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家发改委发文收紧内地房企海外发债

2024-05-15

1. 中国国家发改委发文收紧内地房企海外发债

中国国家发改委12日披露消息称,该机构已对房地产企业发行外债申请备案登记提出要求:房地产企业发行外债只能用于置换未来一年内到期的中长期境外债务。
国家发改委表示,此举旨在完善房地产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管理,强化市场约束机制,防范房地产企业发行外债可能存在的风险,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与此同时,房企还需要更加详细的披露其海外发债的具体情况和资金用途。
国家发改委要求,房地产企业在外债备案登记申请材料中要列明拟置换境外债务的详细信息,包括债务规模、期限情况、经国家发改委备案登记情况等,并提交《企业发行外债真实性承诺函》。
国家发改委指出,房地产企业发行外债要加强信息披露,在募集说明书等文件中需明确资金用途等情况。
国家发改委要求,房地产企业应制定发行外债总体计划,统筹考虑汇率、利率、币种及企业资产负债结构等因素,稳妥选择融资工具,灵活运用货币互换、利率互换、远期外汇买卖、期权、掉期等金融产品,合理持有外汇头寸,保持境内母公司外债与境外分支机构外债、人民币外债与外币外债、短期外债与中长期外债、内债与外债合理比例,有效防控外债风险。(完)

中国国家发改委发文收紧内地房企海外发债

2. 限制境外房地产投资和海外发债

来源:REICO 工作室
“REICO 工作室”由全联房地产商会、精瑞人居发展基金会共同支持建立。
2 月 11 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2018 年版)》,其中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等行业 3 月 1 日起境外投资受限。
6 月 27 日,发改委、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完善市场约束机制严格防范外债风险和地方债务风险的通知》。将引导规范房地产企业境外发债资金投向,房地产企业境外发债主要用于偿还到期债务,避免产生债务违约,限制房地产企业外债资金投资境内外房地产项目、补充运营资金等,并要求企业提交资金用途承诺。
坚持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稳定性连续性
部分城市继续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包括兰州、长春、昆明、大连、安徽、海南、河北省等地区相继出台相关文件,武汉、长沙、杭州、西安、成都等城市实施购房摇号政策。上海、普洱、深圳、福清、宁德及河间等城市规范限售政策。西安、杭州、长沙、上海、深圳、南京等城市暂停企事业购房。
4 月 22 日,海南出台《关于进一步稳定房地产市场的通知》,实施全域限购,自本通知发布后户籍迁入本省的居民家庭只能购买一套住房,并须提供至少一名家庭成员在我省累计 24 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同时,严格限贷、限制转让和价格备案管理,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在我省购买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 70%。居民家庭或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在我省购买的住房,取得不动产权证满 5 年后方可转让。
5 月 19 日,住建部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再度重申坚持房地产调控目标不动摇、力度不放松。从住房发展规划、住房和土地供应、资金管控、市场监管、落实主体责任等方面对地方房地产调控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明确要求一线、二线城市在年底前编制完成 2018 年至 2022 年住房发展规划,增加有效供给,提高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供应比例,大幅增加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用地供应,在新增住房用地供应中的比例达到 50%以上;融资层面,住房租赁市场融资渠道建设上半年进展明显,一是住房租赁资产证券化的基本条件和重点支持领域已得到政策的明确,二是允许险资进入长租公寓市场。
加强房地产市场秩序管理
6 月 28 日,住建部会同中宣部、公安部、司法部、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等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在部分城市先行开展打击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行为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行动的通知》,决定于 2018 年 7 月初至12 月底,在北京、上海等 30 个城市先行开展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行动。

3. 发改委重磅新政,规范房企发行外债!专家解读影响

中新经纬客户端7月12日电 据发改委网站12日消息,为完善房地产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管理,强化市场约束机制,防范房地产企业发行外债可能存在的风险,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发改委近期发布《关于对房地产企业发行外债申请备案登记有关要求的通知》,通知要求,房地产企业发行外债只能用于置换未来一年内到期的中长期境外债务。
专家认为,政策都不是一刀切暂停,都是加强对房企的监管,对于正常融资没有影响,但对于大额度融资开始,将会明显收紧。
通知还要求,房地产企业在外债备案登记申请材料中要列明拟置换境外债务的详细信息,包括债务规模、期限情况、经发改委备案登记情况等,并提交《企业发行外债真实性承诺函》。
通知明确,房地产企业发行外债要加强信息披露,在募集说明书等文件中需明确资金用途等情况。
通知要求,房地产企业应制定发行外债总体计划,统筹考虑汇率、利率、币种及企业资产负债结构等因素,稳妥选择融资工具,灵活运用货币互换、利率互换、远期外汇买卖、期权、掉期等金融产品,合理持有外汇头寸,保持境内母公司外债与境外分支机构外债、人民币外债与外币外债、短期外债与中长期外债、内债与外债合理比例,有效防控外债风险。
对于政策影响,中原地产首席分析师张大伟对中新经纬客户端表示,首先来看,最近房地产企业面临资金面的多重管制与收紧,在信托有监管加强预期下,海外美元债也开始强监管。
但整体看,政策都不是一刀切暂停,都是加强监管,对于正常融资没有影响,但对于大额度融资开始,将会明显收紧。
其次,美元债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并非主要资金来源,只有部分企业特别是在港上市房企发行美元债较多,在7月份已经过去的11天,全国有超过20家房企,发行了接近150亿美元的美元债。可见收紧美元债的政策预期已经早就出现。
最后,从整体政策影响看,2019年二季度大量房企大额度融资将减少,房企抢地现象也将明显减少,特别是对于融资渠道较少的企业来说,压力将非常大。
张大伟认为,目前来看,信托与海外融资,都是规范而不是全面暂停,影响预计不会太大。(中新经纬APP)

发改委重磅新政,规范房企发行外债!专家解读影响

4. 发改委:房企发外债只能置换未来一年内到期的中长期境外债务

国家发改委网站7月12日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对房地产企业发行外债申请备案登记有关要求的通知》。值得注意的是,其中明确,房地产企业发行外债只能用于置换未来一年内到期的中长期境外债务。
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有关企业和金融机构: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改革的通知》(发改外资〔2015〕204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完善市场约束机制严格防范外债风险和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通知》(发改外资〔2018〕706号)等规定要求,完善房地产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管理,强化市场约束机制,防范房地产企业发行外债可能存在的风险,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对房地产企业发行外债申请备案登记提出如下要求。
一、房地产企业发行外债只能用于置换未来一年内到期的中长期境外债务。
二、房地产企业在外债备案登记申请材料中要列明拟置换境外债务的详细信息,包括债务规模、期限情况、经我委备案登记情况等,并提交《企业发行外债真实性承诺函》。
三、房地产企业发行外债要加强信息披露,在募集说明书等文件中需明确资金用途等情况。
四、房地产企业应制定发行外债总体计划,统筹考虑汇率、利率、币种及企业资产负债结构等因素,稳妥选择融资工具,灵活运用货币互换、利率互换、远期外汇买卖、期权、掉期等金融产品,合理持有外汇头寸,保持境内母公司外债与境外分支机构外债、人民币外债与外币外债、短期外债与中长期外债、内债与外债合理比例,有效防控外债风险。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9年7月9日

5. 发改委:房企发行外债只用于置换未来一年内到期的中长期境外债务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12日讯 
据国家发改委网站消息,为了完善房地产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管理,强化市场约束机制,防范房地产企业发行外债可能存在的风险,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发改委对房地产企业发行外债申请备案登记提出若干要求,包括只用于置换未来一年内到期的中长期境外债务、加强信息披露等。
文件要求,房地产企业发行外债只能用于置换未来一年内到期的中长期境外债务。房地产企业在外债备案登记申请材料中要列明拟置换境外债务的详细信息,包括债务规模、期限情况、经我委备案登记情况等,并提交《企业发行外债真实性承诺函》。
在加强信息披露方面,文件要求,房地产企业必须在募集说明书等文件中需明确资金用途等情况。
此外,文件还指出,房地产企业应制定发行外债总体计划,统筹考虑汇率、利率、币种及企业资产负债结构等因素,稳妥选择融资工具,灵活运用货币互换、利率互换、远期外汇买卖、期权、掉期等金融产品,合理持有外汇头寸,保持境内母公司外债与境外分支机构外债、人民币外债与外币外债、短期外债与中长期外债、内债与外债合理比例,有效防控外债风险。

发改委:房企发行外债只用于置换未来一年内到期的中长期境外债务

6. 发改委:房企发行外债只用于置换未来一年内到期的中长期境外债务

凤凰网房产7月13日讯(编辑 刘佳)据国家发改委网站消息,为了完善房地产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管理,强化市场约束机制,防范房地产企业发行外债可能存在的风险,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发改委对房地产企业发行外债申请备案登记提出若干要求,包括只用于置换未来一年内到期的中长期境外债务、加强信息披露等。
文件要求,房地产企业发行外债只能用于置换未来一年内到期的中长期境外债务。房地产企业在外债备案登记申请材料中要列明拟置换境外债务的详细信息,包括债务规模、期限情况、经我委备案登记情况等,并提交《企业发行外债真实性承诺函》。
在加强信息披露方面,文件要求,房地产企业必须在募集说明书等文件中需明确资金用途等情况。
此外,文件还指出,房地产企业应制定发行外债总体计划,统筹考虑汇率、利率、币种及企业资产负债结构等因素,稳妥选择融资工具,灵活运用货币互换、利率互换、远期外汇买卖、期权、掉期等金融产品,合理持有外汇头寸,保持境内母公司外债与境外分支机构外债、人民币外债与外币外债、短期外债与中长期外债、内债与外债合理比例,有效防控外债风险。
(来源:中国经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