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行业管理办法

2024-05-16

1. 昆明市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行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以下简称劳保费用)的统一收取,建立劳动保险基金,使之专款专用,由行业内部进行平衡调剂,解决建筑企业劳保负担畸轻畸重的问题,保证在职职工的劳保待遇及离、退休职工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稳定。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昆明市辖行政区范围内施工,并按《云南省建筑安装工程综合费用定额》 提取劳保费用的国营、城乡集体建筑企业 ,均按本办法实行劳保费用行业管理。第三条 劳保费用的来源、标准和缴纳
  1、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和省建委(87)云建字 198 号文规定,施工企业劳保费用在建设工程造价中提取。其收费标准按照《云南省建筑安装工程综合费用定额》的规定执行。
  2、凡在我市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项目(含市政工程),不论其资金来源如何,建设单位均应向劳保费用行业管理部门交纳劳保费用。今后,建筑企业不再直接向建设单位收取劳保费用,但在施工企业统计完成的总产值中,应计入这部分劳保费用。
  3、由市规划处代劳保费用行业管理部门收取劳保费用。建设单位按规定缴纳劳保费用后,方可领取“建筑许可证”和“开工报告”。对不按规定缴纳劳保费用的单位,一经查出,除处于劳保费用一倍的罚款外,同时勒令停工,吊销建筑许可证。
  4、根据省政府云政发(90)104号文件规定,劳保费用不作为制定工程标底的依据,不参与投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投、议标,挤占、减免劳保费用。
  5、实行行业管理的劳保费用,如年度结算收支差额大于10%时,由市建管局测算后,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调整劳保费率。第四条 劳保费用支出项目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离、退休人员待遇的规定及省建委(87)云建定字第198号文有关“劳保支出”的范围,支出以下项目:
  1、离、退休金。
  2、离、退休职工按规定应享受的各种补贴。
  3、因工致残离、退休后饮食起居不能自理的护理费。
  4、六十年--七十年代退职职工生活费。
  5、离、退休职工医疗费、抚恤费、困难补贴费。
  6、在职职工六个月以上病假工资及医疗费。
  7、按规定应在劳保费用中开支的其它费用。第五条 劳保费用的支付:
  1、市属国营建安企业及实行离、退休制度的集体建安企业,按本办法第四条,1-4项企业实际发生数,由管理部门核发。5-7项,根据劳保金收缴情况及企业承受能力,核定适当比例返回企业包干使用,不足部分由企业列入营业外支出,节余留用。
  2、未实行离、退休制度的集体所有制施工企业,所收劳保费用适当返回,作为企业劳保基金或职工养老金专款专用。具体返回比例另行定。
  3、在昆的中央、省属施工企业,根据其在昆承建工程项目中实际收取的劳保费用,如数返回。
  4、经批准到昆承揽建安工程的省外及地州(市)、县施工企业,劳保费用适当返回。未经批准自行进昆的,劳保费不予返回。第六条 劳保费用的管理:
  1、劳保费用实行统一收取、平衡调剂、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拉用。
  2、统收的劳保费用在建设银行设立专户,所得利息计入劳保费用中。
  3、管理部门要建立劳保费的审核制度、会计制度和劳保费用的收支月报、年报制度,接受财政、审计及社保部门的监督。
  4、实行劳保费用行业管理的建筑企业,按管理部门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接受其检查和监督。对离、退休职工的管理和服务工作,仍由各企业负责。
  5、对已参加退休费社会保险统筹的建安企业,除参加劳保费用行业管理外,仍可按劳动部门规定的范围和项目参加社会统筹。参加社会统筹的费用由企业直接与社会保险统筹部门结算。
  6、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要尽职尽责,严格按规定办事,制止和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不准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第七条 建筑企业劳保费用行业管理,是“社会劳保统筹”的一部分,在省建委及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部门的指导下,由市建管局统一管理,设立部门组织实施,所需业务费用由统收劳保费用中支出。第八条 劳保费用在统筹安排留有足够的周转金后,当年结余交社保部门统一管理。

昆明市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行业管理办法

2. 昆明市筹集建筑业企业劳动者保障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业企业劳动者保障费的筹集管理工作,维护建筑业企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设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建设工程活动的施工企业,分为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劳动者保障费(以下简称建筑业劳保费)是指按照《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规则》中规定计取的建筑业企业应当为劳动者缴纳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的专项费用。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建设单位和建筑业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本市建筑业劳保费筹集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建设工程项目为对象,实行统一计取标准,统一向建设单位收缴,统一向建筑业企业返还、调剂的原则。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四区范围内的建筑业劳保费筹集管理工作。

  其余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滇池旅游度假区、呈贡新区、空港经济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所属区域范围内的建筑业劳保费筹集管理工作,同时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六条 建筑业劳保费按照《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规则》确定的建设工程投资额的3%筹集。建设工程造价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单位可以提出申请分期缴纳,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管委会批准后,签订分期缴纳建筑业劳保费协议,但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60%。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收取建筑业劳保费。第八条 建筑业劳保费的收取,使用财政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资金纳入同级财政专户代管,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筹集的建筑业劳保费产生的利息收入并入本金。第九条 已缴纳建筑业劳保费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支付工程价款时,可以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扣除已缴纳的建筑业劳保费。第十条 建筑业劳保费在建设工程招投标文件中单列计算,不得列入竞标价。

  建筑业劳保费不得以任何形式予以减免。

  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规定,筹集的建筑业劳保费,不再计征税、费。第十一条 根据本办法规定筹集的建筑业劳保费,按照下列规定返还给建筑业企业:

  (一)企业为全部实有在册劳动者购买养老、医疗社会保险和建筑业企业危险作业意外伤害险的,按照所收建筑业劳保费的97%返还;

  (二)企业为全部实有在册劳动者购买养老或者医疗社会保险之一,并购买建筑业企业危险作业意外伤害险的,按照所收建筑业劳保费的90%返还;

  (三)企业未为全部实有在册劳动者购买养老或者医疗社会保险,但购买了建筑业企业危险作业意外伤害险的,按照所收建筑业劳保费的75%返还;

  (四)仅为企业劳动者购买建筑业企业危险作业意外伤害险的,按照所收建筑业劳保费的60%返还。第十二条 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建筑业企业持下列资料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管委会办理返还建筑业劳保费手续:

  (一)建筑业劳保费缴款通知单(原件);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三)《昆明市建筑业劳保费管理手册》(以下简称《手册》);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劳动者工资花名册;

  (五)购买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或者建筑业企业危险作业意外伤害险的相关凭证(复印件);

  (六)法定代表人委托函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外埠在昆承建建设工程的建筑业企业除提供前款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出具入昆施工备案登记手续。第十三条 建筑业企业持下列资料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手册》: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在指定银行设立的建筑业劳保费专户凭证。

  提交前款规定的资料时,应当一并提交原件供查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