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2017)

2024-05-15

1.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2017)

唐山市人民政府令
([2017]第3号)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7年11月8日市政府15届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丁绣峰

2017年11月15日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维护法制统一,依法推进简政放权,市政府决定废止下列政府规章:

  1、唐山市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政府令1号)

  2、唐山市殡葬管理办法(政府令13号)

  3、唐山市市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款分离暂行办法(唐政办函〔1999〕163号)

  4、唐山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政府令〔2004〕6号)

  5、唐山市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资金监督管理规定(政府令〔2005〕2号)

  6、唐山市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政府令〔2005〕3号)

  7、唐山市调味品生产销售管理实施办法(政府令〔2006〕1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2017)

2. 兰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款分离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加强收费源头控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和《甘肃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各级执收单位、代收机构和缴款人在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收取、缴纳及相关活动中,均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执收单位,是指本市各级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
  本办法所称代收机构,是指依照本办法确定的代理收费的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缴款人,是指缴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执收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向缴款人收取的未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费用和基金。
  前款所述费用和基金,均属财政性资金。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款分离,是指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执收单位开票、代收机构收款、财政统一管理的一种收费管理制度。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是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款分离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并具体负责市属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收取、缴纳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县、区属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收取、缴纳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监察、审计、物价、金融等各有关部门及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依照各自法定职责,加强协作,密切配合,确保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款分离制度的实行。第五条 财政部门在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款分离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加强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
  对于应当实行票款分离而不实行票款分离以及超越职权、超越范围和超越标准收费等行为的举报和投诉,财政部门和监察、物价等有关部门应当受理,并及时予以查处。第二章 票款分离原则第六条 实行票款分离制度,应当按照积极稳妥、先易后难、逐步推行的原则进行。
  收费项目比较集中、收费额度较大且相对稳定的执收单位,应当首先实行票款分离制度。第七条 县、区实行票款分离制度的执收单位和收费项目,应当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实行票款分离的执收单位和收费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布。公布工作由市财政部门统一负责。第八条 实行票款分离的代收机构,由财政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共同确定。
  县、区实行票款分离的代收机构,应当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经确定的代收机构及其代收范围,应当向社会公布。公布工作由市财政部门统一负责。第九条 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款分离统计报表制度。
  执收单位和代收机构应当按期将收费报表和代收报表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县、区财政部门还应将本级报表汇总后报市财政部门。
  实行统计报表制度的具体事项,由市财政部门规定。第三章 收费办法第十条 执收单位应当按财政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
  禁止超越职权和超出规定的项目、标准收费。第十一条 实行票款分离的执收单位在收费时,应当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款分离缴款书》(以下简称缴款书)。
  缴款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填开日期;
  (二)缴款人及缴款方式;
  (三)收费项目、标准及金额;
  (四)缴款期限;
  (五)收款单位及其开户银行和帐号;
  (六)执收单位及经办人;
  (七)代收机构;
  (八)对上解上级财政的收费,注明上解比例和上解金额。
  缴款书由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和管理。第十二条 实行票款分离,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收单位向缴款人开具缴款书;
  (二)缴款人在7日内持缴款书到代收机构缴款;
  (三)代收机构办理收款手续,将缴款书回执联签章后退回缴款人,将收取款项进入财政专户;
  (四)缴款人缴款后,凭代收机构签章的缴款书回执联到执收单位换取正式收费票据;
  (五)代收机构收款后,在3日内将缴款书财政专户记帐联集中送财政部门记帐;
  (六)财政部门定期向执收单位提供对帐单,执收单位定期与财政部门对帐;
  (七)代收机构定期向财政部门提供对帐单,财政部门根据执收单位对帐资料与代收机构对帐,执收单位、代收机构和财政部门三方帐目应当相符。

3. 邯郸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款分离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方便单位和个人缴纳费款,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 ,防止财政性资金流失,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邯郸市市直有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政府委托机构。第三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柰款分离指执收部门(单位)收取费款时,向纳费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邯郸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缴款能知单”(以下简称“缴款通知单”),由纳费人将费款直接交入财政帐户的一种征收方法。第四条  票款分离采用以下方式实施:50元以上的费款由执收部门(单位)开具“缴款通知单”纳费人持“缴款通知单”直接到财政委托代收的金融机构缴纳费款。50元以下(含50元的)的费款由纳费人直接交到执收部门(单位),由执收部门(单位)开具由省以上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收费票据。第五条  财政征管机构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款他离工作。其具体职责如下:
  (一)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本市实际情况,分期分批确定、公布纳入票款分离的行政事来性收费项目。
  (二)委托有关金融机构开设收款处,收款处的具体布点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方便缴款的原则确定。
  (三)负责印制、发放、审验、核销“缴款通知单”。
  (四)负责开设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收款解缴帐户和预算外资金收款解缴帐户。
  (五)监督检查本办法的执行情况。第六条 被委托代收的金融机构应按照财政征管机构票款分离业务的要求开展代收代缴工作,并接受其监督检查。第七条 凡被确定为票款分离的收费项目,有关执收部门(单位)应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向纳费人开具“缴款通知单”,并督促纳费人按缴款通知单规定的期限将费款足额交入代收金融机构。
  (二)对不按规定缴纳费款的纳费人,应根据各自职能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令其缴纳。
  (三)负责编制本部门(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年度收入计划,并定期向专政征管机构报告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度收入计划的执行情况。第八条  凡已确定为票款分离的收费项目,执收部门(单位)应取消原在金融机构开设的收费帐户,并不准重新开设。第九条  凡已确定为票款分离的收费项目,执收部门(单位)应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收取该项费款。否则,纳费人有权拒缴和举报。第十条  纳费人应按照“缴款通知单”开列的缴费项目、标准、金额,及时到财政征管机构开设的收款处办理具体缴费手续。第十一条  纳费人对“缴款通知单”开具的缴费项目、标准有异议时,可以到财政征管机构咨询。第十二条  对实行票款他离的收费项目,瓜收部门(单位) 未使用财政重管机构统一印制的“缴款通知单”纳费人有权拒缴和举报。代收银行收取费款未使用套印有“河北省财政厅监制章”的收费票(收)据,纳费人有权拒缴和举报。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支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支出用途和使用范围办理,财政部门应及是拨付。第十四条  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本办法的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部门(单位)给予处罚,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违金额10%--20%的罚款,同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领导人的责任,依据情节的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直到撤销职务。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  对贯彻执行本办法作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奖励经费由市财政拨付。第十七条  财政征管机构工作人员在票款分离管理工作中,必须忠于职守,依法行使职权,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邯郸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款分离暂行办法

4. 票款分离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所有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征收都应当实行票款分离,实行票款分离办法要本着“发挥收费部门职能作用、方便缴费义务人缴费、提高收费工作透明度和效率”的原则进行,具体工作中要坚持持执收部门的职能不变,实行票款夯离办法,只是对执收部门收费征收制度的改革,将过去执收单位开票收款纳入收入过渡户,改为部门只开票不收款,收费由银行代收后直接缴入财政专户。执收单位的分工和行督后管理、服务的各项职能不受影响,仍要按照各自的和国家赋予的职组织各项收费。票款分离工作政策性强、操作复杂,为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各级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国有商业银行、执收部门必须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协调一致,共同做好工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二十一条 承运人擅自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请求退票或者减收票款;提高服务标准的,不得加收票款。

5. 中央对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管理,有什么规定

您好!推荐您阅读《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具有执收执罚职能的单位(以下称“执收执罚单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下同)和罚没收入,属于财政性资金,均应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即,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按财政部门规定全额上缴国库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支出按财政部门批准的计划统筹安排,从国库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中核拨给执收执罚单位使用。
          
第二章 帐户的开设及资金的收缴
  第三条 执收执罚单位预算外资金帐户的开设与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凡需开设预算外资金收入汇邀专用存款帐户和支出专用存款帐户的,须经财政部门批准,并持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收入汇缴专用存款帐户和支出专用存款帐户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收支款项应符合国家规定。任何单位不得私自开设或多头开设预算外资金收支帐户。
  第四条 执收执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有关专用存款帐户,由本单位财务机构负责统一开设和管理。
  第五条 执收执罚单位应将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经批准开设预算外资金收入汇缴专用存款帐户的单位,应按财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及时足额将收入汇缴专用存款帐户中的资金(含利息)上缴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第六条 凡经国务院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所属财政、计划(物价)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上解下拨关系的,应实行上下级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结算的管理办法。
  第七条 财政部门负责同级执收执罚单位预算外资金有关专用存款帐户开设的管理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的监缴工作。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负责对中央驻本地区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的监缴工作。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缴库制度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收支管理制度,堵塞漏洞,强化财政监管职能。同时,要增强服务观念,及时审核办理有关帐户开设、变更、撤销及有关款项的拨付工作。
            
第三章 票据的使用和管理
  第九条 执收执罚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款票据的管理规定。执收执罚单位应凭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收费,同时必须使用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票据。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自制票据或其他非法票据。
  执收执罚单位的财务机构统一向财政部门购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款票据,并负责本单位此类票据的管理。
  第十条 财政部门要做好有关收费、罚没款票据的印(监)制、发放和监督工作,建立和完善票据管理稽查制度。
           
第四章 征收、处罚与款项的管理
  第十一条 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款实行票款分离和罚缴分离的管理制度。
  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要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管理制度。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由执收单位直接收取的除外。
  罚款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制度,即由当事人持行政处罚决定书到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除外。
  第十二条 执收执罚单位的其他罚没财政管理,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财务核算管理体制和收支预决算管理
  第十三条 执收执罚单位的财务应建立适应于统一核算、统一管理要求的内部财务会计核算体系和制度。不得脱离本单位财务会计核算主体和统一核算制度,另行建立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款收支核算体系。
  第十四条 执收执罚单位应将财政预算专项核拨资金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核拨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和管理。对不按规定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和管理的,财政部门应停止其资金核拨。
  第十五条 执收执罚单位应按规定编制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单位财务收支计划,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财政部门要按照预算内外资金结合使用原则和“零基预算”的要求,结合行政事业性收费上缴国库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情况,统一审核执收执罚单位年度经费预算,行政事业性收费优先用于满足相关业务的必要支出。
  执收执罚单位应按规定编制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和单位财务收支决算,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六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六条 执收执罚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及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财务收支计划,对财政核拨的资金切实加强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开支标准使用,并在财务报表中如实反映。
              
第七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收支两条线”工作的管理,建立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执收执罚部门在“收支两条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各级审计机关也要结合审计工作加强监督。在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中央对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管理,有什么规定

6. 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缴分离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改善投资环境,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务管理改善投资环境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政府性基金,下同)的收缴管理。
  附税、附价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
  (一)国家机关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第四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通过银行代收,实行收缴分离。第五条  经财政部门会同人民银行确定,有代理付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均可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代收机构。第六条  代收银行与财政部门应签订《代理收费协议书》,主要内容包括:
  (一)收费网点分布;
  (二)代理收费方式;
  (三)收费资金划转和对帐;
  (四)收费票据的使用;
  (五)服务质量要求;
  (六)其他。第七条  代收银行及其收费网点按本规定第五条经确认后,由财政部门会同人民银行向社会公告。第八条  财政部门应对每个收费单位(指根据国家有权机关批准,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国家机关和其他组织)及收费项目各确定一个收费编码,做好收费资金的统计、汇算和核对工作。第九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制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银行代收的,由代收银行在收款时一并开具。
  由收费单位直接收取的,由收费单位开具收费票据。第十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由银行代收的,收费单位收费时应向缴费人(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收费通知书》。《收费通知书》应包括收费单位、收费对象、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收款银行等项内容。第十一条  缴费人对收费项目及标准有异议的,应在《收费通知书》开出4日内向物价部门申请复核。物价部门应在接到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论书面通知缴费人,缴费人按复核数缴费。
  复核结论与《收费通知书》的缴费金额不一致的,物价部门应将复核结论同时抄送收费单位和财政部门。第十二条  代收银行在缴费人缴费时,应审查缴费人填写的缴款金额、收费单位编码、收费项目编码与《收费通知书》是否相符,经审核无误后在《收费通知书》上加盖银行受理印章,同时开具市财政局统一制发的收费票据,一并退还缴费人。第十三条  收费单位凭加盖银行受理印章后的《收费通知书》和代收银行(或收费单位)开具的收费票据,办理相关手续。第十四条  缴费人应在《收费通知书》开出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和缴费金额到代收银行缴费,逾期未缴费的,按应缴费额由代收银行每日加收2‰的滞纳金,对滞纳金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缴费人向物价部门申请复核,其缴费时限不予延长。第十五条  收费单位未开具《收费通知书》,缴费人有权拒缴,代收银行应当拒收。代收银行和收费单位未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收费票据,缴费人有权拒缴。第十六条  下列收费,经财政部门批准,可由收费单位直接收取,并按照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及时缴入代收银行。
  (一)单次收费金额200元以下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无法追缴、偏远山区无银行营业网点及其他不适宜银行代收的收费项目。第十七条  对“一站式”办公收费及收费单位较为集中的区域或收费时间相对集中的收费项目,实行“一个窗口收费”或“定时定点收费”的收费方式。第十八条  代收银行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的规定将收费资金分别上缴金库或财政专户,并定期同财政部门、收费单位对帐,以保证收费金额与应收金额、上缴金库或财政专户的金额一致。具体解缴办法由市财政局和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制定。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财政部门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物价、审计、监察部门和各收费单位应按职责分工协助同级财政部门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的收缴工作。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财政资金。收费单位不得开设收费收入户,不得截留、坐支、挪用收费资金。第二十一条  收费单位所需支出,由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单位财务收支计划、预算外收支计划和收费资金收入情况拨付,保证其正常用款。

7. 鲁财综【2006】92号、鲁价费发【2007】126号、鲁财综【2008】42号、鲁价费发【2010】53号,这四个文件内容

关于同意收取政府采购文件工本费标准的批复 
 
                    鲁财综[2008]42号 
济南市财政局、物价局: 
  你局《关于申请收取政府采购文件工本费的请示》(济财综[2008)13号)收悉。根据济南市市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的实际情况,为推进政府采购工作顺利实施,经研究,同意济南市市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在执行政府采购任务时,向参加招标的供应商收取招标文件工本费.收费标准参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文件工本费标准的批复》(鲁价费发[2007]126号)中的相关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文件工本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执收单位应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向同级财政部门申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执收编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征缴,全额纳入同级财政专户管理.收取的工本费专项用于政府采购文件的设计制作和印制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凡经市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实行监管职能与执行职能分开的其他市级政府采购机构,在负责本市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的预算采购工作时,亦可参照本文规定,收取政府采购文件工本费, 
          山东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文件工本费标准的批复 
                    鲁价费发[2007]126号 
山东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 
  你局《关于申请收取采购文件工本费的请示》(事管函字[2006]48号)收悉。根据省财政厅、物价局鲁财综[2006]92号文件规定,现将政府采购文件工本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货物类采购招标文件工本费每份200元,服务类采购招标文件工本费每份300元,工程类采购招标文件工本费每份500元,特殊专用设备且标的额500万元以上的,每份最高800元。 
  二、此项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通过非税收入“票款分离”系统征收,全额纳入省级财政专户,专项用于政府采购文件的调研论证、设计制作、印刷等相关费用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三、收费单位须按规定到省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到财政部门领取“票款分离”收费项目执行编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严格按照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收费。 
  四、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532号)规定,采购文件工本费为试行标准,试行期三年,请于到期前三个月重新报批。

鲁财综【2006】92号、鲁价费发【2007】126号、鲁财综【2008】42号、鲁价费发【2010】53号,这四个文件内容

8.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法律规定

根据《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
法律规定如下:
1、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原则。
(1)符合国际惯例或国际对待原则的按国际对待或国际惯例审批收费项目。
(2)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收费,按法规、行政法规规定3审批收费项目。
(3)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明确规定的收费(不属于行政许可收费),按规定审批收费项目。
(4)向公民、法人提供除行政许可事项以外的特定公共服务,按规定程序审批收费项目。(5)各类考试费需要上下级分成的必须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批准。
2、不符合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事项。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许可收费。
(2)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审批、行政许可、各类证照、资格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年检、年审或查验收费。
(3)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格式文本的收费。
(4)具有地方性法规依据,但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相抵触的收费。
(5)违反WTO规则的收费。
(6)不利于全国统一市场形成的歧视性收费、地方保护性收费。
(7)专门面向农民的收费。
(8)有关部门和单位自行规定颁发的证照、证件,或虽有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依据但已有经费来源的。
(9)未经人事部批准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包括与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有关的考试。执业资格准入考试和职业水平认证考试);未经劳动保障部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收费。
(10)除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以及人事部、劳动保障部规定以外,有关部门组织的各种强制性考试收费。
(11)除法律、法规或国务院规定以外,有关部门和单位强制要求公民和法人参加的评比(包括评选、评优、评价、评奖、评审和展评)收费。
(12)未经合法程序批准,行政机关擅自将职责范围内的公务交由企事业单位、中介机构、社会团体办理实施的收费。
3、行政事业性收费转经营服务性收费规定。
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按审批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

扩展资料分类


一、按收费对象分为:涉企收费、涉农收费、其他收费等三类。
二、按收费性质分为: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等二类。
(一)“行政性收费”指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在履行政府行政管理职能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的费用。
(二)“事业性收费”指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特定服务时,收取的费用。
三、按管理权限分为:中项中标收费、中项省标收费、省项省标收费、其他收费等四类。
(一)中项中标收费指中央审批项目、中央制定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中项省标收费指中央审批项目、省(区、市)制定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省项省标收费指省(区、市)审批项目、省(区、市)制定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其他收费指省(区、市)审批项目、省(区、市)委托下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行政事业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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