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财务管理实施细则

2024-05-14

1. 商业银行财务管理实施细则

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220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一、《实施办法》适用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并已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的城市商业银行。 
    二、城市商业银行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实施办法》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认真做好财务管理工作,加强内部经济核算,强化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依法计算和缴纳国家税收。 
    三、城市商业银行必须按《城市合作银行会计制度》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并根据会计科目设置总帐、明细帐、辅助帐,按规定编制和报送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其他附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城市商业银行应在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年度终了后二个月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省辖市国税局、省国家税务局报送季度、年度会计报表。上报年度会计报表时应附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查帐报告。 
    城市商业银行采用计算机记帐的,应当在使用前将其记帐软件、程序和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国税机关备案。 
    四、城市商业银行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同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相抵触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计算纳税。 
    五、城市商业银行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盘亏、毁损、报废及出售净损失、坏帐损失,以及遭受自然灾害等无法抗拒因素造成的非常损失,由城市商业银行提出申请,经有权国税机关批准后,准予在有关费用中列支,并准予税前扣除。 
    (一)城市商业银行应对各种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建立定期或不定期的盘点制度,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对盘盈、盘亏、毁损及报废等应查明情况,分析原因,划清责任,及时造列清册,分别处理。 
    (二)城市商业银行当期发生的资产盘亏、毁损、报废及出售净损失,应于年度终了前一个月内,提出申请,并填报《财产损失审批表》连同资产盘存资料及有关证明各一式三份,报送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按下列权限审批予以列支并准予税前扣除: 
    1、城市商业银行发生的投资损失、坏帐损失每笔在30万元(含)以下的,由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审批;投资损失、坏帐损失每笔在30万元以上的,逐级转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被投资企业发生的亏损,只能在被投资企业进行弥补,不得作为投资损失冲减城市商业银行的应纳税所得额。城市商业银行按权益法核算的投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2、城市商业银行固定资产盘亏、毁损、报废及出售净损失(扣除保险公司赔款后的净损失)单项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下的,由省辖市国税局审批;50万元以上的,逐级转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 
    3、对属于经批准已在成本中列支的固定资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不再计入营业外支出,由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审批后,直接冲减固定资产备查簿中的有关资产;毁损、报废资产的净收入计入营业外收入。 
    六、城市商业银行因业务需要而购建的大、中型计算网络以及随同计算网络购进的计算机应用软件,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其中大中型计算网络包括主机、交换机、路由器、调制解调器、集线器、服务器等网络设备。 
    单独购置的计算机应用软件,作为无形资产管理,按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或合同约定的受益年限进行推销;没有规定有效期限或受益年限的,在五年内  平均摊销。 
    七、固定资产折旧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和工作量法。对技术进步较快和使用寿命受工作环境影响较大的计算机网络设备、运钞车、ATM自动存(取)款机等固定资产,报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批后,可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 
    八、城市商业银行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包括营业用房、办公用房装修费)按实际发生数,经有权国税机关审批后,据实列入成本。其中:对单项修理费用在50万元(含)以下的,经城市商业银行审核后,由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审批;50万元以上的,经主管国家税务局审核后,逐级转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 
    已在成本中列支,但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机器、设备,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单独设置备查帐簿。 
    九、对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自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实际发生的工程成本,估价转入固定资产,并按规定计提折旧。竣工决算办理完毕后,按照决算数调整估价和已计提的折旧。 
    十、城市商业银行实行由支行分别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可以向所属支行提取(分摊)管理费。支行按规定上交的管理费可以税前扣除。城市商业银行提取(分摊)管理费的具体办法可按苏国税发(1997)168号通知的规定执行。 
    十一、城市商业银行的业务宣传费、代办储蓄手续费和业务招待费一律按有效支出凭证据实列支,不得预提。 
    十二、城市商业银行为安全防范需要而购置的监视装置,包括摄像头、录相机、画面分割器、监视屏控制台、线路以及安装费,经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审批后可在安全防范费中列支。 
    十三、城市商业银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按照有效租赁期限和耐用年限孰短的原则分期摊销,其中耐用年限不得短于五年。 
    城市商业银行因业务需要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营业用房、汽车、电子设备等固定资产所支付的租赁费用,凭租赁发票、合同、协议,经主管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后,据实列入成本。 
    十四、职工教育经费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5%计提。 
    十五、对因债权人原因无法支付的款项应及时转入营业外收入,应付款项的挂帐期不得长于三年。但对商业银行向固定客户收取的可循环使用的回单箱等的押金,在循环使用期间不作为收入。已转入营业外收入的应付帐款在以后年度支付时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 
    十六、城市商业银行按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不含奖金支出)的5%的比例发放的奖金,经省国家税务局批准后,准予在税前扣除。亏损的城市商业银行不实行税前提取奖金的办法。 
    上述奖金不得计提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十七、年度终了时城市商业银行可按年末贷款余额(扣除委托贷款、以国债为抵押物的抵押贷款)的1%差额提取呆帐准备金,转入次年使用。年度中间收回已核销贷款呆帐致使准备金余额超过年末放款余额的1%的,当年可不予冲回,结转至次年使用。对实际核销的呆帐贷款超过呆帐准备金的部分,当年可全额补提呆帐准备金。但缴纳所得税时补提的呆帐准备金部分应作纳税调整,统一计算本年应纳税所得额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十八、城市商业银行按照法定程序取得的抵押品、质押品的计价净收入(抵押品、质押品计价价值扣除取得抵押品、质押品的费用后的净值)按以下程序处理。 
    (一)将抵押品、质押品的净收入转入有关资产帐户,同时冲减贷款本金与应收利息。具体按《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的规定办理。 
    (二)抵押品、质押品拍卖、变卖的净收入(抵押品、质押品净收入扣除拍卖、变卖费用后的净值)与抵押品、质押品计价净收入的差额,按以下规定处理: 
    1、拍卖、变卖净收入低于计价净收入的差额部分,按《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2、拍卖、变卖净收入等于计价净收入时,不作帐务处理。 
    3、拍卖、变卖净收入高于计价净收入时,按《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理。 
    十九、呆帐贷款的核销办法、审批权限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前,仍按苏国税发(1997)562号文件规定办理。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略)

商业银行财务管理实施细则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规范城市商业银行的财务行为,加强对城市商业银行的财务管理,根据财政部制定的《企业财务通则》、《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及现行税法等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金融业务的城市商业银行。第三条 城市商业银行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包括迁移、合并、新设分支机构或营业网点、终止清算等)应按规定申报办理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第四条 城市商业银行收入、成本、费用的确认,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第五条 城市商业银行开办外汇业务的,应实行外币分帐制,平时以外币记帐,每期终了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记帐本位币金额。第六条 城市商业银行财务管理应以提高效益为中心,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行为,如实反映经营状况,依法计算和缴纳国家税收,维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权益,并接受主管税务机关的财务管理。第七条 城市商业银行财务部门应履行财务管理职责,做好各项财务收支测算、计划、控制、分析和考核工作。第二章 权益第八条 权益分为所有者权益和债权人权益。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债权人权益即负债包括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第九条 城市商业银行设立时必须有法定资本,法定资本即注册资本,是城市商业银行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资本。实收资本(股本)是指城市商业银行投资者按出资合同、协议规定实缴的出资额及经营过程中按法定程序转增部分。
  城市商业银行收到的投资者实缴的出资额,必须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城市商业银行据此发给投资者出资证明。第十条 城市商业银行的实收资本(股本)按投资主体分为国家资本金、城镇集体资本金、法人资本金和个人资本金。
  (一)国家资本金:是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或机构,以国有资产投入城市商业银行形成的资本金。
  (二)城镇集体资本金:是指城市商业银行历年积累(指国家历年减免的税款和法定盈余公积)按规定转作实收资本形成的资本金。
  (三)法人资本金:是指法人单位以其依法可支配的资产投入城市商业银行形成的资本金。
  (四)个人资本金:是指社会个人,如个体户、城市居民、信用社内部职工等以其合法的财产投入城市商业银行形成的资本金。第十一条 城市商业银行可以采取吸收现金或者发行股票等方式筹集资本。
  以发行股票方式筹集的资本,按股票面值计价。第十二条 城市商业银行筹集资本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城市商业银行除原城市信用社股东可将其权益折股转入资本外,向新股东募集的资本和原城市信用社股东新增的资本,必须是货币资金(现金),不得以债权、实物资产、有价证券等折股入资。新投资入股的资金必须一次募足到位。第十三条 在经营期内,投资者对其投入城市商业银行的资本,除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投资者可按照投资比例或者合同、章程规定,分享城市商业银行的收益或承担城市商业银行的风险。第十四条 城市商业银行对实收资本依法享有经营权。第十五条 城市商业银行的资本公积包括:在筹集资本过程中,股东缴付的出资额超出其认缴出资额的差额;接受捐赠的资产;按国家规定增加的资本公积。
  资本公积可按法定程序转增资本。
  盈余公积包括城市商业银行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和公益金。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净值与在建工程之和占所有者权益(扣除未分配利润)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50%。第十七条 负债按承担经济义务的期限长短,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流动负债包括1年(含1年)以下的各项存款、各项借入资金、金融机构存放资金、各种应付预收款项以及发行的短期债券和其他短期负债;长期负债包括1年以上的长期存款、长期借款、发行长期债券、长期应付款(包括长期租入固定资产应付款)和其他长期负债。第十八条 各项负债按实际发生额计价。发行债券按债券面值计价,实际收到的价款高于或低于债券面值的差额,在债券到期前分期冲减或增加利息支出。发行债券发生的各种费用,计入当期营业费用。

3.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1998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管理会计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第四条
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主管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共同制定全国统一的会计档案工作制度,对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档案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单位应当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单位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单位的会计档案。单位也可以委托具备档案管理条件的机构代为管理会计档案。
第六条
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 (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 (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第七条
单位可以利用计算机、网络通信等信息技术手段管理会计档案。
第八条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单位内部形成的属于归档范围的电子会计资料可仅以电子形式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 (一)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来源真实有效,由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和传输; (二)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能够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电子会计资料,能够输出符合国家标准归档格式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设定了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审签程序; (三)使用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能够有效接收、管理、利用电子会计档案,符合电子档案的长期保管要求,并建立了电子会计档案与相关联的其他纸质会计档案的检索关系; (四)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电子会计档案被篡改; (五)建立电子会计档案备份制度,能够有效防范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人为破坏的影响; (六)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不属于具有永久保存价值或者其他重要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
第九条
满足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单位从外部接收的电子会计资料附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的电子签名的,可仅以电子形式归档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
第十条
单位的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会计管理机构)按照归档范围和归档要求,负责定期将应当归档的会计资料整理立卷,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第十一条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由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一年,再移交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保管。因工作需要确需推迟移交的,应当经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同意。 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会计档案最长不超过三年。临时保管期间,会计档案的保管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且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第十二条
单位会计管理机构在办理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并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纸质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保持原卷的封装。电子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将电子会计档案及其元数据一并移交,且文件格式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 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接收电子会计档案时,应当对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进行检测,符合要求的才能接收。
第十三条
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利用会计档案,在进行会计档案查阅、复制、借出时履行登记手续,严禁篡改和损坏。 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对外借出。确因工作需要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借出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会计档案借用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和利用借入的会计档案,确保借入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并在规定时间内归还。
第十四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十五条
各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原则上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执行,本办法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 单位会计档案的具体名称如有同本办法附表所列档案名称不相符的,应当比照类似档案的保管期限办理。
第十六条
单位应当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并形成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经鉴定,仍需继续保存的会计档案,应当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对保管期满,确无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可以销毁。
第十七条
会计档案鉴定工作应当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牵头,组织单位会计、审计、纪检监察等机构或人员共同进行。
第十八条
经鉴定可以销毁的会计档案,应当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一)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拟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和销毁时间等内容。 (二)单位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人、会计管理机构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经办人、会计管理机构经办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三)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组织会计档案销毁工作,并与会计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监销人在会计档案销毁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进行清点核对;在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电子会计档案的销毁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子档案的规定,并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会计管理机构和信息系统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第十九条
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会计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会计凭证不得销毁,纸质会计档案应当单独抽出立卷,电子会计档案单独转存,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单独抽出立卷或转存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第二十条
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在终止或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置。
第二十一条
单位分立后原单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由分立后的存续方统一保管,其他方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 单位分立后原单位解散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经各方协商后由其中一方代管或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置,各方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 单位分立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会计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业务相关方保存,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单位因业务移交其他单位办理所涉及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原单位保管,承接业务单位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对其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会计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承接业务单位保存,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二条
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解散或者一方存续其他方解散的,原各单位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合并后的单位统一保管。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仍应当由原各单位保管。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形成的会计档案,需要移交给建设项目接受单位的,应当在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及时移交,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四条
单位之间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办理会计档案交接手续。 移交会计档案的单位,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和已保管期限等内容。 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单位有关负责人负责监督。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督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元数据一并移交,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档案接受单位应当对保存电子会计档案的载体及其技术环境进行检验,确保所接收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完整、可用和安全。
第二十五条
单位的会计档案及其复制件需要携带、寄运或者传输至境外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单位委托中介机构代理记账的,应当在签订的书面委托合同中,明确会计档案的管理要求及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处理处罚。
第二十八条
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应当执行文书档案管理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九条
不具备设立档案机构或配备档案工作人员条件的单位和依法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其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档案局,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8月21日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同时废止。 附表:1.企业和其他组织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2.财政总预算、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和税收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附件信息1、附表1.企业和其他组织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含附表2).docx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1998

4. 求 商业企业内部财务制度

  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一、会计岗位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财务制度、严格按照《会计法》进行计账、算账、报账,规定,严格财经纪律,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据准确、账目清晰。
  2、负责编制公司年度财务计划;编制月、季、年度会计报表及有关说明,每月10日前向公司领导及时、真实、准确地报送会计报表,完整地反映财务状况,并按季度进行财务分析。
  3、责会计核算,特别对应收、应付等往来账要及时清算和催收;定期对固定资产、低值易耗等财产物品进行盘点,做到账帐相符,账实相符,发现不符,必须查明情况及时汇报。
  4、负责公司的资产管理和各项财产的登记、核对、抽查与调拨,按规定计算折旧费用,确保资产的资金来源。
  5、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账本、会计报表等档案资料。
  6、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二、出纳岗位职责
  1、负责现金及银行转账票据的收付,不得积压,按时将现金送存银行。
  2、严格遵守现金管理制度,库存现金按规定限额执行,不得挪用、不得以白条抵库、不得坐支营业款。
  3、根据会计人员签章的收、付款凭证,按款项的审核批准制度办理收付。
  4、开据支票,办理汇款时要按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办妥有关手续,不符合规定者予以退回。
  5、填制有关收入、支出的会计凭证、登记银行存款、现金出纳日记账,保证账款相符。
  6、负责保管未签发的支票,支票本及已签发的支票存根联。
  7、负责职工每月工资、奖金以及各种福利待遇的审核和发放。
  8、结合公司的业务实际情况,每月汇总收付款凭证并将凭证交会计登记明细账。
  9、每月10日前,将上月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逐笔核对,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
  10、每月底将银行存款余额、营业收入及本月、本年累计额报告总经理及法人代表。
  11、妥善保管保险柜钥匙,密码不得泄露及外传。
  12、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固定资产的管理规定
  1、公司的固定资产,包括机器设备、车辆、家具、电器、其他设备等,其财务管
  理和计提折旧,由财务室负责。
  2、每年年终必须进行一次固定资产盘点,做到实物和账表记录相符,核算资料准确。对固定资产遗失、损坏的,要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做出适当处理。
  3、购置固定资产,必须有经批准的购置计划;购置时,经领导批准,可借用限额支
  票在计划范围内使用。
  4、购置的固定资产报销时按财务制度审批程序进行。
  四、印章使用的管理
  1、公司印章包括公章、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章、合同章等。公章由行政管理部指定专人负责保管,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章、合同章由财务室专人负责保管。
  2、保管人员必须坚守职责,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将印章带出办公室,不得私用,不得委托他人代管。
  3、保持印章使用的严肃性。各类印章只限使用在正式公文、函件上,严禁在空白介绍信上盖章。印章使用必须做到用章登记。
  五、公司员工差旅费的规定
  1、职工因公出差,按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一律乘座火车,可购硬卧车票。如因特殊情况需乘飞机者,必须报总经理批准方可乘座,否则不予报销。若需乘船可购四等舱船票。
  2、在途补助。乘座火车和轮船每人每天按20元补贴,乘座长途汽车6小时及以上的,可按在途标准补贴20元。
  3、员工每人每天按80元标准住宿,出差住宿按天数计算;副总经理以上实报实销,所住宾馆不得超过三星级。
  4、住勤伙食补贴,每人每天20元标准。
  5、市内交通补贴,每人每天10元标准。
  6、公差人员报销差旅费,必须在回公司五天内办理报销手续、缴还预借差旅费,否则作为挪用公款处理。
  六、物资采购规定
  1、各部门根据每年物资的消耗率、损耗率进行预测,于每年十二月中旬编制采购计划和预算,报财务室审核。
  2、计划外采购或临时增加的项目,也要制定计划或报财务室审核。
  3、财务室对各部门采购计划和预算进行审核,经审核的计划交行政部门监督实施。
  4、采购价值在500元以上的物品要有2人以上共同办理;大宗用品或长期需用的物资,必须向3家以上供应商摸底询价,并签定供货协议。
  5、计划外和临时少量急需品,需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采购。
  6、采购人员采购物资付款,价值在500元以上的,使用转账支票或委托银行付款;价值在500元以下的,可以支付现金。
  7、转账支票结账一般由出纳根据采购人提供的准确数字或单据填制转账支票。若由采购人领空白转账支票与对方结账的,转账支票必须限额。
  8、物资采购价值超过500元,卖方要求付现金的,必须由财务室审查,经批准后,方可付款。
  七、公文及合同的管理规定
  1、以公司名义向外发送的正式文件需经部门经理审阅,总经理签发。
  2、以公司名义对内、对外签定的合同,统一由财务室负责办理,并在办理完毕后将原件分类存档,以便随时备查。
  八、财务审批、报销规定
  1、公司各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事先拟订支出计划,报总经理同意后,再由经办人按规定办理借支或报销手续。
  2、公司员工报销,需下列审批程序:经办人—部门经理签字—总经理签字—出纳付款。
  3、上述开支的必须支出,如果总经理不在,需经电话请示总经理同意后,方可予以支出,待总经理回到公司后再予补签。
  4、员工个人因私借款一律不予批准。

5. 财务规范要求是什么

一、资金收付需要以业务发生为基础。企业资金收付,应该有根有据,不能凭空付款或收款。所有收款或者付款需求,都有特定的业务引起,因此,有真实的业务发生,是资金收付的基础。
二、企业授权部门审批。收款方应该向对方提交相关业务发生的票据或者证明,收取资金。资金支付涉及企业经济利益流出,应严格履行授权分级审批制度。不同责任人应该在自己授权范围内,审核业务的真实性,金额的准确性,以及申请人提交票据或者证明的合法性,严格监督资金支付。
三、财务部门复核。财务部门收到经过企业授权部门审批签字的相关凭证或证明后,应再次复核业务的真实性,金额的准确性,以及相关票据的齐备性,相关手续手续的合法性和完整性,并签字认可。
四、出纳或资金管理部门在收款人签字后,根据相关凭证支付资金。 

扩展资料
企业的财务不规范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企业经营活动形成的财务不规范,也就是企业经营活动不规范导致的财务不规范;不按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形成的财务不规范。
一、出资不规范
如实物资产出资为经评估、发票等单据缺失,产权不明晰、资产长期无法办理过户手续;无形资产出资评估价格虚高、长期闲置或与主营业务关联度不大、不能产生收益;大额现金出资,资金来源不明;用虚假验资报告办理工商设立注册登记或变更注册资本登记等。
二、采购、生产等主要经营业务不规范。
如为了降低采购成本不向供应商索取发票,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时,为了逃避不开发票等。经营活动中不规范的“极致”是账外经营。
账外经营在企业中具有相当的普遍性,主要是收入不入账,或者少入账,如将企业的副产品、边角余料、次品销售收入作为“小金库”、“自留地”,而采购材料成本全额入账,财务报表反映出来的结果是虚亏实盈,以达到少缴税收的目的。
如某拟上市企业,销售边角余料的收入不入账,每年金额高达上千万元,占当期净利润比例高达近30%,用于支付外聘高级经营管理人员的额外薪酬等开支。
民营企业在创业初期或发展中,迫于生存、竞争的压力,有时利用“非常”手段开拓市场,以推广费、促进费、咨询费、技术费的名义发生的支出,实为给客户的回扣,租金、商业贿赂等不合规支出。医药类拟上市企业销售费用往往较大,其中可能存在部分“灰色”支出。
三、投资活动不规范
企业投资时,较少考虑若需要上市时财务后果的影响,如很多中小企业出于税收、融资的考虑,往往将同一相关业务,设立几个平行、无股权关系的公司,每个公司作为生产经营的一个环节,使得产生大量不公允的关联交易,而这种组织架构是无法实现上市的,IPO启动后需要进行业务重组。
还有的投资成立多个企业,大部分不实际从事经营业务,成为“空壳”公司,长期不予清理。多个公司还可能造成会计主体相互混淆,个人收支与公司收支不分,设立多套会计账。
如某拟上市企业,将同一实际控制人下三个公司所有的业务视为一个会计主体,在一套账中进行会计核算,由于规范难度极大及其他原因,最后放弃了上市计划。
此外,投资活动不规范还存在于购买设备不取得合法票据、购建厂房等重大资产不办理法定登记手续等。
四、融资活动不规范
由于中小企业贷款难,融资环境较差,一方面民间借贷活动、个人资金往来十分频繁,有的借贷利率远远高于银行同期利率,甚至出现高利贷,成为扰乱金融市场的“影子银行”的一部分。
另一方面是较为普遍的不规范融资行为,利用关联方企业,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后套取银行信贷资金。
五、资产权属不规范
比较突出的是资产产权存在问题,企业房屋、土地、设备、车辆和知识产权等资产,以个人名义登记或无法取得产权证明。
资产权属清晰企业上市必要的条件,若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没有权属证明,对企业持续经营可能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如主要的生产经营土地未取得使用权证,采取租赁方式经营,除特殊情况外将影响上市审核。
所谓特殊情形,如针对深圳等某些加工制造业比较集中的地区,多数企业均采用租赁生产经营场所,能够保证持续稳定的生产,监管部门对此予以认可。
六、资金、资产管理不规范
没有建立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公司资产与股东资金不分,公司资金与个人存款不分;公司没有独立的财会部门,未建立独立的财务公司或结算中心账户。公司股东或其他关联方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公司资金等。
有的企业资产管理混乱,如应收账款长期不对账,账面反映金额与客户确认金额不符;存货收发没有明细记录,账实严重不符;销售、采购采用大量的现金交易等等。
七、纳税不规范
业务不规范导致公司纳税不规范,存在偷税、漏税或不及时纳税的行为,未依法独立纳税。如有的企业以前年度增值税超范围抵扣,甚至接受虚假的增值税发票,导致平均税赋低于行业水平,实际加大采购成本,掩盖真实的盈利能力。
八、治理结构不规范
拟上市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但民营企业多为家族式企业,缺乏有效的治理结构,往往是“一个人”的企业,所有重要岗位由家族成员担任,内部控制形同虚设。
九、其他不规范行为
如违反有关劳动法规,在企业聘用较多临时用工、民工的情况下,未按规定为员工缴纳“五险一金”。即使是长期性员工,也存在仅对部分员工缴纳社保、缴纳的险种不全、缴纳基础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等。
还有的企业所谓经营模式创新,如发行代币券、购物卡,实际上是严重的违规行为,造成金融、税收等混乱,甚至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财务管理制度

财务规范要求是什么

6. 金融企业财务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金融企业财务管理,规范金融企业财务行为,促进金融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和完善,防范金融企业财务风险,保护金融企业及其相关方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金融控股公司、担保公司,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信用社(以下简称金融企业)适用本规则。
  其他金融企业参照本规则执行。第三条 金融企业应当根据本规则的规定,以及自身发展的需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设置财务管理职能部门,配备专业财务管理人员,综合运用规划、预测、计划、预算、控制、监督、考核、评价和分析等方法,筹集资金,营运资产,控制成本,分配收益,配置资源,反映经营状况,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实现持续经营和价值最大化。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依法指导、管理和监督本级金融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应当在规定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指导、管理和监督金融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职责。
  金融企业在完成工商登记后30日内,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验资证明、章程等文件的复印件。
  金融企业发生分立、合并、设立分支机构,以及主要工商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在依法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30日内,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有关的变更文件复印件。第五条 金融企业应当依法纳税。金融企业财务处理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一致的,纳税时应当依法进行调整。第二章 职责、职权第六条 财政部门履行下列财务管理职责:
  (一)监督金融企业执行本规则以及其他的财务管理规定,指导、督促金融企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二)指导、督促金融企业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体系,监测金融企业财务风险及其营运状况,监督金融企业的财务行为;
  (三)加强金融企业财务信息管理,实施金融企业财务评价;
  (四)监督金融企业接受社会审计和资产评估;
  (五)制定并实施促进金融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财政、财务政策,组织金融企业财务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
  (六)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财务管理职责。第七条 金融企业的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一般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治理机构行使下列财务管理职权:
  (一)执行并督促经营者执行国家有关金融企业财务管理的规定;
  (二)决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明确经营者的财务管理权限;
  (三)决定财务管理职能部门的设置;
  (四)决定财务计划和财务预算,决定筹资、投资、处置重大资产、依法提供除主营担保业务范围以外的担保、捐赠、重组、经营者报酬、利润分配等重大财务事项;
  (五)对经营者实施财务监督和财务考核,决定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
  (六)决定聘用或者解聘承办社会审计和资产评估等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七)按照章程的规定,行使其他财务管理职权。
  投资者可以通过制度规范、章程约定等方式,将投资者财务管理职权全部或者部分授予经营者。
  金融企业按规定可以向其控股的企业委派或者推荐财务总监。第八条 金融企业的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按照规定行使下列财务管理职权:
  (一)执行国家有关金融企业财务管理的规定;
  (二)拟订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经投资者议定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并具体组织实施;
  (三)组织财务预测,编制财务计划和财务预算草案,实施财务控制、分析和考核;
  (四)组织实施筹资、投资、处置重大资产、担保、捐赠、重组和利润分配等财务管理方案;
  (五)组织财务事项审批;
  (六)组织缴纳税金、规费;
  (七)执行国家有关职工劳动报酬和劳动保护的规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八)归集财务信息,依法组织编制和报送财务会计报告;
  (九)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
  (十)配合有关机构依法实施的审计、评估和监督检查;
  (十一)按照章程的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的要求,行使其他财务管理职权。

7. 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年终决算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做好人民银行系统会计年终决算工作,真实、完整、全面、准确地反映各项业务活动和经营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制度》的规定以及人民银行业务的发展变化,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各级行要加强对年终决算工作的领导,由主管行长牵头,成立由会计(营业)、国库、发行、外汇、行政、计划、科技、清算中心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年终决算领导小组,并由会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确保决算工作的顺利进行。第三条  年终时各级行的主管行长要亲自参加并组织发行、出纳和会计主管人员对发行库、业务库、金银、有价单证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与核对,保证帐帐、帐据、帐实、帐款、帐表、内外帐全部相符。第二章  年终决算前的准备工作第四条  及时清理资金,认真核对帐务
    一、检查、督促各商业银行及其他代理机构将代理的有关国库款项按照规定及时扫数划缴人民银行。
    二、检查、核对各银行划来的财政性存款与缴来的一般存款,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缴来的一般存款。
    三、检查、核对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存款(含邮政储蓄转存款)以及邮政汇兑资金。
    四、清理核对各项再贷款、再贴现,督促资金(计划)部门及时收回到期和逾期贷款。
    五、清理核对联行往来帐务,做到帐、卡、表相符。
    六、清理核对国库券、金融债券等有价证券所占用的资金,确保帐实、帐据相符。
    七、清理核实发行基金、现金、金银,做到发行基金分户帐与券别登记簿及实物相符;现金总帐余额与现金库存簿及库存现金相符;金银分户帐与金银保管登记簿和实物相符。
    八、清理核对各项外汇及外汇占款。
    九、清理各项暂收暂付款项,及时处理、划转挂帐资金。
    十、清理核实其他专项资金。第五条  认真清查和核实各项财产
    一、组织专人盘查财产,对已报废的固定资产,应及时调整固定资产帐。年内竣工、新购买(调入)而未列入固定资产帐的,应及时纳入固定资产帐。各行属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也要及时盘查、调整。对盘盈盘亏、提前报废的,要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二、对低值易耗品等财产进行详实登记,做到帐实相符。
    三、盘查代保管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等,做到帐、卡、物三相符。第六条  核实财务收支
    一、组织各项收入,核对各项利息。各项收入应全部收回,严禁截留转移收入,督促收回应收未收利息,各项投资所得和附属单位的利润应如实入帐。
    二、核实利息支出,及时处理多付少付的利息。
    三、清查核对各项费用和专项支出,不得突破上级核准的预算指标。第七条  认真办理发行基金的年终核对工作。各级行应严格划分发行与回笼的上、下年度,确保本年度“发行基金往来”科目余额与发行库的出入库差额一致。发行库年度整理期到次年1月10日。第八条  编制年度试算平衡表。各级行要在清理资金、核实帐务的基础上,根据11月份总帐各科目的自年初累计发生额,编制试算平衡表(以月计表代替),与11个月的月计表发生额合计数进行核对。如有不符,必须在决算前查明更正。第九条  认真办理有关年度性的资金上划
    一、决算日前上划的资金:
    (一)核对无误的“国家外汇人民币资金往来”科目11月30日余额,应于12月10日前上划总行。
    (二)年度内按规定在“金银”科目垫付的费用,审核无误后,分别项目,填制以下“上划清单”:
    1.金银运杂费上划清单
    2.委托商业银行代办费上划清单
    3.缉私罚没黄金办案经费补助上划清单
    4.清退“文革”查抄金银补差上划清单
    各类清单按一单一款填制,于12月20日前上划总行。
    (三)年度内金银调入日配售价与售出实物日配售价的价差,分别记入“暂收款项”和“暂付款项”的有关专户内。各分行汇总辖内收益或亏损,分别填制“配售黄金收益上划清单”、配售白银收益上划清单和“配售黄金亏损上划清单”、配售白银亏损上划清单,于12月31日前上划总行。
    以上款项上划行号为:10052。
    (四)代收国家债券款项的余额,应于12月31日前上划总库。
    (五)已兑付国家债券款项的余额,应于12月31日前上划总库。
    以上两笔款项上划行号为:10051。
    二、决算日后上划的资金:
    (一)第四季度代垫付的各种利差补贴款项、以工代赈款,审核无误后,应于次年1月15日前上划总行。如时间紧迫,可先通过电汇上划总行,所需附件随后邮寄。上划行号为:10052。
    (二)与发行基金出入库差额核对相符后的“发行基金往来”科目余额,应于1月20日前上划总行货币金银司。上划行号为:10053。
    (三)全年的损益,应于次年1月31日前全额逐级汇总上划总行。上划行号为:10052。
    (四)中央经费限额支出上划时,应附签证单和汇总表,于次年1月31日前上划总库。上划行号为:10051。

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年终决算实施办法

8. 简述商业银行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

商业银行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
 
提高商业银行会计信息质量是强化市场约束、
提高金融透明度的必然要求,
也是我国参
与国际竞争的必要条件。
我国商业银行由于发展较慢,
在信息质量上与国际先进水平存在较
大差距。
所以如何进一步加强相关制度的规范性,
如何确保信息的真实可靠,
如何保证信息
内容的及时有效变的越来越受人们的关注。
 
(1)可靠性
 
可靠性要求商业银行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
计
量,
报告,
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相关信息,
保证会计信息真实
可靠,内容完整。
 
(2)相关性
 
相关性要求商业银行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
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对商业银行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
 
(3)可理解性
 
可理解性要求商业银行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
便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理解和
使用。
 
(4)可比性
 
可比性要求不同商业银行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
应当采用规定的会计政
策,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5)一致性
 
同一商业银行对于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
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
政策,
不得随意变更,
应当将变更的内容和理由,
变更的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等,
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另外,
同一商业银行在不同时期的会计报表信息要具有连贯性。
否则,
将会消弱会计报表的作用,甚至造成误解。
所以,
一致性的要求是商业银行会计信息
质量的根被保证,也是相关性的基础。
 
(6)重要性
 
重要性要求商业银行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反映与商业银行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和现金流
量等有关的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项。
 
(7)谨慎性
 
商业银行的经营活动充满着风险和不确定性,
在会计核算工作中坚持谨慎性准则,
要求
商业银行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
计量和报告时保持应有的谨慎,
不应高估资产或者
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
 
(8)及时性
 
及时性要求商业银行对于已经发生的交易和事项,
应当及时进行会计确认,
计量,
报告不得提前或延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