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2018)

2024-05-13

1.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2018)

一、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轨道交通项目,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地铁、轻轨、单轨、有轨电车、市域快速铁路等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是指从本市经营性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的专项用于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建设的资金。”二、第三条修改为:“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全部作为市人民政府对轨道交通项目建设的资金投入。”三、第四条修改为:“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用于轨道交通项目建设、融资还本付息以及轨道交通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存续期的可行性缺口补贴等,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四、第六条修改为:“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工作。区(市、县)人民政府、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双龙航空港经济区)负责本辖区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工作。

  财政部门按管理权限负责本市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的计提、划拨,对轨道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进行管理、监督和绩效评估。区(市、县)、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的财政部门按照职责负责做好本辖区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的计提、划拨工作。

  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国有资产管理、城乡规划、棚改、发展改革、督办督查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工作。

  贵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贵阳铁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等依法使用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的法人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规范使用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五、第七条修改为:“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的来源构成和分配方式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商业服务业、旅游、居住等经营性建设用地,从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计提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标准如下:

  1.轨道交通经过的云岩区、南明区、观山湖区、白云区、乌当区、花溪区、双龙航空港经济区,2018年5月2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按其使用权出让面积500元/平方米的标准计提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计提标准逐年在上年计提基数上增长10%;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计提标准逐年在上年计提基数上增长30%;2026年1月1日起,按2000元/平方米计提。

  2.轨道交通经过的清镇市,按照前目规定的对应年度计提数额减半计提。

  3.轨道交通经过的开阳县,按其使用权出让面积100元/平方米的标准计提,不设置增幅。

  4.轨道交通未经过的修文县、息烽县,按其使用权出让面积50元/平方米的标准计提,不设置增幅;轨道交通线路经过时,参照开阳县标准执行。

  (二)城中村与棚户区改造项目,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土地部分或者协议出让的低效用地和协议出让的安置房用地,按本办法计提专项资金。

  (三)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按50元/平方米分配给市域快速铁路项目,其余部分分配给其他轨道交通项目。”六、删除第八条,其余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七、第九条修改为:“市级出让地块相关资金由市财政部门按季进行清算,并将专项资金列入基金预算,专项用于轨道交通项目。

  区(市、县)、双龙航空港经济区自行出让收取土地有偿使用资金的,由其财政部门按季清算,并将专项资金列入预算,专项用于轨道交通项目。”八、第十条修改为:“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计提、划拨的工作程序:

  (一)区(市、县)、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的国土资源部门按季度统计本区域内的土地出让数量,并于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统计结果报市国土资源部门。

  (二)市国土资源部门将土地出让数量汇总的结果于每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报市财政部门,同时抄送贵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贵阳铁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等依法使用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的法人单位。

  (三)市财政部门结合项目建设情况根据年度预算将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依法核拨。

  (四)区(市、县)、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的财政部门,于每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将计提的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划入市轨道交通建设与运营指挥部指定的账户。”九、第十一条修改为:“贵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贵阳铁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等依法使用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的法人单位应当加强轨道交通项目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审计部门对轨道交通项目实施跟踪审计,对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的计提和使用进行定期审计。”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2018)

2. 贵阳市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的计提、归集、划拨及使用管理,保证轨道交通项目资金需求,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推进轨道交通项目建设、运营的顺利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轨道交通项目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市域快速铁路和城市轻轨、地铁工程。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是指对全市经营性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的专项用于轨道交通项目建设的资金。第三条 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全部作为市人民政府对轨道交通项目建设、运营的资金投入。第四条 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用于轨道交通项目的建设、运营和相应期间的还本付息,不得用于项目以外的其他用途。第五条 延伸到本市行政区域外的轨道交通线路建设,按照各自的行政管辖范围承担项目建设投资及今后运营费用。第六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轨道交通专项资金的计提、归集、划拨,对轨道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市国有资产管理、发改、国土、规划、督办督查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的相关工作。

  区(市、县)人民政府、贵阳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高新区)、贵阳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经开区),负责本区域内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的相关工作。

  区(市、县)、高新区、经开区财政部门负责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的计提、归集。

  贵阳铁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和贵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使用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第七条 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的来源构成和分配方式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商业、旅游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娱乐业等经营性建设用地(不含工业用地),按其使用权出让面积50元/平方米的标准计提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

  (二)城市轨道及市域快速铁路经过的区(市、县),在商业、旅游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娱乐业等经营性用地(不含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按出让的土地面积50元/平方米标准计提费用支持项目建设。

  (三)城中村与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采用划拨方式供应用于安置村民和居民的土地,或者采用协议出让方式用于配建生产、生活保障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土地,由项目所在地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向市棚改办提出申请,经市规划、国土、财政等相关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暂不计提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其中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建设的安置用房在上市交易补交土地出让金时,按所分摊的土地面积计提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城中村与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套进行商业开发的经营性土地,按本办法计提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

  (四)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由贵阳铁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贵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按5∶5比例分配。第八条 轨道交通沿线尚未出让的地块,可作为轨道建设项目偿债源,其建设资金的计提和归集方式另行规定。第九条 市级出让地块相关资金由市财政部门按季进行清算,并将专项资金列入预算,专项用于轨道交通项目建设。

  区(市、县)、高新区、经开区自行出让收取土地有偿使用资金的,由其财政部门按季清算,并将专项资金划入市财政轨道建设资金专户。第十条 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计提、归集、划拨的工作程序:

  (一)区(市、县)、高新区、经开区的国土资源部门按季度统计本区域内的土地出让数量,并于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统计结果报市国土资源部门。

  (二)市国土资源部门将土地出让数量汇总的结果于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报市财政部门,同时抄送贵阳铁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和贵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

  (三)区(市、县)、高新区、经开区财政部门于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本区域内计提的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划入市财政轨道建设资金专户。

  (四)市财政部门在每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将已划入专户的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分别核拨给贵阳铁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和贵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第十一条 贵阳铁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和贵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应当完善轨道项目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市审计部门对轨道项目实施跟踪审计,对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的计提、归集和使用进行定期审计。

3. 贵阳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确保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顺利进行,促进城市轨道交通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轨道交通建设,是指本市区域内由市人民政府主导建设的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包括新建、改扩建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辅助工程、与城市轨道交通相连的地下和地上工程,以及城市轨道交通沿线车辆段、停车场、车站的地下、周边及上盖的资源综合开发。第三条 本市区域内轨道交通建设与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轨道交通建设纳入本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轨道交通建设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分期建设和安全高效的原则。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机构负责轨道交通建设的组织、指挥、协调、监督工作。
  市城乡规划行政部门负责本市轨道交通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负责本市轨道交通的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审计、国资、金融办、安监、交通运输、公安、消防、人防、环保、林业绿化、水务管理、城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轨道交通建设相关工作。
  区(市、县)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做好轨道交通建设相关的房屋和土地征收与补偿等工作。
  市城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具体负责本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和沿线综合开发等相关工作。第二章 规划和用地管理第六条 轨道交通规划包括轨道交通线网规划、轨道交通设施用地控制规划(含轨道交通地下空间利用规划)、轨道交通建设规划以及相关的专项规划。第七条 轨道交通规划应当依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城市综合交通专项规划、城市防洪规划等专项规划进行编制,编制工作由市城乡规划部门牵头组织,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具体实施,并依照相关规定报批。
  经批准的轨道交通规划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报批。第八条 市城乡规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轨道交通建设单位提出的轨道交通项目规划和建设方案,依法对轨道交通线位、站位、车站、车辆段、停车场、主变电站、控制中心、出入口、风亭等设施的规划方案、建筑方案以及相关管线迁改方案进行规划审批。第九条 市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轨道交通设施用地控制规划,对规划控制及保护区范围内的土地实施严格的规划控制管理,以确保轨道交通设施安全。
  在轨道交通设施用地控制规划红线范围内应当严格控制非轨道交通的项目建设,对涉及轨道交通保护区范围的非轨道交通项目建设,市城乡规划部门应当书面征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的意见。
  城市规划确定的轨道交通设施用地,不得随意改变用地性质,确需改变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批。第十条 轨道交通设施用地由市人民政府以划拨方式提供。
  轨道交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地表、地上或在地下分别设立,市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土地使用情况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和权属登记。
  轨道交通建设使用地面以下的空间,不受其上方土地使用权的限制,但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第十一条 在轨道交通建设过程中,结合轨道交通建(构)筑物一并实施开发的地上及地下空间,其使用权与地表土地使用权,可作价出资用于轨道交通建设。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依照《贵阳市城市轨道交通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暂行办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土地使用年限内,可依法出租、抵押、转让和用于其他经济活动。第十二条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在轨道交通建设用地范围及对应的地下、地面、地表空间内,享有土地与物业、广告、商业资源及通信接入层等的综合开发经营权。第三章 投资第十三条 轨道交通建设、运营所需资金以政府投资为主导,通过多层次、多渠道、多方式筹集。
  市人民政府设立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可作为项目资本金使用。专项资金的计提、归集、划拨及使用管理按照相应的管理办法执行。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负责轨道交通项目具体的投融资工作,市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国资、金融办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贵阳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办法

4. 贵阳市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9修改)

第一条 为了规范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的计提、归集、划拨及使用管理,保证轨道交通项目资金需求,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推进轨道交通项目建设、运营的顺利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轨道交通项目,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地铁、轻轨、单轨、有轨电车、市域快速铁路等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和铁路、铁路口岸及其配套设施工程。

  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是指从本市经营性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的专项用于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建设的资金。第三条 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全部作为市人民政府对轨道交通项目建设的资金投入。第四条 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用于轨道交通项目建设、融资还本付息以及轨道交通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存续期的可行性缺口补贴等,不得用于其他用途。第五条 延伸到本市行政区域外的轨道交通线路建设,按照各自的行政管辖范围承担项目建设投资及今后运营费用。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工作。区(市、县)人民政府、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双龙航空港经济区)负责本辖区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工作。

  财政部门按管理权限负责本市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的计提、划拨,对轨道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进行管理、监督和绩效评估。区(市、县)、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的财政部门按照职责负责做好本辖区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的计提、划拨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国有资产管理、发展改革、督办督查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工作。

  贵阳市城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贵阳铁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等依法使用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的法人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规范使用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第七条 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的来源构成和分配方式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商业服务业、旅游、居住等经营性建设用地,从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计提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标准如下:

  1.轨道交通经过的云岩区、南明区、观山湖区、白云区、乌当区、花溪区、双龙航空港经济区,2018年5月2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按其使用权出让面积500元/平方米的标准计提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计提标准逐年在上年计提基数上增长10%;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计提标准逐年在上年计提基数上增长30%;2026年1月1日起,按2000元/平方米计提。

  2.轨道交通经过的清镇市,按照前目规定的对应年度计提数额减半计提。

  3.轨道交通经过的开阳县,按其使用权出让面积100元/平方米的标准计提,不设置增幅。

  4.轨道交通未经过的修文县、息烽县,按其使用权出让面积50元/平方米的标准计提,不设置增幅;轨道交通线路经过时,参照开阳县标准执行。

  (二)城中村与棚户区改造项目,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土地部分或者协议出让的低效用地和协议出让的安置房用地,按本办法计提专项资金。

  (三)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按50元/平方米分配给市域快速铁路项目、铁路和铁路口岸及其配套工程项目,其余部分分配给其他轨道交通及配套项目。第八条 市级出让地块相关资金由市财政部门按季进行清算,并将专项资金列入基金预算,专项用于轨道交通项目。

  区(市、县)、双龙航空港经济区自行出让收取土地有偿使用资金的,由其财政部门按季清算,并将专项资金列入预算,专项用于轨道交通项目。第九条 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计提、划拨的工作程序:

  (一)区(市、县)、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按季度统计本区域内的土地出让数量,并于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统计结果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

  (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将土地出让数量汇总的结果于每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报市财政部门,同时抄送贵阳市城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贵阳铁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等依法使用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的法人单位。

  (三)市财政部门结合项目建设情况根据年度预算将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依法核拨。

  (四)区(市、县)、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的财政部门,于每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将计提的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划入市轨道交通建设与运营指挥部指定的账户。

5. 贵阳市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20修改)

第一条 为了规范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的计提、归集、划拨及使用管理,保证轨道交通项目资金需求,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推进轨道交通项目建设、运营的顺利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轨道交通项目,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地铁、轻轨、单轨、有轨电车、市域快速铁路等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和铁路、铁路口岸及其配套设施工程。

  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是指从本市经营性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的专项用于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建设的资金。第三条 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全部作为市人民政府对轨道交通项目建设的资金投入。第四条 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用于轨道交通项目建设、融资还本付息以及轨道交通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存续期的可行性缺口补贴等,不得用于其他用途。第五条 延伸到本市行政区域外的轨道交通线路建设,按照各自的行政管辖范围承担项目建设投资及今后运营费用。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工作。

  财政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负责本市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的计提、划拨,对轨道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进行管理、监督和绩效评估。县级人民政府、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的财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做好本辖区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的计提、划拨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国有资产管理、发展改革、督办督查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工作。

  贵阳市城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贵阳铁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等依法使用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的法人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规范使用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第七条 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的来源构成和分配方式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商业服务业、旅游、居住等经营性建设用地,从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计提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标准如下:

  1.轨道交通经过的云岩区、南明区、观山湖区、白云区、乌当区、花溪区、双龙航空港经济区,2018年5月2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按其使用权出让面积500元/平方米的标准计提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计提标准逐年在上年计提基数上增长10%;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计提标准逐年在上年计提基数上增长30%;2026年1月1日起,按2000元/平方米计提。

  2.轨道交通经过的清镇辖区,按照前目规定的对应年度计提数额减半计提。

  3.轨道交通经过的开阳辖区,按其使用权出让面积100元/平方米的标准计提,不设置增幅。

  4.轨道交通未经过的修文辖区、息烽辖区,按其使用权出让面积50元/平方米的标准计提,不设置增幅;轨道交通线路经过时,参照开阳辖区标准执行。

  (二)城中村与棚户区改造项目,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土地部分或者协议出让的低效用地和协议出让的安置房用地,按本办法计提专项资金。

  (三)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按50元/平方米分配给市域快速铁路项目、铁路和铁路口岸及其配套工程项目,其余部分分配给其他轨道交通及配套项目。第八条 市级出让地块相关资金由市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按季进行清算,并将专项资金列入基金预算,专项用于轨道交通项目。

  县级人民政府、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自行出让收取土地有偿使用资金的,由其财政主管部门按季清算,并将专项资金列入预算,专项用于轨道交通项目。第九条 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计提、划拨的工作程序:

  (一)县级人民政府、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按季度统计本区域内的土地出让数量,并于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统计结果报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

  (二)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将土地出让数量汇总的结果于每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报市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同时抄送贵阳市城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贵阳铁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等依法使用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的法人单位。

  (三)市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结合项目建设情况根据年度预算将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依法核拨。

  (四)县级人民政府、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的财政主管部门,于每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将计提的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划入市轨道交通建设与运营指挥部指定的账户。

贵阳市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20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