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银团贷款的特点

2024-05-13

1. 简述银团贷款的特点

1.贷款金额大,参与的银行多
  各国银行法很少允许一家商业银行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数额超过一定比例。国际银团贷款既可以使借款人获得数额巨大的借款,又使银行不至于承担太大风险和违反法律规定。
  2.贷款期限长
  大多数国际银团贷款都属于中长期贷款。期限一般为5-10年。
  3.贷款风险由各贷款银行分担
  尽管银团贷款是一个整体,但各贷款行彼此的义务是分开的,并不是连带的,即各贷款行中按各自贷款的比例分别承担贷款风险。

简述银团贷款的特点

2. 国际银团贷款的结构

国际银团贷款的基本特点在于其贷款规模较大,与此相适应,国际银团贷款通常采取牵头经理银行具有代表权的银团结构、贷款权便于推销甚至转让的组织方式。国际银团贷款的当事人主要包括以下一些:
1、借款人国际银团贷款的借款人可以为一国的政府组织、金融机构,也可为商业机构或企业组织了但在无担保贷款的情况下,后者通常应具有良好的信誉和较强的经济实力。在实践中,国际银团贷款的借款人可以是直接运用贷款资金的企业组织,如拟建项目的建设单位;也可以是接受建设单位委托对外作为借款人的金融机构,如拟建项目所在国的银行机构。
2、担保人在有担保的国际银团贷款中,担保人作为第二债务人应签署有关国际银团贷款的协议文件,参与国际贷款过程。国际银团贷款的担保人可以为国际性商业银行,也可为借款人所在国的政府、政府组织、金融机构、商业组织等;但在通常情况下,该担保人应当具备充分的外汇支付能力,并且也应具有良好的信誉,而贷款银行往往以借款人的信誉和担保人的信誉作为评定贷款风险的重要依据。国际银团贷款担保通常为商业担保,担保人可按照担保费率
④收取担保费。在担保人为外国商业银行的情况下,该担保人通常还要求借款人所在国的金融机构或商业组织为其提供反担保。
3、贷款银团在贷款额较大的银团贷款中,贷款银团通常由牵头经理银行、经理银行和参与银行组成;在贷款额较小的银团贷款中,贷款银团至少也由一家经理银行和多家参与银行组成。牵头经理银行通常由信誉良好、资金实力雄厚、具有国际贷款推销能力和经验的大型商业银行担任。其通常的权利和职责为:组织贷款银团;代表贷款银行协商贷款协议和其他法律文件;对借款人的各方面情况进行尽责审查;作为代理银行在贷款期间负责安排借款人的提款和还款事项;负责组织贷款份额的分配和推销,并通常须承担较大的贷款份额;在多数情况下,牵头经理银行往往通过银团协议取得银团内各银行代理人的地位,使其在谈判、签约等环节上有权代理银团内各银行统一行事,但由该代理行为产生的放贷义务和利息费用权利则由银团内各银行按约承担,牵头经理银行并不承担连带责任;此外,牵头经理银行根据具体贷款文件的约定,往往要与经理银行共同作出承保,即承诺全部或部分贷款将由其负责提供。由于国际银团贷款广泛地采取了证券性承销技术,因此牵头经理银行和经理银行的承保并不一定意味着承保部分的贷款必须由其自身提供,并且牵头经理人为便于贷款的推销,往往更注重贷款权的可转让性及转让的便利性。

3. 国际银团贷款的金融条件要素

国际银团贷款的金融条件要素主要有贷款金额和市种、利率。期限等三个方面。1)贷款金额和市种。贷款金额是借款人根据借款用途需要在委托牵头行组织银团、经牵头行承诺后确定的借款金额。它表明在银团中各参加行对借款人承担义务的上限,也是银团对借款人承担义务的上限。贷款金额一经借款人和牵头行商定,未经双方同意,不得改变小对于牵头行来说,贷款金额是其组织银团的基础之一。贷款金额是通过货币来表示的,货币是贷款金额的载体,不明确市种的贷款金额是毫无意义的。在国际银团贷款中,由于借款人、贷款人往往处于不同的国家或地区,这就使得贷款市种的确定远比双边贷款市种的确定复杂得多。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可用于借贷的货币种类很多,但并不是每一种货币均适合不同借款人和贷款人的需要的。长期以来,美元一直作为银团贷款主要选择市种,其次有德国马克、英国英镑、日本日元及欧洲货币单位等。对于借款人来说,选择银团贷款市种应基于以下几个方面:
(1).借款货币和用款货币、收入货币应尽量一致,这样可以避免由于汇率变动,几种货币兑换而产生的外汇风险。
(2).选择流通性较强的可兑换货币。这样便于借款人资金的调拨和转移,一旦预见出现汇率风险,可立即通过货币互换等业务转嫁风险。
(3).充分考虑借款成本。在国际金融市场上,软货币的借贷利率较高,硬货币的借贷利率较低,但软货币所承受的汇率变动较硬货币更有利于借款人。因此,借款人在确定借贷货币时应将利率和汇率两重因素一并考虑,以保证所借贷的资金成本最低。2)利率。利率是利息和本金的比率。在国际银团贷款中,通常采用的利率有两种:一是固定利率,它是银团与借款人双方商定,在贷款协议中规定整个贷款期间固定不变的利率作为贷款的适用利率;二是浮动利率,它由基本利率加利差两部分构成,其中利差一般是固定的,而基础利率是随着时间的变动而变化的。目前,被较多选择为基础利率的利率有
libo、
hibo、sibo及美国优惠利率等。3)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是指贷款合同生效之日至贷款本金利息全部还清为止的期限。国际银团贷款的期限比较灵活,短则3~5年,长则10~20年,但一般常见的是3~10年。根据不同时期内贷款本金的流向不同,可将贷款期限划分为三个时期,即提款期、宽限期和还款期。
(1).提款期,也称承诺期。是指借款人可以提取贷款的有效期限,一般从合同生效日始,至一个规定的日期终止,如30个银行营业日或60个银行营业日或更长。在这期限内,借款人可以一次提取全部贷款或分次提取贷款。如果在提款期到期日没有提取全部贷款,则未提取部分金额自动取消,借款人今后在该合同项下不得再次提取贷款,这一时期的特点是贷款本金由贷款人流向借款人。
(2).宽限期。是指从提款期结束日起至第一次贷款归还日所构成的时段。在这期间,借款人只要按合同规定通过代理行向各贷款人支付利息,而贷款本金则无须偿还。
(3).还款期。是指从合同规定的第一次还本日起至全部贷款本息清偿完毕为止。在整个还款期内,贷款本金可以分若干次在每个付息日偿还。

国际银团贷款的金融条件要素

4. 国际银团贷款的起源与发展

银团贷款是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不断发展而出现的一种融资方式。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一些资本主义国家为了迅速弥合战争创伤,采用多种方式国际银团贷款,筹措资金,发展生产,振兴经济,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促进了生产向国际化发展。生产的国际化促进了市场的国际化,加速了国际贸易的发展,增加了融资需求,所需资金数额也逐渐增大。由于巨额贷款仅靠一家银行的力量很难承担,况且风险也很大,任何银行都不愿独自承担。为了分散风险,有意发放贷款的各家银行便组成集团,每家银行认购一定的贷款份额,由一家代理行统一发放和回收。银团贷款由此产生。70年代以来,国际银团贷款经历了三个阶段。70年代初到1981年期间,传统的银行双边贷款逐渐被银团贷款所取代,因为银团贷款既能筹得巨额资金,又可分散贷款风险,借贷双方十分满意。1982~1986年,由于银团贷款市场中最庞大的需求者──发展中国家为沉重的债务危机所迫,不得不减少贷款活动,因而银团贷款规模大大收缩。与此同时,更多的资信可靠的借款人由国际信贷市场转向国际债券市场筹集资金。1987年以来银团贷款又重新兴旺起来。但是,此时的银团贷款市场在结构上已有很大改变。私人企业取代了过去银团贷款主要借款人──政府或官方机构。国际银团贷款得以重振的主要原因还在于国际信贷市场上出现了多种期权贷款业务。它较债券灵活,成本低于一般银行贷款,不仅能融通流动资金,也能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在国际债券市场动荡不定的局面下,许多信用评级较低的公司愿意转向这种贷款方式来筹集资金。同时,国际债券市场上筹资成本的上涨,以及包销风险的增加,也增强了银团贷款方式的竞争力。

5. 国际银团贷款的原因

银团贷款能够不断发展的原因是:①筹款金额大,期限长,不受贷款规模的限制;②分散了贷款风险,各贷款行只按各自贷款的比例分别承担贷款风险;③避免了同业竞争,增强了业务合作;④不附带诸如贷款必须用于购买贷款国商品等限制性条件;⑤筹资时间较短,费用也比较合理。

国际银团贷款的原因

6. 直接银团贷款的特点

一般来说,直接银团贷款具有如下特点:(1)牵头行的作用有限并具有阶段性。在直接银团贷款中,牵头行的作用一般限于组建银团和组织有关谈判、起草有关法律文件等,一旦银团贷款合同正式签订,牵头行的上述职责和作用即告结束,代理行正式开始承担对银团贷款进行管理的职责,此时的牵头行作为银团的一员,与普通参加行处于平等地位,享有相应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2)成员行的权利与义务相对独立。直接银团贷款中的每个成员行所承担的权利与义务是相互独立的,彼此之间不存在连带关系,即每个成员行均独立享有其在银团贷款合同项下的权利,同时也均独立承担其在银团贷款合同项下的义务,某成员行放弃其在银团贷款合同项下的权利并不构成其他成员行亦放弃其在银团贷款合同项下的权利,某成员行不履行其在银团贷款合同项下的义务亦不构成其他成员行不履行各自在银团贷款合同项下的义务,同时相应责任由该成员行自行承担,除银团贷款合同另有约定外,其他成员行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3)成员行相对稳定。直接银团贷款的成员行在银团组建后就已经确定,并且其均从开始阶段就参与了银团贷款的相关工作,对银团贷款有着深入的了解和明确的预期,轻易不会转让其在银团贷款合同项下的贷款份额;另一方面,尽管银团贷款合同中规定成员行均有权转让其在银团贷款合同项下的贷款份额,但银团贷款合同同时对此转让行为又进行了明确的限制,这也使得成员行的组成具有相对较大的稳定性。(4)所有成员行使用同一份贷款合同,贷款条件相同。直接银团贷款的成员行一起与借款人就银团贷款合同进行谈判并一起与借款人签订同一份银团贷款合同,其贷款条件相同。

7. 国际银团贷款的简介

国际银团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委任书(Mandate Letter)的形式授权牵头行(Leading Bank或Managing Bank)组织银团向其提供贷款。直接参与型的国际银团贷款是在牵头行的组织下,各参与行直接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协议,按照一份共同的协议所规定的统一条件贷款给借款人,参与行与借款人之间存在着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而间接参与型的国际银团贷款则是先由牵头行向借款人提供或承诺提供贷款,然后由牵头行把已提供的或将要提供的贷款以一定的方式转让给参与行,参与行与借款人之间一般不存在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某些情况下借款人甚至不知道参与行的存在。 由一家或几家银行牵头,多家银行参加而组成的国际银团,按照内部分工和出资比例向某一借款人发放的贷款。银团的大小是根据项目的筹资规模决定的。银团成员少则几家,多则几十家。银团贷款分为直接贷款和间接贷款,前者是由银团内各成员行委托代理行向借款人发放、回收和统一管理的贷款;后者是由牵头行将参加贷款权(即贷款份额)分别转售给其他成员行,全部的贷款管理工作均由牵头行负责的贷款。

国际银团贷款的简介

8. 国际银团贷款的费用要素

在国际银团贷款中,各参*行在银团中的地位不一样,所承担的作用不同,因此参*行所取得的收益也是有区别的,这就决定了各参*行须从利息以外得到各自的补偿,银团费用的作用就在于此。在国际银团贷款中,常见的由借款人在利息外支付的费用一般有承诺费、管理费、代理费、杂费等,这些费用对借款人来说是筹资成本的一部分。
(1).承诺费。这是一般银团贷款中均存在的费用。由于贷款协议签订日和借款人实际用款日期具有一定的间隔,而且大多数银团贷款可以分次提取,贷款协议中对具体的提款日也不作明确的规定,因此,在允许提款的期限内,贷款人要准备一定的头寸以备借款人提款,而这备用头寸对贷款人是没有利息收入的。因此借款人必须补偿贷款人因准备头寸而放弃的利息收入。承诺费通常是从合同签字日或从首次提款日起算,至提款期结束,根据贷款未提款余款部分按事先双方约定的费率计算,承诺费的费率一般在0.125%~0.5%之间。但是,如果根据银团贷款协议规定,借款人在较短期限内,如1个月,一次提取全部贷款或者提款期限虽较长,但提款是按计划进行的,则借款人可以免付承诺费。
(2).管理费。这是一般银团贷款中均收取的一种费用。起先,管理费是由借款人支付给牵头行用于补偿其在组织银团中所作的特殊贡献,但是后来逐步演变成借款人在利差以外对各贷款人融资成本的一种补偿。管理费一般由借款人一次性向银团按贷款金额的一定比率支付,然而由代理行按各贷款人在银团中的参加份额分付给各代款人。管理费的费率一般在0.25%~0.5%之间。
(3).代理费。在银团贷款中,由于代理行承担着沟通借贷双方的桥梁作用,负责银团贷款的管理工作,因此他和其它银行一样取得借款人同样的补偿外,还必须从借款人处取得特殊的补偿。这种补偿就是通过借款人向代理行支付代理费实现的。一般情况下,代理费的多少取决代理行的工作量的大小,如果银团的参*行多、提款次数多、还款次数多,则代理费就高,代理费的费率一般在0.125%~0。5%之间,由代理行和借款人协商而定,一年一付。
(4).杂费。这也是银团贷款中普遍存在的一种费用,由借款人向牵头行支付,用于补偿其在组织银团、安排签字仪式等工作中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一般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通讯费、印刷费、交通费等费用。杂费的支付方式一般有两种:一是由牵头行向借款人实报实销;另一种方式是按贷款金额的一定比率收取。在实际中以第一种方式为多。在国际银团贷款中,除了上述四种常见费用外,由于银团贷款形式的不同或银团内部组织的不同,可能还有安排费、包销费等费用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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