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有哪些优惠政策?

2024-05-15

1. 外商投资企业有哪些优惠政策?

1.免征与减征优惠:
(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包括免征和减征两部分)
(2)从事重点国家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3免3减半)
(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3免3减半)
(4)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税率优惠:
(1)小型微利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文件:财税〔2018〕77号。
(2)高新技术企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加计扣除优惠:
(1)研究开发费用,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的75%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2)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企业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4.投资抵免优惠: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5.加速折旧优惠:
(1)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固定资产:
①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②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2)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法定折旧年限的60%。
(3)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4)所有企业在2014年1月1日后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
①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②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按不低于法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5)2014年1月1日之后,所有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6.减计收入优惠:
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7.抵免应纳税额优惠: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外商投资企业有哪些优惠政策?

2. 外商投资企业有哪些优惠政策

1、所得税地区投资优惠:
经济特区税收优惠、沿海开放城市(地区)税收优惠、经济技术开发区税收优惠、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优惠。
2、新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投资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前两条规定享受免税、减税待遇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十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到30%的企业所得税。
3、基础产业税收优惠: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能源、交通行业,不受区域限制,均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再投资退税优惠: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税款的40%(地方所得税不在退税之列)。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以及外国投资者将从海南经济特区内的企业获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海南经济特区内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农业开发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但是,如果是外国投资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起3年内没有达到产品出口企业标准的,或没有被继续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应当缴回已退税款的60%。
5、鼓励兴办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优惠:
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按税法规定减半征收。但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其他已按15%的税率缴纳所得税的产品出口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减半后税率不足10%的,应按10%的税率征收。外商投资兴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减半后税率不足10%的,应按10%的税率征收。
6、对能源、交通、港口、码头,以及其他重要生产性项目给予比上述规定更长期限的免征、减征优惠待遇,或者对非生产性的重要项目给予免征、减免的优惠待遇。
7、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预提所得税;
8、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一、外商投资企业优惠政策的服务保障是什么样的
1、开发区招商局负责来区客商接待、投资环境介绍、有关政策咨询等一系列服务,并负责协助外商办理所有审批手续。
2、建立投资安全保障服务制度,维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和经营活动。各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或理由干预企业正常生产活动,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各种突击性检查须经管委会同意。
3、财政补助的优惠政策,原则上实行按年结算的办法,上半年纳税额超过250万元的企业可实行半年预兑。具体实施由企业提出申请,财政、税务部门审核,管委会批准。
4、本规定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本规定未尽事宜,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方式是什么样的
外国投资者可以用可自由兑换的外币出资,也可以用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作价出资。经审批机关批准,外国投资者也可以用其从中国境内兴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的,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应当为外国投资者所有,其作价应当与国际上通常的作价原则相一致。作价金额不得超过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20%。

3. 外商投资企业优惠政策的投资优惠

1、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 2、下列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a、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给中国政府和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b、外国银行按照优惠利率贷款给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包括外国银行按国际银行同夜间拆放利率,贷款给中国国家银行和国务院批准对外经营外汇业务的信托投资公司,所取得利息;c、中国公司、企业和事业单位购进技术设备和商品,由对方国家银行提供卖方信贷,中方按不高于其卖方信贷利率延期付款所付给卖方转收和利息;d、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一九九五年底以前,同中国公司、企业签订信贷合同或贸易合同,提供贷款、垫付款和延期付款所取得的利息,在合同有效期内,可以减按1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其中,由中方用产品返销还款付息或提供资金条件优惠,利率低的,经申请批准,可以免征所提税。3、为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开展交通事业、农林牧业生产以及开发重要技术提供专用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经国务院税务主官部门批准,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优惠政策的投资优惠

4. 外商投资企业优惠政策的地区优惠

1、沿海经济开放区对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属于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项目,或者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或者属于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的,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免征地方所得税。 2、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对设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可以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税收优惠①对外商投资兴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按照税法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属于已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产品出口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②对外商投资兴办的先进技术企业,在按照税法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的税率低于10%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先进技术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4、再投资税收优惠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的税款。如果直接再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的,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五年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

5. 外商直接投资的主要优惠政策

一、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免征地方所得税。
经营期十年以上的工业、交通、农、林、牧等生产行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规定的减免税期满后,生产企业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70%以上,经税务机关审查核准,当年减按10%征收所得税;先进技术企业的减半征税期可申请延长三年。既是先进技术企业又是产品出口企业的税收优惠。
经营期十五年以上的港口、码头开发经营企业,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客商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退还再投资部分已不少于五年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的40%;如举办或扩建产品出口企业和技术先进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全部退还期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从事服务行业,客商投资超过500万美元,经营期十年以上,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免征,
第二、第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客商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境外,免缴汇出额的所得税。
境外银行,以国际银行同行业间拆放利率贷款给深圳外资银行,所取得的利息免征预提所得税。深圳外资银行支付给总行的利息,不超过国际银行同业拆放利率的,免征预提所得税。
二、增值税、消费税
(一)外商投资企业出口产品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二)在深圳经济特区生产并销售的货物,按地产地销的政策规定,暂免征收工业环节的增值税,但消费税产品照章征收消费税。
(三)对1994年1月1日以后办理工商登记的和1993年12月31日之前批准成立、在1994年1月1日以后新上生产项目,其产品与原生产的产品不同,并能单独核算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实行退(免)税。
(四)对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设立的特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属于电力、高新科技、商业批发、纺织、印染和加工等六个行业范围的,由于改征增值税、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在已批准的经营期限内,最长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退还因税负增加而多缴纳的税款。
宝安、龙岗两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税改后凡有增加税负,并符合深圳市有关规定的,可按规定期限给予返还。1994年按实际增加税负额,予以全额返还。从1995年起,返还率逐年递减20%。
(五)外商投资企业以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货物,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加工货物进口后,免征加工或委托加货物及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

外商直接投资的主要优惠政策

6. 外商投资企业优惠政策的收费政策

1、 严禁借各种名义向区内企业乱收费、乱摊派和强制接受指定服务。市内任何行政、事业单位,向区内企业进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含集资、捐助基金),必须凭“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和收费依据及标准, 并在《企业收费登记卡》上登记,否则企业有权拒缴。2、 企业除社会保障性和上缴省、市的收费项目以外,留给本市的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本市有关优惠政策执行。3、 新办生产性项目的外资企业,供水增容费按规定收费标准减收50%,内资企业按规定收费标准减收40%。自设专用供水管道的,免收供水增容费。实行单回路供电的企业免收供电贴费。

7. 外商投资企业优惠

外商投资企业优惠政策及服务
(一)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
1、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共二十种)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
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的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3、对符合上述规定的项目,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配套件、备件,也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
1、设在珠海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率为15%,是全国最优惠的。沿海开放地区为24%,其它地区为33%。
2、
经营期十年以上的生产性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企业所税可享受二年免、三年减半征收的优惠,减免税期满后,经确认为产品出口型企业,可减按10%的生产率征收所得税:经确认为技术先进企业,可延长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3、经营期十年以上,外商投资额500万美元以上服务性企业,经申请批准,可享受一年免,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的优惠。经营期十年以上,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与由总行拨入的营运资金超过1000万美金的外资银行等金融机构,经申请批准,从获利年度起,可享受一年免,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的优惠
.
4、经营期十五年以上,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经申请批准,从获利年度起,可享受五年免,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的优惠。
5、
外商将其企业的税后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经营期五年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40%。如属两型(产品出口型和技术先进型)企业,可全部退还其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6、
生产科技型私营企业的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企业,经投资者申请,财政部门审核,返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
(三)增值税、消费税
1、外商投资企业生产货物自营出口委托出口,实行免、抵、退税。免税,是指免征该企业生产销售环节的增值税;抵税,是该企业可用购买国内原材料所负担的进项税金抵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一季度内抵扣不完的进项税金予以退税。
2、外商投资企业以来料加工方式进口货物,免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加工货物出口后,免征生产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
3、外商投资企业的新产品属省内首家生产的发明专利产品和国家级新产品在三年内,实用新型专利产品和省级新产品在二年内新增值税的地方部分(25%),由财政部门按不低于50%的比例返还企业。
4、私营企业的产品凡经国家和省级行政部门认定的国家级新产品和省内首次生产的发明专利产品2年内,增值税地方成部分和所地税由同级财政全额返回企业:经省、市科技行政部门认定为民营科技企业,自认定之日起4年内,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和企业所得税实行列收列支返还企业:营业税头两年全额返还,后两年则返还地方成部分。
(四)个人所得税
1、外籍员工将每月工资收入减4000元人民币扣除额后,按5%超额累计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港、澳、台同胞个人所得税参照上述的政策执行。
2、外籍人员及港、澳、台同胞在珠海特区内金融机构的储蓄存款所得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五)产品销售
1、凡外商投资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允许类产业,且原材料进口和产品出口不涉及配额许可证的,其产品内外销比可由外商自行确定,内销比例放宽到100%。
2、经我市认定为先进技术型的外商投资企业,其产品可内销100%。
3、外商投资于我市菜篮子工程和高产、高质、高效农业开发项目,其产品可内
(六)土地使用
外商投资企业用地实行有偿使用,地价标准根据土地用途、区位、建筑容积率、项目技术水平和土地使用年限不同分别确定(土地使用年限一般为50年)
1、凡外商投资于生产项目,经珠海市科委评定为高技术产业项目,在地价方面给予优惠。
2、经珠海市科委评定,珠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对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外商投资项目,给予免缴土地使用费的特优惠待遇。
3、对于用地较多的外商投资项目,经批准可经以实行分期支付或缓期支付地价款的办法。
(七)服务价格
1、外商投资企业用水用电,统一按中国企业用水用电价格标准收费
2、外籍人员、港、澳、台同胞、外资企业机构在珠海购买或租用办公楼、商业楼、厂房和住宅等物业的价格及管理费收费标准,均与中国(大陆)企业和人员相同。
3、外籍人员、港、澳、台同胞凭在珠海的暂住证等有效合法证件,在市内洒店住宿、乘搭交通车辆、到各旅游景点旅游等,均享受与市内居民同样价格待遇
(八)利润汇出
外商投资企业税后所得利润和合同期满或中止的清理债后所分得的资金,可按有关规定汇出国外。汇出净利润免缴汇出额的所得税。外籍员工的工资收入和其它正常收入,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可按有关规定汇出国外。
一、和别人签订技术合同交税吗
如果是签订技术转让合同的话就不需要交税,其他的收益超过500万才交税。
(一)对于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技术合同减免税由企业申报,经市科技局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审核,报省科技厅技术管理办公室批准,具体程序如下:
(1)办理技术合同认定
(2)填写减免税申请报告表
(3)持技术合同正本一份、技术合同认定证明到负责征收的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外商投资企业优惠

8. 外商投资企业最新政策

税收优惠
1、开发区内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企业所得税实行"二免三减半"的优惠,即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新办外商投资企业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或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头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由开发区财政补贴相当于企业当年缴纳所得税开发区财政留成部分的100%;第六年至第十年由开发区财政补贴相当于企业当年缴纳企业所得税开发区财政实际留成部分的50%。开发区财政在企业收回投资(根据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所定的投资回收时间确定)以前补贴企业当年缴纳所得税开发区财政实际留成部分的30%以上。
2、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当年所缴纳的营业税在5万元以上,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前二年由开发区财政补贴该企业当年度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开发区实际留成部分的50%,第三年起由开发区财政补贴该企业当年度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开发区财政实际留成部分的30%,直至企业收回投资(根据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所定的投资回收时间确定)。
3、外商投资企业所缴纳的增值税,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前二年由开发区财政补贴该企业当年度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开发区实际留成部分(12.5%)的50%(6.25%),第三年起由区财政补贴该企业当年度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开发区实际留成部分(12.5%)的30%(3.75%),直至企业收回投资(根据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所定的投资回收时间确定)。
4、在开发区内注册、区内生产经营并纳税,投资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内资企业参照以上标准执行。
5、在区内注册并纳税的区外企业与外资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一、土地优惠
1、企业受让土地使用权,在统一价格的基础上,根据项目的投资规模、科技含量、税收预期等情况,由开发区管委会研究,实行弹性地价。
2、生产型工业企业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可向开发区申请租用短期土地使用权,其标准为:租用年限5年以下(不含5年)的,租用费为600元/亩·年;租用年限5年以上的,租用费为1000元/亩·年。一次性签订合同,租用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5年,租用费用一次性付清。
3、外商投资建设和经营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可以充分利用该设施的优势,依法经营项目一定范围内的服务设施,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交通基础设施沿线的土地使用权进行开发经营,并在出让地价上享受优惠。
4、对外商以合作形式投资到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资金,可以同等金额的土地使用权予以补偿,土地出让价可按现行地价减免15%。
5、外商一次性投资4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用地,按政府指导价本市级留成部分优惠50%,一次性付款的再优惠5%。
6、对内资企业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用地,与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二、地区优惠
1、沿海经济开放区
对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属于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项目,或者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或者属于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的,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免征地方所得税。
2、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对设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可以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