全日制研究生;取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境)外硕士、博士学位认证,2016年及以后首次来青就业的留学回国人员;2018年及以后毕业,派遣期内国内普通高校统招全日制本科学历毕业生;2018年及以后毕业并取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境)外学士学位认证,且来青就业的留学回国人员。
法律依据: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人才住房补贴标准细则》 第三条 规定,45周岁以下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的人员、40周岁以下具有全日制专科学历的人员可在青岛市城区(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和新区(西海岸新区、红岛经济区、即墨区)落户。

青岛人才补贴政策

8. 青岛本科人才补贴政策

1、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以办理引进手续时申报的学历为准;2、应届毕业生和归国留学人员无年龄限制;在职人才应当符合下列年龄条件:本科未满30周岁、硕士未满35周岁、博士未满40周岁;3、具有本市户籍;4、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未正在租住或获准租住市区两级政府配租的公租房、未享受过政府发放的人才租房补。人才补贴是当地政府为了引进人才,给予的补帖。人才津贴。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人员申报2020年度人才津贴的,企事业单位人员以用人单位聘任同层次职务当月起享受人才津贴。有任期规定的荣誉获得者,按任期时间发足人才津贴,不在政策实施时间范围的任期不计发人才津贴。引进符合享受人才津贴的高层次人才可自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满1年的当年起申请人才津。在职人才应当符合下列年龄条件:本科的未满30周岁、硕士的未满35周岁、博士的未满40周岁。一、人才补贴申请流程为:1、申请人登陆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提交相应的电子材料;2、受理区人力资源局对电子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不合格的,予以退回申报材料。区人力资源局通过短信向申请人反馈审查结果;3、审核区人力资源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内容审核,合格的予以公示;不合格的退回申请或向申请人作出说明并要求补充、修订材料;4、人力资源局在区人才工作网和区人力资源官网公示拟发放补贴人员名单。( 公示期一般为5个工作日,不计入承诺办理时限);4、审议区人力资源局按照相关规定提请审议,拨付办结审议通过后,区人力资源局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二、人才补贴申请材料包括:1、《新引进人才补贴申请表》;2、毕业证书;3、学历验证认证报告,申请人户口簿;4、申请人身份证;申请人金融社保卡;5、申请人社保清单1份。法律依据:《北京市引进人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本市人才队伍结构,加强首都经济社会发展的人才保障,根据《关于率先行动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京发〔2017〕20 号)、《关于优化人才服务促进科技创新推动高精尖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京政发〔2017〕38 号)及国家和本市引进人才相关政策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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