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各级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办法

2024-05-14

1. 海南省各级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证对本省各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监督工作依法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参照《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市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下级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第三条 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财政部门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向各部门批准预算的情况、预算执行情况、执行过程中预算调整情况及预算收支变化情况;
  (二)财政、税务等征收部门,依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税收收入、国有资产收益、专项收入和其他收入等本级预算收入情况;
  (三)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预算级次和程序、用款单位的实际用款进度,拨付预算支出资金情况;
  (四)财政部门依照国家及本省的有关规定和财政管理体制,拨付补助下级财政支出资金和办理结算情况;
  (五)财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管理国内外债务还本付息情况;
  (六)本级各部门执行年度支出预算和财政、财务制度,以及相关的经济建设和事业发展情况;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预算收入的上缴情况;
  (七)同级国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退库和预算支出的拨付情况;
  (八)预算执行中的其他收支情况。第四条 对本级其他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财政部门管理的预算外资金、财政有偿使用资金和其他基金、资金的收支和结存情况;
  (二)本级各部门管理和使用预算外资金的收支和结存情况。第五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应当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审计。上级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意见书中已经列明的内容,下级审计机关应当不再进行审计;下级审计机关已经审计的内容,应当将审计意见及时报送上级审计机关。第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下级人民政府在预算执行和决策中,执行预算和税收法律、法规,分配使用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预算外资金和其他财政资金等关系本级财政工作全局的问题,进行审计或者审计调查。第七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财政收支情况采取就地审计或者送达审计的方式进行审计,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分阶段实施。对财政收支中的特定事项,应当及时组织专项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第八条 审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提出对上一年度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报告。
  审计机关应当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安排,受本级人民政府的委托,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对上一年度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第九条 财政税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审计机关的要求向审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
  审计机关对下级人民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审计或者审计调查所需要的资料,应当提前一周通知下级人民政府提供。第十条 对本级财政税务部门和其他部门在组织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审计机关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有关规定,出具审计意见书或者作出审计决定,并限期改正。必要时,应当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意见。
  审计机关应当对审计决定的执行和审计建议的采纳情况进行监督,对逾期仍不执行审计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审计建议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提请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第十一条 本级人民政府财政税务部门和其他部门发布的涉及财政收支的规范性文件,与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或者有不适当之处,应当纠正或者完善的,审计机关可以提出处理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决定。第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意见书、作出的审计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该审计机关、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审计机关提出申诉,收到申诉的机关应当认真办理,并给予书面答复。第十三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拒绝或者阻碍审计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海南省各级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办法

2. 海南省建帐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会计建帐工作,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维护会计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属本省的建帐单位及建帐监督管理机构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帐单位,是指本省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应当设置会计帐户的个体工商户。
  建帐监督管理机构,是指县级以上财政主管部门下设的具体行使建帐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第三条 建帐监督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实施的原则。
  省、市、县、自治县财政主管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建帐监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第四条 各级税务、工商、审计、监察及银行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监督建帐单位依法建帐。第二章 管理部门、管理机构的职责第五条 县级以上财政主管部门依据同级人民政府授予的权限,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建帐监督管理的有关法规、规章、政策;
  (二)依照本办法对建帐监督管理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三)查处建帐监督管理过程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四)履行同级人民政府赋予的建帐监督管理的其他职能。第六条 省财政主管部门除履行前条规定外,还行使以下职能:
  (一)起草建帐监督管理的法规、规章;
  (二)制定、修改建帐监督管理的有关制度;
  (三)指导各市、县、自治县财政主管部门的建帐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 县级以上建帐监督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建帐监督管理的有关法规、规章和制度;
  (二)办理建帐单位建帐登记、年检、咨询工作;
  (三)指导、监督建帐单位依法建帐,对建帐单位的违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四)负责本辖区内会计帐簿的发售工作;
  (五)承办同级财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八条 省建帐监督管理机构除履行前条职责外,还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全省会计帐簿统一编号、印制工作;
  (二)指导各市、县、自治县建帐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第三章 建帐登记与年检第九条 建帐单位应当按照属地原则向所在地建帐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建帐登记和年检。第十条 下列单位必须向省建帐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建帐登记和年检:
  (一)省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二)海口地区的省属企业。第十一条 建帐登记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一)建帐登记时间;
  (二)建帐登记证号;
  (三)建帐单位名称、地址;
  (四)建帐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
  (五)建帐单位会计负责人姓名;
  (六)建帐单位的帐簿名称及编号;
  (七)国家规定登记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 建帐单位应当在依法设立后30日内,向所属建帐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建帐登记。第十三条 建帐单位申请办理建帐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帐登记申报表;
  (二)批准设立建帐单位的审批文件或者有关证照原件和复印件;
  (三)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会计证原件和复印件;
  (四)经办人员的单位介绍信、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五)总分类帐、银行存款日记帐、现金日记帐;
  (六)经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用计算机替代手工记帐的建帐单位应当提交《计算机替代手工记帐许可证》;
  (七)国家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建帐单位同时启用多本银行存款日记帐和现金日记帐的,应当全部纳入建帐登记范围。第十四条 建帐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建帐登记申报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据前条规定进行审查,作出合格或者不合格的决定。合格的,发给《建帐登记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说明理由。第十五条 《建帐登记合格证》是建帐单位依法建帐的凭证,不得转借、涂改、买卖或者伪造。第十六条 建帐单位依法变更时,应当自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的有关资料向原建帐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第十七条 建帐单位破产、撤销、解散的,应当自注销或者吊销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资料向原建帐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第十八条 每年1月31日前,建帐单位应当向原建帐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年检。
  建帐单位申请办理建帐年检时,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一)《建帐登记合格证》;
  (二)上年度的总分类帐、银行存款日记帐和现金日记帐。
  建帐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年检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建帐单位,予以办理年检手续;不合格的,应当说明理由。

3. 海南省审计监督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审计监督,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审计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开展审计监督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审计机关依据审计法和其他法律、法规以及本条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审计工作的领导,支持审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第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绩效审计工作,评价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及其相关经济活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促进管理绩效的提高。第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计算机数据信息和网络信息系统进行审计监督。第六条 审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开审计结果。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应当重点报告对预算执行的审计情况。必要时,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

  审计工作报告所列问题的纠正情况和处理结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当年年底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履行职责中需要审计机关审计的重大事项,可以要求同级人民政府责成审计机关审计并报告审计结果。第八条 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九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第二章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第十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上一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其审计管辖范围内设立派出机构。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开展审计业务,可以聘请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参与审计或者委托法定专业鉴定机构、中介机构进行鉴定、审计、审核,并应当采取公开、公平、公正的措施予以确定。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回避,被审计单位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

  (二)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的;

  (三)与被审计单位、审计事项、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审计人员的回避,由审计机关负责人决定;审计机关负责人办理审计事项时的回避,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人决定。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威胁、打击报复审计人员。第十六条 审计人员应当保持审计的独立性,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的经营管理活动。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正职和副职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书面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意见。

  审计机关正职和副职负责人在任职期间除有下列情形外,不得随意撤换:

  (一)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因严重违法、失职受到处分,不适宜继续担任审计机关负责人的;

  (三)因健康原因不能履行职责一年以上的;

  (四)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任职条件的。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情况向有关纳税义务人、使用财政资金的单位和项目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审计机关审计时,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相关资料、电子数据和计算机技术文档。第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提供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谎报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数据信息。

  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海南省审计监督条例

4. 科学发展观坚持全面发展和协调发展,强调全面推进?

科学发展观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海南省各级财政部门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切实增强学习贯彻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力争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新贡献。
  一、以“四个坚持”为总揽,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
  海南各级财政部门必须把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核心内涵、基本要求和根本方法贯穿到财政事业发展的全过程,始终做到“四个坚持”。 
  一是坚持发展强财,经济发展方式更加科学。始终贯彻科学发展观所强调的发展第一要义,按照“一省两地”(新兴工业省,热带高效农业基地、热带海岛休闲度假胜地)的产业发展战略,支持高起点调整经济结构,积极发展热带特色的现代农业,集约发展充分利用本地优势资源的新型工业,大力发展以旅游业为龙头的现代服务业,更加注重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海洋经济,力争在特色优势产业领域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知识品牌,提升产业素质和市场竞争力。
  二是坚持科学聚财,财政保障能力不断增强。始终贯彻科学发展观所强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基本要求,注重经济预测监测和财力评估分析,根据经济运行的发展变化趋势,把握财政政策取向。深入推进财源建设,培植财源增长点,建立和完善促进财政收入稳定增长的长效机制,推动和实现财政自身的可持续发展,为改革发展提供更加坚实的财力支持。
  三是坚持为民用财,财政支出结构逐步优化。始终贯彻科学发展观所强调的以人为本的核心内涵和统筹兼顾的根本方法,从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不断调整和优化支出结构,加大对“三农”、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投入,不断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水平,保障和改善民生。
  四是坚持依法理财,财政资金管理规范高效。把依法理财、科学理财、民主理财的理念贯穿于财政工作的始终,加强财政法制建设,积极推进政务公开,自觉接受人大、审计和社会监督,建设“阳光财政”和“透明财政”。继续深化各项财政改革,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健全内控制度,完善岗责体系,建立科学合理、规范有序、执行严格、绩效考评的预算管理制度。强化财政资金监督,按照“统筹财政监督计划、统筹财政监督力量、统筹使用财政监督成果”的财政“大监督”思路,建立完善事前审核、事中监督、事后检查的财政监督运行机制,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二、以“三促三保”为重点,全面完成财政中心工作
  促发展毫不动摇。运用财税政策杠杆功能,通过注入资本金、财政贴息、财政补助和奖励等手段,把支持发展的重点切实转到推进“大企业进入、大项目带动”战略上来,支持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支持重点地区、重点项目和重点企业发展,支持东环铁路等重点基础设施建设,为构建具有海南特色的经济结构提供资金保障。继续规范财税优惠政策,全面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有违民生发展的不合理、不合法的收费项目,加强涉农、涉企收费监督,切实减轻企业和老百姓负担,优化投资环境。
  促改革决不退缩。支持洋浦保税港区建设,促进现代工业发展,提升经济总量;支持农垦体制改革,做好农垦下划管理后的财政管理工作,激发垦区活力,把海南农垦培育成新的经济增长点;支持旅游产业转型升级,提升其财政贡献率;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促进地方金融机构和农村金融体系的建立与完善;支持国有企业改革,盘活企业资产,提高国有资产经营收益;支持深化以“省直管市县”为重点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全面推进以乡镇机构改革、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综合改革。
  促开放坚定不移。围绕经济特区的“特”字做文章,始终服务于海南开放的大局,创造一个有利于对外开放的经济社会环境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支持航权开放,争取更加开放的出入境政策;加快推进国际旅游岛建设,全面提升旅游开放水平。 
  保民生千方百计。按照“民生为大,科学规划,统筹安排,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的要求,编制全省重点民生项目发展规划,进一步优化支出结构,加大民生投入,将新增财力的1/3以上用于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让老百姓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支农惠农方面,要进一步加大支农力度,积极推进财政支农资金整合,不断完善财政支农资金稳定增长机制;加强农村道路、沼气、用电、饮水等各项建设,改善农村生活条件;突出抓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加强农业综合开发,不断完善农业保险,促进农业持续增效;完善粮食直补、良种补贴、农业生产资料综合直补等措施,促进农民增收。教育方面,要在继续完善教育基础设施建设的同时,着力加强教师培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积极推进“教育移民扶贫”工程,将偏远贫困地区农村子女转移到城镇上学、培训和就业,促进贫困地区、民族地区教育事业发展;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健全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提高义务教育阶段公用经费标准和免费提供教科书标准;以市场为导向、以就业为中心,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同时支持高等教育。社会保障和就业再就业方面,要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完善退休人员养老金政策,加强和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现应保尽保,逐步提高低保标准,建立完善低保家庭生活消费品价格上涨动态补助和临时救助制度;落实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加强各类技能培训,建立和完善就业援助制度,改进和完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政策,健全社会保险、社会救助与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积极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医疗卫生方面,要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医疗保障体系和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巩固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加大城乡医疗救助力度,妥善解决群众就医难问题。文化体育方面,要加大文化基础设施投入,完成乡镇文化站、建制村文化室建设和改造,支持发展广播电视和体育事业,丰富群众文体生活。住房方面,要集中财力建设一批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保稳定义不容辞。继续加大财力性转移支付力度,有效缓解县乡财政困难,保证基层政权稳定和正常运转,促进区域协调发展。重点支持化解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矛盾以及重大历史遗留问题,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扎实推进平安海南建设,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保生态责无旁贷。坚持可持续发展的理念,资金安排主动向环境保护倾斜,支持生态省建设。健全生态保护支持保障机制和生态保护综合补偿机制,加大生态补偿性转移支付力度,支持补偿自然生态保护区、水源涵养区等重要生态功能区因保护生态而导致的财政损失。支持重点区域的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全面启动全省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基础设施建设,开展污染源普查和重点领域环境污染治理,提高环境污染治理能力以及加强防止生态破坏的监管能力。实施节能减排综合治理,支持开展林权改革试点,加强海防林建设,推进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工程,构筑环岛生态屏障,进一步提高全省生态保障能力,从源头上控制环境污染,全方位、多层次地推动生态文明建设。
  三、以“四个创新”为动力,全面提升财政管理水平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财政部门要从完善制度、创新机制入手,以公共化为取向,以均等化为主线,以规范化为原则,加快完善公共财政体制,提升财政管理水平,做到“四个创新”。
  一是财政收入方式创新。不断规范非税收入管理,全面启动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管,挖掘财政增收潜力,拓宽财政增收渠道。加强海域使用金、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并及时收缴入库。同时,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开展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试点工作。
二是财政管理体制创新。在科学划分省与市县事权的基础上,建立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省与市县财政管理体制。规范省对市县的转移支付制度,扩大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适当增加激励性转移支付,保证均衡性转移支付稳定增长,提高市县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
三是财政改革模式创新。近年来,海南各级财政部门深化改革,基本构建了公共财政体制框架,改革取得了显著成效。但由于理论和实践等客观因素的制约,目前的财政改革更多从局部着手,从单项业务出发,着眼短期,在整体推进、统筹安排方面存在欠缺。今后一段时期,要站在全局高度,重新考虑和调整改革规划和布局,探索建立有机统一、科学高效的财政改革模式。
  四是财政投入机制创新。在优化支出结构的同时,致力于财政投入方式研究,把财政投入与机制创新结合起来,建立与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财政投入机制,采取资金整合、财政贴息、购买服务、以奖代补等办法,实施财政投入绩效评价,将资金支持力度与预算执行效果紧密联系,充分调动预算部门的积极性,实现财政资金效益最大化。

5. 海南省财政厅的机构设置

 (机关党委、工会、团委、老干部工作处)承担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调查研究本省财政系统干部队伍建设状况;拟定并组织实施财政系统的教育培训规划;负责出国政审工作;承担机关工青妇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负责人:王艳萍 (负责人:陈卫群)拟定财政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制度;监督指导全省财政系统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办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承担普法工作。 (负责人:程媛)研究提出我省有关税收政策调整方案和建议;承担税收减免和税收政策调整的审核报批工作;组织有关税源调查、统计、分析;参与拟定年度税收计划;协调有关部门推进税制改革,协调处理税收争议;承办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负责人:吴一葵)研究提出我省财政政策、财政体制、预算管理制度和中长期财政规划的建议;拟定省本级预算编制政策,组织编制年度省本级预算草案;审核汇总全省年度预算草案;管理省本级预算指标;办理预算追加、调整事项;承担中央与省、省与市县财政结算工作;负责省对市县转移支付工作;承担清理规范公务员津补贴的具体工作;承担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承担省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车辆编制核定工作;承担省本级支出标准体系建设及项目库管理工作。 (负责人:文斌)组织预算执行及分析预测;拟定全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总预算会计工作,办理预算内外资金收支划拨和结算;负责财政总结算工作,审核汇总部门决算工作;统一管理省本级财政资金账户;负责国库资金调度和上下级资金对账,承担国库现金管理工作;承担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和兑付工作;统一管理省本级财政会计档案。 (负责人:刘芬)承担行政、政法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拟定行政性经费的财务管理制度;贯彻执行国家相应的经费管理制度和开支标准;监管有关经费及专项资金;承担统一着装管理工作;审核、批复分管部门和单位的年度决算;负责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管理。 (负责人:李治浩)承担教育、科技、文化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拟定事业单位通用的财务管理制度;贯彻执行国家相应的经费管理制度和开支标准;监管有关经费及专项资金;承担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具体工作;按规定管理重大科技专项资金;审核、批复分管部门和单位的年度决算。 (负责人:吴晓波)承担工业、交通、资源、建设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参与拟定重点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拟定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承担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审核、批复分管部门和单位的年度决算;承担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工作。 (负责人:陈芬)承担农业、林业、水利、农垦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拟定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办法和有关行业事业、企业财务管理制度;管理支农专项资金;管理政策性农业和扶贫专项贷款贴息,统筹安排财政扶贫资金;审核、批复分管部门和单位的年度决算。 (负责人:郝传萍)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卫生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管理省本级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和贯彻实施有关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编制省本级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审核全省社会保险基金和就业资金预决算草案。 (负责人:吴光伟)承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旅游、商务等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提出我省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财政政策建议;拟定企业财务制度及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有关工作;承担有关资产评估管理工作。 (非税收入管理局负责人:许思茂)负责全省非税收入管理工作;拟定和贯彻执行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和国有海域使用金收入的政策规定;负责编制和汇总省本级非税收入年度征收计划;负责省本级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和稽查工作;负责全省非税收入统计和分析工作;管理财政票据。 (负责人:陈华)拟定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和政策;制定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负责审核省本级预算部门和单位政府采购预算;对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承担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建立和管理省本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处理投诉;统计汇总政府采购信息;开展加入WTO《政府采购协议》的研究工作。 (负责人:杨传喜)拟定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制度和政策,监督检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政策的执行情况;负责办理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关审批事项。 (负责人:梁誉腾)负责政府外债的有关管理工作;办理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的有关业务;参与国外贷款的谈判与磋商业务,审核办理担保手续;按规定管理政策性金融业务;负责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组织农业保险工作;负责地方金融企业财务、国有资产和国债发行兑付监管工作。 (行政审批办公室负责人:姚志伟)负责全省会计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注册会计师行业规章制度;负责全省会计从业资格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按照规定承担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管理工作;承担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业务的工作;承担行政许可事项审批工作。 (监督检查局负责人:桑进)拟定财政监督检查的政策和制度;监督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承担监督检查会计信息质量和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质量的有关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承担财政监察特派员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负责人:王雅林)研究建立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制度和评价体系;拟定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及评价标准;组织实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 (负责人:麦正华)承担财政监督职能,依法对市县和省直部门财政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全省财经秩序。 (负责人:唐卓贤)拟定全省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及项目、资金、财务管理制度;编制农业综合开发规划;管理监督和统筹安排省本级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组织和检查全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执行情况。 (负责人:吴文福)主要任务:负责机关后勤服务工作;承办机关授权管理的有关工作等。其职责如下:(一)负责厅机关后勤工作的组织规划与协调;制订有关服务管理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二)承担厅机关各种会议的会务和来客接待工作。(三)负责厅机关文件、资料的印刷工作。(四)负责厅机关办公大楼、职工宿舍和其他公用设施的建设、分配、维修管理;负责房改和房改资金管理工作。(五)负责机关车辆、配电、空调、电梯、电话等设施的购置、保管、使用和维修工作。(六)负责厅机关和服务中心的财务、财产物资管理及核算工作。(七)负责厅会议室、传达室、收发室、食堂、副食基地管理工作,并按厅机关要求提供服务。(八)负责厅机关办公大楼、宿舍区安全保卫、消防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九)负责厅机关办公大楼、宿舍区环境卫生、绿化等工作。(十)对厅属经营性企事业单位实施管理和监督,并兴办和管理中心直属经济实体。(十一)负责厅机关职工的福利、公费医疗、体检、公民义务献血等工作。(十二)办理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海南省财政国库支付局负责人:方光荣)主要任务:负责选派省直单位会计人员,并进行考核和管理;参与省直单位预算编制工作等。其职责如下:(一)对省直行政单位和财政拨款及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省直单位)的会计人员(含会计员和出纳员)、帐务和帐户实行统一集中管理。(二)负责派驻会计人员的选派、考核和管理。(三)检查监督派驻单位的财务工作。(四)负责省直单位人员工资实行统一集中发放和办理社会保障费有关业务。(五)参与省直单位预算编制工作。(六)负责向省财政厅报告派驻单位财政资金使用及其他收支情况。(七)办理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负责人:苏才丰)主要任务: 负责全省财政系统信息化规划制订、网络建设和管理、计算机网络安全保密等工作,指导市县财政部门信息化建设项目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财政业务应用信息系统开发和数据处理、财政系统应用软件技术评审和应用推广等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财政系统信息业务技术培训工作;承办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其职责如下:(一)负责制定财政系统信息化建设规划,拟定财政业务信息化流程和财政数据信息化标准,指导市县财政部门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实施。(二)负责财政系统局域网、广域网、互联网及相关网络的建设、管理和运维工作,建立网络安全管理机制;负责财政厅内部网站和门户网站建设和维护,为财政部门及相关部门提供信息服务。(三)负责财政管理信息系统的设计、开发、实施和运维,承担引进应用软件的技术评审和实施。(四)负责财政系统计算机操作系统、数据管理系统和计算机网络系统等软硬件的选型、审核和运维;负责厅机关计算机等信息化资产的配置和管理。(五)负责财政资金电子运转的安全监管和财政业务电子数据处理。(六)参与省级预算部门信息化项目预算的编审工作;负责财政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的监管工作。(七)负责财政系统计算机网络信息安全保密的监管。(八)承担财政系统干部及相关部门信息技术培训工作。(九)承担海南省财政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十)指导市县财政信息化建设工作。(十一)办理厅领导交办其他事项。 (负责人:罗长虹)主要任务:接受财政部和省财政厅的指导和委托,承担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概、预(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工作;具体实施对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进行建设项目后评价等。其职责如下:(一)承担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概、预(结)算审查,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材料设备降价处理和工程 报废签署审查意见。(二)承担财政性投资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国土资源勘探等项目的评估咨询及后评价工作,为财政部门提供项目前期决策分析及项目建成后效益评价。(三)承担财政性投资项目招标标底编制、评审及有关管理工作。(四)开展以财政性投资咨询有关的市场研究、财务管理和分析、投资风险分析、信息服务等业务,为政府提出投资政策建议。(五)参与财政投资项目的财务资金管理,组织实施对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六)研究提出财政专项投资项目的综合定额,参与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负责管理投资评审经费。(七)办理厅领导和有关处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负责人:孙业生)主要任务:具体负责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罚没等财政票据管理;负责全省核算单位建帐管理工作。其职责如下:(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财政票据、建帐管理的法规、政策、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研究拟定加强和规范财政票据、帐簿监管的措施和建议。(二)负责全省财政票据的式样审定、印(监)制、发放、保管、核销和财政票据监制章的式样确定、制作、保管和换版工作;监督承印企业做好财政票据的印制工作。(三)监督省本级执收执罚单位执收执罚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四)负责省本级财政票据存根审核、销毁工作。(五)负责全省会计帐簿的统一编号、印制和辖区内帐簿的发售工作。(六)负责办理省本级各单位建帐登记和年检。(七)指导、监督省本级各单位依法使用财政票据和依法建帐;受理有关违法举报事项。(八)检查指导各市县财政票据、建帐监督管理机构的业务工作。(九)办理厅领导和有关处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负责人:彭运洪)主要任务:负责对全省彩票市场进行监管,稽查,打击私彩活动。其职责如下:(一)负责对全省彩票市场进行监督管理,查处和打击私人彩票营销活动。(二)对全省彩票的发行销售进行监管;审核有关彩票的各类宣传稿件;对承销公司的资格进行审查。(三)督促有关单位将全省彩票发行所得的社会福利基金、体育基金及时足额缴入省财政专户。(四)根据国家政策许可,或经省政府批准,发行、代销其他类型的彩票,为发展我省各项事业筹集资金。(五)办理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负责人:王录光)主要任务:对全省注册会计师行业、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注册税务代理师行业实行自律性行业管理;负责协调行业内外关系等。其职责如下:(一)审核报批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税务代理机构,并监督、管理其业务工作。(二)审批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并监督、管理其业务工作。(三)审批和管理协会会员。(四)组织实施我省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的全国统一考试。(五)组织实施我省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后续教育工作。(六)组织实施有关注册会计师行业、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注册税务师行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准则、规则、执业道德守则,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七)拟订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注册税务师行业管理办法、制度,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八)组织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任职资格及其执业机构的年度检查;对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税务代理机构设立资格和执业情况进行年度检查。(九)受省财政厅委托,办理对注册会计师行业、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注册税务师行业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十)组织和促进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注册税务师行业之间、与国内外同行之间的业务交流,协调行业内部关系与行业外部关系;维护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事务所和注册资产评估师、税务代理机构和注册税务师的合法权益。(十一)办理法律、法规规定和省财政厅授权的其他工作。(十二)办理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海南省财政厅的机构设置

6. 海南省财政厅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财政、财务和会计管理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依法拟定并组织实施本省国家财税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依法拟定并组织实施本省财政、财务和会计管理的政策、法规规章和发展规划、计划。(二)负责我省涉外财政、债务等的国际谈判工作,开展财税领域国际交流与合作。(三)承担省本级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年度省本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省政府委托,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报告省本级、市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组织制订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完善转移支付制度。负责组织制定全省公务员津贴补贴政策,指导市县组织做好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工作。(四)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财政票据。拟定彩票管理政策和有关办法,监督管理全省彩票市场,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五)组织推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省本级国库业务,按规定承担省本级财政资金账户和国库现金管理工作。负责拟定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实施。(六)提出本省税收政策建议,确定财政税收收入计划,指导监督财税政策的贯彻和执行。(七)拟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按规定管理省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制定需要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审核省本级部门单位车辆编制。负责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和财政预算内的国际收支管理。(八)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全省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拟定我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收取省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拟定并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按规定管理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参与拟定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按规定管理资产评估工作。(九)负责办理和监督省本级的经济发展支出、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参与拟定重点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制定我省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负责农业综合开发管理工作。(十)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省本级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并组织实施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编制省本级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审核汇总全省社会保障和就业资金预决算草案。(十一)拟定和执行政府在国内债务管理的制度和政策,依法拟定本省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和办法,防范财政风险。负责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以及财政部代地方发行政府债券管理。(十二)负责管理全省的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拟定我省会计工作管理细则和办法,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十三)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建立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体系,开展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负责省财政监察特派员办公室的工作。(十四)负责对所属事业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的检查监督,协同有关部门监管其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十五)承办省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工作:检查指导各市县财政工作。

7. 如何将科学发展观转化为工作的思路和措施

  科学发展观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海南省各级财政部门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切实增强学习贯彻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力争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新贡献。
  一、以“四个坚持”为总揽,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
  海南各级财政部门必须把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核心内涵、基本要求和根本方法贯穿到财政事业发展的全过程,始终做到“四个坚持”。
  一是坚持发展强财,经济发展方式更加科学。始终贯彻科学发展观所强调的发展第一要义,按照“一省两地”(新兴工业省,热带高效农业基地、热带海岛休闲度假胜地)的产业发展战略,支持高起点调整经济结构,积极发展热带特色的现代农业,集约发展充分利用本地优势资源的新型工业,大力发展以旅游业为龙头的现代服务业,更加注重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海洋经济,力争在特色优势产业领域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知识品牌,提升产业素质和市场竞争力。
  二是坚持科学聚财,财政保障能力不断增强。始终贯彻科学发展观所强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基本要求,注重经济预测监测和财力评估分析,根据经济运行的发展变化趋势,把握财政政策取向。深入推进财源建设,培植财源增长点,建立和完善促进财政收入稳定增长的长效机制,推动和实现财政自身的可持续发展,为改革发展提供更加坚实的财力支持。
  三是坚持为民用财,财政支出结构逐步优化。始终贯彻科学发展观所强调的以人为本的核心内涵和统筹兼顾的根本方法,从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不断调整和优化支出结构,加大对“三农”、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投入,不断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水平,保障和改善民生。
  四是坚持依法理财,财政资金管理规范高效。把依法理财、科学理财、民主理财的理念贯穿于财政工作的始终,加强财政法制建设,积极推进政务公开,自觉接受人大、审计和社会监督,建设“阳光财政”和“透明财政”。继续深化各项财政改革,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健全内控制度,完善岗责体系,建立科学合理、规范有序、执行严格、绩效考评的预算管理制度。强化财政资金监督,按照“统筹财政监督计划、统筹财政监督力量、统筹使用财政监督成果”的财政“大监督”思路,建立完善事前审核、事中监督、事后检查的财政监督运行机制,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二、以“三促三保”为重点,全面完成财政中心工作
  促发展毫不动摇。运用财税政策杠杆功能,通过注入资本金、财政贴息、财政补助和奖励等手段,把支持发展的重点切实转到推进“大企业进入、大项目带动”战略上来,支持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支持重点地区、重点项目和重点企业发展,支持东环铁路等重点基础设施建设,为构建具有海南特色的经济结构提供资金保障。继续规范财税优惠政策,全面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有违民生发展的不合理、不合法的收费项目,加强涉农、涉企收费监督,切实减轻企业和老百姓负担,优化投资环境。
  促改革决不退缩。支持洋浦保税港区建设,促进现代工业发展,提升经济总量;支持农垦体制改革,做好农垦下划管理后的财政管理工作,激发垦区活力,把海南农垦培育成新的经济增长点;支持旅游产业转型升级,提升其财政贡献率;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促进地方金融机构和农村金融体系的建立与完善;支持国有企业改革,盘活企业资产,提高国有资产经营收益;支持深化以“省直管市县”为重点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全面推进以乡镇机构改革、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综合改革。
  促开放坚定不移。围绕经济特区的“特”字做文章,始终服务于海南开放的大局,创造一个有利于对外开放的经济社会环境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支持航权开放,争取更加开放的出入境政策;加快推进国际旅游岛建设,全面提升旅游开放水平。
  保民生千方百计。按照“民生为大,科学规划,统筹安排,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的要求,编制全省重点民生项目发展规划,进一步优化支出结构,加大民生投入,将新增财力的1/3以上用于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让老百姓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支农惠农方面,要进一步加大支农力度,积极推进财政支农资金整合,不断完善财政支农资金稳定增长机制;加强农村道路、沼气、用电、饮水等各项建设,改善农村生活条件;突出抓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加强农业综合开发,不断完善农业保险,促进农业持续增效;完善粮食直补、良种补贴、农业生产资料综合直补等措施,促进农民增收。教育方面,要在继续完善教育基础设施建设的同时,着力加强教师培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积极推进“教育移民扶贫”工程,将偏远贫困地区农村子女转移到城镇上学、培训和就业,促进贫困地区、民族地区教育事业发展;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健全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提高义务教育阶段公用经费标准和免费提供教科书标准;以市场为导向、以就业为中心,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同时支持高等教育。社会保障和就业再就业方面,要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完善退休人员养老金政策,加强和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现应保尽保,逐步提高低保标准,建立完善低保家庭生活消费品价格上涨动态补助和临时救助制度;落实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加强各类技能培训,建立和完善就业援助制度,改进和完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政策,健全社会保险、社会救助与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积极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医疗卫生方面,要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医疗保障体系和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巩固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加大城乡医疗救助力度,妥善解决群众就医难问题。文化体育方面,要加大文化基础设施投入,完成乡镇文化站、建制村文化室建设和改造,支持发展广播电视和体育事业,丰富群众文体生活。住房方面,要集中财力建设一批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保稳定义不容辞。继续加大财力性转移支付力度,有效缓解县乡财政困难,保证基层政权稳定和正常运转,促进区域协调发展。重点支持化解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矛盾以及重大历史遗留问题,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扎实推进平安海南建设,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保生态责无旁贷。坚持可持续发展的理念,资金安排主动向环境保护倾斜,支持生态省建设。健全生态保护支持保障机制和生态保护综合补偿机制,加大生态补偿性转移支付力度,支持补偿自然生态保护区、水源涵养区等重要生态功能区因保护生态而导致的财政损失。支持重点区域的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全面启动全省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基础设施建设,开展污染源普查和重点领域环境污染治理,提高环境污染治理能力以及加强防止生态破坏的监管能力。实施节能减排综合治理,支持开展林权改革试点,加强海防林建设,推进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工程,构筑环岛生态屏障,进一步提高全省生态保障能力,从源头上控制环境污染,全方位、多层次地推动生态文明建设。
  三、以“四个创新”为动力,全面提升财政管理水平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财政部门要从完善制度、创新机制入手,以公共化为取向,以均等化为主线,以规范化为原则,加快完善公共财政体制,提升财政管理水平,做到“四个创新”。
  一是财政收入方式创新。不断规范非税收入管理,全面启动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管,挖掘财政增收潜力,拓宽财政增收渠道。加强海域使用金、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并及时收缴入库。同时,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开展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试点工作。
  二是财政管理体制创新。在科学划分省与市县事权的基础上,建立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省与市县财政管理体制。规范省对市县的转移支付制度,扩大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适当增加激励性转移支付,保证均衡性转移支付稳定增长,提高市县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
  三是财政改革模式创新。近年来,海南各级财政部门深化改革,基本构建了公共财政体制框架,改革取得了显著成效。但由于理论和实践等客观因素的制约,目前的财政改革更多从局部着手,从单项业务出发,着眼短期,在整体推进、统筹安排方面存在欠缺。今后一段时期,要站在全局高度,重新考虑和调整改革规划和布局,探索建立有机统一、科学高效的财政改革模式。
  四是财政投入机制创新。在优化支出结构的同时,致力于财政投入方式研究,把财政投入与机制创新结合起来,建立与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财政投入机制,采取资金整合、财政贴息、购买服务、以奖代补等办法,实施财政投入绩效评价,将资金支持力度与预算执行效果紧密联系,充分调动预算部门的积极性,实现财政资金效益最大化。

如何将科学发展观转化为工作的思路和措施

8. 哪里有《海南省产业园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是这个吧:
海南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14-09-30 08:49 来源: 海南日报
字号:
海南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海南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重新修订印发〈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文资〔2012〕4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文化产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琼府〔2011〕5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提高海南省文化产业整体实力,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战略性调整,推动文化产业跨越式发展。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体现国家、海南省文化发展战略和规划,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文化产业发展政策和公共财政基本要求,坚持“诚实申报、科学管理、公开透明、绩效优先”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四条 海南省文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文化办)、省财政厅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共同管理专项资金。
省文化办负责专项资金的业务管理,提出项目年度扶持方向和支持重点,制订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和建立文化产业项目库,组织申报年度资金使用安排计划,提出专项资金安排方案建议,督促年度项目执行和绩效评价。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对省文化办提出的年度支持项目及专项资金安排方案进行审核,汇总项目支出预算并报省政府审定、省人大批准,办理预算批复、资金拨付,做好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绩效考核工作。
第二章 支持方向与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
(一)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对全省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改革中有关费用予以补助,并对完成转企改制的文化企业发展予以重点扶持。
(二)构建现代文化产业体系。重点支持省政府批准设立的省级文化产业基地、产业园区、示范基地和海南省改革发展规划所确定的文化重点工程及项目,对文化内容创意生产、人才培养予以支持,并向特色文化产业和新兴文化业态倾斜。
(三)培育骨干文化企业。对省政府确定组建的大型文化企业集团公司重点发展项目予以支持;对文化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联合兼并重组和股份制改造等经济活动予以支持;对经省有关部门认定的省级文化产业重点项目以及在海南以独立法人资格注册,从事文化体育产业的大型骨干文化企业予以支持;对文化企业引进并经省政府认定的经营性国际或国家级大型会展、文化活动、体育赛事和精品演出予以支持。
(四)促进金融资本和文化资源对接。对文化企业利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渠道融资发展予以支持;对文化企业上市融资、发行企业债券等活动予以支持。
(五)推进文化科技创新和文化传播体系建设。对文化企业开展高新技术研发与应用、技术装备升级改造、数字化建设、传播渠道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等予以支持。
(六)推动文化企业“走出去”。对文化企业扩大出口、开拓国际市场、境外投资等予以支持。
(七)省政府认定的其他文化产业发展领域。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方式:
(一)项目补助。对符合支持条件的文化企业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重点发展项目所需资金给予补助。
(二)贷款贴息。对符合支持条件的文化企业通过银行贷款实施重点发展项目所实际发生的利息给予补贴。年贴息率最高不超过当年国家规定的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补贴额最高不超过实际利息发生额。
(三)补充国家资本金。对国有独资、国有控股文化企业实施股份制改造或跨区域整合可适当补充国家资本金。
(四)保费补贴。对符合支持条件的申报单位通过保险公司实施重点发展项目所实际发生的保费给予适当补贴;对文化出口重点项目所必须的财产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费用,凭保险合同、保险费发票等有效凭证给予补贴。
(五)绩效奖励。对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且获得省部委以上表彰的省文化产业重大项目、文化企业引进并经省政府认定的经营性国际或国家级大型会展、文化活动、体育赛事和精品演出给予适当奖励,对文化出口重点企业按照出口实绩给予奖励。
(六)经省政府批准的其他支持方式。
第三章 项目申报的基本条件
第七条 专项资金所支持的文化产业项目,应当符合海南省文化改革发展规划要求,对海南省文化产业发展具有引导和带动作用的项目。
第八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在海南省内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独立核算的文化企业;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
(三)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3年内无违法违规经营和欠税等不良记录;
(四)符合海南生态、环保要求;
(五)诚信经营,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六)正常发放职工工资,按国家规定正常给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第九条 省直各部门和各市县要建立规范的项目申报审核机制,重点是审核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资格;申报程序是否符合要求;有关申报文件材料是否真实有效等。
第十条 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都要实行项目库管理
(一)项目库是对预算项目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的数据库系统,分为省文化办项目库和财政项目库,具体要求按《海南省省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项目库中的项目实行实时、滚动管理,对需要纳入项目库的当年和以后年度项目,可随时申报,纳入管理。
第十一条 所有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都需要纳入海南省文化产业项目信息管理系统管理。
第四章 项目申报程序
第十二条 省文化办根据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文化产业发展需要,会同省财政厅于每年7月底前印发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和申报通知。
第十三条 项目申请人的申报材料
(一)基本材料。项目申请人应按要求提交项目申请书,并附上《项目逻辑模型表》和《项目绩效目标表》及其他相关材料。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申请人基本情况、项目背景材料、项目绩效目标及主要内容、项目执行进度安排、申请资金金额及预算安排、以前年度财政资金支持情况、自筹资金安排情况和其他相关内容。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还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等复印件。
(二)专项材料。不同的申请人还应按项目资金的用途分别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项目补助的,需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相关合同等复印件。
2、申请贷款贴息的,需提供银行贷款合同、贷款承诺书、付息凭证等复印件。
3、申请补充国家资本金的,需提供相关经济行为审批文件、企业内部相关经济行为决策文件、中介机构验资报告及审计报告等复印件。
4、申请保费补贴的,需提供保险合同、保险费发票等复印件。
5、申请绩效奖励的,需提供相关批准文件、合同、海外活动的相关原始支付凭证、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复印件。
6、省文化办、省财政厅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项目申请人应按以下程序进行申报:
(一)省直各部门,资产、财务关系在省财政厅单列的省级文化企业,直接向省文化办、省财政厅申报;
(二)省直各部门归口管理的申报单位,由主管部门汇总审核后报送省文化办、省财政厅;
(三)市县申报单位,由各市县文化办组织申报,并商市县财政局审核后,以市县财政局文号上报省文化办、省财政厅。
第五章 项目预算的评审、审核和执行
第十五条 项目预算的评审
(一)省文化办会同省财政厅根据本办法制定项目评审标准。
(二)省文化办按照年度部门预算编制指南、编制时间和要求,于每年8月31日前受理申请人的项目申报,并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
(三)省文化办会同省财政厅组织成立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请项目进行论证和评审,提出专项资金的初步分配方案。
(四)组织召开文化办主任会议,审议专项资金初步分配方案。并于9月20日前向省财政厅提出下年度项目资金分配的建议数和具体项目。省文化办提出的年度项目资金分配的建议数应不低于预算安排专项资金总额的80%,并细化到具体项目。剩余的部分在年度预算执行中另行分配。
第十六条 项目预算的审核
(一)对省文化办提交的项目资金分配初步预算和建议,省财政厅根据专项资金收支的整体情况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必要时可委托有资质的专业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和评审。
(二)项目预算审核过程中,省财政厅、省文化办要加强协调沟通,使专项资金的项目初步预算的调整,符合部门预算编制的质量规定和时间要求。
(三)经过核定的专项资金项目预算编入省委宣传部年度部门预算,由省财政厅汇总,上报省政府审定、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七条 项目预算的执行
(一)省财政厅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部门预算,及时批复专项资金年度项目支出预算,并按照预算、国库管理规定,及时下达专项资金计划。
(二)年初未细化到具体项目和单位的专项资金,原则上应于当年6月30日前完成分配。
(三)专项资金预算一经批复,应严格执行。资金使用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向省财政厅、省文化办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因特殊因素确需调整资金用途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审批。
第十八条 资金使用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属于贷款贴息、保险费用、项目补助的,计入经营外收入或递延收入;属于补充国家资本金的,计入实有资本,归代表国家(省、市县)的出资人享有;属于绩效奖励的,计入当期直接收入。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结转和结余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与绩效管理
第二十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的原则,及时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省文化办、省财政厅定期或不定期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根据需要组织或委托有关中介机构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检查和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申请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支持:
(一)未按规定报告以前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
(二)受补助项目经绩效评价不合格,未按要求整改的;
(三)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处罚未满2年的;
(四)发生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省财政厅将收回专项资金,并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文化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2年11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