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再生资源行业出台哪些政策

2024-05-13

1. 发展再生资源行业出台哪些政策

  (1) 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系统,形成低投入、低消耗、低排放和高效率的节约型增长方式,是我国“十一五”发展规划确定的目标。2009年1月1日,我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将实施,这预示着固体废物的再生资源利用将迎来发展新机遇。“十一五”期间是我国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阶段,物资再生利用作为循环经济的重要环节,受到国家和社会的高度关注。我国政府首次将废旧金属的再生利用作为国民经济中的一个产业门类,并且开始着手制定产业发展规划和相关的产业政策。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有关再生资源行业的有关法律法规,如《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条例》、《废旧家电回收管理办法》等法规。
  (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发布了《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引起市场关注。
  (3)据悉,由国家发改委环资司牵头制定的《“十二五”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规划》,经过了三轮征求意见,即将上报国务院,预计最快9月出台。针对节能环保企业税收减免、特许经营权、提高产业集中度等内容或成该规划亮点。
  该规划将按节能、环保、资源综合利用三类,对相关行业进行政策扶持,涉及的领域将包括高效节能技术和装备、高效节能产品、节能服务产业、先进环保技术和装备、环保产品与环保服务六大领域。这将是国家有关部门对节能环保产业支持力度最大的产业政策规划。该规划将在产业、金融、税收等多方面为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给予政策支持,并提出一些方向性目标以指导产业发展。
  在税收政策方面,该规划有可能在节能环保企业已获“三免三减半”税收优惠基础上,再比照国家需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标准,按15%征收节能环保企业所得税。此外,节能环保企业土地使用税与房产税,有可能获相应减免。特许经营权、收费质押贷款、节能环保产业基金等相关内容,也可能在该规划中有所体现。
  此前,企业从事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给予“三免三减半”优惠。但是“三免三减半”优惠期结束后,对一次性投入高、回报周期长的节能环保企业而言,25%的常规企业所得税率给企业带来的负担比较大。如果比照高新技术企业,今后可按15%的税率征收节能环保企业所得税,将极大降低节能环保企业税负,从而进一步提高企业发展能力。

发展再生资源行业出台哪些政策

2. 再生资源国家有补贴吗

法律分析:各地的再生资源回收补贴条件的规定不一样,具体如下:一、根据《上海市虹口区低附加值生活垃圾可回收物补贴实施细则》:对企业在本区内回收利用的低附加值生活垃圾可回收物按照回收总量给予补贴,用于市场价格补贴以及对分类、回收、转运、处置等环节投入的支持。补贴标准按照上海市生活垃圾处置费221/吨执行。二、根据《金华市区垃圾分类低价值可回收物兜底补助办法》:该办法补助原则是保本微利,维持兜底回收企业正常运行,补助内容主要包括购车补助和运维补助。法律依据:《广州市购买低值可回收物回收处理服务管理办法》 第四条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向企业购买低值可回收物回收处理服务;废管中心根据结算平台相关程序按月向承接主体支付低值可回收物回收处理费。当年低值可回收物回收处理费单价执行上年生活垃圾处理费用综合单价。

3. 再生资源国家有补贴嘛

法律分析:各地的再生资源回收补贴条件的规定不一样,具体如下:一、根据《上海市虹口区低附加值生活垃圾可回收物补贴实施细则》:对企业在本区内回收利用的低附加值生活垃圾可回收物按照回收总量给予补贴,用于市场价格补贴以及对分类、回收、转运、处置等环节投入的支持。补贴标准按照上海市生活垃圾处置费221/吨执行。二、根据《金华市区垃圾分类低价值可回收物兜底补助办法》:该办法补助原则是保本微利,维持兜底回收企业正常运行,补助内容主要包括购车补助和运维补助。

法律依据:《广州市购买低值可回收物回收处理服务管理办法》 第四条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向企业购买低值可回收物回收处理服务;废管中心根据结算平台相关程序按月向承接主体支付低值可回收物回收处理费。当年低值可回收物回收处理费单价执行上年生活垃圾处理费用综合单价。

再生资源国家有补贴嘛

4. 再生资源政策

法律分析:2月21日,新华社发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其中提到,实施乡村清洁能源建设工程。加大农村电网建设力度,全面巩固提升农村电力保障水平。推进燃气下乡,支持建设安全可靠的乡村储气罐站和微管网供气系统。发展农村生物质能源。加强煤炭清洁化利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可再生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
水力发电对本法的适用,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通过低效率炉灶直接燃烧方式利用秸秆、薪柴、粪便等,不适用本法。

5. 国家对再生资源有没有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发改委此前发布的《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提出,到2020年可再生能源在能源结构中的比例要达到16%,目前这一比例尚不足1%.规划把“加大财政投入,实施税收优惠政策”作为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一项原则确定下来。  有税收专家表示,税收在我国今后加强对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将扮演十分重要的角色。我国目前在这方面的税收政策和完善措施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有减有免  支持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对于改善我国的能源消费结构意义重大,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能源消耗的加快,我国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税收扶持政策逐年增多。  增值税主要有5项: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属于生物质能源的垃圾发电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自2001年1月1日起,对风力发电实行增值税减半征收政策;自2005年起,对国家批准的定点企业生产销售的变性燃料乙醇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对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可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部分大型水电企业实行增值税退税政策。  消费税方面,自2005年起,对国家批准的定点企业生产销售的变性燃料乙醇实行免征消费税政策。部分税收优惠政策虽然仅适用于个别企业,但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  二、有奖有罚  税收促进能源节约经济发展离不开能源的支撑,能源的承载能力制约着经济的发展,而能源并不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因此,建设节约型社会已成当务之急,更是一场关系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革命”。  相关专家表示,我国能源利用效率目前仍然很低,比以发达国家为主要成员国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国家落后20年,相差10个百分点。但近年来,我国高度重视能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在税收方面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动员全社会力量开展节能减排行动。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对外商投资企业在节约能源和防治环境污染方面提供的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或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独立核算的煤层气抽采企业购进的煤层气抽采泵、钻机、煤层气监测装置、煤层气发电机组、钻井、录井、测井等专用设备,统一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符合条件的技术改造项目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抵免新增所得税,技术开发费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在增值税方面,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作为节能建筑原材料的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实行增值税减半征收政策;对煤层气抽采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抽采销售煤层气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  在消费税上,《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对汽油、柴油分别按0.2元/升、0.1元/升征收消费税,对小汽车按排气量大小实行差别税率。2006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调整的消费税政策规定,将石脑油、润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燃料油等成品油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同时,调整小汽车消费税税目税率。按照新的国家汽车分类标准,将小汽车税目分为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两个子目;对乘用车按排气量大小分别适用3%、5%、9%、12%、15%和20%六档税率,对中轻型商用客车统一适用5%税率,进一步体现“大排气量多负税、小排气量少负税”的征税原则,促进节能汽车的生产和消费。  在资源税方面,现行《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对原油、天然气、煤炭等矿产征收资源税,实行从量定额的计征方式。自2004年以来,陆续提高了23个省(区、市)煤炭资源税税额标准,在全国范围内提高了原油、天然气的资源税税额标准。其中,部分油田的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税额已达到条例规定的最高标准,即30元/吨和15元/千立方米;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地方政府可根据有关油田、矿山的实际情况和财政承受能力,对低丰度油田和衰竭期矿山在不超过30%的幅度内降低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该政策有利于鼓励对低油田和衰竭期矿山资源的开采和利用,体现了节约能源的方针。  在出口退税方面,自2004年出口退税机制改革以来,为限制高污染、高能耗、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取消部分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政策,主要包括各种矿产品的精矿、原油等。对上述产品中应征消费税的产品,相应取消出口退(免)消费税。对部分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率降为5%,主要包括铜、镍、铁合金、炼焦煤、焦炭等。  三、优惠多多  税收鼓励资源综合利用资源综合利用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一项长远的战略方针,也是一项重大的技术经济政策,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国的税收政策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方面鼓励、支持企业积极进行资源的综合利用。  其中,增值税就包含了四个方面内容。一是对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的建材产品,包括以其他废渣为原料生产的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2001年将其中的综合利用水泥产品改为增值税即征即退;二是对企业以林区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三是自2001年1月1日起,对油母页岩炼油、废旧沥青混凝土回收利用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煤矸石、煤泥、煤系伴生油母页岩等综合利用发电实行增值税减半征收政策;四是自2001年5月1日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五是逐步取消对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  企业所得税方面,对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对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为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  四、可抵可免  保护环境有“绿色税收”支持当前我国资源破坏和环境污染形势十分严峻,污染总体水平相当于发达国家上世纪60年代水平,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每年约为4000亿元。因此,保护环境,促进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社会的建设已成为我国经济建设中必须要面对的问题。  从2001年起,我国开始陆续出台了一些环境保护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有税收专家因此将这些环保性的税收定义为“绿色税收”。从已经出台的税收政策看,目前的“绿色税收”主要集中在增值税和所得税上。  增值税方面,自2001年7月1日起,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对燃煤电厂烟气脱硫生产的二水硫酸钙等副产品实行增值税减半征收。  企业所得税方面,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内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目前企业环保设备投资符合规定条件的,可按上述政策执行。  调整与完善:节能减排税收政策将更加系统全面我国已出台的4大类30余项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税收政策,对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从这些年的执行情况看,现行税收政策还存在一些不足。这些不足主要包括:一是在支持的范围和力度上与《可再生能源法》、《节约能源法》和《清洁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有一定差距,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和节能、环保技术设备的开发推广缺乏必要的税收支持政策;二是虽然出台了一些支持能源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税收优惠政策,但因为缺乏对这项工作发展的整体把握,一些政策没有及时进行调整,一些新的政策尚未实施,税收支持节约能源资源和环境保护的作用还有待加强。  与国外相对完善的生态税收和循环经济税收制度相比,我国缺少针对发展循环经济的专门税种。同时,现行税制中为贯彻循环经济思想而采取的税收优惠措施比较单一,主要是减税和免税,缺乏针对性和灵活性。加速折旧、再投资退税、税收抵免、延期纳税等国际上通用的方式在我国基本没有。  据了解,有关部门正针对现行能源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结合税制改革和税种特点,按照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要求,研究完善能源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工作中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能源节约、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产品、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的税收政策,争取尽快建立健全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税收政策体系。  有关专家认为,企业在进行节能、环保等项目的立项、建设时,眼光不能仅盯着现有节能减排方面的税收政策,而是要综合考虑,用好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固定资产投资加速折旧等一切可以利用优惠政策,并兼顾国家将要出台的优惠政策,统筹进行筹划,才能使投资收益实现最大化。

国家对再生资源有没有税收优惠政策

6. 再生资源公司税收优惠政策

法律分析:一、取消"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和"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二、单位和个人销售再生资源,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但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废旧物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再生资源,应当凭取得的增值税条例及其细则规定的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原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专用发票停止使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第六条 凡从事生产、经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其他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税务机关规定不需办理税务登记者外,应当在按照税收法规的规定成为法定纳税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第八条 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应提出申请登记报告和有关批准文件,同时提供有关证件。主管税务机关对前款报告、文件、证件审核后,予以登记,发给税务登记证。税务登记证只限纳税人使用,不得转借或转让。税务登记的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地址、所有制形式、隶属关系、经营方式、经营范围以及其它有关事项。

7. 再生资源回收最新扶持政策

在五六十年代,社会物资严重匮乏,而政府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提倡勤俭节约、废物利用,开始建立废旧物资的回收系统。而如今再生资源回收,以物资不断循环利用的经济发展模式正在成为全球潮流。      我国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几千上万家,而回收网点更是多达几十万个,相关的从业人员更是几百万人,由此可见,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发展至今,解决很大一部分的废旧资源的问题。      无论是贸易企业还是再审资源企业,纳税人只要是在境内收购的再生资源,都应该按照规定从销售方获取对应的增值税发票,如果销售方是无法开具发票的自然人,企业也应该取得收购凭证或是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而事实是,企业总是缺各种进项成本发票。
      那么再生资源企业到底有哪些税收政策可以利用呢?      1      、简易征收:回收再生资源销售业务的企业,可以选择简易征收的计税方式      。      企业如果是一般纳税人的销售收购回收企业,那可以选择适用3%的简易征收的方式缴纳增值税,当然也适用一般计税方式纳税。      2      、地方税收扶持:企业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可获得最高      70%-80%       奖励扶持。      企业可拆分部分业务到当地园区进行经营,同时要求企业业务真实,并且做到进销匹配原则,那么在企业纳税后,就可以获得地方的税收扶持奖励。
      如果企业没有足够的进项,那可申请享受一般纳税人的核定,      企业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还有附加税,核定返税后企业的综合税负在      9%      左右。      3      、自然人代开:凭借实际的业务合同代开,个税最可和按照      0.5%      缴纳,同时出具完税品凭证。      当企业在回收废旧物品时,一些散户是不会开具发票的,所以企业这部分成本只能通过自然人代的方式回去相应的发票,在保证业务真实的情况下,做到三流一致。

再生资源回收最新扶持政策

8. 全国再生资源利用政策

法律分析:2月21日,新华社发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其中提到,实施乡村清洁能源建设工程。加大农村电网建设力度,全面巩固提升农村电力保障水平。推进燃气下乡,支持建设安全可靠的乡村储气罐站和微管网供气系统。发展农村生物质能源。加强煤炭清洁化利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可再生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
水力发电对本法的适用,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通过低效率炉灶直接燃烧方式利用秸秆、薪柴、粪便等,不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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