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行业管理办法

2024-04-29

1. 昆明市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行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以下简称劳保费用)的统一收取,建立劳动保险基金,使之专款专用,由行业内部进行平衡调剂,解决建筑企业劳保负担畸轻畸重的问题,保证在职职工的劳保待遇及离、退休职工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稳定。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昆明市辖行政区范围内施工,并按《云南省建筑安装工程综合费用定额》 提取劳保费用的国营、城乡集体建筑企业 ,均按本办法实行劳保费用行业管理。第三条 劳保费用的来源、标准和缴纳
  1、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和省建委(87)云建字 198 号文规定,施工企业劳保费用在建设工程造价中提取。其收费标准按照《云南省建筑安装工程综合费用定额》的规定执行。
  2、凡在我市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项目(含市政工程),不论其资金来源如何,建设单位均应向劳保费用行业管理部门交纳劳保费用。今后,建筑企业不再直接向建设单位收取劳保费用,但在施工企业统计完成的总产值中,应计入这部分劳保费用。
  3、由市规划处代劳保费用行业管理部门收取劳保费用。建设单位按规定缴纳劳保费用后,方可领取“建筑许可证”和“开工报告”。对不按规定缴纳劳保费用的单位,一经查出,除处于劳保费用一倍的罚款外,同时勒令停工,吊销建筑许可证。
  4、根据省政府云政发(90)104号文件规定,劳保费用不作为制定工程标底的依据,不参与投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投、议标,挤占、减免劳保费用。
  5、实行行业管理的劳保费用,如年度结算收支差额大于10%时,由市建管局测算后,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调整劳保费率。第四条 劳保费用支出项目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离、退休人员待遇的规定及省建委(87)云建定字第198号文有关“劳保支出”的范围,支出以下项目:
  1、离、退休金。
  2、离、退休职工按规定应享受的各种补贴。
  3、因工致残离、退休后饮食起居不能自理的护理费。
  4、六十年--七十年代退职职工生活费。
  5、离、退休职工医疗费、抚恤费、困难补贴费。
  6、在职职工六个月以上病假工资及医疗费。
  7、按规定应在劳保费用中开支的其它费用。第五条 劳保费用的支付:
  1、市属国营建安企业及实行离、退休制度的集体建安企业,按本办法第四条,1-4项企业实际发生数,由管理部门核发。5-7项,根据劳保金收缴情况及企业承受能力,核定适当比例返回企业包干使用,不足部分由企业列入营业外支出,节余留用。
  2、未实行离、退休制度的集体所有制施工企业,所收劳保费用适当返回,作为企业劳保基金或职工养老金专款专用。具体返回比例另行定。
  3、在昆的中央、省属施工企业,根据其在昆承建工程项目中实际收取的劳保费用,如数返回。
  4、经批准到昆承揽建安工程的省外及地州(市)、县施工企业,劳保费用适当返回。未经批准自行进昆的,劳保费不予返回。第六条 劳保费用的管理:
  1、劳保费用实行统一收取、平衡调剂、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拉用。
  2、统收的劳保费用在建设银行设立专户,所得利息计入劳保费用中。
  3、管理部门要建立劳保费的审核制度、会计制度和劳保费用的收支月报、年报制度,接受财政、审计及社保部门的监督。
  4、实行劳保费用行业管理的建筑企业,按管理部门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接受其检查和监督。对离、退休职工的管理和服务工作,仍由各企业负责。
  5、对已参加退休费社会保险统筹的建安企业,除参加劳保费用行业管理外,仍可按劳动部门规定的范围和项目参加社会统筹。参加社会统筹的费用由企业直接与社会保险统筹部门结算。
  6、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要尽职尽责,严格按规定办事,制止和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不准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第七条 建筑企业劳保费用行业管理,是“社会劳保统筹”的一部分,在省建委及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部门的指导下,由市建管局统一管理,设立部门组织实施,所需业务费用由统收劳保费用中支出。第八条 劳保费用在统筹安排留有足够的周转金后,当年结余交社保部门统一管理。

昆明市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行业管理办法

2. 云南省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劳动保险基金社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逐步解决建筑安装施工企业(以下简称建安企业)劳动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劳保基金)筹集困难,企业负担畸轻畸重的矛盾,正确反映和评估企业的经济效益,使企业在平等条件下开展竞争,以增强企业活力,更好地保障退休职工基本生活,根据建安企业生产周期长,实行成本计价、劳保基金按国家规定费率从基建项目投资中收取以及施工队伍流动分散、建安企业退休职工多、负担重等特点,按照《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精神,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我省行政辖区范围内施工的建安企业,不论其隶属关系、企业性质,均应参加全省建安企业劳保基金的社会统筹管理。第三条 坚持“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视退休人数和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变化,适时调整劳保基金的收取费率。第四条 凡中央、省投资(含部分省投资)的建设工程(含技改、大修工程项目)以及国外投资、中外合资的工程,建设单位均按照《云南省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综合费用定额》(以下简称费用定额)规定的费率标准,直接向省建委统筹管理机构缴纳劳保基金;地州市投资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须直接向项目所在地建委(建设局)统筹管理机构缴纳劳保基金。建设单位必须在劳保基金缴纳后才能领取建筑许可证,批准开工报告。凡未缴纳的单位银行不予拨款、施工单位不得开工,未按此规定办理而擅自开工的,一经查实,处以应缴劳保基金总额10-30%的罚款,并转入基金,同时勒令停工。工程竣工后及时结算,多退少补。第五条 收取的劳保基金,由省建委统筹管理机构按照各地区各企业的退休人数,视收费情况,进行全省统一平衡调剂,通过开户银行按季划拨企业或主管局、公司,并通知当地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凡已参加地方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企业,应按统筹规定,及时如数向当地社保管理部门缴纳统筹费用。逾期不缴的,社保机构有权通知建委(建设局)统筹管理机构停拨劳保基金,并直接进行划拨。
  经省建委批准在我省承担施工任务的省外建安企业,所收取的劳保基金按费用定额规定比例扣除2%管理服务费后,返还给企业。第六条 计提的劳保基金可列入计算产值,但不作为竞争费用项目,施工承包阶段单列计算并按专用基金核算管理。劳保基金在建设银行设立专户,专款专用,存入银行的基金按同期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利息转入基金。劳保基金不计征税费。第七条 根据劳保基金的不同分类及用途,应建立健全与之相适应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财务管理和财经纪律,并接受财政、审计、工会及离退休职工的监督。按规定及时向上一级统筹管理机构和当地社保部门报送会计、统计报表。第八条 建安企业劳保基金社会统筹管理是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在省、地(州、市)县(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及社保部门的领导下,由各级建委(建设局)组织实施。各级建委(建设局)可视工作的实际需要,在不增加编制的前提下,抽专人负责劳保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所需管理服务费从征收的基金总额中提取1.2%,其中,0.2%交社保部门。劳保基金除自求平衡调整外,还应从总额中提取5%作风险积累金,其中1%上交省社保部门。第九条 省建委可据此办法与省劳动厅共同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备案后执行。第十条 现已实行建安企业社会统筹的地区,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今后国家如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劳动厅负责解释。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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