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

2024-05-13

1. 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设备管理,提高生产技术装备水平和经济效益,保证安全生产和设备正常运行,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全部生产设备的管理。第三条 企业的设备管理应当依靠技术进步、促进生产发展和预防为主,坚持设计,制造与使用相结合,维护与计划检修相结合,修理、改造与更新相结合,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企业设备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对设备进行综合管理,保持设备完好,不断改善和提高企业技术装备素质,充分发挥设备的效能,取得良好的投资效益。第五条 各级企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对企业设备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第六条 国家鼓励设备管理和检修工作的社会化、专业化协作,支持对设备管理和维修技术的科学研究工作。第七条 企业应当积极采用先进的设备管理方法和维修技术,采用以设备状态监测为基础的设备维修方法,不断提高设备管理和维修技术现代化水平。第八条 企业设备管理的主要经济、技术考核指标,应当列入厂长任期责任目标。第二章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经济委员会在设备管理工作中的职责第九条 国家经济委员会在设备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有关设备管理的规章;
  (二)负责设备管理的监督检查和组织协调等综合工作;
  (三)组织交流和推广设备管理工作的先进经验。第十条 国务院工业交通各部门在设备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根据分级管理的原则,制定本行业设备管理的规划和规章;
  (二)组织行业的设备检修专业化协作;
  (三)监督检查和组织协调本行业企业的设备管理工作;
  (四)组织交流和推广设备管理的先进方法和检修新技术;
  (五)组织设备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委员会(或计划经济委员会)在设备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 政策和法规, 制定本地区设备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负责本地区设备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监督检查和协调服务;
  (三)组织地区性的设备检修专业化协作,推动检修社会化和通用配件商品化工作;
  (四)组织本地区设备管理的经验交流、职工的业务培训,为企业的设备管理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第三章  设备的规划、选购及安装调试第十二条 企业必须做好设备的规划、选型、购置(或设计、制造)及安装调试等管理工作。企业购置重要生产设备,应当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并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审批。企业购置设备,应当由企业设备管理机构或设备管理人员提出有关设备的可靠性和有利于设备维修等要求。第十三条 企业自制设备,应当组织设备管理、维修、使用方面的人员参加设计方案的研究和审查工作,并严格按照设计方案做好设备的制造工作。设备制成后,应当有完整的技术资料。第十四条 设备制造部门应当与用户建立设备使用信息反馈制度,提供设备售后服务。第十五条 企业选购的进口设备应当备有设备维修技术资料和必要的维修配件。
  进口的设备到达后,企业应当认真验收,及时安装、调试和投入使用,发现问题应当在索赔期内提出索赔。第四章  设备的使用和维护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设备的操作、使用、维护规程和岗位责任制。
  设备和操作和维护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设备操作、使用和维护规程。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动力、起重、运输、仪器仪表、压力容器等设备的维护、检查监测和预防性试验。第五章   设备的检修第十八条 企业的设备检修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检修规程,执行检修技术标准,以保证检修质量,缩短检修时间,降低检修成本。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根据设备的实际技术状况,结合生产安排,编制设备检修计划,并纳入企业年度计划。企业必须严格执行设备检修计划。第二十条 企业必须遵守财经制度 ,接受审计监督 。企业提取和使用设备的大修理基金,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结合大修理进行技术改造的设备,大修理费用不足时,可以从折旧基金中安排使用。

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

2. 全民所有制交通企业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企业设备管理,促进我国交通运输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通系统全民所有制企业构成固定资产的生产设备和辅助性生产设备(以下简称设备)的管理。第三条 企业的设备是促进交通事业发展的物质技术基础,各级设备管理部门和企业应贯彻安全第一和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设计、制造和使用相结合,维修与计划检修相结合,修理、改造和更新相结合,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企业设备管理主要任务是:通过技术和经济管理措施,对设备进行综合管理,保持设备的技术状况处于完好状态,不断改善和提高企业的技术装备素质,使设备的寿命周期费用最佳,取得良好的投资效益。第五条 交通系统设备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交通部对全国交通系统的设备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第六条 企业应广泛采用国内外先进的设备管理方法和维修技术,逐步实行以设备状态监测技术为基础的设备维修方法,不断提高设备管理和维修技术现代化水平。第七条 设备固定资产的所有权属于国家,企业有责任保护国家财产不受损害。企业设备管理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应列入厂长(经理)任期责任目标。第二章 设备的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八条 交通部在设备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定全国交通系统的设备管理的规划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对全国交通系统的设备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协调服务。并组织设备检修专业化工作。
  (三)组织交流和推广设备管理的先进经验,负责设备管理优秀单位的评选奖励。
  (四)组织企业与大专院校、科研单位间的横向协作,开展设备管理现代化和维修新技术的科研工作。
  (五)组织有关设备管理的业务和技术培训工作。
  (六)负责审批重要设备的报废。
  (七)组织或参加特大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
  (八)指导同级设备管理协会开展工作。
  部体改司负责综合归口全国交通系统的设备管理工作。
  部有关司(局)分别负责本系统的设备管理工作。
  中国交通通信中心负责全国交通系统的通信设备管理工作。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在设备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根据分级管理原则,制定本地区的设备管理办法、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本地区的设备管理和行业维修专业化工作。
  (三)组织重大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参加特大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
  (四)审理有关的设备报废工作。
  (五)组织交流和推广设备管理的先进经验和维修新技术,负责本地区设备管理优秀单位、优秀工作者的评选工作。
  (六)收集、发布设备管理与维修信息,组织培训设备管理和维修人员。为企业的设备管理提供技术咨询和服务。
  (七)指导本系统各企业的闲置设备及备件的调剂、租赁和配件的商品化工作。
  (八)指导同级设备管理协会开展工作。第十条 交通企业厂长(经理)和设备管理部门在设备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厂长(经理)的职责:
  全面负责本企业的设备管理工作,组织贯彻上级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制度,对本企业的设备管理方针目标作出决策,正确处理企业生产、科研与设备维修的关系。
  (二)企业设备管理部门的职责:
  (1)监督检查和协调本企业的设备管理工作,对违章运行及技术状况恶劣的设备,有权停止其使用。
  (2)根据分级管理原则,编制设备维修和运行计划,维修备件需要计划,下达经济技术指标,并定期检查考核。
  (3)负责或参与基建和重大技术改造工程的工艺规划及新增设备选型、设计审查、谈判、购置、监造、验收等工作。
  (4)定期组织开展设备检查和竞赛评比活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表彰奖励设备管理优秀单位和先进个人。
  (5)负责推广以状态监测技术为基础的设备现代化管理方法,组织、指导润滑管理工作。
  (6)负责编制或审查设备更新计划和设备改造方案。
  (7)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办理设备登记、编号、发证、建帐、填卡、建档、封存、启用、调拨、报废、处理等事项。
  (8)组织一般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参加重大、特大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制定防范措施。
  (9)组织指导设备维修专业化协作工作。
  (10)按期上报设备管理工作有关报表。
  (11)制定设备管理工作规划和设备综合管理过程中各个环节的职能部门职责,以及各级人员的岗位职责与工作标准。
  (12)参与或组织设备管理和维修人员的业务技术培训。
  (13)负责掌握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正确使用设备的折旧基金和大修理基金。并根据本单位的生产需要和承受能力,适时提出变更设备折旧基金和大修理基金提成比例的意见,报经批准后实行。

3. 《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的内容

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经济委员会在设备管理工作中的职责  第三章   设备的规划,选购及安装调试  第四章   设备的使用和维护  第五章   设备的检修  第六章   设备的改造与更新  第七章   设备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八章   教育与培训  第九章   奖励与惩罚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设备管理,提高生产技术装备水平和经济效益,保证安全生产和设备正常运行,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全部生产设备的管理。  第三条 企业的设备管理应当依靠技术进步、促进生产发展和预防为主,坚持设计、制造与使用相结合,维护与计划检修相结合,修理、改造与更新相结合,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企业设备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对设备进行综合管理,保持设备完好,不断改善和提高企业技术装备素质,充分发挥设备的效能,取得良好的投资效益。  第五条 各级企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对企业设备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国家鼓励设备管理和检修工作的社会化、专业化协作,支持对设备管理和维修技术的科学研究工作。  第七条 企业应当积极采用先进的设备管理方法和维修技术,采用以设备状态监测为基础的设备维修方法,不断提高设备管理和维修技术现代化水平。  第八条 企业设备管理的主要经济、技术考核指标,应当列入厂长任期责任目标。  第二章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经济委员会在设备管理工作中的职责   第九条 国家经济委员会在设备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设备管理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有关设备管理的规章;  (二)负责设备管理的监督检查和组织协调等综合工作;  (三)组织交流和推广设备管理工作的先进经验。  第十条 国务院工业交通各部门在设备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根据分级管理原则,制定本行业设备的规划和规章;  (二)组织行业的设备检修专业化协作;  (三)监督检查和组织协调本行业企业的设备管理工作;  (四)组织交流和推广设备管理的先进方法和检修新技术;  (五)组织设备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委员会(或计划经济委员会)在设备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本地区设备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负责本地区设备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监督检查和协调服务;  (三)组织地区性的设备检修专业化协作,推动检修社会化和通用配件商品化工作;  (四)组织本地区设备管理的经验交流,职工的业务培训,为企业的设备管理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  第三章  设备的规划、选购及安装调试   第十二条 企业必须做好设备的规划、选型、购置(或设计、制造)及安装调试等管理工作。企业购置重要生产设备,应当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并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审批。企业购置设备,应当由企业设备管理机构或设备管理人员提出有关设备的可靠性和有利于设备维修等要求。  第十三条 企业自制设备,应当组织设备管理、维修、使用方面的人员参加设计方案的研究和审查工作,并严格按照设计方案做好设备的制造工作。设备制成后,应当有完整的技术资料。  第十四条 设备制造部门应当与用户建立设备使用信息反馈制度,提供设备售后服务。  第十五条 企业选购的进口设备应当备有设备维修技术资料和必要的维修配件。进口的设备到达后,企业应当认真验收,及时安装、调试和投入使用,发现问题应当在索赔期内提出索赔。  第四章  设备的使用和维护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设备的操作、使用、维护规程和岗位责任制。设备的操作和维护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设备操作、使用和维护规程。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动力、起重、运输、仪器仪表、压力容器等设备的维护、检查监测和预防性试验。  第五章  设备的检修   第十八条 企业的设备检修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检修规程,执行检修技术标准,以保证检修质量,缩短检修时间,降低检修成本。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根据设备的实际技术状况,结合生产安排,编制设备检修计划,并纳入企业年度计划。企业必须严格执行设备检修计划。  第二十条 企业必须遵守财经制度,接受审计监督。企业提取和使用设备的大修理基金,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大修理进行技术改造的设备,大修理费不足时,可以从折旧基金中安排使用。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合理储备备品配件,并做好保管维护工作。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在保证设备检修质量的前提下,做好设备旧件的修复利用,节约检修资金。  第六章  设备的改造与更新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编制设备改造和更新的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企业对重要设备进行改造和更新,必须事先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并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审批。  第二十五条 企业设备的固定资产折旧基金,应当按国家规定主要用于设备的改造和更新。  第二十六条 企业对设备改造验收后新增的价值,应当办理固定资产增值手续。  第二十七条 企业对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设备,应当报废更新:  (一)经过预测,继续大修理后技术性能仍不能满足工艺要求和保证产品质量的;  (二)设备老化、技术性能落后、耗能高、效率低、经济效益差的;  (三)大修理虽能恢复精度,但不如更新经济的;  (四)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身安全与健康,进行改造又不经济的;  (五)其他应当淘汰的。  第二十八条 企业出租、转让或者报废设备,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企业出租、转让、报废设备所取得的收益,必须用于设备的改造和更新。  第七章   设备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设备的验收交接、档案、管理和考核制度。  第三十条     企业应当制定设备检修工时、资金、消耗及储备定额。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向有关部门报送设备管理的统计报表。设备管理的统计指标,由国务院工业交通各部门制定。  第三十二条 企业发生设备事故必须如实上报。  设备事故分为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三类。设备事故的分类标准由国务院工业交通各部门确定。  企业对发生的设备事故,必须查清原因,并按照事故性质严肃处理。  第八章   教育与培训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工业交通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有计划地培养设备管理与维修方面的专业人员。地方各级工业交通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在职的设备管理干部进行多层次、多渠道和多形式的专业技术和管理知识教育。对现有设备操作、维修工人进行多种形式、不同等级的技术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技能。  第三十四条 企业设备管理工作的负责人,一般应当由具有中专以上文化水平(包括经过自学、职业培训,达到同等水平的),并有一定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  第九章   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五条 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务院工业交通各部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委员会(或计划经济委员会)可根据需要组织开展设备管理评优活动,对设备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企业,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三十六条 企业根据设备管理工作的需要,可以定期开展评比竞赛活动。企业对设备管理工作作出显著成绩的职工和集体应当给予奖励。  第三十七条 企业主管部门对于因设备管理混乱、设备严重失修而影响生产的企业,应当令其限期整顿,并根据情节轻重追究企业领导人员或者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八条 对玩忽职守,违章指挥,违反设备操作、使用、维护、检修规程,造成设备事故和经济损失的职工,由其所在单位根据情节轻重,分别追究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原则上亦适用于全民所有制邮电、地质、建筑施工、农林、水利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四十条     国务院工业交通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委员会(或计划经济委员会)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由国家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谢谢采纳

《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的内容

4. 贵州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使企业适应市场的要求,成为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成为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企业法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以下简称《企业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贵州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
  (二)坚持政企职责分开,保障国家对企业财产的所有权,实现企业财产保值、增殖,落实企业的经营权;
  (三)坚持责、权、利相统一,正确处理国家和企业、企业和职工的关系,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把职工的劳动所得与劳动成果联系起来;
  (四)发挥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在企业中的政治核心作用,坚持和完善厂长(经理)负责制,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
  (五)坚持深化企业改革与推进企业技术进步、强化企业管理相结合;
  (六)坚持在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的同时,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第三条 企业中的党组织和工会、共青团等组织以及全体职工都应当为实现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目标和《企业法》规定的企业根本任务开展工作。社会各有关方面都应当为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创造条件。第二章 企业经营自主权第四条 企业可自主选择以下资产经营形式,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一)承包经营责任制。按照“包死基数、确保上缴、超收分成、欠收自补”的原则,通过不同的承包方式,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殖;
  (二)股份制。除国家规定的仍采取国家独资形式的少数企业外,大中型和重点国有企业,按照国家《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和《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可改造成股份制企业;小型国有企业,可以改为股份合作企业;新建或扩建企 业可组建成股份制企业;企业集团可通过参股控股,强化联结纽带;
  (三)税利分流。对试点企业实行统一所得税率,暂不实行税后分利,免交能源交通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
  (四)租赁经营责任制。允许小型企业出租给企业、集体或个人经营;
  (五)实行“一厂多制”。允许全民企业兴办集体企业、乡镇企业、合资或合作企业;
  (六)国家规定或认可的其它资产经营形式。第五条 落实企业生产经营决策权。
  除了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特殊规定的以外,凡限制企业生产经营范围的规定一律废止。经营范围由企业自主决定,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于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后 ,应在15日内办妥变更登记手续。
  对国务院计划部门管理的少数指令性计划产品,由省计划部 门编制下发产品目录,并组织供需双方签订合同或签订国家订货合同。除国务院和省政府计划部门外,各地、州、市、县及其他部门不得向企业下达或追加指令性计划。企业有权不执行其他任何部门和地区下达的指令性计划。企业在执行指令性计划时,对没有市场和物资供应、能源运输没有保证的指令性计划,企业有权要求调整计划,计划下达部门不予调整的,企业可以不执行。第六条 落实企业产品和劳务定价权。除少数重要产品和法律规定的劳务定价由国务院物价部门和省政府物价部门管理外,其它产品和劳务价格全部放开,由企业自主定价。第七条 落实企业销售权。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国家明令禁止在市场销售的产品和指令性计划产品外,其余产品企业有权自主销售。企业生产的指令性计划产品或生产国家规定由特定单位收购的产品,企业有权要求与需方或者政府指定的收购单位签订合同,需方或收购单位不履行合同的,企业可以向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申诉,要求协调解决。解决不了的,企业可提请经济合同仲裁机构或向人民法院起诉,追究需方或者收购单位的违约责任。企业在完成指令性计划后,超产部分有权自主销售。企业按合同已生产的产品,需方或收购单位未按合同收购的,企业有权自行销售。第八条 落实企业物资采购权。除生产指令性计划产品所需物资外,企业生产所需各类物资的供货渠道、供货单位、供货形式、供货品种、价格以及物资的调剂等,均由企业自主决定,自主签定订货合同。企业有权拒绝任何部门指定的指令性计划之外的供货单位和供货渠道。

5. 商办工业企业设备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办法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商办工业的具体情况制定。第二条 各级商业、粮食厅(局)和供销社(以下简称商业行政部门和供销社),商办工业的主管部门以及商办工业企业,都应贯彻执行本办法。第三条 企业的设备管理应当依靠技术进步、促进生产发展和预防为主,坚持设计、制造与使用相结合,维护与计划检修相结合,修理、改造与更新相结合,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企业设备管理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对生产设备的设计、购置、安装、使用及维护、检修、更新改造直至设备报废的全过程进行综合管理,使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不断提高企业技术装备素质,充分发挥设备的效能,取得良好的投资效益。第五条 商业行政部门、供销社、主管部门要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对企业设备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要鼓励设备管理和检修工作的社会化、专业化协作,支持对设备管理和维修技术的科学研究和合理化建议。第六条 企业应积极采取先进的设备管理方法和维修技术,不断提高设备管理和维修技术现代化水平。企业设备管理的主要经济、技术考核指标,应当列入厂长(经理)任期责任目标。第二章 商业行政部门、供销社和主管第七条 全国的商办工业企业设备管理工作,由商业部科技司归口管理、部署、组织和协调。第八条 商业部设备管理工作的基本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商办工业设备管理的规划和规章制度;
  (二)监督检查和组织协调企业的设备管理工作;
  (三)组织企业设备管理的检查、评比,推广和交流设备管理工作中的先进经验和设备维修先进技术,组织商办工业的设备检修专业化协作;
  (四)组织商办工业设备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第九条 商业行政部门、供销社、主管部门的基本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本地区商办工业设备管理的规划和规章制度;
  (二)负责编制本地区所属商办工业的设备更新和改造,以及重点设备大修理项目的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地区性的设备检修专业化协作,推动检修社会化、专业化;
  (三)组织本地区商办工业企业设备管理的检查评比,推广设备管理工作先进经验,为企业设备管理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工作;
  (四)组织本地区商办工业设备管理业务培训工作;
  (五)制定和完善本地区商办工业设备管理的下列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考核制度:
  1.主要设备利用率;
  2.设备完好率;
  3.故障率、事故率;
  4.主要设备大修理计划的完成率;
  5.净产值设备维修费用;
  6.设备更新改造计划;
  7.设备固定资产创净产值率。第三章 设备的选购和安装调试第十条 国内或引进设备的选购,应根据企业技术发展规划、产量、工艺以及市场供应技术服务等需要进行选择和评价:
  (一)设备的生产率,应与长远规划的产量、品种相适应,保证设备具有较高的负荷;
  (二)设备的加工精度,应与产品的工艺要求相适应,以保证产品质量;
  (三)动能和原材料消耗少,维护费用低;
  (四)操作安全、简便、可靠,对环境无污染;
  (五)国内能成套供应,做到单机配套,机组配套,工程项目配套;
  (六)投资费用少,回收期短。第十一条 企业自制专用设备时,应组织设备管理、维修、使用方面的人员参加设计方案的研究和审查工作,并严格按照设计方案做好设备的制造工作。设备制成后,经鉴定应达到产品设计技术要求,有完整的技术资料和图纸。第十二条 设备制造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设备的使用信息反馈制度,为用户提供优质高效、可靠性强、维修性能好的先进产品,提供设备使用的技术资料,并负责操作人员的培训和技术服务。第十三条 企业引进设备,必须经商业行政部门、供销社、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人员进行经济、技术论证后,按审批程序报批。设备到货后,必须及时进行安装、调试、验收工作,发现问题应在索赔期间提出索赔。引进的设备应当有维修技术资料和必要的维修配件。

商办工业企业设备管理实施办法

6. 江苏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全部生产设备的管理。第三条 设备管理的主要任务是通过技术、经济和组织措施,对设备进行综合管理,做到全面规划、合理选购、正确使用、精心维护、科学检修、安全生产、适时改造和更新,保持设备完好,不断改善和提高企业的技术装备素质,充分发挥设备的效能,取得良好的投资效益,促进经济发展。第四条 企业的设备管理必须坚持设计、制造与使用相结合,维护与计划检修相结合,修理与更新相结合,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 企业的生产设备属全民所有。管好、用好、维修好设备,保护设备不受损失,使设备经常保持良好状态,保证企业生产,是企业领导的重要职责。第六条 各级计划经济委员会(或经济委员会)、工业交通部门,应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对企业设备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第七条 设备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最重要的基础条件之一。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对企业开展各种综合或单项检查评比时,应同时对企业的设备管理进行考察并作出评价。各级计划经济委员会(或经济委员会)、工业交通部门,应制定本地区、本行业设备管理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对企业的设备管理工作实施考核。第八条 各级计划经济委员会(或经济委员会)、工业交通部门,应鼓励企业设备管理工作的现代化,推进设备检修工作的社会化、专业化,支持对设备管理和维修技术开展科学研究。第九条 企业设备管理的主要经济技术考核指标,应列入厂长任期责任目标或承包经营合同。第二章 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设备管理工作职责第十条 各级计划经济委员会(或经济委员会)设备管理工作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定有关设备管理的地区性政策、规程和制度;
  (二)负责本地区设备管理的组织领导、综合规划、监督检查和协调服务;
  (三)组织地区性的设备检修专业化协作,推动检修社会化和通用配件商品化工作以及开展闲置设备的调剂工作;
  (四)组织设备管理先进经验的交流、设备管理和维修工作优秀成果的评定推广、职工的业务培训,为企业设备管理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
  (五)组织开展设备管理创优活动,会同工业交通部门处理重大设备事故。第十一条 各级工业交通部门设备管理工作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行业设备管理的规程、制度和标准;
  (二)负责本行业设备管理的组织领导、监督检查和协调服务;
  (三)参与企业重大设备更新、改造和引进设备的可行性论证、规划、选型及验收工作;
  (四)协同当地计划经济委员会(或经济委员会)开展地区性的设备检修专业化协作和闲置设备的调剂工作;
  (五)组织本行业设备管理的经验交流,推广检修新技术,组织职工业务培训,为企业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
  (六)组织本行业设备管理创优活动,调查、处理重大设备事故;
  (七)编报本行业设备管理的统计报表。第十二条 企业厂长(经理)设备管理工作的职责:
  (一)对企业生产设备的管理负全面领导责任,推行综合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及各级政府部门有关设备管理维修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规章和行政措施,并据以制定本企业设备管理与维修的有关制度。结合企业的长远发展战略和经营方针,制定设备管理的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在厂长(经理)任期目标和承包合同中,必须列入企业设备管理的主要经济、技术考核指标,努力完成和提高主要生产设备的完好率、利用率,新度系数,大修理计划完成率,设备固定资产创净产值率,降低主要生产设备事故率(具体考核指标按照行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三)处理好生产和维修的关系,做好设备的计划维修和以状态监测为基础的预防维修工作,组织好维修备件的生产和供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使用设备更新改造资金和大修理基金;
  (四)组织并督促企业设备管理部门及其它有关部门对职工进行设备管理维修方面的教育和技术培训,开展群众性的设备管理和维护竞赛活动,表彰先进集体和个人,对设备事故进行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7.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境内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的全部生产设备的管理。第三条 各级经委和各工业交通主管部门必须指定一名负责人和管理机构,并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设备管理工作。第四条 企业厂长(经理)对企业设备管理负全面领导责任。下列经济技术指标列入厂长(经理)任期责任目标:
  (一)主要生产设备完好率;
  (二)设备新度系数;
  (三)设备有效利用率;
  (四)设备大修理计划完成率;
  (五)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指标。第五条 企业应根据生产规模、设备拥有量及其复杂程度,设立(指定)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工程技术人员,主管设备管理和维修工作。第二章 有关部门在设备管理工作中的职责第六条 自治区、地、市、县经委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地
区设备管理制度;
  (二)负责监督检查和组织协调本地区设备管理工作;
  (三)组织评优和交流、推广设备管理工作的先进经验;
  (四)组织设备管理和维修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五)推动设备管理和维修技术的现代化、专业化、社会化;
  (六)组织本地区闲置设备的调剂利用工作。第七条 自治区、地、市、县工业交通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规章;
  (二)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制定本行业设备管理办法,制定考核企业设备管理的经济技术指标,并负责监督检查;
  (三)组织本行业重大设备改造的技术攻关。组织本行业设备管理和维修的检查、评比,推广先进经验、新技术、新工艺,推动维修专业化和主要备品配件国产化、商品化;
  (四)督促检查企业设备大修理基金、折旧基金的合理使用;
  (五)分析重大设备事故,并按规定处理;
  (六)组织设备管理人员和维修人员的业务、岗位培训。第三章 设备的规划、选购和安装调试第八条 在厂长(经理)领导下,由总工程师或主管设备的副厂长(副经理)组织设备管理部门,负责自制设备和外购设备的规划、调查、考察、选型及安装调试工作。第九条 购置重要设备应由主管副厂长(副经理)或总工程师组织企业有关部门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并按规定上报审批。第十条 企业进口设备,必须做好选型的调查和考察及与外商的谈判工作;进口设备应当备有维修技术资料和必要的维修配件。
  进口设备到达后,企业应当认真验收,及时安装、调试和投入使用,发现问题应当在索赔期内提出索赔。第十一条 企业应按技术规范建立设备安装调试的验收交接制度。设备须经设备管理部门验收合格才能投入使用。第四章 设备的使用和维护第十二条 企业应根据设备损耗程度及设备在生产中的地位,设备的可靠性、维修性、原值及对生产的影响程度,将设备划分为重点预防维修设备、一般预防维修设备和事后维修设备;制定相应的设备分类管理办法和设备前期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设备使用维护、设备检修、事故处理制度。第十三条 设备的使用要实行定人定机,凭证操作,严格实行岗位责任制。工人在独立使用设备前,必须接受对设备的结构、性能、技术规范、维护和操作规程技术理论教育及实际操作技能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设备操作证后,方能操作。第十四条 操作工人必须遵守设备操作规程,严禁精机粗用和超负荷、超规范使用设备。现场管理人员或上级强令操作工作违章操作的,设备管理部门有权制止,操作工人有权拒绝并可越级上告。第十五条 设备的操作工人必须执行日常维护和定期保养制度。设备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第十六条 对流水线、流程设备和全年生产期内无停机的设备,应当重点预防维修,利用生产空隙、节假日进行维护保养和检修。第五章 设备的检修第十七条 企业必须根据设备的实际情况,制定设备检修计划,并纳入年度计划,严格执行。第十八条 企业对设备应分类制定检修规程和技术标准,建立检修质量验收、交接制度。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组织好维修备品配件的生产、供应和保管工作,编制有关储备定额,保证合理储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实施办法

8. 河南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3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全部生产设备的管理。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鼓励设备管理和检修工作的社会化、专业化协作,支持对设备管理和维修技术的科学研究工作。第四条 企业的设备管理应贯彻“预防为主”的安全运行方针,依靠技术进步,促进生产发展,坚持设计、制造和使用相结合,维护与计划检修相结合,修理、改造与更新相结合,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 企业设备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对设备进行综合管理,保持设备完好,不断改善和提高企业技术装备素质,充分发挥设备的效能,取得良好的投资效益。第六条 企业应当积极采用先进的设备管理方法和维修技术,采用以设备状态监测为基础的维修方法,不断提高设备管理和维修技术的现代化水平。第七条 厂长(经理,下同)是本企业设备管理工作的责任人。企业的设备完好率、固定资产创净产值率和利用率、净产值设备修理费用率、大修理计划完成率和设备新度系数等主要经济、技术考核指标,应列入厂长任期责任目标和企业升级规划。厂长任期内不得减少核定的设备固定资产净值(国家新投资另算),不得降低设备的新度系数(新厂例外),设备完好率不得低于考核规定的指标。第二章 设备的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八条 省、市(地)、县(市)计划经济委员会或经济委员会(下称经济委员会),主管本行政区内的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工作;省、市(地)、县(市)各工业交通部门负责本行业的设备管理工作。第九条 省、市(地)、县(市)经济委员会在设备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本办法,制定本地区设备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负责本地区设备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监督检查和协调服务,调查处理重大设备事故,指导同级设备管理协会开展工作;
  (三)组织本地区企业的库存积压、多余闲置设备、备件的调剂、租赁和设备检修专业化协作、通用配件商品化工作;
  (四)收集、发布设备维修新技术信息,组织培训设备管理和维修人员,为企业的设备管理提供咨询服务;
  (五)组织企业与大专院校、科研单位横向协作,开展设备管理现代化和维修新技术的科学研究工作;
  (六)组织交流和总结推广设备管理的先进经验,负责设备管理优秀单位、优秀工作者的评选奖励工作。第十条 省、市(地)、县(市)各工业交通部门在设备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本办法,根据分级管理的原则,制定本行业设备管理的规划和制度;
  (二)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本行业的设备检修专业化协作和设备管理工作,调查处理重大设备事故;
  (三)指导本行业企业的库存积压、闲置设备及备件的调剂、租赁和备用配件的商品化工作;
  (四)组织交流和推广本行业设备现代化管理先进经验和维修新技术,负责培训设备管理的维修人员;
  (五)组织本行业设备管理优秀单位、优秀工作者的评选工作。第三章 设备的规划、选购及安装调试第十一条 企业的设备应按照在生产活动中所处的地位,划分为重点(关键)设备、主要设备和一般设备,实行突出重点、区别对待、分类管理,认真做好设备的规划、选购(或设计制造)及安装调试等管理工作。第十二条 企业购置重要生产设备(包括重点设备和主要设备,下同),必须经过技术经济论证,建立和实行严格的项目责任制,由企业设备管理机构或设备管理人员提出有关设备的可靠性和有利于设备维修等要求,并按有关规定上报审批。第十三条 企业购置进口设备,应按照《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认真验收设备维修技术资料和必要的维修配件,并及时安装调试和投入使用,发现问题应当在索赔期内提出索赔。第十四条 企业自制设备必须进行技术设计论证,并经过三至五个月的生产试用,由企业设备管理机构考核设计质量,验收合格方可投产。设备制成后应具有与实物相符的完整图纸及设计资料。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自制设备不准投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