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控制与财务报表审计有何关系?

2024-05-13

1. 内部控制与财务报表审计有何关系?

  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的范围要大于与财务报表审计相关的内部控制,与财务报表有关的内部控制包括与财务包报表编制有关的内部控制和与财务报表审计相关的内部审计等。
  与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这部分内容教材中没有进行明确的界定,可以将其理解为所有的与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比如销售发票的审批、固定资产的预算审批、现金坐支的限制性规定、销售收入的确定、存货验收制度、存货盘点制度、货物发运审批、信用赊销审批制度、仓库管理制度等内容都属于与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
  与财务报表审计相关的内部控制,教材中介绍的内部控制基本都是与财务报表审计相关的内部控制。

内部控制与财务报表审计有何关系?

2. 什么是会计内部控制?与内部会计控制有什么区别?

  内部控制制度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授权控制。授权控制是指企业各级工作人员,必须经过授权和批准,才能对有关的经济业务进行处理,未经授权和批准,这些人员就不允许接触这些业务,这一控制方式使每一个过程、环节责任、权利明确,使某些事件在发生时就得到了控制。受权控制要求规定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范围和业务处理权限,同时也要求明确各级管理人员所承担的责任,使他们对自己的业务处理行为负责。
  2.分工控制。分工控制是指对于相关的职务,必须进行分工负责,不能由一个人同时包办兼任。这一控制制度使经济业务在处理时,有关人员能够互相制约、相互监督。
  3.业务记录控制。业务记录控制是指在对经济业务进行会计记录时,必须采取一系列措施和方法,以保证会计记录的真实、及时和正确。
  4.财产安全控制制度。财产安全控制制度,是为了确保企业财产物资安全完整,所采用的各种方法和措施。5.书面文件控制。书面文件控制是指在业务处理过程中,把企业对于经营管理的要求,有关注意事项等制成书面文件、规章制度,下发给各级工作人员,或悬挂在办公室、仓库等公众场合。
  6.人员素质控制。人员素质控制是采用一定的方法和手段,保证企业各级人员具有与他们所负责的工作相适应的素质,从而保证业务工作的质量。
  如果你是写内部控制的论文,可以再提及一下建立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内部控制制度首先必须符合国家的法规政策,不得制定与国家法规、政策相抵触的“内部管理办法”。
  2.单位内部控制制度,最好由各部门讨论并经管理层审议通过,从而增强内部控制制度的权威性。
  3.既要保证内部控制制度的稳定性,又要使内部控制制度在实践中得到补充、完善。
  4.避免内部控制制度重叠现象。解决责任不明、环节太多,人人有责而结果是人人都不负责的问题。实际工作中有些单位为解决“闲置”干部就业,从而形成多人签字,环环盖章,而无人承担具体责任,遇事相互推诿的不负责的后果,致使有些本应尽快处理的问题终因手续不全而拖延。
  5.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结合本单位目前工作实际,测试、评价某项具体内容是否实现了预期管理目标,看其是否取得了一定的效益,调动了职工的工作积极性。

  会计控制就是指施控主体利用会计信息对资金运动进行的控制,具体而言会计控制是指会计人员(部门)通过财务法规、财务制度、财务定额、财务计划目标等对资金运动(或日常财务活动、现金流转)进行指导、组织督促和约束,确保财务计划(目标)实现的管理活动。这是财务管理的重要环节或基本职能,与财务预测、财务决策、财务分析与评价一起成为财务管理的系统或全部职能。
  会计控制的客体就是资金运动,会计控制的主体是会计部门及利用会计信息对资金运动进行控制的其它有关决策部门,会计控制的组织体系是以会计部门为中心渗透到企业每个部门的网络系统。

3. 内部控制制度与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关系是怎样的?

内部控制制度与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关系是包含与被包含关系。
 
因为内部控制按其控制的目的不同,可分为会计控制和管理控制:
会计控制是指与保护财产物资的安全性、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财务活动合法性有关的控制;
管理控制是指与保证经营方针、决策的贯彻执行,促进经营活动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以及经营目标的实现有关的控制。会计控制与管理控制并不是相互排斥、互不相容的,有些控制措施既可以用于会计控制,也可以用于管理控制。

内部控制制度与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关系是怎样的?

4. 内部控制审计与财务报表审计有哪些区别

  (一)对内部控制进行了解和测试的目的不同
  在财务报表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中,注册会计师都需要了解与审计相关的内部控制,并都可能涉及测试相关内部控制运行的有效性,但两者目的不同。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了解和测试内部控制,是为了识别、评估和应对重大错报风险,据此确定实质性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并获取与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相关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对财务报表发表的审计意见;注册会计师在内部控制审计中了解和测试内部控制,是为了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
  
(二)测试内部控制运行有效性的范围要求不同
  在财务报表审计中,针对评估的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注册会计师可能选择采用实质性方案或综合性方案。如果采用实质性方案,注册会计师可以不测试内部控制的运行有效性;如果采用综合性方案,注册会计师综合运用控制测试和实质性程序,因而需要测试内部控制的运行有效性。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的相关规定,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设计和实施控制测试,针对相关控制运行的有效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1)在评估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时,预期控制的运行是有效的(即在确定实质性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时,注册会计师拟信赖控制运行的有效性);
  (2)仅实施实质性程序并不能够提供认定层次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也就是说,如果以上两种情况均不存在,注册会计师可能对部分认定,甚至全部认定都不测试内部控制的运行有效性。
  在内部控制审计中,注册会计师应当针对所有重要账户和列报的每一个相关认定获取控制设计和运行有效性的审计证据,以便对内部控制整体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
  
(三)内部控制测试的期间要求不同
  首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针对评估的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如果注册会计师选择综合性方案,需要获取内部控制在整个拟信赖期间运行有效的审计证据,而在内部控制审计中,注册会计师对于基准日的内部控制运行有效性发表意见,则仅需要对内部控制在基准日前足够长的时间(可能短于整个审计期间)内的运行有效性获取审计证据。
  其次,尽管连续审计时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中都可以考虑以前审计中所了解和测试的情况,但在执行内部控制审计时,注册会计师不得采用《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十四条中提及的“每三年至少对控制测试一次”的方法,而应当在每一年度审计中测试内部控制(对自动化应用控制在满足特定条件情况下所采用的与基准相比较策略除外)。
  
(四)对控制缺陷的评价和沟通要求不同
  在内部控制审计中,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识别出的内部控制缺陷是否构成一般缺陷、重要缺陷或重大缺陷。在财务报表审计中,注册会计师需要确定识别出的内部控制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是否构成值得关注的内部控制缺陷。
  相应地,两者的沟通要求存在不同。在财务报表审计中:
  1.注册会计师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向治理层通报值得关注的内部控制缺陷,致送书面沟通文件的时间可能根据注册会计师对治理层履行监督责任需要的考虑确定(对于上市实体,治理层可能需要在批准财务报表前收到注册会计师的沟通文件;对于其他实体,注册会计师可能会在较晚日期致送书面沟通文件,但需要满足完成最终审计档案的归档要求)。
  2.注册会计师还应当及时向相应层级的管理层通报:
  (1)已向或拟向治理层通报的值得关注的内部控制缺陷,除非在具体情况下不适合直接向管理层通报。此项应采用书面方式通报。
  (2)在审计过程中识别出的、其他方未向管理层通报而注册会计师根据职业判断认为足够重要从而值得管理层关注的内部控制其他缺陷。此项对沟通形式没有强制要求,可以采用书面或口头形式。
  在内部控制审计中:
  对于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注册会计师应当以书面形式与管理层和治理层沟通,书面沟通应在注册会计师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前进行;如果注册会计师认为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应当就此以书面形式直接与董事会沟通。此外,注册会计师应当以书面形式与管理层沟通其在审计过程中识别的所有其他内部控制缺陷(包括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并在沟通完成后告知治理层。
  
(五)审计报告的形式和内容以及所包括的意见类型不同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形式和内容不同于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应当分别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及《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出具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此外,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不存在保留意见的意见类型,如果内部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重大缺陷,除非审计范围受到限制,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内部控制发表否定意见;如果审计范围受到限制,注册会计师应当解除业务约定或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5. 企业内部控制审计与财务报告审计有何联系

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是注册会计师通过执行审计工作,对财务报表是否按照规定的标准编制发表审计意见。规定的标准通常是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当然,对按照计税基础、收付实现制基础或监管机构的报告要求编制的财务报表,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也较普遍。财务报表通常包括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
内部控制审计就是确认、评价企业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过程,包括确认和评价企业控制设计和控制运行缺陷和缺陷等级,分析缺陷形成原因,提出改进内部控制建议
内部控制审计和财务报告审计存在着多方面联系,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两者的最终目的一致,虽然二者各有侧重,但最终目的均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提高财务报告的可靠性,为利益相关者提供高质量的信息。
二是两者都采取风险导向审计模式,注册会计师首先实施风险评估程序,识别和评估重大缺陷(或错报)存在的风险。在此基础上,有针对性地采取应对措施,实施相应的审计程序。
三是两者都要了解和测试内部控制,并且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定义和评价方法相同,都可能用到询问、检查、观察、穿行测试、重新执行等方法和程序。四是两者均要识别重点账户、重要交易类别等重点审计领域。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告审计中,需要评价这些重点账户和重要交易类别是否存在重大错报;在内部控制审计中,需要评价这些账户和交易是否被内部控制所覆盖。五是两者确定的重要性水平相同。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告审计中确定重要性水平,旨在检查财务报告中是否存在重大错报;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中确定重要性水平,旨在检查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由于审计对象、判断标准相同,因此二者在审计中确定的重要性水平亦相同。

企业内部控制审计与财务报告审计有何联系

6. 内部控制审计与财务报表审计有哪些区别

内部控制审计是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并对内部控制审计过程中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进行披露;财务报表审计是对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发表审计意见。虽然内部控制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存在多方面的共同点,但财务报表审计是对财务报表进行审计,重在审计“结果”,而内部控制审计是对保证财务报表质量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重在审计“过程”。发表审计意见的对象不同,使得两者存在区别,例如:
(一)对内部控制进行了解和测试的目的不同
在财务报表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中,注册会计师都需要了解与审计相关的内部控制,并都可能涉及测试相关内部控制运行的有效性,但两者目的不同。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了解和测试内部控制,是为了识别、评估和应对重大错报风险,据此确定实质性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并获取与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相关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对财务报表发表的审计意见;注册会计师在内部控制审计中了解和测试内部控制,是为了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
(二)测试内部控制运行有效性的范围要求不同
在财务报表审计中,针对评估的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注册会计师可能选择采用实质性方案或综合性方案。如果采用实质性方案,注册会计师可以不测试内部控制的运行有效性;如果采用综合性方案,注册会计师综合运用控制测试和实质性程序,因而需要测试内部控制的运行有效性。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的相关规定,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设计和实施控制测试,针对相关控制运行的有效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1)在评估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时,预期控制的运行是有效的(即在确定实质性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时,注册会计师拟信赖控制运行的有效性);
(2)仅实施实质性程序并不能够提供认定层次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也就是说,如果以上两种情况均不存在,注册会计师可能对部分认定,甚至全部认定都不测试内部控制的运行有效性。
在内部控制审计中,注册会计师应当针对所有重要账户和列报的每一个相关认定获取控制设计和运行有效性的审计证据,以便对内部控制整体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
(三)内部控制测试的期间要求不同
首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针对评估的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如果注册会计师选择综合性方案,需要获取内部控制在整个拟信赖期间运行有效的审计证据,而在内部控制审计中,注册会计师对于基准日的内部控制运行有效性发表意见,则仅需要对内部控制在基准日前足够长的时间(可能短于整个审计期间)内的运行有效性获取审计证据。
其次,尽管连续审计时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中都可以考虑以前审计中所了解和测试的情况,但在执行内部控制审计时,注册会计师不得采用《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十四条中提及的“每三年至少对控制测试一次”的方法,而应当在每一年度审计中测试内部控制(对自动化应用控制在满足特定条件情况下所采用的与基准相比较策略除外)。
(四)对控制缺陷的评价和沟通要求不同
在内部控制审计中,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识别出的内部控制缺陷是否构成一般缺陷、重要缺陷或重大缺陷。在财务报表审计中,注册会计师需要确定识别出的内部控制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是否构成值得关注的内部控制缺陷。
相应地,两者的沟通要求存在不同。在财务报表审计中:
1.注册会计师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向治理层通报值得关注的内部控制缺陷,致送书面沟通文件的时间可能根据注册会计师对治理层履行监督责任需要的考虑确定(对于上市实体,治理层可能需要在批准财务报表前收到注册会计师的沟通文件;对于其他实体,注册会计师可能会在较晚日期致送书面沟通文件,但需要满足完成最终审计档案的归档要求)。
2.注册会计师还应当及时向相应层级的管理层通报:
(1)已向或拟向治理层通报的值得关注的内部控制缺陷,除非在具体情况下不适合直接向管理层通报。此项应采用书面方式通报。
(2)在审计过程中识别出的、其他方未向管理层通报而注册会计师根据职业判断认为足够重要从而值得管理层关注的内部控制其他缺陷。此项对沟通形式没有强制要求,可以采用书面或口头形式。
在内部控制审计中:
对于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注册会计师应当以书面形式与管理层和治理层沟通,书面沟通应在注册会计师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前进行;如果注册会计师认为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应当就此以书面形式直接与董事会沟通。此外,注册会计师应当以书面形式与管理层沟通其在审计过程中识别的所有其他内部控制缺陷(包括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并在沟通完成后告知治理层。
(五)审计报告的形式和内容以及所包括的意见类型不同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形式和内容不同于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应当分别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及《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出具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此外,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不存在保留意见的意见类型,如果内部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重大缺陷,除非审计范围受到限制,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内部控制发表否定意见;如果审计范围受到限制,注册会计师应当解除业务约定或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7. 内部控制审计与财务报表审计有哪些区别

内部控制审计是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并对内部控制审计过程中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进行披露;财务报表审计是对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发表审计意见。虽然内部控制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存在多方面的共同点,但财务报表审计是对财务报表进行审计,重在审计“结果”,而内部控制审计是对保证财务报表质量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重在审计“过程”。发表审计意见的对象不同,使得两者存在区别,例如:
(一)对内部控制进行了解和测试的目的不同
在财务报表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中,注册会计师都需要了解与审计相关的内部控制,并都可能涉及测试相关内部控制运行的有效性,但两者目的不同。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了解和测试内部控制,是为了识别、评估和应对重大错报风险,据此确定实质性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并获取与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相关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对财务报表发表的审计意见;注册会计师在内部控制审计中了解和测试内部控制,是为了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
(二)测试内部控制运行有效性的范围要求不同
在财务报表审计中,针对评估的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注册会计师可能选择采用实质性方案或综合性方案。如果采用实质性方案,注册会计师可以不测试内部控制的运行有效性;如果采用综合性方案,注册会计师综合运用控制测试和实质性程序,因而需要测试内部控制的运行有效性。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的相关规定,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设计和实施控制测试,针对相关控制运行的有效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1)在评估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时,预期控制的运行是有效的(即在确定实质性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时,注册会计师拟信赖控制运行的有效性);
(2)仅实施实质性程序并不能够提供认定层次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也就是说,如果以上两种情况均不存在,注册会计师可能对部分认定,甚至全部认定都不测试内部控制的运行有效性。
在内部控制审计中,注册会计师应当针对所有重要账户和列报的每一个相关认定获取控制设计和运行有效性的审计证据,以便对内部控制整体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
(三)内部控制测试的期间要求不同
首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针对评估的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如果注册会计师选择综合性方案,需要获取内部控制在整个拟信赖期间运行有效的审计证据,而在内部控制审计中,注册会计师对于基准日的内部控制运行有效性发表意见,则仅需要对内部控制在基准日前足够长的时间(可能短于整个审计期间)内的运行有效性获取审计证据。
其次,尽管连续审计时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中都可以考虑以前审计中所了解和测试的情况,但在执行内部控制审计时,注册会计师不得采用《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十四条中提及的“每三年至少对控制测试一次”的方法,而应当在每一年度审计中测试内部控制(对自动化应用控制在满足特定条件情况下所采用的与基准相比较策略除外)。
(四)对控制缺陷的评价和沟通要求不同
在内部控制审计中,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识别出的内部控制缺陷是否构成一般缺陷、重要缺陷或重大缺陷。在财务报表审计中,注册会计师需要确定识别出的内部控制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是否构成值得关注的内部控制缺陷。
相应地,两者的沟通要求存在不同。在财务报表审计中:
1.注册会计师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向治理层通报值得关注的内部控制缺陷,致送书面沟通文件的时间可能根据注册会计师对治理层履行监督责任需要的考虑确定(对于上市实体,治理层可能需要在批准财务报表前收到注册会计师的沟通文件;对于其他实体,注册会计师可能会在较晚日期致送书面沟通文件,但需要满足完成最终审计档案的归档要求)。
2.注册会计师还应当及时向相应层级的管理层通报:
(1)已向或拟向治理层通报的值得关注的内部控制缺陷,除非在具体情况下不适合直接向管理层通报。此项应采用书面方式通报。
(2)在审计过程中识别出的、其他方未向管理层通报而注册会计师根据职业判断认为足够重要从而值得管理层关注的内部控制其他缺陷。此项对沟通形式没有强制要求,可以采用书面或口头形式。
在内部控制审计中:
对于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注册会计师应当以书面形式与管理层和治理层沟通,书面沟通应在注册会计师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前进行;如果注册会计师认为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应当就此以书面形式直接与董事会沟通。此外,注册会计师应当以书面形式与管理层沟通其在审计过程中识别的所有其他内部控制缺陷(包括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并在沟通完成后告知治理层。
(五)审计报告的形式和内容以及所包括的意见类型不同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形式和内容不同于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应当分别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及《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出具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此外,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不存在保留意见的意见类型,如果内部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重大缺陷,除非审计范围受到限制,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内部控制发表否定意见;如果审计范围受到限制,注册会计师应当解除业务约定或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内部控制审计与财务报表审计有哪些区别

8. 内部控制审计与财务报表审计有哪些区别

  (一)对内部控制进行了解和测试的目的不同   在财务报表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中,注册会计师都需要了解与审计相关的内部控制,并都可能涉及测试相关内部控制运行的有效性,但两者目的不同。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了解和测试内部控制,是为了识别、评估和应对重大错报风险,据此确定实质性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并获取与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相关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对财务报表发表的审计意见;注册会计师在内部控制审计中了解和测试内部控制,是为了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   (二)测试内部控制运行有效性的范围要求不同   在财务报表审计中,针对评估的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注册会计师可能选择采用实质性方案或综合性方案。如果采用实质性方案,注册会计师可以不测试内部控制的运行有效性;如果采用综合性方案,注册会计师综合运用控制测试和实质性程序,因而需要测试内部控制的运行有效性。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的相关规定,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设计和实施控制测试,针对相关控制运行的有效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1)在评估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时,预期控制的运行是有效的(即在确定实质性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时,注册会计师拟信赖控制运行的有效性);   (2)仅实施实质性程序并不能够提供认定层次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也就是说,如果以上两种情况均不存在,注册会计师可能对部分认定,甚至全部认定都不测试内部控制的运行有效性。   在内部控制审计中,注册会计师应当针对所有重要账户和列报的每一个相关认定获取控制设计和运行有效性的审计证据,以便对内部控制整体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   (三)内部控制测试的期间要求不同   首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针对评估的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如果注册会计师选择综合性方案,需要获取内部控制在整个拟信赖期间运行有效的审计证据,而在内部控制审计中,注册会计师对于基准日的内部控制运行有效性发表意见,则仅需要对内部控制在基准日前足够长的时间(可能短于整个审计期间)内的运行有效性获取审计证据。   其次,尽管连续审计时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中都可以考虑以前审计中所了解和测试的情况,但在执行内部控制审计时,注册会计师不得采用《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十四条中提及的“每三年至少对控制测试一次”的方法,而应当在每一年度审计中测试内部控制(对自动化应用控制在满足特定条件情况下所采用的与基准相比较策略除外)。   (四)对控制缺陷的评价和沟通要求不同   在内部控制审计中,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识别出的内部控制缺陷是否构成一般缺陷、重要缺陷或重大缺陷。在财务报表审计中,注册会计师需要确定识别出的内部控制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是否构成值得关注的内部控制缺陷。   相应地,两者的沟通要求存在不同。在财务报表审计中:   1.注册会计师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向治理层通报值得关注的内部控制缺陷,致送书面沟通文件的时间可能根据注册会计师对治理层履行监督责任需要的考虑确定(对于上市实体,治理层可能需要在批准财务报表前收到注册会计师的沟通文件;对于其他实体,注册会计师可能会在较晚日期致送书面沟通文件,但需要满足完成最终审计档案的归档要求)。   2.注册会计师还应当及时向相应层级的管理层通报:   (1)已向或拟向治理层通报的值得关注的内部控制缺陷,除非在具体情况下不适合直接向管理层通报。此项应采用书面方式通报。   (2)在审计过程中识别出的、其他方未向管理层通报而注册会计师根据职业判断认为足够重要从而值得管理层关注的内部控制其他缺陷。此项对沟通形式没有强制要求,可以采用书面或口头形式。   在内部控制审计中:   对于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注册会计师应当以书面形式与管理层和治理层沟通,书面沟通应在注册会计师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前进行;如果注册会计师认为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应当就此以书面形式直接与董事会沟通。此外,注册会计师应当以书面形式与管理层沟通其在审计过程中识别的所有其他内部控制缺陷(包括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并在沟通完成后告知治理层。   (五)审计报告的形式和内容以及所包括的意见类型不同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形式和内容不同于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应当分别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及《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出具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此外,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不存在保留意见的意见类型,如果内部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重大缺陷,除非审计范围受到限制,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内部控制发表否定意见;如果审计范围受到限制,注册会计师应当解除业务约定或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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