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有法律规定吗

2024-05-14

1. 认罪认罚有法律规定吗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日前分组审议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情况的中期报告。与会人员表示,试点工作提高了审理刑事案件的质量和效率,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报告提出在进行试点的过程中坚决防止出现‘重罪轻判’‘花钱买刑’的问题,这抓住了试点中应当防止出现的问题的本质。”郎胜委员说,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和有些国家的辩诉交易有着本质区别,是为了更好地体现司法公正,提高诉讼效率。
丛斌委员表示,报告提出推进庭审实质化,既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又对事实证据进行全面审查,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迫认罪、替人顶罪。“在认罪认罚案件后期试点过程中,在这方面要做详细的制度设计。”他说。

“我们进行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应该说是法律规定的‘坦白从宽’这项刑事政策的一种具体化、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贾春梅表示,试点工作既要敢于创新、大胆尝试,也要强化监督,确保公正廉洁司法,才能为试点下一步在全国推开积累更多有益经验。

不少与会人员建议,要认真总结试点工作取得的经验,为将来修改实体法律提供参考。王其江委员建议,在研究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通过修改刑事诉讼法将改革中行之有效的做法固定下来,使改革成果制度化、法制化。
“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仅要落实在刑事诉讼法等程序法上,也应该在刑事实体法上增加相关的配套规定。”白志健委员说。
法律要完善。

认罪认罚有法律规定吗

2. 认罪认罚的法律标准

法律分析:
认罪认罚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法律依据;
《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
第一条 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当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区分案件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认罪认罚案件,要尽量依法从简从快从宽办理;探索相适应的处理原则和办案方式;对因民间矛盾引发的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真诚悔罪并取得谅解、达成和解、尚未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要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特别是对其中社会危害不大的初犯、偶犯、过失犯、未成年犯;
第四条 坚持公检法三机关配合制约原则。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公、检、法三机关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推进从宽落实。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强化对自身执法司法办案活动的监督,防止产生“权权交易”、“权钱交易”等司法腐败问题。

3. 认罪认罚相关法律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场所派驻值班律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由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一、抓捕嫌疑人的法定条件是什么?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二、按照法律规定受到批捕的情形有哪些?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第三十六条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场所派驻值班律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由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第八十一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认罪认罚相关法律

4. 认罪认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存在于侦查、审查起诉至审判的整个诉讼过程,涉及自侦查阶段开始的认罪认罚选择,审查起诉阶段的量刑协商以及审判阶段的自愿、合法性审查和庭审简化,故有必要对各诉讼阶段的办案程序进行适当调整,同时又必须建立健全配套制度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1、侦查阶段。
鼓励和引导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自愿如实供述罪行并不会减弱公安机关的侦查责任,公安机关仍应依法全面收集证据材料,查明案件事实。相反,侦查阶段的自愿认罪可能对防范证据非法取得和案件快速、高效侦破起积极作用。侦查机关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第一次讯问或被采取强制措施时告知认罪认罚从宽的相关法律规定,赋予犯罪嫌疑人启动请求权。对于未委托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应及时通知值班律师就认罪认罚事宜提供法律咨询。因此,有必要加快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保证辩护人、值班律师的讯问在场权,完善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监督权,以保障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合法性。
2、审查起诉阶段。
对于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符合认罪认罚从宽条件的案件,检察机关在审查证据材料之前应当核实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及过程的合法性,再按照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或起诉的法律规定处理。对于应当起诉且满足认罪认罚从宽条件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当按照量刑协商程序告知被告人指控罪名,与其案件事实、认罪认罚情节有关的量刑规定以及可能的量刑结果,并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或值班律师进行量刑协商,提出量刑和审理程序建议。对于侦查阶段未处理的退赃退赔、刑事和解等事宜,在量刑协商阶段有必要一并处理。被告人自愿认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并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和审理程序建议的,应当签署具结书。起诉时,检察机关应当将案卷材料、量刑协议、具结书一并移交法院。对于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或速裁程序的案件,检察机关起诉时还应就审理程序向法院提出建议。为保障量刑协商时的信息对等,在此阶段应健全证据开示制度。对于达成量刑协议并签署具结书的被告人,还应赋予其认罪认罚表示撤回权。
3、审判阶段。
对于检察机关按照认罪认罚从宽规定提起公诉的案件,法院应当首先确认案件不存在不应或不宜适用的情形,如被告人属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因犯罪性质恶劣、手段残忍、社会危害严重而不足以从宽处罚以及其他不宜适用的情形。法院依照认罪认罚从宽规定审理案件时,应重点审查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控辩协议的合法性,包括被告人是否具有为认罪认罚意思表示的认知能力和精神状态,作认罪认罚答辩时是否受威胁或引诱,是否有效参与协商并对协议内容和诉讼权利减损后果有充分认识。
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或速裁程序的,可以对庭审做相应简化,但应当保障被告人最后陈述的权利。对于认罪认罚案件,法院一般应采纳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控辩双方达成的量刑协议并当庭宣判,但法院经审理认为案件罪名与指控罪名不一致、违背意愿认罪认罚、拟宣告刑与量刑协议差距过大、被告人不构成犯罪或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形出现时,应及时终止适用认罪认罚案件审理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因为认罪认罚不是一个单独的程序,刑事案件的认罪认罚的来源在于对于违法行为的侦查阶段,从侦查到最后的审判当中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所适用的程序要结合具体的案情,认罪认罚也要保证对侦查活动的监督,要确保认罪认罚是当事人自愿的。
我国的刑事诉讼程序中的认罪认罚从宽的制度实则是一种对于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的一种缓和的判刑的行为,此时也体现了我国的刑事法律中关爱人权的一面。
一、甘肃取保后签认罪认罚一般怎么判刑
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可知,检察院取保让签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不等于就一定会被判刑了,不过签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法院会按速裁程序进行。认罪认罚从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5. 认罪认罚具体规定

(1)认罪认罚从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从宽分为实体上从宽和程序上从简两方面。对认罪认罚案件,属于基层法院所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判。对于基层法院管辖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当中,被告人对程序适用提出异议的,或者有其他不宜简化审理情形的,人民法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这是程序上的从宽。
(2)实体上,检察机关根据犯罪事实和对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认罪认罚的情况,依法提出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人民法院在做出判决时一般应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是如果被告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违背意愿认罪认罚,否认指控犯罪事实,或者指控的罪名跟人民法院审理的罪名不一致,以及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情形的除外。
(3)但是从保障人权和确保司法公正角度,对以下几类案件是不适用的:一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属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二是未成年人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他们的代理人和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第三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不构成犯罪,以及有其他不宜适用的情形。
一、二审上诉能不能重签认罪认罚
可以。一审程序中,刑事被告人未认罪认罚,在二审程序中认罪认罚的,可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酌情从宽处罚。但从宽幅度原则上要从严掌握,与一审程序即认罪认罚要有所区别。认罪认罚从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认罪认罚具体规定

6. 认罪认罚相关规定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
为确保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依法有序开展,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辩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为不构成犯罪的;
(四)其他不宜适用的情形。
第三条
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遵循《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强化监督制约,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有罪的人受到公正惩罚,确保司法公正。
第四条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充分考虑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结合认罪认罚的具体情况,确定是否从宽以及从宽幅度,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确保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坚持罪责刑相适应,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后果,依照法律规定提出量刑建议,准确裁量刑罚,确保刑罚的轻重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坚持证据裁判,依照法律规定收集、固定、审查和认定证据。
第五条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有效法律帮助,确保其了解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后果,自愿认罪认罚。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根据人民法院、看守所实际工作需要,通过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派驻值班律师、及时安排值班律师等形式提供法律帮助。人民法院、看守所应当为值班律师开展工作提供便利工作场所和必要办公设施,简化会见程序,保障值班律师依法履行职责。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没有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法律帮助。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符合应当通知辩护条件的,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一、嫌疑人不认罪可以定罪吗?
嫌疑人不认罪可以定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7. 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认罪认罚从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检察院签署认罪认罚后量刑的标准如下,需要看法院如何确定量刑标准:如果法院认为适用缓刑,对犯罪人判处缓刑,就不用关入监狱或看守所了;如果法院不判缓刑,就需要在监狱或看守所执行。
一、认罪认罚具结书签几次
签署一次即可。“认罪认罚具结书”在签署时律师必须在场。认罪认罚具结书即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承认自己错误或罪行,并且认真悔过自新而签署的一种认定罪行的法律文书,坦白自己犯罪行径,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结书作为一种法院从宽处理的依据,具有其存在的意义。
二、签完认罪认罚是不是就结束了
签完认罪认罚后并没有结束,还需要开庭审理。认罪认罚从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对认罪认罚案件,属于基层法院所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判。对于基层法院管辖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当中,被告人对程序适用提出异议的,或者有其他不宜简化审理情形的,人民法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8. 认罪认罚的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下列事项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一)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
(二)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
(三)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
(四)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事项。
人民检察院依照前两款规定听取值班律师意见的,应当提前为值班律师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一百七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三)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
事实上,人民法院也不会因为嫌疑人认罪认罚就直接判定嫌疑人有罪,我国法律制度非常明确的规定,公检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不能轻信口供,认罪认罚是嫌疑人的口供,是否有罪还需要通过公诉方提供的其他证据判定。
一、相关法律依据
第五条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有效法律帮助,确保其了解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后果,自愿认罪认罚。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根据人民法院、看守所实际工作需要,通过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派驻值班律师、及时安排值班律师等形式提供法律帮助。人民法院、看守所应当为值班律师开展工作提供便利工作场所和必要办公设施,简化会见程序,保障值班律师依法履行职责。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没有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值班律师为其提供程序选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法律帮助。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符合应当通知辩护条件的,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作为其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的重要考虑因素,对于没有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第七条
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听取被害人及其代理人意见,并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作为量刑的重要考虑因素。
第八条
在侦查过程中,侦查机关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的,记录在案并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