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特定之债?

2024-05-13

1. 什么是特定之债?

  特定之债是指以特定物为标的的债。广义的特定之债,还包括行为特定及作为债的标的的权利特定的债,亦即所谓以特定给付为标的的债。
  特定物可以是依物的性质而特定,如某名人的某幅字画,也可以是依当事人的意思具体指定的物,如该所房屋、此辆自行车等,不能用其他的物来代替。物的特定,有时在债的关系成立时即已确定,有时是在债成立时虽不确定,但在履行时,经当事人具体确定标的物,此时债也变更为特定之债。
  特定之债的特点
  特定之债发生在以交付财物为给付形态的债权债务关系中,特定之债有以下几个特点:
  1、在特定之债,标的物被商定或指定后,
债权人或债务人原则上不得变更;债权人有请求债务人交付特定物的权利,债务人也负有交付此特定物的义务。
  2、在特定之债,当标的物灭失时,发生履行不能。如因不可抗力而灭失,则债务人的给付义务消灭;如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灭失,则债务人交付特定物的义务转化为损害赔偿义务。
  3、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特定之债,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自债的关系成立时起所有权即移转于债权人,这时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也自债成立时起转移于债权人。

什么是特定之债?

2. 请问选择之债中的给付不能是指什么

1、给付不能,是指在债务关系范围之内应予完成的给付最终没有能够得到完成。给付不能包括事实不能与法律不能,全部不能与部分不能,永久不能与一时不能。给付不能使债的目的客观上无法实现,因而导致债务消灭或转化为损害赔偿之债,债权人无法请求继续履行。2、【法律依据】3、《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选择之债中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之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更多关于选择之债中的给付不能是什么意思,进入:https://www.abcgonglue.com/ask/8374eb1616084832.html?zd查看更多内容

3. 请问选择之债中的给付不能是什么

1、给付不能,是指在债务关系范围之内应予完成的给付最终没有能够得到完成。给付不能包括事实不能与法律不能,全部不能与部分不能,永久不能与一时不能。给付不能使债的目的客观上无法实现,因而导致债务消灭或转化为损害赔偿之债,债权人无法请求继续履行。2、【法律依据】3、《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选择之债中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之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更多关于选择之债中的给付不能是什么意思,进入:https://www.abcgonglue.com/ask/8374eb1616084832.html?zd查看更多内容

请问选择之债中的给付不能是什么

4. 在债的法律关系中什么特定,什么不特定

在债的法律关系中特定是指以特定物为标的的债,不特定之债是指债的关系成立时有数个标的,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有权从数个标的中选择其一而为给付的债。债发生的原因在民法债编中主要可分为契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债的消灭原因则有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债发生的原因有以下几种:1、合同。合同是债权产生最主要的原因;2、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可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在一般侵权行为中,当事人一方只有因自己的过错而给他人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时,才负赔偿的责任,如果没有过错,就不需负赔偿责任。而在特殊侵权行为中,只要造成了他人的损失,就算不存在过错,仍要负赔偿责任;3、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既没有法律上的原因,也没有合同上的原因,取得了不当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行为。在不当得利的情况下,受到损失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另一方返还不当利益;4、无因管理。无因管理的含义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和服务的,提供管理和服务的一方有权要求他方支付必要的费用。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第八十三条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 特定之债是什么意思

特定之债是指以特定物为标的的债。特定之债的标的物在债发生时即已存在或已确定,具有单独特征。它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种类物的特定化。除非原确定的标的物灭失,特定之债的债务人不得以其他实物或金钱相顶替,也不得以赔偿损失来代替债的履行。
一、什么是履行不能和拒绝
拒绝履行,是指债务人能够实际履行而故意不履行。债权为请求权,债权人的请求权是针对于债务人的特定的行为行使的,债务人的义务也正是此特定的行为,此债权人得为请求及债务人所应实行的行为即为给付。而履行不能,是指债务人在客观上已经没有履行能力。债务人由于某种原因,事实上已不可能履行债务。履行不能使债的目的客观上无法实现,因而导致债务消灭或转化为损害赔偿之债,债权人无法请求继续履行。
二、定制合同和销售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定制合同和销售合同的区别:
1、买卖合同转让标的物所有权,定制合同标的物为特定劳动成果;
2、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可以是种类物或特定物,定制合同的标的物只能是特定物;
3、买卖合同的买受人无权询问出卖人的生产经营和标的物的取得情况,定作合同的定作人有权在不影响承包人工作的情况下监督检查承包人的工作状况;
4、一般而言,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一般在合同订立前形成,而定制合同的标的物一般在合同订立后形成。
三、分析提存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提存,是指债务人履行其到期债务时,因债权人的原因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受领,或者因债权人下落不明等原因债务人无法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可依法将其履行债务的标志物送交有关部门,以代替履行的制度。提存是代为履行的方法,提存之后,合同终止。提存的适用条件有:
1、提存主体合格。提存涉及三方当事人,即提存人、提存机关和提存受领人。
2、提存的合同之债有效且已届履行期。
3、有合法的提存原因。提存的目的在于消灭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是以向提存机关交付标的物来代替向债权人的履行,因此,只有有合法原因才可提存,而不能由债务人任意提存。
4、提存客体适当。提存客体也就是提存标的物,是提存人交付提存机关保管的物。提存物原则上是债务人应给付的物并应适于提存。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四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特定之债是什么意思

6. 什么是特定之债的效力

从特定之债的数宗给付中确定一种给付,称为特定之债的特定。特定之债须经特定后,债务才能得到履行。因而特定之债的特定,对于双方当事人极为重要。特定之债的特定有三种方法:
一是因合意而特定,二是因行使特定权而特定,三是因给付不能而特定。因合意而特定,即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从数个给付中特定一个给付作为债的标的,这时给付得以明确,特定之债即成为简单之债。特定之债中,享有特定权的人行使特定权,从而在数个给付中确定一种给付,使特定之债成为简单之债。这也是特定之债特定的比较常见的方法。
特定权可以归属于债权人、债务人或第三人。一般国家民法都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特定权属于债务人。即特定之债,依法律的规定而产生者,通常由法律规定其特定权的归属;由当事人约定而产生者,依当事人的约定确定特定权的归属;当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也无约定时,权衡债务人及债权人的利益及保证债的顺利履行,特定权应属于债务人。特定权人行使特定权,以一方的意思表示确定一种给付,使债成为简单之债,发生法律关系的变动,因而特定权为形成权。特定权属于双方当事人时,为非专属权,可以继承,也可以基于债权让与或债务承担而移转于其他承受人;但当第三人享有特定权时,原则上应由第三人行使,不得转移于他人。特定权与债权有附从关系,一般也不得与债权分离而让与。
债权人或债务人行使特定权时应以意思表示向对方为之,债的效力,因意思表示到达于相对人时发生效力,无须相对人的承诺。由第三人行使特定权的,多数国家法律规定第三人须向债权人和债务人为意思表示,但也有的国家法律规定第三人向债权人或债务人中的一人为意思表示即可,如日本。第三人所为的同一内容的意思表示,同时到达债权人及债务人的,同时发生债的效力,先后到达债权人和债务人的,以后一意思表示到达时发生债的效力;第三人所作的内容相异的两个意思表示,无论同时或先后到达债权人及债务人,均不发生债的效力。特定之债为意思表示,适用民法关于意思表示的规定。当意思表示有瑕疵时,如错误、欺诈、胁迫等,可构成债无效或可变更、可撤销的原因。特定权人为债的意思表示时,可以采用明示的方式,也可以采用默示的方式。特定之债的意思表示一经达知当事人即发生债的效力,非经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的同意,不得随意撤回或变更。对债权人或债务人行使特定权的,其撤回或变更应征得相对人的同意;对第三人行使特定权的,其撤回或变更应同时征得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同意。
一是因合意而特定
二是因行使特定权而特定
三是因给付不能而特定
因合意而特定,即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从数个给付中特定一个给付作为债的标的,这时给付得以明确,特定之债即成为简单之债。特定之债中,享有特定权的人行使特定权,从而在数个给付中确定一种给付,使特定之债成为简单之债。这也是特定之债特定的比较常见的方法。

7. 特定之债指的是什么意思

特定之债是指以特定物为标的的债。特定之债的标的物在债发生时即已存在或已确定,具有单独特征。它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种类物的特定化。除非原确定的标的物灭失,特定之债的债务人不得以其他实物或金钱相顶替,也不得以赔偿损失来代替债的履行。
一、什么是债务承担什么责任吗
是的。我国民法上债务的种类较多,根据债务标的的性质,可分为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根据多数主体权利义务关系又可分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什么类型的债务承担就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如按份之债中,债务人应当按照自己的份额承担责任。连带债务中,债务人就要承担连带责任。
二、选择之债的意思是什么
选择性债务是指可以从约定的几个支付目标中选择一个支付的债务。
债务关系成立时,有几个标的,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有权从几个标的中选择其来支付债务。
双方同意债务人可以通过支付金钱或者提供劳务的方式履行债务,再比如对商品实行三包制度。当出售商品质量不合格时,买受人和出卖人之间会有选择性债务,或者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当事人必须选择一种履行。
对象或行为、特定对象和不特定对象、债务履行期限和时间、地点、标的物数量等,可用于选择债务。
三、债权的种类基本有几种
债的种类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一、法定之债和意定之债
1、法定之债,指依据法律规定而发生的债。
2、意定之债,指依据法律行为发生的债。
二、劳务之债与财务之债
1、劳务之债,指债权人须提供一定劳务来履行债务的债。
2、财物之债,指债务人应给付一定的财产来履行债务的债。
三、种类之债与特定之债
1、种类之债,指给付的标的物仅以种类与数量指示的债。
2、特定之债,指给付的标的物为特定物的债。特定物包括:
(1)独一无二的物;
(2)原本为种类物,经行为人制定后变成特定物。
四、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
1、简单之债,指仅有一个标的的债。
2、选择之债,指债的标的有很多个,只能就其中之一为给付,可选择履行的债。选择之债一经确定其给付,转化为简单之债。
1、单一之债,即债权人和债务人均为一人的债。
2、多人之债,即债权人或者债务人有二人以上的债。
注意:只有对同一个债,才能进行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的划分。若两个债的债务人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因为是两个债,所以不能认定是多数人之债。
五、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1、按份之债,指债的一方当事人为多数,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享有权利或者承担债务的债。
2、连带之债,指债的多数债权人中的任何一人都有权请求对方履行全部债务,或者债的多数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人都有义务履行全部债务的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特定之债指的是什么意思

8. 请问一下选择之债中的给付不能是指什么?

1、给付不能,是指在债务关系范围之内应予完成的给付最终没有能够得到完成。给付不能包括事实不能与法律不能,全部不能与部分不能,永久不能与一时不能。给付不能使债的目的客观上无法实现,因而导致债务消灭或转化为损害赔偿之债,债权人无法请求继续履行。2、【法律依据】3、《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选择之债中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之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更多关于选择之债中的给付不能是什么意思,进入:https://www.abcgonglue.com/ask/8374eb1616084832.html?zd查看更多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