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是否可以抵免?

2024-04-27

1. 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是否可以抵免?

我想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是否可以抵免?

2. 在国外交的个人所得税,回国后交个人所得税时可以抵免吗

在国外交的个人所得税,可以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条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抵免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二)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
(三)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四)取得境外所得;
(五)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
(六)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三条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申报纳税。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申报纳税。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注销中国户籍前办理税款清算。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3. 个人所得税境外所得已纳税款如何扣除

个人取得境外所得的税额扣除,采取的是“分国又分项”原则。
税法规定,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纳税人在中国境外一个国家或者地区实际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低于依照上述规定计算出的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应当在中国缴纳差额部分的税款;超过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的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余额中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个人所得税境外所得已纳税款如何扣除

4. 个人所得税跨国征税抵免

2020年1月17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重磅文件,《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明确个人获取的境外所得税额如何抵免的规定,简单来讲,这次个人所得税境外所得抵免可以概括为“分国再分项”。      一、文件概念解读问题一:什么是境外所得?      境外所得,不同的所得项目有不同的判断标准。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九项所得判定标准如下:      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境外所得界定是指劳务提供地在境外,不论支付者是境内还是境外;稿酬境外所得界定是指支付者是境外企业或组织;特许权使用费境外所得是指特许权使用地在境外;经营境外所得是指经营活动地在境外;利息股息红利境外所得是指支付者是境外企业或组织或非居民个人;财产租赁境外所得是指承租人在境外使用;财产转让境外所得是指转让境外的不动产、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股票、股权以及其他权益性资产、或者在中国境外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大的原则即是所得发生地原则、支付地原则、位置及使用地原则。问题二:居民个人有境外所得,如何计算应纳税额?      综合所得:境内境外合并计算。      经营所得:境内境外合并计算。但如果境外亏损,不能抵减境内所得,只能以后年度用该国的境外经营所得弥补亏损。      分类所得:分别单独计算。问题三:境外所得,在境外已交的所得税如何处理?      可以在抵免限额内进行税收抵免。问题四:抵免限额如何计算?      抵免限额是“分国再分项“计算后合并。境外一个国家计算一个抵免限额,具体每个国家的抵免限额计算如下:      综合所得抵免限额:境内境外综合所得计算出的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的综合收入额占全部收入额的比例      经营所得抵免限额:境内境外经营所得计算出的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占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的比例      分类所得抵免限额:该分类所得按我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把上述汇总加起来就是某国某年度的总的抵免限额。      二、案例说明(一)综合所得情况下分国抵免案例情况:      一位在中国居住时间超过5年的外籍居民纳税人,2019年在境内获取工资所得18万元,个人所得税全年预缴个税180000*20%-16920=19080元;境外A国劳务所得5万元,A国扣缴个税5000元并获取完税凭证;境外B国劳务稿酬所得7万元,B国扣缴个税14000元并获取完税凭证。税费计算:      2019年汇算清缴时,境内外合并后综合所得为18+5+7=30万元,综合所得全年应纳税额=300000*20%-16920=43080元;      境外A国的抵免限额=境内外综合所得应纳税额*A国综合所得/境内外综合所得合计=43080*50000/300000=7180元,因A国实际境外交税金额小于抵免限额,按照实际交税额5000元抵免;      境外B国的抵免限额=境内外综合所得应纳税额*B国综合所得/境内外综合所得合计=43080*70000/300000=10052元,因B国实际境外交税金额大于限额,按照抵免限额10052元抵免;      因此2019年应补税金额=全年境内外应纳税额-境内预缴税额-A国抵免税额-B国抵免税额=43080-19080-5000-10052=8948元。境外B国未抵免完部分14000-10052=3948元可以结转以后继续在B国所得抵免。(二)经营所得情况下分国抵免案例情况:      一位中国居民纳税人,2019年在中国境内获取经营所得28万,境内预缴个税280000*20%-10050=45950元;境外A国经营所得12万,A国扣缴个税3万元并获取完税凭证;境外B国经营所得10万,B国扣缴个税1万元并获取完税凭证。税费计算:      2019年汇算清缴时,境内外经营所得合计28+12+10=50万,经营所得全年应纳税额=500000*30%-40050=109950元;      境外A国抵免限额=境内外经营所得应纳税额*A国经营所得/境内外经营所得合计=109950*120000/500000=26388元,A国实际扣缴个税30000元超过抵免限额,只能按照抵免限额抵免即26388元。      境外B国抵免限额=境内外经营所得应纳税额*B国经营所得/境内外经营所得合计=109950*100000/500000=21990元,B国实际扣缴个税10000元在抵免限额内,可以按照实际发生额抵免即10000元。      因此2019年应补税金额=全年境内外应纳税额-境内预缴税额-A国抵免税额-B国抵免税额=109950-45950-26388-10000=27612元。境外A国未抵免完部分30000-26388=3612元可以结转以后继续在A国所得抵免。(三)多项所得情况下分项又分国抵免案例情况:      一位中国居民纳税人,2019年在境内获取综合所得工资所得18万元,综合所得全年预缴个税180000*20%-16920=19080元。其中:      境外A国劳务所得(应并入综合所得)5万元,A国劳务所得扣缴个税1万元并获取完税凭证,A国股息红利所得10万元,A国股息红利所得扣缴个税1.5万元;      境外B国劳务所得(应并入综合所得)5万元,A国劳务所得扣缴个税5000元并获取完税凭证,B国经营所得10万,B国经营所得扣缴个税7000元并获取完税凭证;      境外C国股息红利所得10万元,C国股息红利所得扣缴个税3万元;出租房屋所得20万元,C国扣缴个税6万元并获取完税凭证。税费计算:      1、分项所得-综合所得分国计算      2019年汇算清缴时,境内外综合所得合计18+5+5=28万,综合所得全年应纳税额=280000*20%-16920=39080元。      境外A国综合所得抵免限额=境内外经营所得应纳税额*A国综合所得/境内外综合所得合计=39080*50000/280000=6978.57元,A国实际扣缴个税10000元大于抵免限额则只能按照限额抵免,即A国税收抵免限额为6978.57元。      境外B国综合所得抵免限额=境内外综合所得应纳税额*B国综合所得/境内外经营所得合计=39080*50000/280000=6978.57元,B国实际扣缴个税5000元小于抵免限额则按照实际交税额抵免,即B国税收抵免额为5000元。      因此2019年综合所得应补税金额=全年境内外综合所得应纳税额-综合所得境内预缴税额-A国综合所得抵免税额-B国综合所得抵免税额=39080-19080-6978.57-5000=8021.43元。A国未抵免完部分10000-6978.57=3021.43元可以结转以后继续在A国所得抵免。      2、分项所得-经营所得分国计算      2019年汇算清缴时,境内外经营所得合计10万,经营所得全年应纳税额=100000*20%-10500=9500元。      只有境外B国有经营所得,B国抵免限额=境内外经营所得应纳税额*B国经营所得/境内外经营所得合计=9500*100000/100000=9500元,B国实际扣缴个税7000元小于抵免限额则只能按照实际扣缴税额抵免,即B国经营所得税收抵免额为7000元。      因此2019年经营所得应补税金额=全年境内外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经营所得境内预缴税额-B国经营所得抵免税额=9500-7000=2500元。      3、分项所得-股息红利所得分国计算      2019年汇算清缴时,境内外股息红利所得合计=10+10=20万,股息红利所得全年应纳税额=200000*20%=40000元。      境外A国抵免限额=境内外股息红利所得应纳税额*A国经营所得/境内外股息红利所得合计=40000*100000/200000=20000元,A国实际扣缴个税15000元小于抵免限额则只能按照实际扣缴税额抵免,即A国股息红利所得税收抵免额为15000元。      境外C国抵免限额=境内外股息红利所得应纳税额*C国经营所得/境内外股息红利所得合计=40000*100000/200000=20000元,C国实际扣缴个税30000元大于抵免限额则只能按照抵免限额抵免,即C国股息红利所得税收抵免额为20000元。C国未抵免完部分30000-20000=10000元可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在C国所得抵免。      因此2019年股息红利所得应补税金额=全年境内外股息红利应纳税额-股息红利境内预缴税额-A国股息红利抵免税额-C国股息红利抵免税额=40000-15000-20000=5000元。      4、分项所得-租赁所得分国计算      2019年汇算清缴时,境内外财产租赁所得合计20万,财产租赁所得全年应纳税额=200000*(1-20%)*20%=32000元。      只有C国有财产租赁所得,C国抵免限额为32000*200000/200000=32000元,C国实际扣缴个税60000元大于抵免限额则只能按照抵免限额抵免,即A国税收抵免额为32000元。      因此2019年股息红利所得应补税金额=全年境内外股息红利应纳税额-股息红利境内预缴税额-A国股息红利抵免税额=32000-32000=0元。C国未抵免完部分60000-32000=28000元可以结转以后继续在C国所得抵免。      5、合并各国抵免额      该纳税人全年各项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合计=39080+9500+40000+32000=120580元,境内预缴税额合计19080元。      其中境外各国抵免限额为:      境外A国税收抵免额合计=6978.57+15000=21978.57元;      境外B国税收抵免额合计=5000+7000=12000元;      境外C国税收抵免额合计=20000+32000=52000元。      该纳税人汇算清缴应补税额=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合计-境内预缴税额合计-境外税收抵免额合计=120580-19080-21978.57-12000-52000=15521.43元。

5. 居民个人在境外缴纳的税款是否都可以进行抵免?

个人所得税法之所以规定居民个人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可以抵免,主要是为了解决重复征税问题,因此除国际通行的税收饶让可以抵免等特殊情况外,仅限于居民个人在境外应当缴纳且已经实际缴纳的税款。根据国际通行惯例,居民个人税收抵免的主要原则为:一是居民个人缴纳的税款属于依照境外国家(地区)税收法律规定应当缴纳的税款;二是居民个人缴纳的属于个人应缴纳的所得税性质的税款,不拘泥于名称,这主要是因为在不同的国家对于个人所得税的称呼有所不同,比如荷兰对工资薪金单独征收“工薪税”;三是限于居民个人在境外已实际缴纳的税款。
同时,为保护我国的正当税收利益,在借鉴国际惯例的基础上,以下情形属于不能抵免范围:一是属于错缴或错征的境外所得税税额;二是按照我国政府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内地和香港、澳门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规定不应征收的境外所得税税额;三是因少缴或迟缴境外所得税而追加的利息、滞纳金或罚款;四是境外所得税纳税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从境外征税主体得到实际返还或补偿的境外所得税税款;五是按照中国税法规定免税的境外所得负担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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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个人在境外缴纳的税款是否都可以进行抵免?

6. 企业所得税境外所得税额抵免

1、实际上解释的方法是按照抵免限额方法计算的至只是简便了一点。
2、境外税后所得2+已纳税额0.5=境外税前所得2.5万元,可以验算,境外已纳所得税=2.5×20%-0.5万元。因此,来源中国境内所得8万元,来源中国境外所得2+0.5=2.5万元,来源中国境内、境外所得=8+(2+0.5)=10.5。
3、来源境内、境外所得的应纳税总额,应当依照中国税率计算,10,5×25%=2.625万元
抵免限额=2.625×(2+0.5)÷10.5=0.625万元,国外已纳0.5,因此,计算的抵免限额0.625>境外已纳税额0.5,孰低原则,故,境外减免限额为0.5万元,(这里也验证了1、3的回答)
4、应纳税额=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中国所得税税率-抵免限额=10.5×25%-0.5=2.125万元。

7. 个人所得税境外已纳税额的扣除是如何规定的?

个人取得境外所得的税额扣除,采取的是“分国又分项”原则。

    税法规定,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纳税人在中国境外一个国家或者地区实际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低于依照上述规定计算出的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应当在中国缴纳差额部分的税款;超过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的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余额中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个人所得税境外已纳税额的扣除是如何规定的?

8. 境外所得税抵免政策

法律分析:境外所得税抵免的方法分为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
直接抵免,指企业直接作为纳税人就其境外所得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在我国应纳税额中抵免。主要适用于企业就来源于境外的营业利润所得在境外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及就来源于或发生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等所得在境外被源泉扣缴的所得税。
间接抵免,指境外企业就分配股息前的利润缴纳的外国所得税额中由我国居民企业就该项分得的股息性质的所得间接负担的部分,在我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适用范围为居民企业从其符合财税〔2009〕125号规定的境外子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所得。
法律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企业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收协定以及本通知的规定,准确计算下列当期与抵免境外所得税有关的项目后,确定当期实际可抵免分国(地区)别的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
(一)境内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以下称境内应纳税所得额)和分国(地区)别的境外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以下称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二)分国(地区)别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
(三)分国(地区)别的境外所得税的抵免限额。
企业不能准确计算上述项目实际可抵免分国(地区)别的境外所得税税额的,在相应国家(地区)缴纳的税收均不得在该企业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也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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